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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報告處理管理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事故報告處理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事故報告處理管理制度1
1、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事故分類為:
①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③較大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安監局報告。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報告交警部門處理。發生火災事故應立即報告消防部門處理。
3、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事故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4、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5、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當出現新情況的,應及時補報。
①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②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③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④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⑤事故報告單位及主要負責人、聯系人、聯系電話。
6、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7、公司負責人和有關人員應配合人民政府成立或委托的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不得擅離職守,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8、發生事故后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9、事故處理應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十九、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1、為提高項目部事故的防范和應急水平,在事故發生時將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控制在最小程度,必須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規定上報當地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2、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原則:
①應緊密結合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以及防盜、防破壞、防地質災害等特點,內容要有較強的針對性。
②救援措施、避險要領簡潔明了,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③應遵循企業自救與社會救援相結合。
3、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主要內容及要求:
①目的和意義
②單位的基本情況,應包括單位地址、經濟性質、從業人數、隸屬關系、主要經營品種、規模等內容;儲存倉庫的.安全條件、運輸車輛情況;周邊區域的單位、社區、重要基礎設施、道路等情況;事故應急救援器材、裝備和救援人員狀況、庫區布局示意圖;救援保障和條件。
③危險源辨識與評價結果,可參照安全評價與重大危險源辯識進行確定;
④事故類型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分析;
⑤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指揮機構、救援隊伍及職責分工;
⑥事故應急救援的響應與處理措施;公司應根據危險辨識可能發生的各類事故,制訂相關的響應程序和現場處理措施。
⑦需要請求社會救援的事項,以及聯絡電話,包括火警、匪警、急救中心、公司指揮部主要人員、上級公司、公安局、安監局、經貿局等相關單位和人員電話;
⑧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包括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考核與培訓、物資保障、隊伍保障、設施保障、制度保障等相關內容。
4、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指揮機構的負責人應由項目部主要負責人承擔,有關副職、職能部門領導為指揮機構成員,下設日常辦事機構(允許兼管)。
5、為應急救援配備的裝備不應移作他用,應保持完好、有效。
6、消防、救護、救援等尖與本地有關單位保持良好的聯系。
7、為了能在事故發生時迅速啟動救援,要求平時必須做好應急救援物資、器材及人力資源的準備工作,落實責任制。
8、項目部每年必須至少組織一次的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并形成相應的演練記錄、照片和演練總結。
9、項目部應根據事故應急救援預管理制度,定期對預案中規定的機構、責任制、報警系統、預防措施、演練記錄、救援設施等內容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10、根據人員變動和公司情況變化,適時修改應急救援的預案和組織。
事故報告處理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規范公司工程、運營項目安全事故報告、調查、分析和統計,總結經驗教訓,研究事故規律,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及國家部門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管理制度等制定。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北京環能工程技術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公司)。
第二章工程、運營項目安全事故等級劃分
第四條安全事故(包括人身傷亡事故、設備事故、火災事故、交通事故),等級劃分執行以下標準(本制度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
(一)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1.30人以上死亡。
2. 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
3. 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二)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定為重大事故:
1.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3.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三)造成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1.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3.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四)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1. 3人以下死亡。
2. 10人以下重傷。
3. 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第三章事故報告和調查
第五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運行值班人員或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上級領導和地方有關政府部門報告。
第六條即時報告
(一)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應立即匯報總公司領導和事故發生地有關政府部門,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還應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公司向上級有關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時限為1小時。
(二)即時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原因的初步判斷。
4.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況。
5.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
(三)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即時補報。
(四)不得遲報、漏報或瞞報、謊報事故情況。
第七條有關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做好事故應急處置善后等各項工作。應急管理具體要求見《應急管理制度》。
第八條事故調查組織
(一)由國家相關部門和上級單位組織的調查,事故單位應積極配合。
(二)考核性事故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和上級單位委托公司調查的事故,由公司組織調查,公司有關部門參加或委托事故發生單位負責調查,并形成報告。
第九條調查程序
(一)保護事故現場
1.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迅速采取正確措施、在保證安全前提下搶救傷員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施工、運行日志、隱患排查整改記錄、安全會議記錄紀要等相關資料,并在事故調查組成立后將有關材料、資料移交事故調查組。
2.因搶救人員或采取緊急措施,需要改變事故現場、移動設備的,應當作出標記、繪制現場簡圖、妥善保存重要痕跡、物證,并作出書面記錄。
3.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二)收集原始資料。
1.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立即組織現場作業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離開事故現場前,分別如實提供現場情況并寫出事故的原始材料;指定負責人,及時收集有關資料,并形成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報告。
應收集的原始資料包括:有關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安全培訓記錄、作業方案、交底記錄、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記錄、施工日志、運行日志、通知紀要、傷亡人員信息等記錄文件,以及事故發生時的現場影像資料、處理過程記錄等。
2.事故調查組成立后,事故單位及時將上述材料移交事故調查組。有新情況發生和原因分析進展的,事故單位應補充相關資料。
3.事故調查組應根據事故情況查閱有關記錄文件和事故發生時的錄音、計算機打印記錄、現場監控錄像等,及時整理事故相關的圖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種資料和數據。
4.事故調查組在收集原始資料時,應對事故現場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等)保持原樣,并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物件管理人。
5.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并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三)調查事故情況。
1.人身事故。
(1)查明傷亡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單位、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等。
(2)查明事故發生前工作內容、開始時間、許可情況、作業程序、作業監護、作業時的行為及位置、事故發生的經過、現場救護情況。
(3)查明事故發生前傷亡人員和相關人員的技術水平、安全教育記錄、健康狀況、過去的事故記錄,以及違章違紀情況等。
(4)查明事故場所周圍的環境情況(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道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境中有毒、有害物質和易燃易爆物取樣分析記錄)、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了解其有效性、質量及使用時是否符合規定)。
2.查明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對工程后續建設影響等情況。
3.了解現場規章制度是否健全,規章制度本身及其執行中暴露的問題;了解事故單位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技術培訓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了解全過程管理是否存在漏洞;事故涉及兩個及以上單位時,應了解相關合同或協議。
(四)分析原因及責任。
1.事故單位應在公司調查組召開事故正式分析會前提交代表本單位意見的原因分析報告。
2.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的基礎上,分析并明確事故發生、擴大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委托專業技術部門進行相關計算、試驗、分析。
3.事故調查組在確認事實的基礎上,分析是否人員違章、過失、失職、違反勞動紀律;安全措施是否得當;事故處理是否正確等。
4.根據事故調查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事故擴大的責任者。根據事故調查結果,確定相關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無責任。
5.外包項目發生以下事項之一造成事故的,確認為本單位負同等以上責任:
(1)本單位和本單位承包、承租、承借的工作場所,由于本單位原因,致使勞動條件或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設備或設施不安全,發生觸電、高處墜落、設備爆炸、火災、生產建(構)筑物倒塌等造成事故。
(2)外包項目,發生以下情形之一者:
a)資質審查不嚴,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b)開工前未對承包方負責人、技術人員和安監人員進行應由發包方交代的.安全技術交底,且沒有完整的記錄。
c)對危險性生產區域(指容易發生觸電、高空墜落、爆炸、爆破、起吊作業、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火災、燒燙傷等引起人身和設備事故的場所)內作業未事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交底,未按安全施工要求配合做好相關的安全措施(含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確的安全警告標志等)。
d)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協議中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
(3)主管部門認定的本單位負同等以上責任的其它情形。
6.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與事故有關的問題,確定為領導責任:
(1)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2)規程制度不健全。
(3)對員工教育培訓不力。
(4)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和應急預案不落實。
(6)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7)違章指揮。
(8)政府相關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證件不全。
(9)事故調查組確定的應為領導責任的其它情形。
(五)事故調查組應根據事故發生、擴大的原因和責任分析,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生、擴大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第十條事故調查報告
(一)由政府及上級單位調查的事故,調查報告書由事故發生單位留檔保存,并上報總公司。
(二)由公司負責調查的事故,由公司事故調查組負責填寫《事故(事件)調查報告》。
(三)由部門負責調查的事故,由該單位填寫《事故(事件)調查報告》,涉及人身傷亡的,報公司審核備案。
(四)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發生單位概況和發生經過。
2.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對后續工程、運營項目的影響情況。
3.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4.應急處置和恢復的情況。
5.責任認定和對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6.防范和整改措施。
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和技術分析報告。調查組成員應當在調查報告上簽字。
(五)調查結案后,事件發生單位應將有關資料歸檔,資料必須完整,根據情況應有:
1.傷亡事故登記表或事故報告。
2.調查報告書。
3.現場調查筆錄、圖紙、儀器表計打印記錄、資料、照片、錄像帶等。
4.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5.物證、人證材料。
6.直接損失材料。
7.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8.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9.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10.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成立調查組的有關文件。
11.調查組的人員名單,內容包括姓名、職務、職稱、單位等。
第十一條責任歸屬
外單位人員在本單位工作中造成負有同等責任及以上的人身、設備事故定為該單位的事故。
第四章事故處理與統計分析
第十二條調查報告應按照公司規定提交領導審閱,并根據公司相關制度規定進行處理,對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考核處理按照公司績效考核管理規定執行,由人力資源部實施。
第十三條所有工程、運營項目特大、重大、較大事故、除以下情況的一般事故、事件,或者經公司認定的以外,均應作為發生單位安全事故統計:
(一)新投產項目一年以內發生由于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調試、集中檢修等單位負主要責任造成的事故、事件。
(二)事先經上級管理部門批準進行的科學技術實驗項目,由于非人員過失所造成的無責任事故、事件。
(三)設備因覆冰、暴風、雷擊、水災、火災、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災害超過設計標準承受能力而發生的非責任事故、事件。
(四)不可預見或無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壞非責任事故、事件。
(五)為了搶救人員生命而緊急停止設備運行構成的事故、事件。
(六)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學無法預測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非責任事故。
第十四條綜合部應做好事故統計,并對各類事故、進行分析,研究事故規律,跟蹤預防和糾正措施的落實,并在公司推廣防范措施,預防同類事故事件的再次發生。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公司所屬各工程、運營項目管理單位應制定事故定性標準和調查、處理細則,并報公司備案。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安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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