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1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8.1、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集團北京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北京公司安[20xx]57號)等相關文件。
8.2、管理權限
負責本項目部輕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事故的調查、處理、結案,并報公司安全質量監察部備案。輕傷以上事故均應以下程序進行上報及處置。
8.3、事故報告
(1)發生事故后,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當立即向項目管理人員或分包單位管理人員報告;項目管理人員或分包單位管理人員應立即向項目經理報告;項目經理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同時報告公司安全質量監察部部長、主管生產的副總經理和主要領導。
(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項目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
(3)項目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在1小時內以事故快報表(附件1)的形式報告至公司安全質量監察部。事故快報表要附不少于4張能充分反映事故現場實際情況和全貌的電子版照片及說明。
(4)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項目部立即向公司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8.4、事故現場處置
事故發生后,項目經理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作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8.5、事故調查
(1)輕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事故,由項目安全質量總監組織安全質量環保部調查。
(2)輕傷以上事故,配合上級單位或地方政府安監部門調查。
(3)相關人員應積極配合事故的調查、取證。
8.6、事故處理
事故處理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落實上級及地方部門對事故處理的要求,制定措施,確保施工安全。
8.7、生產安全事故檔案
安全質量環保部負責生產安全事故資料形成檔案歸檔。生產安全事故檔案包含以下內容:
(1)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
(2)現場調查記錄(含音像資料);
(3)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4)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5)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
(6)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
(7)調查組人員的姓名、職務、單位。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2
1、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2、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向項目部或分公司領導報告,項目部或分公司應在2小時內報告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
3、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公司主管領導,由公司主管領導研究采取進一步措施。
4、對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5、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6、輕傷、重傷事故,由項目部或分公司負責人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死亡事故,由公司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公司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8、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經公司主管領導同意后,由發生事故的項目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9、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或者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公司主管部門或者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司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3
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2、事故報告要及時準確,完整,對事故不得遲報、謊報、漏報、或者瞞報。
3、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事故發生單位的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事故報告后,又出現新的情況的`應當補報。
5、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接到事故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的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好事故現場以及相關的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的證據;需要移動的現場物件,應當做出標記,留影像資料。
7、事故單位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8、發生事故并上報后,縣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9、事故調查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者依法追究責任。
10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的經濟損失;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的責任;提出對事故的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11、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12、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4
根據國務院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特訂立如下制度:
一事故報告
1.單位發生輕傷事故,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公司主要負責人。
2.單位發生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公司負責人;發生火災應立即打119報警,并報告以上部門。
3.公司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報告后,應當于一小時之內向事故發生地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勞動局、市公安局、社會保險局、市總工會等部門報告。
4.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單位應組織人員保護事故現場,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5.事故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造成傷亡人數及估計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報告的'情況二事故調查
1.輕傷、重傷事故,由公司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工會等人員參加“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死亡事故由是安監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重大死亡事故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會同安監部門、公安監察部門、工會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4.在調查中,公司有關部門及事故發生單位,應如是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調查,不得阻礙或干涉調查組的工作。
5.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②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③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④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⑤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三事故處理
1.事故調查組遵循“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工作,并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公司主管部門負責處理,并與市安監局聯系,根據有關規定辦理賠償手續。
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及拒絕提供情況、資料的,由公司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況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報告之日期起15日內作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作出批復,特殊情況下,可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5.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治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應當接受相關單位的監督。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5
第一條為了對已發生的質量事故進行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及時處理,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對產品質量事故的報告與處理的管理。
第三條質檢科是質量事故報告與處理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質量事故的分析,提出和落實處理意見,建立管理檔案。同時按規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條各車間(科)負責本部門內外部質量事故的報告、處理,接受質檢科的指導、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五條質量事故是指給本公司或用戶造成一定經濟損失,或給公司信譽造成一定影響的質量問題。
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般質量事故:
1、產品、零、部件報廢或返修,一次性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至5萬元。
2、產品出廠后,“三包一賠”一次性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含2萬元),10萬元以下。
3、由于質量問題給本公司信譽造成較大影響的問題。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重大質量事故:
1、產品、零、部件報廢或返修,一次性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
2、產品出廠后,“三包一賠”一次性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
3、由于產品質量問題給本公司信譽造成重大影響的問題。
4、產品在使用過程中,由于產品質量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的問題。
第八條經濟損失核算的范圍:
1、工時損失費,從發生質量事故的工序算起,即以前加工發生的工時損失及返修工時。
2、毛坯損失費,毛坯價值與毛坯殘余價值之差。
3、“三包一賠”損失,賠償費、折價處理損失費、因質量問題拖期的罰款、“三包一賠”補制費,包裝運輸費及其它費用。
4、材料消耗費,返修發生的材料消耗費。
第九條經濟損失的計算公式:
焊接廢品損失費=工時損失費+毛坯損失費(毛坯價值—毛坯殘值)。
返修損失費=返修工時費+材料消耗費。
第十條經濟損失的計算,按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第十一條質量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部門或發現部門必須及時報告質檢科。對于隱瞞、虛報或拖延不報的部門,一經發現,除責令其補報外,還應視情況追究部門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內外部質量事故的.報告事故判定后,一般質量事故,發生或發現單位應按《質量信息管理規定》定期報送質檢科;重大質量事故,發生或發現部門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質檢科報告。
第十三條對于重大質量事故,質檢科負責在接到報告的二日內上報上級有關部門,五日內組織完成分析處理工作,處理意見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后,報上級有關部門。
第十四條質量事故由質檢科按質量事故的具體情況組織處理。
第十五條質量事故原則上應在五日內處理完畢,事故的責任部門應及時組織對事故原因的分析,提出處理和改進措施意見。重大質量事故的處理,需填寫《質量事故處理單》,報告公司主管領導,經董事長批準后作為處理決定。
第十六條對于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任者,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1、一般質量事故,應賠償直接經濟損失的1—1。5%,但至少不得低于100元。
2、重大質量事故,應賠償直接經濟損失的0。5—1%,但不得低于150元,同時對部門主管領導給予同樣的處罰。
3、對于特別重大的質量事故,除按重大質量事故進行經濟處罰外,由質檢科提出給予下崗、降級或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意見,經公司經理辦公會研究后執行。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質檢科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實施之日起執行。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6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防止和減少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大聲,特訂制度如下:
一、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整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認真做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二、嚴格各類事故報告制度,一旦事故發生,事故現場的有關人員必須立即向公司主要負責人報告(必須時可以同時直接向市安監管理部門報告),當公司接到報告時,因根據所發生事故的性質,應當于1小時內向當地的安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報告做到及時、準確、完整,任何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三、當公司接到事故的報告后,應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主要領導必須親臨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根據情況及時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在搶救中,必須堅持應急處置的基本原則,即:及時、有效、正確的處理,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盡量保護人的生命,減少傷痛和死亡,保護事故現場,防止發生事故蔓延擴大和二次事故,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四、加強事故現場保護,事故發生后,單位任何人應當妥善保護好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任何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如因搶救需移動事故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管好現場重要痕跡和物證。
五、事故發生搶救結束后,公司必須組織人到事故現場進行取證調查或積極配合上級安全管理部門進行取證調查,按規定內容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
六、及時組織分析,徹底進行整改。在事故調查、分析、處理過程中,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及群眾未受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處分不放過。
七、對造成事故的責任人和相關人員,公司根據所有發生事故的性質和等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xx年)第493號令,第三章法律責任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xx年)第13號令的相關條款和標準要求實施處罰。
宜興市民用爆炸器材專營有限公司
xx年1月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7
一、事故調查必須堅持及時準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二、事故的具體調查處理必須堅持四不放過”事故原因和性質不查清不放過;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職工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三、事故調查組因傷亡事故等級不同而由不同的單位、部門的人員組成。
四、事故調查組具有事故調查的權力和查明事故原因、經過、性質、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建議、總結事故教訓和寫出事故調查報告的職責。
五、安全生產事故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結案。
六、安全生產事故的.統計和公布必須做到嚴肅、認真、及時、準確。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制度
(一)、凡發生事故,當事人應立即報告直屬上級,并逐級上報,不得隱瞞,當事人因負傷親自完成報告有困難時,最先發現事故的人或發生事故部門的領導有責任幫助完成報告。
(二)、各類事故按傷害程度和損失情況,劃分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個等級。凡造成人員受傷但達不到輕傷標準,造成財產損失xx元以下的屬一般事故;凡造成人員輕傷,造成財產損失1萬元以下的或發生失去控制的火災事故屬大事故;凡造成人員重傷,造成財產損失1萬元以上的屬重大事故;凡造成人員死亡的即屬特大事故。事故或事故等級由所安全保衛部門或有關事故調查組認定。
1、重大事故,應在搶救傷員或為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對現場作某些緊急處置的同時,應以最快速度向安全保衛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安全保衛部門立即向所領導和上級安全部門報告,并趕赴現場勘查事故情況,協作進行事故的緊急處理,及時報市安全生產監察局。處理完畢后,事故部門應寫出事故報告,安全保衛部門應以所的名義寫出事故報告,報上級安全部門。
2、大事故,處理情況同重大事故,上報市安全生產監察局及上級安全部門。
3、一般事故,事發后應立即報安全保衛部門,并報所領導,處理完畢后,以部門名義寫出事故報告,報安全保衛部門。
4、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列入事故統計,一般事故只在安全保衛部門登記備考,不作統計。
(三)、安全保衛部門按規定向分院上報月事故統計表,并附一般事故的情況說明,季度終了后十天內,向科學院辦公廳報出季度事故統計表,并附大事故,一般事故情況的綜合說明。
(四)、事故發生48小時以后,仍未按規定向有關方面呈報者,一經查出按隱瞞事故處理,并追究責任。
(五)、事故現場是分析事故原因的重要依據,除特例采取緊急處置外,應嚴格保護現場,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清理事故現場或涂改實驗生產記錄值班記錄。
(六)、特大事故由上級安全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重大事故,大事故應由安全生產委員會和本所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主持下,組成事故調查組,一般事故應在事故現場所在部門的負責人會同科研處、安全保衛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即找不出原因不放過,責任人未受到處罰和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訂出防范措施不放過的要求,嚴肅地調查處理事故。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8
1、發生道路運輸安全后,現場有關人員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組織搶救,同時應當立即報告本公司主要負責人。
2、事故發生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進行搶救工作。
3、發生道路運輸安全死亡事故時,發生事故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有關職能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4、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應成立事故調查小組,對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和統計。調查小組應將調查情況和處理建議以書面形式向單位和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5 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事故調查處理結果后,公司或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一GPS使用管理制度
1、GPS監控值班人員要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嚴禁擅離職守、脫崗,嚴守崗位職責和職業道德。
2、工作時間負責監控公司車輛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公司安全科負責人或領導匯報。
3、值班人員應對每日要做好車輛監控日常記錄,并做好上下班之間的交接。
4、值班人員須每日通過平臺檢測車輛GPS系統終端產品的完好情況,不能監控或查詢不到的,立即跟蹤督查,對擅自破壞GPS終端設備的',立即向領導或安全部門負責人匯報。
5、值班人員通過GPS發現重大以上安全隱患立即向公司領導或安全部門報告,如超速達50%(含)以上、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違法行為,以便公司及時處理。
二、GPS監控值班制度
1、GPS監控平臺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不能堅持24值班制的,一是要確保沒有車輛運行的情況下,二是與運行商有協議約議 ,委托運行商總平臺進行監控。
2、GPS監控值班人員要針對天氣情況、公路情況等掌握的重要信息向所有車輛發送警示短信到車載終端,提高駕駛員行車安全警惕性,提醒駕駛員安全行車。
3、GPS監控值班人員發現有車輛超速及其他違法行車行為時,必須立即向其發送警示短信,對連續超速等較嚴重的情況,經電話聯系駕駛員,作好臺帳記錄,并及時向公司安全負責人匯報。
4、GPS監控值班人員不能向駕駛員發送與安全行駛無關的信息,若收到特殊、緊急救援等報警信息,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
5、值班期間要認真作好值班記錄,每天要對企業所屬全部危險品運輸車輛在線情況進行普查登記,對不在線的車輛要查明原因。
三、GPS運用管理獎懲規定
1、值班人員認真履行職責,未按時上下班,發生一次處50元罰款;擅離職守、脫崗,將平臺使用權交無關人員操作、查閱和修改,沒做好保密工作的,予以辭退并承擔法律責任。
2、不按規定程序做好記錄,登記臺帳,及時錄入相關數據和建立檔案的處罰款50元,并限期整改。
3、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有意包庇,或不按規定進行處理的,每次處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4、超速不足50%的,發生一次罰款100元,超速達50%(含)以上的,除接受執法部門的處罰外,處以500元罰款并解聘。
5、不按規定的線路運行,一次處罰200元,連續發生三次以上的予以解聘。
6、擅自斷線、拆線或改變GPS車載終端設備的SIM卡號,視其情節處100到500元罰款,并限期改正。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9
一、對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包括沒有發生傷亡或物損的險兆性事故),必須按照“原因查不清楚不放過,責任不明不放過,責任人員得不到處理不放過,職工群眾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及時、認真處理、統計、結案。
二、項目發生安全事故后,項目經理和項目有關管理人員應首先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搶救遇險受傷人員,指導現場緊急救護,組織人員救險排險,防止險情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
三、項目發生安全事故后,各有關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地方政府和集團公司規定的事故分類及相應的報告程序,按照程序迅速、及時、準確地向上級及有關部門報告,不準隱瞞不報、拖延上報和虛報。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集團公司負責人報告;集團公司責任人接到報告后,應當與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項目部必須于24小時內提交書面報告集團公司安全部。
四、項目發生安全事故后,各有關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地方政府和集團公司規定的事故分類及相應的事故調查處理程序,組織事故調查小組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傷亡和物損情況,提出事故處理方案和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的`整改措施。
五、在事故調查中,項目經理部負責及時、準確、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關資料、證據和相關證人,接受并配合調查人員的現場查證。事故現場必須經調查人員現場查證并作出有關指令后方可進行清理,恢復施工。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事故均有權檢舉、控告和投訴,一經查實,應對事故責任人嚴肅處理。對隱瞞事故不報者要加重處罰。對打擊報復檢舉、控告和投訴單位和個人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處理,觸犯法律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安全事故要及時進行統計建檔,保存期五年。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10
一、目的
為建立并保持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對已發生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進行調查、分析,落實防范設施,并按法規要求逐級報告,為建立正常的生產秩序提供依據,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
三、職責
1、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各類事故的統計,并主管、協調或監督各類事故的調查報告處理工作,確保該制度的有效運行。
2、事故單位對已經發生或正在發生的事故,要根據本制度要求盡可能迅速地進行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以確保工作效率。
四、工作制度
1、事故報告
(1)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2)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直接或逐級報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當事人并需在3天內填寫好《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表》,交于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單位負責人接到重傷以上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用電話、電報、電傳等快速方法報主管部門(行政主管部門)、當地安監部門和公安等部門。
(3)在報告事故的'同時,應按《應急準備制度》要求開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及事故損失擴大。
(4)發生火災事故后,應立即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發生生產、設備、交通事故后,應立即向公司職能部門報告,并盡快通知公司有關領導和其他相關部門。
2、事故的調查和分析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事故性質和責任,堅持“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受不到處理不放過、沒有采取措施不放過、職工不受教育不放過。
(1)一般性事故由保安部調查。
(2)遇有與機械設備技術有關的輕傷事故或一次重傷1—2人事故,由經理、保安部及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
(3)一次重傷3人以上事故的,按照隸屬關系由安監局視情況進行調查、處理、結案。
(4)重大傷亡事故,應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第75號令,1991年2月22日)進行調查和報告。
(5)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部門、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6)調查組在三天內向公司報送《工傷事故調查表》,以便及時對事故進行分析處理。
3、事故的處理
(1)輕傷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應先由事故單位負責處理,并把處理意見上報公司,由公司上報同級安監部門備案。
(2)對于重傷、死亡或非傷亡的重、特大事故,經理代表組織、主持召開事故現場會,與會人員應包括事故單位相關人員及生產、技術、安全、設備、工會等有關負責人。
(3)發生工傷事故后根據事由和事故原因給予當事人和其部門主管相應的處分。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11
(一)主要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事故分類和分級、報告、調查、處理、匯報、上報及統計等事項。
本制度適用于分公司各部門及項目部。
(二)引用標準和政策規定
1.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2.建設部3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
3.國家和建設部、有關省市安全監督管理局相關規定。
4.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三)事故報告
1.事故發生后,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報告班組長、項目安全人員或相應工地(項目)負責人,項目安全員或項目負責人應在8h內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領導進行報告,若發生火災事故且火災性質較嚴重時應立即報火警119。
2.外埠項目部應在事故發生的當天,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用《事故快報》)上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屬上報政府部門的事故,事故發生項目部應在2h內,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情況、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況,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用《事故快報》形式)報公司安全部門和主管經理。公司安全部門在事故發生后24h內,以上述同樣方式、報告內容,上報市(區)安全監督局、市(區)安監站、派出所。外埠項目部發生上報公司級事故后,在向公司報告的同時,應報告當地主管部門。
4.發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時,事故發生項目部安全部門應及時向公司安全部門進行報告。
(四)事故現場處置
1.事故發生后,項目經理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
2.事故發生后導致人員傷亡時,應在撤離現場施工人員,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的同時,迅速組織受傷人員的救護。
3.保護好事故現場。
(五)事故調查
事故發生的項目部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為調查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絕調查,不得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若發現有上述違規現象,除對責任者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和罰款外,責任者還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六)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項目部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公司安全部門審批后,嚴格組織實施,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門實施驗證。
3.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工傷認定、勞動鑒定、工傷評殘和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由公司工會和安全部門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省、市綜合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5.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公司或項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12
為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對人身和財產的危害,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提高本公司的安全生產水平,保障消費者和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此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1、發生安全事故,事故現場第一目擊者(或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2、報告內容:
①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②事故發生的'初步情況;
③報告人的姓名、單位和聯系電話。
3、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應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搶救的,撥打120或采用其它交通工具及時將傷員送附近醫院救治,并墊付醫療費用。
4、保護現場。在調查組人員進入現場前,如因搶救工作需要移動物證時,應作出標記或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據。
5、積極組織人員參與或協助上級事故調查組人員,勘察現場,詢問相關知情人,查清事故原因,確認事故性質和責任,對事故的責任人(含職責范圍應負的安全責任人)作出處理。
6、總結汲取教訓及今后防范措施。事故處理結束后,分別召開有關人員會議,通報情況,汲取教訓,改進措施,加強管理,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13
1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2范圍
公司及公司屬各基層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于本制度。
3引用文件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3.3《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1號);
3.4大連港集團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
4管理規定
4.1公司安全部負責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的綜合管理;其他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相關事項的管理;各基層單位負責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綜合管理。
公司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參與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4.2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4.3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堅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的原則。
4.4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全力支持、配合公司、集團和政府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4.4事故報告
4.4.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公司安質部及主管安全經理報告,主管安全經理應立即向總經理報告,并在事故發生30分鐘內報告至集團安全安委辦。
特別是發生較大人員傷亡或被困、危險化學品泄漏、中毒、著火、爆炸等事故,除按規定向公司報告外,必須在10分鐘內向集團安委辦和市安監局(電話)口頭報告,在撥打110、119報警時,應同時撥打12350或82595958向市安監局應急中心報告。
發生交通、火災等事故,事故發生單位除按相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報告外,還應按照以上規定報告公司安質部。
4.4.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單位全稱、隸屬關系、行業類型、經濟類型、企業規模、各類證照等);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4.3事故報告后出現的'新情況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須及時補報。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須及時補報。
4.4.4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要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要在搶險救援過程中科學施救,確保救援人員的生命安全,防止擴大傷亡或者發生次生事故。
4.4.5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清理或者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必須使用攝像、錄像等技術手段采集證據,妥善保存現場痕跡和物證,保留好現場視頻監控。
4.5事故調查
4.5.1發生死亡事故或者集團認為需要調查的,由集團聯系政府相關部門負責組織;重傷及以下事故的調查,由集團負責組織。輕傷事故經集團同意公司可自行調查。
4.5.2集團組織的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由安監部門、大連港公安局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可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邀請有關職能部門及專家共同組成事故調查組。
4.5.3公司組織的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由安質部、工程部、工會及相關部門組成,并可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邀請集團安監部有關領導參加指導。
4.5.4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5.5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4.5.6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4.5.7事故發生單位的單位負責人、現場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4.5.8事故調查報告要嚴格按照新《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制定的《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執行,事故調查報告和有關資料須歸檔保存。
4.6事故處理
4.6.1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單位及相關人員,按照政府批復的意見和集團事故處理通報及公司事故處理通報進行處理。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6.2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公司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依照集團對事故責任單位事故處理通報執行,公司不做另行處理;對公司其他高管人員需要承擔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的,由公司主要負責人比照集團事故處理通報提出處理意見。
4.6.3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公司對事故責任單位及責任單位領導成員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1)按照新《安全生產法》規定,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對事故責任單位分別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14
為了規范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一)適用范圍
在公司所有施工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制度。
(二)事故分類
1、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1986),傷亡事故按事故類別分為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火藥爆炸、瓦斯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傷害共20種;按傷害程度分為輕傷(指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重傷(指相當于附錄B表定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死亡。
(三)事故報告
1、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負傷者或有關人員要立即逐級報告項目負責人和項目安全主管部門、分公司主管領導和安全主管部門、集團公司主管領導和安全主管部門。公司負責人接到報告后,視傷害程度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公司或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2、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3、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發生事故的項目名稱及所屬單位;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類別、事故嚴重程度;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事故的簡要經過;
(6)已經采取的`措施;
(7)報告人情況和聯系電話;
(8)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5、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四)事故調查
1、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要按照權限迅速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的調查和分析。
(1)輕傷事故,由項目部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將事故調查報告于事故發生后5日內報送公司安全管理部門。
(2)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等級的重傷、死亡等生產安全事故,按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由公司或政府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公司調查組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安全、生產、技術、人力資源等有關人員及工會成員參加。
2、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3、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6、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事故調查組應當按規定期限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由公司組織調查的重傷或死亡事故,于事故發生后25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五)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人員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處理不放過;沒有制定糾正和預防措施不放過的原則。
2、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項目部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公司分管安全領導及相關部門審批后,嚴格組織實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門實施驗證。
3、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4、公司在組織事故調查、處理的同時,組成事故善后處理小組,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事故的善后處理。負傷人員屬于本企業職工時,善后小組要同時進行負傷人員工傷認定、工傷鑒定和工傷保險申報工作。
5、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公司或分公司(項目部)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六)事故處罰及責任追究
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情節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按公司規章制度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15
一、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
1、工作中發生事故,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態的擴大,并保護好現場,立即向站領導報告。
2、站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及時趕到事故現場進行處理,對發生或有可能發生危急情況的,迅速進入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程序。
3、對各類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即: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并根據事故的性質和造成的損失危害程度,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4、工作人員不準以任何理由,隱瞞事故,若隱瞞事故,一經發現,按相關規定從重處罰。
5、對需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的事故,按規定時效以單位名義及時報告上級有關部門。
二、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1、單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后,應認真接受并配合有關人員的.事故調查,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事的原則,應積極配合有關人員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的經過、原因、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2、安全生產事故調查結束后,應認真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后的處理工作,有關資料歸檔保存。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相關文章: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精選11篇)05-07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精選10篇)04-03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制度06-17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03-28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05-31
事故報告處理制度09-05
事故報告處理制度04-25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最新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