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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調研報告范文(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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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調研報告 1
我國農業保險業經歷了一個曲折的發展過程,從1982年開始由民政部門、農業部門、保險公司等陸續開辦了一些農業保險業務。1982年到1992年農業保險業務呈上升趨勢,到1992年當年農業保險費收入達到8.62億元。但保費快速上升的同時是居高不下的賠付率,1991年農業保險的賠付率為119%。在政府支持性措施減弱以后,過高的賠付率導致農業保險業務逐步萎縮,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不得不調整農險結構,對一些風險大、虧損多的農險業務進行戰略性收縮,而其他保險公司則是退出農業保險的經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香港上市后,由于經濟效益的原因,不再經營大部分的農險業務。
自20xx以來,專業農險公司開始浮出水面,9個省區市的農業保險試點也已經全面鋪開。保監會頒布了發展農業保險的指導性意見,提出農業保險發展的五種模式:一是與地方政府簽訂協議,由商業保險公司代辦農業險;二是在經營農業險基礎較好的上海、黑龍江等地區,設立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三是設立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四是在地方財力允許的情況下,嘗試設立由地方財政兜底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五是繼續引進像法國安盟保險等具有農業保險經營的先進技術及管理經驗的外資或合資保險公司。
目前我國的農業保險仍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現行的農業保險組織體系不適應農業保險發展的需要。一方面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不足;另一方面商業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積極性不高,農業保險的發展面臨資源短缺、技術薄弱、人才匱乏等問題。另外,傳統風險管理體制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礙了農業保險的發展。
(一)有效需求不足
農業生產和經營風險的客觀存在,必然形成對農業保險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明顯不足。主要原因在于:超小規模的土地經營客觀上弱化了農業保險的經濟保障功能,窄小的經營規模使農民產生較低的預期收益,因而不愿意付出保險成本;我國的農業保險主要以商業形式經營,國家支持和補貼較少,相對農民收入而言,保險費率較高,抑制了農民對保險的需求。
(二)缺乏專業性保險從業人員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業由于受到各種因素的干擾,發展呈現多次起落,保險人才斷層,目前我國保險從業人員大多數人是從其他行業轉來的,沒受過專門保險教育。而農業保險經營的復雜性、艱苦性,更是導致人才奇缺。因此,從業人員現狀是經驗型多,知識型少;保守型多,開拓型少;單一型多,復合型少;粗放型多,效益型少。數據表明,我國保險市場人才供需比例約為1:4。人才的極度匱乏,個人簡歷特別是核保、核賠、精算等技術型人才和管理、營銷、培訓等復合型人才的嚴重不足,已成為制約保險業快速發展的重要因素。
(三)農業保險險種減少,發展滯后
我國保險業在經歷了最初十幾年的快速增長后大幅下滑,除了一些外部因素外,保險產品的結構不合理,險種可選性少,不能滿足市場的多樣化需求,這也是一個重要因素。產品缺乏創新,一方面產品雷同多,細分度不夠,達不到不同人群、不同需求的組合效應。另一方面產品開發能力弱,更新換代慢。由于長年虧損、業務萎縮。
(四)保險中介機構缺位
規范化的保險中介機構活躍在保險市場上,是現代保險市場成熟的重要標志之一,對保險的供求雙方均能起到重要的媒介和橋梁作用。特別在農村保險市場中,保險中介人可以將保險公司的經營觸角延伸到農村的各個角落,節約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也能起到服務于廣大農民的作用。然而,以往我國保險公司幾乎全部依靠自身的展業隊伍承保農業保險,沒有充分利用農村保險代理和保險經紀公司這一中介形式。
(五)農民投保意識不高
農民對農業保險既力不從心,又心有疑慮。首先,由于農業保險風險大、農業保險項目經營經常入不敷出,保險公司對其要求較高保險費率,而高保費又令更多的農民買不起保險。其次,許多農民對保險認識不足,風險管理意識差。由于宣傳力度不夠,農民對保險存在認識上的偏差:一是不相信保險的作用,許多農民由于受迷信思想和小農意識的影響,很難相信保險對生產和生活的保障作用;二是依賴保險,許多農民買了保險后,高枕無憂,不積極參與防災防損,導致損失擴大;三是道德風險嚴重,由于農業生產分散,保險公司監督力度不夠,少數農民法律意識淡薄,利用保險進行欺詐活動,把保險當作“搖錢樹”,失去了保險的意義,觸犯了國家法律。
(六)我國農業保險的再保險機制和再保險市場尚不完善
我國農業保險由于缺乏適當的再保險安排,使得風險過于集中在保險經營主體自身、難于分散,影響經營主體的經營效果。而國外農業保險經營普遍有再保險機制的支持,特別是避免特大自然災害對農業和農民的'影響。例如,美國聯邦政府農作物保險公司負責在中央建立再保險基金,向開展農作物保險的保險人提供超額損失再保險,再保險責任按賠付率分段確定,目的是既向各私營農作物保險公司提供超額損失再保險(不超過115%),又限制農作物保險公司的盈利水平(不高于15%)。而我國,由于再保險市場有效需求不足,市場主體數量少且不健全,導致我國的再保險市場一方面供給主體償付能力嚴重不足,另一方面技術與服務遠遠落后于國際水平。
當前,我國農業保險面臨著“供給短缺”和“有效需求不足”的雙重問題,保險經營和發展的兩難困境。結合我國農業保險的特點和國外農業保險發展經驗,為了推動我國農業保險市場的發展,我國應從以下幾方面采取對策:
(一)建立和完善農業保險市場。
主要通過以下途徑:一是完善農業保險供給體系,一方面商業保險公司要改變經營方式,轉變經營作風,以增加農業保險的供給;另一方面,要完善和拓展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的職能,克服農業保險中的逆向選擇。二是提高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水平。要大力開展農業保險的宣傳工作,提高農民的風險管理意識,培育農業保險意識,鼓勵農業的規模經營,增加農民收入,以增強農民對農業保險的動機和能力。三是培育農業保險人才。培育具有專業知識和開拓創新精神的農業保險人才,提高農業保險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和市場的多層次需要。
(二)加強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支持。
主要包括:一是加強農業保險立法和完善的制度環境,政府應制訂相關的法律法規以保證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二是實行稅收優惠、財政補貼和再保險政策,支持保險業的發展;三是建立農業保險再保險機制,政府通過財政補貼很多優惠政策支持農業再保險市場,擴大風險分散面,達到風險分散的目的。
(三)利用資本市場分散巨額風險。
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一是國家和地方政府采取財政撥款或補貼方式建立巨災專項風險基金;二是發展保險衍生產品。
(四)加強保險專業人才的培養。
農業風險的特殊性、復雜性決定了農業保險經營技術的特殊要求。技術是保險經營的重要要素,而發展保險技術的關鍵又是人才。但長期以來,我國保險業由于受到各種因素的干擾,農業保險更是呈萎縮趨勢,導致農業保險人才奇缺。因此,為了農業保險事業的順利發展,一定要重視和開展對農業保險技術人才的培養,通過代培、委陪、函授等多種方式培養基層農業保險業務骨干,同時,要在大專院校培養具有農業保險系統理論的高級專業人才,確保農業保險業務的快速發展。
農業保險調研報告 2
辦事處位于科右前旗西南部,總面積239.2平方公里,轄10個村,29個自然屯,47個農業生產合作社。現有4806戶,其中農業戶4554戶,人口15946人,其中農業人口15115人,隨著外出務工人員的增加,現實有農業人口1.2萬人。全辦事處現有耕地面積151699.84畝,其中川地32826畝,占耕地比重的21.64%。氣候特征干旱缺雨,年平均氣溫4攝氏度,最高氣溫37攝氏度,年平均降雨量420毫米,無霜期127天左右,日照充足,晝夜溫差較大。主要農作物有玉米、高粱、馬鈴薯、葵花、大豆及雜糧雜豆。受所處地理位置、地形特點及氣候條件影響,自然災害尤其是旱災隨時威脅著農業生產,農民抵御自然風險的能力較弱,在十年九旱,年年春旱的情況下,為避免自然災害后農民和農業生產受到嚴重損失,大力發展農業保險是比較可行的方式之一,農業保險可以分散風險,轉移風險,使農民獲得必要的補償,有助于盡快恢復正常的農業生產。
一、辦事處農業保險發展現狀
以20xx年為例,xx辦事處農戶保險投保面積共計83401.78畝,保額共計170221.7元,其中:旱地玉米投保戶2387戶,面積59849.56畝,保額119699.12元;水澆地玉米投保戶414戶,面積7655.83畝,保額26795.4元;葵花投保戶968戶,面積10339.12畝,保額15715.46元;大豆投保戶669戶,面積5557.27畝,保額8001.72元。投保作物面積占耕地面積的95.14%。20xx年保險公司共分兩批對農戶進行了理賠,第一批理賠各類農作物畝數為921.1畝,占投保面積的1.1%,賠付金額為69257.6元,占保額的40.67%,第二批賠付金額10萬元,兩批共賠付金額為169257.6元,占保額的99.43%。同時,保險公司將農戶投保的170221.7元保金轉到20xx年,為農戶繼續參了保。
二、存在的問題
1、保險公司強行將農戶上一年的保費轉到下一年,在部分農戶中產生不良影響,剝奪了農戶自主投保的權力。
2、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公司少,目前只有一家保險公司在辦事處開展種植業保險,無競爭,勢必導致其服務質量上存在問題,與農民的'需求存在差距。
3、農業保險的理賠程序不透明,諸如:災年農業年成是怎樣界定的,理賠標準是什么等等,參保農戶都不清楚,導致農民反響很大。
4、保險公司理賠時間過長,與農業生產周期不相適應。
5、理賠數額應嚴格按農業保險理賠標準實施,不能各鄉平均分配。這樣嚴重破壞了公平原則,也會使保險部門公眾形象大打折扣,影響農業保險業務開展,制約保險業發展。
三、幾點建議
1、強化政府引導。農業是高風險的產業,自然災害往往給農業、農村、農民造成巨大損失,而個體農民自身抗災能力極其有限,對于農民的損失以往主要靠財政補貼和社會救濟這兩種辦法來解決。由于政府資金有限,往往“救急救不了窮”,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農業保險則是化解農業風險的一個重要途徑。由于農業保險具有高風險、高成本、高價格、低收益的特點,一般商業性保險公司都不愿意經營農業保險,農民由于收入低,大多數人缺乏為其農產品投保的支付能力,要讓他們自愿購買農業保險一時很難做到。因此,開展農業政策性保險工作,必須加大政府引導,但也要走出政府包辦的怪圈。
2、加大政策扶持與財政補貼力度。農業保險的自身特點決定了它具有較強的外部性,單一依靠市場機制的配置會造成市場的失靈。純商業化經營的路子也難走通,這就客觀要求政府履行其宏觀調控和公共管理的職責,對農業保險這個準公共性產品給予財政補貼。除對農戶的保費補貼外,還要對農業保險機構的經營費用給予補貼,另外在稅收、貸款利率、再保險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國家政策扶持是農業保險發展的重要保障。
3、實行“三低”原則。“三低”即低保險、低保費、低保障。由于農業因災受損經常發生,有時損失還較為嚴重,如果將各種自然災害損失都納入保險范圍全部給予補償,收取保費高,農民不愿也無力接受,因此,實行低保額的初始成本保險,這樣既幫助農民抵御農業風險,防止農民因災致貧,因災返貧,又解決了農民和地方財政經濟承受能力問題,將政府災后補助資金前移為災前保險費補貼。
4、強化競爭意識。一個地區應形成多家保險公司參與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格局,引入競爭機制,給農民參加保險選擇機會,才能使保險公司提高服務質量。
5、公開保險程序,增加保險理賠透明度。參加保險后,一旦受災,農民對農業災年收成如何界定,怎樣界定,保險公司如何理賠,理賠的比例數額多少,標準是什么,理賠的時限長短,農戶都不是很清楚,容易打消農民參保的積極性。
6、擴大風險保障范圍。農業保險比較復雜,風險控制較難,應根據自然生態條件特點和農業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目標開展工作,逐步增加農業保險產品種類,擴大風險保障范圍,例如應把馬鈴薯種植納入農業保險范疇,實現農村農業保險的可持續發展和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穩步推進。
農業保險調研報告 3
隨著國家“三農”投入的不斷加大,農業生產科技和農業生產風險補貼機制也日益完善,自20xx年起,我縣陸續出臺了高效農業保險財政補貼政策。“國家補貼保險”成了新農村建設中頗具經濟魅力的字眼,農業保險補貼為農民撐起一把遮風擋雨的保護傘,高效設施農業保險補貼及高效農業種養殖業保險補貼成為各級政府引導農民增收致富的一種激勵手段。高效農業保險補貼政策運行近7年了,究竟給廣大農民帶去了多少實惠,農民如何看待“高效農業保險補貼”,“ 高效農業保險補貼”還存在哪些需要完善的方面,就這些問題,筆者進行了調研。
一、財政補貼實施基本情況
據筆者調查,xx鎮是全縣經濟作物重鎮之一,從20xx年起實施高效農業保險制度。保險品種從當時的能繁母豬增加到育肥豬,20xx年參保品種呈多樣化,有油桃、梨、鋼架大棚、河蟹養殖等品種。參保率和保險品種逐年提高,財政對參保農戶的保費補貼標準在逐年提高,其中肉用仔鵝、育肥豬、肉雞、荷藕、內塘河蟹等品種高效農業保險的保費,各級財政補貼達70%;能繁母豬、奶牛品種高效保險各級政府補貼高達80%。到目前為止,全鎮參加高效農業保險的品種已有七種,廣大農戶受益匪淺。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高效農業保險補貼工作在宣傳動員、承保核實、防災減損、查勘理賠、資金配套、財務運作等環節存在一定問題,值得關注。
1、宣傳動員待加強,參保意識待提高。由于農民受傳統小農意識影響,理解和接受保險的觀念較弱,對補貼政策缺乏了解,往往要等到“殃及池魚”,才會“怦然心動”。加之現有經營規模較小,預期收益較低,不愿再付出保險成本,如葡萄產銷專業合作社。由于賠付率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受當年度的臺風、暴雨、持續高溫等自然災害的影響較大,農戶自愿投保積極性有待提高。
2、服務機構不健全,行政推動難維持。從目前情況看,縣鎮村高效農業保險工作幾乎全部依靠基層組織行政來推動,類似于農業保險公司機構還未將保險產品的經營服務延伸到鄉鎮村組戶,還沒有真正建立讓農民更積極、更踴躍、更放心的基層保險機構與隊伍,農業保險機構應有的紐帶和橋梁作用根本沒有發揮。
3、保險成本費用高,理賠定損難公正。高效農業保險費率偏高。一方面是易受自然災害影響的品種,農民是急于投保,其出險率和賠付率就高,保險公司就有虧損,如能繁母豬保險業務。另一種是旱澇保收的品種,農民則不愿參加保險,造成保險公司無利可獲,經營成本上升,因此費率也高,如旱生蔬菜保險業務。理賠定損難公正。一方面是農業保險從業人員大多數是鎮村干部兼職,未經專門的`培訓,機械性多、靈活性少;保守型多、開拓型少。按照理賠條款的條條框框,許多損失不在范圍內,但因其考慮化解農村基層干群矛盾實際,特殊原因的,也適當賠償。另一方面是承保標的是動植物,流動性大,基本信息難把握,要制定出一個公平合理的、讓農戶滿意的理賠標準就較困難。
4、資金配套難保障,財務核算待加強。作為惠民之舉,國家出臺了政策性農業保險財政補貼政策,由各級財政和農戶共同負擔保費。但從實際經營情況來看,農業保險的組織發動工作主要依靠縣鎮兩級政府,而農業大縣與重鎮,往往都是財力弱縣鎮,配套補貼資金負擔相對較重。
5、保費指標下達不合理,有虛增保費、虛支賠額的違紀現象。據調查,有些地方主管農業保險部門為片面追求保費指標,不顧當地實情,以糧食種植面積的40%下達高效農業保險面積和保費,造成基層虛增保源和保費,出現集體墊付保費、虛報定損理賠、騙取上級財政補貼行為。在實際工作中,也容易出現個別參保戶多次報災,以輕報重,以少報多等虛報現象。同時,鎮村兩級對農業保險代事代辦財務核算制度不統一。
三、幾點建議
高效農業保險保費財政補貼的實行在轉移農業風險、減輕政府負擔、引導農民積極參保投保等方面起到了“四兩撥千斤”的作用。為此,筆者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加以完善:
1、應當建立差別化的農業保險財政補貼政策。積極爭取中央和省級財政給予更多的補貼資金,加大對農業大縣重鎮或者欠發達縣鎮的財政補貼力度,提高當地開辦農業保險的積極性。對相關重點保險品種進行適當補貼,提高財政對保費的補貼額度,以減輕農民個人保費負擔壓力。建議將是否參加高效設施農業保險作為高效農業發展扶持獎勵的前置條件。
2、強化宣傳動員,增強保險意識。將高效農業保險精神宣講到戶,講清政策,講透條款,使得種養大戶能充分認識到高效設施農業保險是為了降低他們農業經營風險,增強他們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從而引導他們自覺自愿參保。
3、完善考核機制,力求務實為民。高效農業保險補貼工作尚處于摸索和嘗試階段,很多工作需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一是完善基層考核機制。高效農業保險補貼的推廣實施成功與否關鍵在基層干部。摒棄部分干部對高效農業保險工作視為“多此一舉、忙中添亂”“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錯誤認識。二是糾正以糧食種植面積一定比例下達保費指標做法,切實為基層辦實事,為農戶辦好事。
4、加強隊伍建設,規范核算行為。應加強部門協調,明確各職能部門管理責任。財政、人保、農經、氣象、農技等部門加強溝通聯系,強化部門協調,形成合力,各守其職。建立農業核災定損工作組織和三農保險專兼職隊伍,定期對核保和定損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并加強對基層財政、農經部門、行政村有關保險代理代辦業務培訓。
農業保險調研報告 4
一、我國農業保險陷入發展困境的制度根源
(一)農業保險法律制度的滯后影響了農業保險的規范化、制度化發展
1、農業保險身份不明。農業保險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其經營理念、經營模式、經營手段及管理規則與商業性保險有本質的區別。但由于農業保險立法的滯后,而現行《保險法》又忽略了農業保險,因此我國農業保險的政策性至今仍未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確。而在實踐中則由商業性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實行商業化經營,得不到政府應有的支持,導致目前“農民保不起,公司賠不起”,農業保險整體發展水平低的局面。
2、農業保險依法不當。由于對農業保險實行商業化經營,農業保險也被視為商業保險行為,在實踐中則運用《保險法》進行規范。但商業化經營模式并不能改變農業保險本身固有的政策性,用來規范商業保險行為的《保險法》,從根本上來說并不適用于農業保險。另外,《農業法》的有關規定不利于農業保險發展。因為農民收入低而農業成本高,削弱了自愿購買農業保險的經濟基礎,強制保險成為發展農業保險的一個重要手段,而《農業法》則規定“農戶在自愿基礎上參加保險,任何組織不得強制”,這又進一步加大了現階段我國發展農業保險的難度。
3、政府在農業保險中的主體作用不能充分發揮。農業保險具有政策性,客觀上要求政府參與并在農業保險中起主導作用。從國外農業保險發展實踐看,政府在開展農業保險中應有的職能和作用通常是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確。但我國由于農業保險法律的空白,政府應在農業保險發展中發揮什么樣的作用以及如何發揮作用等都沒有明確,這增加了政府支持農業保險的隨意性,影響了政府在農業保險發展中主體作用的發揮,更直接制約了農業保險的發展。
(二)農業風險分散機制缺位使保險人經營風險增大
農業風險由于其時間和空間的高度相關性,一旦發生可能會在短時間內使跨越幾個縣甚至幾個省的保險對象同時發生災害事故,遭受巨災損失。這使得保險公司不能通過集合大量標的來分散農業風險,保險公司承保的標的越多,風險越集中,保險人的經營風險越大。因此各國在開展農業保險時都建立有效的農業風險分散機制,通過再保險或農業風險基金等形式來分散農業保險經營者的風險。但我國還未建立農業保險再保險制度,也沒有相應的再保險機構。一旦遇到巨額風險或巨災風險事故發生,保險人只能自己承擔全部承保責任,導致保險公司經營利潤減少甚至出現虧損,從而影響保險公司承保能力的擴大和經營穩定性。
(三)農業保護制度忽視了農業保險、抑制了農民投保的積極性
農業具有弱質性,面臨著很高的自然風險、市場風險,各國政府都采取農業保護政策來保護本國農業、增強其國際競爭力。我國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對農業的保護程度不斷提高,但一直以來,實行的是以直接的農業補貼和價格補貼為主的保護制度,發生農業自然災害時由中央財政直接撥款救濟災民,忽視了農業保險。這種農業保護制度具有短期性和隨意性,影響了農業保護政策的穩定性和有效性。更重要的是,我國現行農業保護政策的實施,一方面表明了政府對農業保險的重視程度不夠,支持力度小;另一方面,長期以來實行的直接撥款救濟災民的政策導向影響了農民風險意識和保險意識的提高,直接抑制了農民參加保險的積極性。
(四)財政支持乏力,限制了農業保險的擴展
表現在:一是財政補貼少。目前,除個別試點地區對農業保險有少量補貼外,全國沒有出臺農業保險財政補貼政策。從國外來看,大多數國家對農業保險保費都給予財政補貼,一般來說為農作物保費的50%-80%。二是缺乏經營主體。全國各地試點經營模式雖多,但仍處于探索之中。三是再保險體系不健全。
二、發展我國農業保險的幾點建議
(一)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必須建立在發展現代大農業上
從我國開展農業保險的發展歷程來看,我國農業保險市場的建立和發展遭受落后小農經濟生產方式的抵抗。我國有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只要風調雨順就有好收成。許多的地區,特別是農業欠發達地區,農業保險的意識還相當淡漠,沒有自覺運用社會化保障手段來分散農業經營中的風險認識。我國現代化大農業就是要進一步鞏固和加強農業的基礎地位,調整優化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突出發展畜牧業、特種水產業、生態農業,大力實施農業產業化經營,增加農民收入。
(二)政府要在農業保險市場上準確定位
農業保險必須建立在發展現代大農業上,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應與市場經濟的要求相一致。長期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有困難,找政府”的思維定式,使他們無須去尋求保險保障方式,在遭到自然災害損失后,政府不得不動用納稅人的錢去進行力不從心的無償救濟;即使是參加了保險的農戶,在出險后獲得保險公司的經濟補償時,仍然把這看成是政府的恩賜,或是民政部門的救災款,而沒有認識到這是他們投保受損后應有的權利。
政府過多干預市場運作,對市場經濟的完善起負面作用。不利于對小農經濟的改造,也不利于農業保險市場的建立和健全。在這方面,政府應下決心,在農業保險市場上準確定位,確立農業大市場經濟觀念,利用立法和市場競爭等方面的手段,清理各種法規和制度,搞好服務,搞好市場監管,把市場的事情交給市場。
(三)應建立產品豐富、市場繁榮的現代農業保險市場
我國農業保險開展以來,我國農業保險市場并沒有真正建立起來。農業保險市場缺乏合格的市場主體,農民參加農業保險熱情不高,商業保險公司參與不多,保險產品奇缺。國家在設計農業保險市場時,必須兼顧市場中各方的利益,平衡收益與風險,鼓勵最多的商業保險公司進入。在現代農業保險市場中,運用利益驅動,使商業保險公司迸發出極高的熱情,根據我國農業的現代化進程,分階段推出符合我國國情的多種多層次農業保險產品,豐富市場,吸引廣大農戶進入農業保險市場,購買商品,投資保險。
(四)組建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承擔大災損的經濟補償服務。
在農業生產中,經常會遇到各中自然界災害,有些自然災害發生后,影響是大面積人,區域性的,災重面廣,損失巨大。對這種大軍巨損的賠付靠那些資金實力有限的商業保險公司和保險合作社是力所不及的,有必要由中央財政出資金組建苦干家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它們不以盈利為目的,但也要區別于民政救濟機構,力爭做到保本微利,自負盈虧,獨立核算。
(五)鼓勵商業保險公司在農村設立基層網點機構。
商業保險公司對農村市場不作為或作為少,有歷史政策的原因。在今年中央明確提出:“解決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是我們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年要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采取更直接、更有力的政策措施,加強農業、支持農業、保護農業,努力增加農民收入”。統籌城鄉發展,增加農民收入,逐步取消以二遠經濟政策,中央這一系列對農村的經濟傾斜政策,為商業保險公司進入農村市場打開了大門,盡管各地區農村經濟發展不平衡,造成農民保障需求多樣化、風險較高,同時農民收入低,保險意識差,目前為農民提供保險費時費力,造成保險成本可能比城市高。但農村市場大,發展潛力大,如果能為農民量身定做其需要的保險產品,就定會取得良好的業績。
我們在鼓勵商業保險公司入鄉進戶開發開辦農業保險業務的同時,必須承認農業保險具有高風險和高成本的特征。因此,建議國家對各種所有制成份的保險企業開辦農業保險業務,應從財政政策、稅收政策和再保險政策上給予適度支持,以實現農業與農業保險的共同繁榮。
(六)加強農村保險監管,防范保險風險
為了促進農村保險商場的健康發展,有效防范保險風險,必須加強對農村保險市場的監管。加強對保險從業人員的思想政策教育和實行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有利于防范職業道德風險;加強對保險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查和行為監管,有利于防范決策風險;加強對保險企業的監管,有利于促進市場秩序全面防范保險風險。
農業保險調研報告 5
調研目的:
農業保險是農戶分散農業風險的一個重要工具,對保障農業生產、發展農業經濟、穩定農民收入有著重要意義。但目前由于種種原因,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滯后,地處西南邊遠地區的云南省的農業保險發展亦不盡如人意。本文通過對云南省相關地市的實地調查,分析了云南省農業保險發展困境以及進行可持續發展的局限性。基于此,同時結合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現狀及其主要特點的總結,對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滯后的深層根源進行了分析和論證。
(一)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現狀及其主要特點
農業保險試點在社會各界的重視和相關部門的推動下,取得了較為矚目的成績。但大多數人所預期的農業保險“回春”仍然不容樂觀。我們必須看到,農業保險的發展水平還十分低下,遠遠不能滿足我國補償農業災害損失、穩定農業生產和保障農民災后生活的需要,政府不得不背負沉重的救災負擔。因此,如何促進農業保險的可持續發展,在“十一五”時期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及今后的農村經濟發展、城鄉的統籌協調過程中,顯得尤為重要。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農業保險發展速度較快,20世紀90年代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很不穩定。
其二,農業保險已達到一定規模,農業保險在國內財產保險市場中已占有一定份額,但這個份額依然過小,有時甚至顯得無足輕重。盡管如此,這個衡量指標依然較低,農業保險在保險業的發展中顯得極其弱小,難以發揮其應有的功效。
其三,在促進農業穩定發展和保障農民災后生活方面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保險賠款使被保險人的農業災害損失獲得了部分補償,對于農民購買生產資料,維持農業生產的持續進行,對于保障農民的災后生活是發揮了一定作用的,對于某些地區、某些時期、某些農民來說,這種作用還相當大。此外,農業保險范圍、保險覆蓋面也在不斷擴大,農業保險險種不斷增加,已達到一定數量。農業保險從無到有,險種呈不斷增加之勢,養殖業、種植業保險險種都已達到一定數量,保險標的擴展到糧食作物、經濟作物、林業產品、牲畜、家禽、淡水養殖產品等等。
但是,我們必須看到農業保險的發展水平還十分低下,發展很不穩定,承保面還相當小,市場份額小,險種同市場需求不相適應,所起的作用還十分有限。農業保險發展滯后使其遠遠不能滿足我國補償農業災害損失、穩定農業生產和保障農民災后生活的需要,也使得政府不得不背著沉重的救災負擔,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層次還處于較低層次。
(二)云南省農業保險發展面臨的困境
1.農民及相關部門的風險意識淡薄,需求有限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反作用于經濟基礎。作為屬于經濟范疇的農業保險,同樣受人們觀念意識的影響。農業保險作為一種特殊的經濟補償和經濟共濟制度,其屬性屬于準公共物品,農戶對它的了解和認識需要一個過程。我國市場經濟不發達,市場體制還不健全,農民自身意識的約束和收入水平的限制較大,許多地區,包括云南省在內的一些欠發達的地區,農業保險的意識還相當淡薄,限制了農業保險的需求。
一方面,他們沒有自覺運用社會化保障手段來分散農業生產經營中風險的認識,整體上對農業保險的投保意識不強。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既心有疑慮,又力不從心;
另一方面,由于農業保險風險大、農業保險項目通常具有較高保險費率,而高保費又令更多的農民買不起保險。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種惡性循環。由于宣傳力度不夠,農民對保險存在認識上的偏差:一是不相信保險的作用,許多農民由于受迷信思想和小農意識的影響,很難相信保險對生產和生活的保障作用;二是依賴保險,許多農民買了保險后,高枕無憂,不積極參與防災防損,導致損失擴大。這都需要政府和保險人轉變服務理念,科學定位,加大誠信宣傳力度,激活農民保險意識,加大農業保險推廣力度,切實履行政府職責,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2.農業保險虧損嚴重,供給不足
農業保險存在市場失靈的現象,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風險關聯性。自然災害是農業生產過程中面臨的主要風險。一般來說,自然災害的波及面廣,常常造成大范圍的損失。
(2)信息不對稱。農業保險中的逆選擇主要有三種情況:損失預期較高的農民更傾向于購買農業保險,臨時性損失預期較高的農戶更傾向于購買農業保險,潛在的投保農戶將更傾向于投保產量風險較高的土地。而這樣的信息不對稱給農業保險公司帶來了更高的管理成本及賠付,影響了商業保險公司承保農業保險業務的積極性。
(3)外部性問題。農業保險具有雙重的正外部性,農民購買農業保險獲得的個人邊際收益小于社會邊際收益,農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邊際成本高于社會邊際成本,由私人部門市場供求決定的農業保險實際“消費量”將低于社會最佳規模,導致農業保險市場失靈。
由上述三個原因導致的農業保險的市場失靈使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的農業保險經營出現了虧損。我國的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大多為區域性經營,不利于分散自然災害的關聯性風險。應對信息不對稱的辦法之一是建立強制或者準強制保險制度。而外部性問題應該通過各級財政補貼解決。在20xx年實施的準強制性保險——能繁母豬保險就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保險覆蓋面達到80%以上,這與政府的大力推廣有關。但能繁母豬保險只是農業保險的很小一部分,其他的農業保險項目仍然面臨著上述三個問題,導致供給不足。
3.農業保險缺少地方性法規和財政資金補貼支持
國內外農業保險發展實踐證明,農業保險離不開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的約束和指導。從國外農業保險發展實踐看,各國舉辦農業保險的政策目標有兩類:一類主要是推進農村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制度建設,兼顧農業發展;另一類主要是促進農業穩定發展。從中國的實際來看,農業保險立法的重點是政策性農業保險,明確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原則、補貼措施、風險保障范圍、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經營組織形式等,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同時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缺少政策性農業保險相關法規,會使農業保險的可持續性受到影響,也不利于建立長效的農業保險機制。
同時,我們從上面對農業保險市場失靈的分析可以看出,沒有政府補貼和稅收優惠等的支持,農業保險舉步維艱。一方面,農業保險是準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外部性,是國家經濟建設和發展的根本;另一方面,農業保險的風險商、成本高、費用高、賠付率高等特點,導致商業保險公司無力經營農業保險。農業保險的財政資金補貼就顯得非常重要了。
(三)云南省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的局限性
1.農戶對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較低
云南省農民對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較低主要是由可支配收入不足、舊經濟體制下的觀念、保險意識淡薄等方面原因造成的。首先,有較大一部分農民有參加農業保險的意識,可是因為在收入低,政府補貼力度又不足的情況下,對于農業保險這類“奢侈品”只能望而卻步;其次,由于受傳統觀念的影響,絕大多數農民會選擇自留風險,鮮有采取保險等手段轉移自身的風險。他們更多的是在受災以后向親友尋求經濟上的幫助,或者或是通過過去的積蓄來應對災害所造成的經濟上的損失。而且在這種觀念的影響下,農民開始增加種植和養殖的品種,種養品種的多樣化又在客觀上產生了一種內在風險調節和分擔機制,降低了農業災害造成損失所帶來的影響;最后,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不足還受到農戶保險意識淡薄的影響,這主要是由農民對農險了解程度低所引起的。可見,農業保險在(云南省)農村地區的宣傳工作還不到位,普及程度不夠高。
2.農險的高風險性與高成本制約了商業保險公司的積極性
農險的高風險性主要是由自然災害頻發、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嚴重、統計資料不全引起的。
第一,云南省地處復雜的地質地理背景和特殊的氣候環境,歷來就是一個多災重災的省份。氣象災害(干旱,洪澇、冰雹、霜凍、低溫等)、地震災害、地質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農業生物災害(農作物病蟲害、獸害、惡性雜草害等)、環境災害(生態破壞、污染等)是云南省面臨的最主要的五大類災害。加之生產方式比較落后,經濟生活對自然因素的依賴較大,對自然災害的承受能力較弱。
第二,在農業保險經營中,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尤為嚴重。農民對保險標的風險的了解程度要遠高于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所掌握的信息不足就會造成依此設定的保費偏低的現象。此外,農民在投保后,防災防損工作的質量高低,以及在災后補救措施的及時與否,都會對賠付造成截然不同的影響。
第三,相關統計資料不全。保險公司的經營建立在集合大量同質風險,通過大數定理、精算技術厘定保險費率的基礎之上。然而,云南地區相關農業統計數據極不完整,這就抑制了保險公司精算技術的發揮,費率厘定無數據可依。這會對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引致經營高風險。
云南省農業保險的高成本性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
其一,云南農村地區的分布不均,且較為偏僻。這對保險公司的展業、風險區劃等工作極為不利,由此產生的成本極高。
其二,前面所提到的云南省的農業保險存在著高風險性,而這種高風險性必然造成保險公司的高賠付,高賠付額就會大大增加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保險公司的經營目的最終是為了贏得較高的商業利潤,然而農險的高成本使得保險公司的最終目的大打折扣,嚴重挫傷了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積極性。
3.農業保險缺乏可持續發展的外部環境
首先,我國尚未推出專門的農業保險立法,云南省也沒有相應的地方性農業保險法規。在這種無法可依的情況下經營農業保險,不僅農民的利益得不到較高的保障,保險司的利益和積極性也會受挫;其次,政府對農業保險的補貼力度不夠。絕大部分農民可支配收入不足,在沒有政府補貼或者補貼不夠的情況下,他們更不可能去購買農業保險,也就無法得到相應的保險保障;最后,政府對農業保險的宣傳和支持工作不到位。在購買了保險的云南省農戶中,主動去保險公司購買的比重占了大多數,而鄉村干部動員購買和統一購買的比重卻不高。在保險公司盡量縮減展業成本的背景下,鄉村政府的宣傳和支持工作的作用隨之凸顯出來。如果鄉村政府能夠積極做好農業保險的宣傳工作,提升農民對農業保險的認知程度,以及在統一購買農業保險這一環節上更加積極主動,加大支持力度,就能夠更好的普及農業保險,擴大農業保險的覆蓋范圍。
(四)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滯后的原因分析
1.農業保險的準公共物品屬性
在經濟學中物品按其有無競爭性和排他性被分為:私人物品、公共物品、自然壟斷物品和共有資源物品。其中公共物品是指有如下特征的物品:成本或利益的外部經濟;取得上的非競爭性,消費上的非排他性。從農業保險的性質分析,它具有供給和需求雙重的正外部性,但他在消費上有時會表現出非排他性,所以只能稱之為準公共物品。
⑴農業保險在“消費”上具有正外部性,表現為農民購買農業保險的邊際私人收益小于邊際社會受益,而邊際私人成本大于邊際社會成本。農戶消費農業保險的過程中產生了利益外溢,在這種情況下產生農戶對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不足。加之我國農民收入近幾年來增長較為緩慢,面對高昂的農險費率,需求不旺的情況更加嚴重。
⑵農業保險在“生產”上也有正外部性。它體現于農業保險人提供農業保險的私人邊際成本大于社會邊際成本,而私人邊際收益小于社會邊際收益。農業保險人“生產”農業保險是承擔了部分本應該由社會承擔的成本,邊際私人成本高于邊際社會成本,但邊際私人收益卻小于邊際社會受益,正外部性由此產生。
⑶農業保險提供的保障具有非排他性。容易出現“搭便車”現象,保險公司在進行防災防損時使得一些沒有購買保險的農戶也得到了好處,使得農業保險出現非排他性。
2.農業保險系統性風險較為嚴重,風險難以有效分散
在保險中系統風險則指影響所有保險參與者,使被保險人間的表現產生相關性的因素。農業保險的系統性風險則是指各行為主體間的相互表現而產生的相關性因素,很容易導致主體間的一種惡性循環。
⑴在農業中,系統性風險首先表現為區域性同類氣候、流行性疫病等。這種風險往往涉及面廣,如大面積干旱、颶風、洪水等,風險一旦發生則涉及千千萬萬農戶,上億公頃農地。在這種狀況下風險波及面很大,風險高度相關使得保險公司難以將風險在承保個體間有效分散,提高了保險公司承保這種非分散性風險的成本。
⑵農業風險具有廣泛的伴生性,即一種風險事故的發生可能會引起另一種或多種風險事故的發生。由此農業保險的損失也容易擴大,而且由于這種損失是多種風險事故的綜合結果,很難區分各種風險事故各自的損失后果,這無疑增加了保險公司的風險。
3.信息不對稱使保險公司面臨高監督成本和高賠付損失的兩難選擇
信息不對稱會導致兩種反應——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它們都會對農業保險造成不同程度的市場失靈。
⑴逆向選擇。逆向選擇問題在農業保險中非常普遍,比如表現為經營狀況較差的農民隱瞞某種危險和投保動機,有目的的投保農業保險的某個險種(如一切險),使危險集中,如果投保每年可以更新,則有臨時性損失預期的農民更傾向于投保。逆選擇行為使風險集中,不僅損害其他被保險人的利益,而且可能使保險人給付的保險金劇增,甚至收不抵支。
⑵道德風險。比如農民投保后減少對農業設備、家畜和中間投入品(包括農藥和化肥的使用量)的投入,這同樣增加了保險人的風險。總之,逆選擇和道德風險使農業保險人面臨高監督成本和高賠付損失的兩難選擇,加大了保險人的經營成本,破壞保險籌集資金的功能。如果因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成本過高,保險人就會減少農業保險供給,或者根本不供給農業保險產品。
4.農業保險經營體制不合理,無法使各行為主體達到利益均衡
農業保險會帶來市場失靈的現象,在各國都是如此,政府成為解決市場失靈的突破口。從我國農險實踐看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支持除部分稅收支持外,其余的資金支持很少,政策性農業保險則是完全按商業化的經營模式,這必然導致農業保險發展停滯不前。根據我國實際,對廣大的在農村分散經營的個體農戶,比較適宜在政府主導的框架下讓商業保險公司唱主角的模式。這種模式比較容易鋪開,只要政府的政策到位,扶持措施得當,讓商業保險公司既有利又承擔風險,在政策框架下充分發揮市場化操作的優勢,成功的希望是很大的。剩下的就是解決好補貼問題。
⑴針對險種進行補貼。農業保險是政策性保險,但不是所有的農業保險產品都必須實行政策性經營,只有那些關乎國計民生并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意義,而商業性保險公司又不可能或不愿意從事經營的農業保險項目,才有可能納入政策性保險加以補貼。某些險種可以視政策導向,有選擇地、有條件地納入政策性保險,但補貼幅度可以小一些,比如某些單風險農作物保險,雖然這些保險標的也同樣有重要的經濟意義,但這些保險標的遭受冰雹、洪水、火災等單一風險的概率較小,符合一般商業保險承保風險的條件。還有就是一些范圍較小、價值較高的設施農業、精細農業的單風險保險或某些綜合風險保險,也適合商業化經營,由保險公司和農戶來承擔費用,政府可以少補貼一些。
⑵政府補貼的可操作性問題。如果農業保險公司是由各省、市、自治區自主決策開辦的,中央和省兩級補貼都可給該保險公司,似乎合情合理。首先,需要確定對農業保險業務的補貼范圍,制訂補貼規則;其次,需要確定保險公司做了多少符合政策規定的農業保險業務,然后才能進一步確定該為每一類符合政策要求的業務提供多少補貼以及這個補貼在中央和省、市、自治區之間如何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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