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農村養老的調研報告4篇
隨著個人的素質不斷提高,大家逐漸認識到報告的重要性,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邏輯的合理性。相信許多人會覺得報告很難寫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關于農村養老的調研報告,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關于農村養老的調研報告1
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民養老是我國現代化進程中不可回避、必須解決的問題。有資料顯示,我國60歲以上人口已達到1.34億,超過總人口的10%,全國70%以上的老齡人口分布在農村地區。農村養老問題日益突出。
根據此次平山縣南街村調研情況,得出如下數據及存在問題:
(一)老年人身體狀況及醫療情況
1.在訪問調查的老人中有93.9%的老人認為自身健康,能夠自理,6.1%的老人部分或不能自理。其中經常體檢(一年一次以上)的老人占三分之一,而其余的老人很少或從未體檢。
2.在醫療保障方面,80.3%的老人參加了新農合,12.1%的老人選擇了商業保險或其他醫療保障,但仍存在7.5%的老人沒有選擇任何醫療保障。
3.在就醫的問題上,98.5%的老人選擇“大病去醫院,小病在家吃藥”,而1.5%的老人生病立即就醫。不就醫的主要原因是醫療費用過高和手續繁瑣。
(二)農村養老的現狀與特點
1.在訪問的老人中,87.9%以上的老人依托家庭養老,入院養老及居住社區養老占6%左右。老人大部分與子女住在一起,另有相當多的老人單獨居住,而他們感情與生活上和子女有著較為密切的聯系。
2.半數老人希望可有子女照顧日常生活,另有很大比重的老人能夠自己料理,請家政保姆及住養老院者只占很少比例。
有以上數據分析,農村養老方式以家庭養老為主要形式,以社會養老為補充養老形式。
(三)關于農村養老院的情況
農村中只有很少的養老院,而且有部分老人并不知曉養老院的具體位置。此外,養老院的環境較差與收費超出部分老人所能承受的費用,是老人不愿進入養老院的.原因是之一。
另外,有部分老人不愿去養老院是因為擔心周圍鄰居的評論,擔心鄰居認為子女不孝。
(四)農村老人的生活情況
農村老人,21.2%左右老人有退休工資或養老金,36.3%老人靠子女提供和生活費用,10%左右老人辦有養老保險,20%左右只依靠務農獲得生活費用。目前,多數老人的工作是幫子女帶孩子,另外,務農、家務、個體經商的老人也占一定比例。
絕大部分老人不擔心子女不會履行贍養義務,一部分老人擔心沒錢治病及年老孤獨寂寞。在“子女不孝,不履行贍養義務”的假設下,多數老人會向村委會或組織反應,讓其出面說服教育,而少數老人會選擇忍氣吞聲,自謀生路。
生活中,老人經常傾訴的對象是老伴、子女及周圍的鄰居親友,也不乏老人會向孫子女和村干部傾訴心聲。老人的娛樂活動多為打牌、麻將、下棋以及跳老年健身操,幾乎所有老人都會選擇的娛樂活動就是看電視。
關于農村養老的調研報告2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農村經濟逐步發展,農村老人的溫飽問題已基本解決。但是由于農村家庭供養意愿和供養水平普遍較低,老人的生活水平還停留在溫飽線附近。
一、農村家庭養老制度面臨的困境
目前在農村,由于代際關系“輕老重幼”格局的形成,一方面家庭物質資源的代際間分配嚴重扭曲,老年人處于被忽視被排斥的地位;另一方面,老人在家庭和社區中的話語權也在迅速失落,他們不但缺乏與子孫交流和溝通的機會,而且連表達個人意見和不滿的權利也經常被剝奪。老人生活質量和社會經濟地位的弱化與農村整體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之間的結構性矛盾,反映了農村以年齡和代際為界的社會分化業已形成,并在不斷擴大。
第一,家庭養老的制度基礎已經改變。一般認為,家庭養老是在長輩對知識和家庭經濟具有控制權威的社會中形成的制度性傳統,父輩對財產等資源的控制地位是其賴以獲得子孫贍養的主要制度基礎。我國農村經過近半個世紀的經濟社會結構變遷,特別是改革開放后,隨著人口流動與交往范圍的擴大,資源配置方式的改變,長輩對家庭經濟和其他資源的控制性地位已不復存在,他們可用于與子女交換贍養的物質基礎亦非常有限。在農村,兒孫對老人的贍養意愿和贍養水平,通常與老人的財產和收入狀況密切相聯。由于父權基礎的普遍衰落,除親情約束之外,養老不再具有強有力的制度約束力和保障,較大程度上主要依賴子女的個人意愿和內在道德的支撐。
第二,家庭養老的支持性文化正在衰落。有研究認為,我國獨特的文化傳統,即“孝”文化可以成為當今家庭養老制度的主要依托性資源。但調查表明,“孝”文化的支撐作用并不樂觀。在農村,對贍養內涵最具共識的看法是“給老人吃飽”,這種基本義務也成為普遍的標準贍養行為。例如,兄弟幾人每年合供每位老人500斤谷子或300元錢后,對老人其余衣食寢飲、情感悲歡不聞不問,以“供”代“孝”,有“養”無“孝”。雖然農村目前還能普遍接受家庭養老制度,但是在養老的制度基礎逐漸瓦解后,作為其文化基礎的“孝道”觀念也已逐漸式微。
第三,人口流動背景下的老人照料資源短缺和血緣關系弱化。調查顯示,貧困農村家庭的養老仍然主要依賴子女數量。農村勞動力在地理上的流動和遷移,使得因計劃生育和家庭小型化而出現的老人供養及其照料資源短缺的問題進一步加重。流動帶來的影響主要是改變了家庭養老所賴以存在的重要條件———緊密的血緣聯系。地理間隔使得農村老人從兒孫方面獲得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變得不現實。農村人口向城市流動的另一個重要后果是,農村人口“城市化”、“公民化”過程的開啟將會導致血緣關系的重要性逐步降低,人們對家庭養老模式的認同程度也會隨之下降,從而進一步削弱家庭養老的基礎。
第四,養老行為的規范資源消失或功能減弱。作為一個完整的制度體系,家庭養老制度還包含一套規范人們養老行為的制度維護機制,如法律、社區行政組織、宗族制度和公共輿論等,對不贍養行為予以規范和懲戒。但農村的現實情況是,除法律外,其他傳統的制度維護機制作用都在顯著消退,家法族規和公共輿論曾經是農村最重要的規范資源,但是這項制度資源的功能也在弱化中。村干部對眼皮底下發生的一些贍養糾紛通常持消極態度,“民不舉官不究”,“管不了,沒法管”。一旦發生不贍養或其他事件,老人能夠從制度渠道獲得的救濟非常有限。
第五,新的制度資源開始進入,但是遠遠不夠。一些新的支持性制度資源正在進入農村并且受到老人們的歡迎,如農村合作醫療、計劃生育獎勵制度等。但是這些制度資源目前還存在著資源量小、覆蓋面窄等問題,總體而言,還只是杯水車薪。
二、解決農村家庭養老困境的政策思路
農村養老制度目前面臨兩難選擇,所謂資源困境實際折射的.是農村經濟、社會和文化變遷的背景下,傳統的家庭養老方式因其制度化基礎改變而難以為繼。對此,首先要改變對農村養老方式的自然主義態度,加強國家對農村養老行為的積極干預、扶植和管理;其次,要創造新的資源形式,立足農村資源的開發,鼓勵探索和實驗新型養老方式。
第一,政府主導在農村興起尊重、關懷老人的風氣,以政府的威望代替老人在社區和家庭中日益沒落的權威。除必要的大力倡導和宣傳工作之外,還應考慮采取一些制度措施,如成立老年人協會等,并規定其在村莊相關事務決策中的一定地位,以提高老年人在社區中的話語權來帶動老年人其他權利地位和權利意識的提升。
第二,強化村級組織在社會風氣、道德建設方面的規范、監管職能。在養老制度以道德自律方式難以充分維持的情況下,應補充以行政>文秘站:<手段,建立新的尊老敬老的村規民約,以及群眾投訴和舉報的受理責任制,切實解決不贍養和其他老人的行為。
第三,倡導移風易俗,鼓勵女兒贍養,挖掘農村新的養老資源。在多數老人看來,兒子供養是出于義務,女兒贍養則是出于親情,女兒的重要性在精神和物質兩方面都能得到體現。但傳統的風俗習慣制約著老年人在兒子和女兒間自由選擇贍養者。對女兒而言,因有義務而無權利也存在諸多不平等問題。所以在農村,倡導新觀念,宣傳和推進兒子女兒平等的繼承和贍養地位,不僅有利于普法而且有著更為現實的意義。
第四,在有條件的地方,建立社區集中供養試點,探索社區和鄰里相助的福利功能。如在外出務工人員較多的村莊,由村委會負責,子女部分出資,嘗試將老人的贍養或部分贍養職能集中在一起,建立老人的疾病、照料、閑暇等統一管理和相互照顧制度等。
第五,針對改革開放后進入中年的“準老人”,逐步推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這些“準老人”與集體化時代過來的老人不同之處在于,他們大多數有自我養老的意識,也經歷了一定的市場化洗禮,并且具備一定的財富準備。只要養老保險制度制定合理,經過若干年后,農村能夠實現從完全的家庭養老過渡到合理的家庭與保險制度并重的養老方式。
第六,針對老年人是疾病多發群體、醫療消費的最困難人群,應在合作醫療制度中設置傾斜性資金。可以考慮國家撥付專款,對65歲以上老人提高一定的醫療報銷比例。還可針對老人“大病等死”的窘境,建立專項的“大病扶助基金”,規定家庭和國家不同的出資比例等。
關于農村養老的調研報告3
1、是否擔心自己今后的養老問題
擔心和不太擔心可以說是各占一半,有將近43%的人對自己今后的養老問題有所擔心,57%的人不太擔心或尚未考慮養老問題。從所獲得的數據可以看出,在北京上海這樣的一線大城市,人們對自己今后的養老問題并不是很擔憂。一是北京上海的社會保障體系更完善,醫療衛生設施更發達;二是北京上海的養老機構非常多,并且有完善的養老保障制度做后盾;三是在北京和上海工作生活的人要面對的其他方面的問題(譬如說房價問題)比較多,因而養老問題屬于次要;四是北京上海適合年輕人打拼,許多年輕人選擇年老后退居二線城市。
2、選擇的養老方式
在這一問題上,選擇有子女撫養的居家養老、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以及公立養老機構占多數,也有少部分人選擇其他的養老方式。總體而言,養老方式的選擇呈現多樣化的趨勢,各種各樣的`養老方式給了人們更多的選擇。可見,人們對未來的養老有了更新的認識,不再死守著家庭養老和養老院等單一的養老概念了。同時,隨著北京上海等地社區服務中心的不斷發展和壯大,使得老年人的生活更加豐富精彩。
3、贍養老人的意識
當今的社會,人們的壓力越來越大,不但要考慮自身職業的發展,還要顧及家庭生活的各個方面,同時,生養小孩贍養老人的問題也不容忽視。根據數據顯示,將近一半的人不愿意把老人送進條件較好的養老院,尊重父母意愿的接近30%。被問及自己未來贍養老人的壓力時,有36%的人認為壓力大,25%的人認為壓力較小,37%的人選擇沒什么壓力或沒考慮過。可見人們贍養老人的意識日漸淡薄,許多人不愿意負起贍養老人的責任,認為贍養老人會加重經濟等各方面的負擔。由于計劃生育導致獨生子女的增多,“4+2+1”模式的家庭越來越多,所以人們將面臨經濟上、時間上等諸多的養老問題。同時,人們對贍養老人的概念也比較模糊,贍養老人不是只把老人養活,二是要悉心照顧老人,周到的考慮老人物質精神上的各種需求和需要。近年來,空巢老人越來越多,他們在精神上的孤獨寂寞是不可想象的。許多空巢老人并不缺少物質上的東西,而需要在精神上給與幫助和照顧。而許多人尤其是年輕人不但沒有贍養老人的意識,甚至還出現了啃老的行為。
養老問題是每個人都需要考慮的問題,也是民生問題,而養老問題所引發的一系列社會問題日趨嚴重。雖然國家一直在加強社會保障方面的工作,但效果并不是很明顯。針對以上調查結果,特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適當延長事業、企業單位人員的退休年限,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2、完善醫療衛生保障體制,使老年人的身心更加健康,鼓勵老年人繼續為社會服務。(如:國外的空姐都是年齡大的人,香港的出租車司機老年人居多。)
3、不斷地開拓更多的養老方式,根據不同的家庭環境和經濟條件,提供不同種類的與之適合的養老方式,有效地節約社會資源,做到因地制宜。(如:日本號召老年人發揮“余熱”,美國提出“家園共享”結伴養老,英國采用異地養老,德國實行養老保險“轉攤法”等。)
4、不斷地完善社區服務中心,擴大社會工作者隊伍,支持民間NGO組織的發展壯大,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精神娛樂方式。
關于農村養老的調研報告4
一、內蒙古農村牧區養老保障現狀及存在問題
目前全區參加“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計劃的農牧民人數約有85萬人,還不到全區農牧業人口的7%,而90%以上農村牧區人口的老年保障,幾乎全部依靠家庭保障。而隨著城鎮工業化進程的加快,農村牧區富余勞動力不斷向城鎮轉移,農村牧區面臨的人口老齡化壓力與日俱增,傳統的家庭養老面臨挑戰,現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不能更好的適應當前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
(一)家庭養老功能日漸弱化,農村老年人賴以養老的主要模式受到挑戰
一是農村牧區人口的老齡化日趨嚴重。據抽樣調查數據顯示,截至20xx年底,農村牧區人口中60歲以上老人的比重為6。2%,預計到20xx年前后,農村人口老齡化的程度將比現在高出2—6個百分點。
二是農村牧區家庭結構日趨小型化。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農村牧區家庭結構出現了小型化的趨勢。據抽樣調查統計20xx年農村牧區家庭戶均人口下降為3。72人。家庭小型化使農村牧區老年人“養兒防老”的壓力增大。這種壓力一方面表現為經濟供養,另一方面是與父母分開居住,越來越多的老年人獨自生活。
三是土地養老功能弱化。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農牧民擁有了土地使用權,但沒有所有權。這不利于農村老年人利用土地所有權的置換為養老提供一定的保障。由于土地比較收益不斷降低,土地在農牧民家庭總收入中的比重不斷下降,進一步降低了土地的保障功能,農牧民難于完全依賴土地實現養老保障。
四是農村牧區勞動力流動的增強,迅速變化的外部環境,弱化了家庭的內聚力,也淡化了孝敬老人、贍養父母的傳統觀念。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滯后,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一是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籌資模式單一。1992年民政部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方案中確定的繳費原則是:“堅持資金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支持。”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由于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基礎薄弱,根本無法兌現集體補助和國家給予的政策支持,絕大多數普通農牧民得不到任何補貼,在這種資金籌集方式下的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儲蓄和鼓勵性儲蓄。既未體現“社會保險”,也未體現“社會共濟”,名不符實的“養老保險”使農牧民難以接受和認同。
二是保障水平低。民政部門實施的《基本方案》考慮到農村牧區發展條件的差異,規定了農民交納保險費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分2元、4元、6元、8元……20元10個檔次繳費。但是由于農村牧區經濟發展普遍水平低,家庭生活困難,再加上農牧民對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數地區農民投保時都選擇了保費最低的檔次。這樣低標準、短周期的資金周轉難以達到養老保障作用。
三是體制不順,管理混亂。從目前已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地區的情況看,農村社會保險機構只在縣級以上才設立,鄉鎮還沒有健全機構,行政村也沒有設立代辦員,專業人員更是寥寥無幾。由于技術落后,管理混亂,還出現了個別違規操作的挪用和擠占行為。
四是經費短缺,工作開展困難。根據《基本方案》規定允許從基金中提取3%的管理費來彌補業務經費的不足,很多經辦部門就是依靠這筆費用來維持日常的業務工作。而在實施過程中,很多地區的同級財政從未劃撥過農保工作的專項經費,致使工作開展的難度加大。
另外,隨著我區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發展,農村牧區大量集體土地被征用,大批農民工進城務工,失地農牧民和進城務工農牧民的養老保障問題日益突出。尤其是失地農牧民,由于征地的安置補償機制不健全、社會保障缺位,其中相當多的人成為“無地、無業、無社會保障”的“三無”人員,直接影響了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失地農牧民問題已經成為一個比下崗工人問題更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應給于更多地關注。
二、建立和完善我區農村牧區養老保障的政策建議
1、提高對農村牧區養老問題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重要性的認識。這主要指各級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對農村養老問題有一個正確的認識,決不能將養老仍然看成是一家一戶自己的事情。老齡化是大勢所趨,勢不可擋,家庭養老勢單力薄,難以為繼。我們必須對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建設保持足夠清醒的認識。多年來將老年社會保障視為城鎮居民的專利,這不符合社會保障的公平價值原則,這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重點在農村和農民的發展思路相背離。因此,我們要充分認識建立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重大意義、存在問題、潛在危機,萬萬不可持無關緊要的態度。
2、鞏固和完善家庭養老機制。家庭養老是我國傳統的養老方式,是與傳統大家庭和以家庭為單位的.小生產相聯系的一種方式,也是老年人最感舒服的一種方式。雖然現代的生產生活方式使家庭養老受到嚴峻挑戰,社會養老成為現代必不可少的養老方式。但是家庭養老并不是就要消亡,相反,它還是一種很重要和最主要的養老方式。這是由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決定的。我國目前經濟基礎還比較薄弱,國家不可能拿出足夠的資金用于養老方面,而且,中國人傳統的親情養老,不管社會如何發展,也無法取代。因此,家庭養老仍具有強大的生命力,不會被社會養老完全代替。在目前我們應積極培養、發展和完善它。要積極建設和宣傳新的養老觀,鼓勵和支持簽定養老協議書,充分發揮老年協會組織對強化家庭養老的重大作用,加大執法力度,對不贍養老人的子女嚴格執法等等。
3、堅持因地制宜與自愿的原則,避免農村牧區養老保險制度的“一刀切”。我區地區差異大,受經濟發展水平、經濟承受能力、保險意識等方面的制約,短期內讓農牧民普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條件不成熟。要避免強迫農牧民參加的做法,杜絕“好心辦壞事”。因為這不僅增加了農牧民的負擔,而且也不可能持久。只有堅持自愿原則,并通過政府補貼、集體補助與政策引導,才能使這項工作健康持續地運行。要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先搞,以點帶面,在總結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再逐步推進。
4、繼續探索多種形式的農村牧區養老保障制度。從目前的農村牧區情況看,單憑任何一種保障都不能承擔如此重任,必須多種保障手段綜合運用,這才是解決農村牧區社會養老的有效途徑。應當允許各地區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社會化養老保障制度。20xx年我區將全面啟動農村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這一制度是為收入難以維持農村牧區最基本生活標準的人群而建立的社會救濟制度,克服了傳統的社會救濟制度存在的救濟范圍窄、標準低、隨意性大的弱點,使社會救濟有了普遍的適應性。農村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無疑是對農村牧區養老的有力補充,對此各地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落實資金,盡快把農村牧區低保工作全面推進。20xx年國家將我區列為全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獎勵扶助試點省區,參加試點的11個盟市、98個旗縣,共有9342人領取了獎勵扶助資金。對此各地區要予以高度重視,通過農村牧區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來提高農村牧區養老的保障能力,由于我區各地區財政收支狀況各不相同,對此各地要認真落實資金,本著實事求是、合理負擔的原則,劃分地方各級財政資金分擔比例,建立獎勵扶助資金發放的安全快捷通道,堅持資金封閉運行、社會化發放的原則,確保資金到戶到人。
5、切實做好失地農牧民養老保障工作。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將被征地農牧民養老保險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被征地農牧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確保被征地農牧民的合法權益。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征地農民不同年齡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辦法和養老保障辦法。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應按規定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有條件的地區可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范圍,通過現行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解決其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對城市規劃區外的被征地農民,凡已經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實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區,要按有關規定將其納入相應的保障范圍。沒有建立上述制度的地區,可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形式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養老,并將符合條件的人員納入當地的社會救助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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