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述職述廉報告
法院述職述廉報告
一、抓好主線,認真開展教育。
積極參加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和“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專項整改活活動,配合協助做好一些教育活動的輔助性工作。
二、認真貫徹落實《實施綱要》和《若干意見》。
黨中央關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和最高法院《關于貫徹落實實施綱要的若干意見》發布后,相繼制定的完善了《某某市人民法院黨風廉政建設實施細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辦法》、《某某市人民法院構建和懲治預防腐敗體系工作計劃》,將《實施綱要》和《若干意見》規定的有關內容充實到責任制考核辦法中,加大責任檢查、責任考核、責任追究的力度。在工作計劃的制定中,我們以“明確目標,分解任務,確定職責,嚴格制度,強化監督,便于操作”為指導思想,以“緊緊圍繞‘四不為機制這一核心,將教育、制度、監督各項任務具體進行分解,落實責任人和責任單位,將著力點放在制度建設上,將工作重點放在對審判權和執行權的監督制約上。
三、突出重點,加強對審判權和執行權的監督和制約。
加強對審判權、執行權的制約和監督,確保“公正與效率”主題的實現,始終是我院反腐倡謙工作面臨的一個重大課題。認真落實最高院“四項制度”,完善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審判、執行案件時,認真執行回避制度,避免因此可能產生的不公、不廉的因素。今年,某一當事人反映一審判人員未按法律規定,與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并懷疑與對方當事人私下接觸,接舉報后,我院即對該案件進行調查,查實來信反映的情況雖有夸大之詞,但也反映了該案在審理過程中,確也存在工作不細,規范意識不強的問題,庭里以此案為鑒,進行討論后,提出了相應的改進措施,并決定該審判人員作出回避,由其他審判員進行審理。按時做好各類紀檢報表的統計、報送、上情下達工作。認真執行拒禮拒賄登記報告、離任審計等制度。全年,共上交市紀委禮金元、禮卡計價值元;拒禮拒賄計人次,合計金額元。院長調任后,已進行了離任審計。開展每年度領導干部述廉評廉、述職述廉、民主評議、民主生活會、提醒談話、誡勉談話等制度,對中層干部的述職述廉工作已作出布置。加強對委托評估、拍賣工作的監督,嚴格按照本院《拍賣機構工作考核細則》、《對外委托司法鑒定實現統一管理的規定》執行,做到程序公正、公開、透明。確保監督的到位和監督的實效。
四、加強與人大的聯絡、溝通。
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制度,確保監督工作規范化、日常化。一是建立重大案件、重大事項向人大常委會報備制度,對本院的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案件的審理和執行情況以及上級法院的重要會議精神等,堅持定期向人在常委會匯報,以便人大隨時了解和掌握法院工作情況,從宏觀上監督、支持法院工作。本是多形式、多渠道接受監督,加強聯絡。全年共邀請人大代表旁聽案件審理、監督執行次,共人次。三是認真配合市人大常委會對我院的民事審判工作開展司法評議,先后召開部分執法執紀監督員座談會,走訪調查,多渠道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自查自糾,做好人大代表的提案和政協委員的議案工作。
五、抓監督體系建設,切實抓好案件督查。
一年來,共受理各類督查案件件。其中被二審發回重審和改判案件件(發、改率與去年同期相比下降;本院提起再審而改判案件件;上級法院、市委、市人大、市紀委、市政法委等上級機關領導批示,重大紀檢信訪案件件與去年同期相比下降。呈現了案件質量提高人民群眾滿意度增加的局面。通過對這些案件的督查,沒有發現干警有違法違紀的問題和違法審判的情形存在。但也反映了在個別案件審理過程中,存在程序公正的理念不強,造成訴訟主體的不適格,實體上存在認定事實不清,定性不當,執行不力等問題。在查辦案件中,我們高度重視,態度積極,做到有舉必查,有查必果。認真做好準備,制定工作方案,定人員、定方案、定時間、定紀律,確保查辦案件的順利進行。一當事人向我院反映,提出起訴后,七日內未被法院受理,違反民訴法的規定。接反映后,經我們了解,是因庭領導出差原因造成,我們即要求所在庭將情況向當事人作出說明,馬上作出是否受理的.法律文書,該當事人為此又向我院電話表示滿意,得到了贊許。年還參加市紀委組織的效能建設明查暗訪,政法機關的暗訪協查,完成了兩個調研任務,一個是政法委的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調研,一個是中院隊伍建設調研課題。
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一年來,我院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雖取得了一定的成績,隊伍建設連續五年“另違紀”,但與形勢的要求和當前所面臨的工作任務還有差距,主要表現在:
少數同志在思想上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還存在模糊認識,認為所謂的懲防體系無非是對原有的教育、制度、監督方面的措施進行重新的組合,意義和作用不大,從而工作不夠主動,教育工作如何取得實效辦法不多;服務意識不強、不注重司法禮議。程序公正的理念還不夠牢固,工作責任心不強,工作效率不高,在督查的部分案件中,不規范問題仍是“常見病”、“多發病”;制度的規范功能發揮尚不充分,沒有遵章辦事或打“擦邊球”的現象時有發生,紀檢工作與審判工作的結合尚有差距,監督乏力滯后;在內部管理上,管理手段缺乏創新,考核制度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受現行機制及經濟等因素的制約,實施“不必為”的激勵保障機制難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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