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道德規范可普遍化研究論文
試析道德規范可普遍化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道德規范 可普遍化 適用范圍
論文摘要:道德規范可普遍化是指它可適用于境況、條件、范圍相同的各種個案事實。道德規范可普遍化隸屬于價值判斷可普遍化。代表越多人群利益的道德規范,其可普遍化范圍越廣。任何道德規范都有例外。要正確適用道德規范,就必須把握住它的適用條件和范圍,排除其例外情況。
一、道德規范可普遍化的含義、隸屬及由來
(一)道德規范可普遍化的含義
道德規范可普遍化,是指一個道德規范必須能夠普遍適用于相同或相類似的所有個案事實。道德規范可普遍化的公式是:一個道德規范X能應用于對象B時,也必須能夠應用于各方面皆與B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對象上。這一公式可以進一步分解為:(1)當境況、條件、適用范圍相同或類似,調整同一種類行為的道德規范X應當相同(不變)。(2)當境況、條件、適用范圍不同時,調整同一種類行為的道德規范應當不同。例如,“盜竊行為是不道德的”這一規范,對于在通常情況下甲、乙、丙等人實施的盜竊行為,都普遍適用;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如為了國家利益)某特工丁盜竊了敵國的情報或財物,由于境況、條件或適用范圍與通常情況不同,所以,“盜竊行為是不道德的”這一規范就不能適用于丁的盜竊行為。此時丁的盜竊行為是正當的。
(二)道德規范可普遍化的隸屬
道德規范可普遍化隸屬于價值判斷可普遍化。價值判斷可普遍化可分如下幾類:(1)對事物之價值判斷的可普遍化。例如,在炎熱的夏天里,能吹涼風的電風扇對人很好。這一價值判斷不但對其他型號的電風扇適用,而且對于類似的東西(如空調)也都適用。但是,當境況、條件或適用范圍不同時,如在寒冷的冬天里,這一價值判斷的結論就應當不同。(2)對生活行為之價值判斷的可普遍化。可以分為兩類:其一,以個人(包括小集團)利益(目的)為標準的價值判斷的可普遍化。例如,多吃水果的行為對于王某(身體健康)有利。這一價值判斷對于所有與王某身體條件相同或相類似的其他人來說都是適用的。但是,多吃水果的行為對于李某(患有糖尿病)來說就不利。因為李某與王某的身體條件不同,所以,價值判斷的結論也應當不同。其二,以社會利益(目的)為標準的價值判斷(道德、法規范)的可普遍化。例如,在通常情況下殺人行為是不正當的;但是,為了抵抗侵略而殺死人侵者卻是正當的,正當防衛而殺人也是正當的。后兩個對于殺人行為的價值判斷之所以與前者不同,是因為后兩者的境況、條件和適用范圍與前者相比發生了變化,有了質的不同。
道德規范可普遍化只是價值判斷可普遍化的一部分。其評價的對象是人的生活行為;其評價的標準是社會利益;其可普遍化基礎是境況、條件和適用范圍必須相同或相類似。
(三)道德規范可普遍化的由來
價值判斷可普遍化,最早是由英國著名倫理學家理查德·麥爾文·黑爾首先提出來的。他說:“所有的價值判斷都隱含普遍性,這也就是說,它們都涉及一種標準,并且都表達著人們對這一標準的接受,而這種標準也可以應用于其他類似的事例。如果我因為某人做了某事而非難他,我也就已經設想他或另一個人或我自己必定有可能再作出類似的選擇,否則,就不存在非難他的任何根據”。黑爾通過對道德語言的分析,指出道德判斷具有兩個基本的邏輯屬性:一是規定性;二是可普遍化(universal)。與這兩個屬性相對應,道德推理有兩個基本規則。規則1:如果贊同“行為X是應當做的”就要贊同實施行為X。規則2:如果贊同“在如此這般的境遇中,行為X是應當做的”,那么,就必須承認這個判斷適用于所有普遍屬性相同的境遇,不論自己在那些境遇中扮演何種角色。規則1是道德判斷的規定性所要求的,可稱為規定性規則;規則2是道德判斷可普遍化所要求的,可稱為可普遍化規則。
黑爾的道德規范可普遍化理論可以看作是對康德下述觀點的繼承和發展:“定言命令只有一條,這就是:要只按照你同時認為也能成為普遍規律的準則去行動”“責任的普遍命令可以說成是這樣:你的行動,應該把行為準則通過你的意志變為普遍的自然規律”。但是,黑爾的道德可普遍化與康德的絕對命令(定言命令)相比,有重大的區別。黑爾區別了普遍(universal)與一般(general)。一個道德規范可普遍化,只是要求它適用于所有普遍屬性相同的境遇。普遍屬性就是“對它的描述可以不涉及個體的那些屬性”黑爾所主張的可普遍化,是道德規范的共同特征。康德的絕對命令,強調的是所有道德規范力量的來源。因此,黑爾的道德推理模式要求了解道德判斷是關于何種境遇的,需要對這種境遇有詳細了解;而在康德那里,這些似乎是不相關的(因為對境遇的了解涉及經驗)。另一個值得注意的地方是,黑爾關于“普遍屬性相同的境遇”,包括了現實境遇和假設境遇。可普遍化要求關于現實境遇的道德判斷同樣適用于普遍屬性相同的假設境遇。黑爾認為:“我們之所以會對人之善感到激動,是因為我們是人。這意味著,我們接受某種情況下一個人如此這般行動是善的這一判斷,包含著我們接受這樣一種判斷:即如果我們置身于類似的情況中做相同的事情的話,也將是善的。而且由于我們確實可能置身于類似的情況,所以便對這一問題深有感觸”。但是,康德的絕對命令與行為的環境、條件等現實與假想境況無關。它只是道德力量的來源。
二、道德規范可普遍化的根據
(一)社會目的性決定了道德規范可普遍化
黑爾認為“規定(prescription)是動機性狀態的表達方式,就像陳述是信念的表達方式一樣”,“一切規定……都是廣義的目的或欲求的表達。道德規范是社會需要、目的的表達。社會目的是特定境況、條件和范圍(社會的歷史和現實的物質生活條件)中產生的利益需求。它具有相對穩定性。只要產生社會利益或需要的境況、條件和范圍不變,社會目的就不變;所以,對于社會目的之表達的道德規范就能反復適用于相同的境況、條件和范圍內的各個行為,可普遍化。它可以適用于條件相同的任何人。
(二)類型化調整決定了道德規范可普遍化
道德規范是從個別調整發展為普遍調整的產物。在社會調整人們生活行為的實踐中,隨著偶然的個別行為演變為比較常見的行為,個別調整所臨時確定的規則便逐漸發展成為經常的、反復適用的、不只是針對個別行為而是針對同一類行為的共同規則。共同規則的形成把對行為的調整類型化、制度化為一般調整,即規范調整題。道德調整是一種規范調整,它不針對具體的人和事,可以反復適用。所以,道德規范所調整的必然是相同或類似境況、條件、范圍內的一類行為。
(三)描述性與規定性的統一決定了道德規范可普遍化
道德規范是一種價值判斷。任何價值判斷都同時具有評價性與描述性。一個價值判斷與它所指涉的標準可能有多種多樣的關系。憑借其描述勝意義,價值判斷告訴聽者某對象與該(判斷)標準相符。描述性使價值判斷限定在一定的范圍內,限定在一定標準之下。例如,道德語境中的“善”就是描述性與評價性的統一。某人在道德上是“善”人這一判斷,在邏輯上并不獨立于下述判斷之外,這個判斷是:他具有某些別的我們可以稱之為善的行為或善之特征的那些特征“善”(好的),具有一種描述性意義和一種評價性意義,后者是最基本的。了解這種描述性意義,即是了解說話者借以作出判斷的標準。例如,牧師說某位姑娘是個好姑娘……正由于牧師們始終一貫地使用這個詞(指好—引者注)來贊許姑娘們的某些類型的行為,所以,這個詞便逐漸地具有了一種描述性力量·····一種評價肯定會給聽者或讀者傳達一定的信息。這種評論所提供的信息,也就是它的描述性。描述性的固定和精確形式就產生標準,而標準最初是由于評價而建立的。通過許多贊許性的評價,通過許多個別性的、贊許性的評價,便確立了這種標準:這些標準絕非事實陳述或者提供信息,而意思是某一事物的標志。當許多相同的贊許的包含信息固定下來,這種贊許便必然包含著這個信息,于是,這種評價就逐漸具有了陳述性,但它絕對沒有失去其基本的評價性意義。一種標準的本質,就是評價包含的信息的穩定性。
三、道德規范可普遍化范圍
(一)道德規范可普遍化范圍的決定因素及其差別
道德規范可普遍化范圍,是指一個道德規范可在多大范圍內適用,超出這一范圍它就不再具有合理性。道德規范是一種價值判斷,其可普遍化范圍受價值判斷可普遍化范圍定律的決定。
價值判斷是以人的目的為標準的評價結論。其可普遍化范圍直接取決于這種目的之界定和表達。以集團、社區目的為標準所作的價值判斷可普遍化范圍比以個人目的為標準所作的價值判斷可普遍化范圍要寬。當一個目的是全社會(國家)利益的表達時,以此目的為標準所作的價值判斷可普遍化范圍就更寬,可以在全社會、全國范圍內普遍適用且有效。可見,目的代表越多人群的利益,以它為標準所作價值判斷可普遍化范圍就越寬。反之,目的代表越少人群的利益,以它為標準所作價值判斷可普遍化范圍就窄。這就是價值判斷可普遍化范圍的定律。
道德規范可以區分為如下層次:全社會(國家)的道德規范、社區的道德規范(如村規民約)、不同行業的職業道德規范等等。表達全社會(國家)利益的道德規范,其可普遍范圍十分寬廣,可在全社會范圍內適用。代表社區人群利益的道德規范,其可普遍化范圍就僅限于該社區。超越該社區此道德規范就不合理。不同行業的職業道德規范也是如此。
(二)道德規范的例外
道德規范可普遍化意味著它的適用存在一定范圍,也同時意味著它的適用存在例外。道德規范可普遍化范圍越寬,其例外就越少;反之,道德規范可普遍化范圍越窄,其例外就越多。
語言表達決定了道德規范的例外。無論規范語言具有何種邏輯體系,它都不是價值本身,只是價值的語言表達。任何規范語言的內涵總是有一定的邊界。道德規范都屬于指導行為的價值判斷,它必定蘊含著祈使句(命令)。而任何祈使句(命令或指導行為的價值判斷)必定有一個適用范圍。據此,道德規范必定只能對一定范圍之內的人們的某些類型的行為進行調整,其調整對象必須具有一個范圍。
永恒的利益沖突決定了道德規范的例外。道德規范是一種價值判斷,價值判斷的標準就是一定個人、人群或社會的目的。目的就是利益之表達。而現實社會的利益是多樣的,有個人利益、集體利益、社會利益、眼前利益、長遠利益、精神利益、文化利益、物質利益等等。這些利益是相互沖突的。利益的協調是暫時的,利益的矛盾是永恒的。在人們的利益發生沖突不能兩全的情況下,要增加一些人的利益,必然要減少另一些人的利益。此時道德規范的終極目標是“通過減小少部分人的利益而增大多數人的利益”。這樣,“道德規范是為了增加全社會利益”就有了例外:道德規范也必須減少個別人的利益。但是,減少哪些個別人的利益才是正當的呢?這仍需要一個可普遍化基礎。美國著名學者約翰·羅爾斯認為:“正義即公平,而正義具有兩個原則。第一原則:每一個人都有平等的權利去擁有可以與別人的類似自由權并存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權。第二個原則,對社會和經濟不平等的安排應能使這種不平等不但(1)可以合理地指望符合每一個人的利益;而且(2)與向所有人開放的地位和職務聯系在一起”;(3)。據此,減少利益的對象,必須不是針對特定的個人,而只是普遍適用于“境況、條件、范圍”相同或相類似的不特定人。
道德規范的例外是絕對的。道德規范是人制訂的,人的理性是有限度的。道德規范是供人來執行的,道德規范的執行者必須首先要理解它,才能完整地執行它。而理解道德規范也需要理性。所以,規范的制定者、執行者的理性限度決定了規范可普遍化的例外。正義原則可以被設想為有理性的人會選擇的原則,通過這種方式,可以對一些正義觀作出解釋和辯護。“有理性的人”正是規范可普遍化條件。超越“理性限度”,規范就不可普遍化,就不成立。康德認為道德可普遍化的前提條件是:人是有理性的,人只能是目的不是手段如果撇開這兩個條件,道德就不可普遍化,就存在例外。黑爾將道德、價值判斷可普遍化的前提范圍表述為“情況相同或相似”,言外之意,如男“情況不同”,道德規范就不可普遍化,就會出玫例外。這樣看來,道德規范的例外是絕對的,其司普遍化是相對的。
不僅所有規范都有例外,而且所有關系屬性的事實判斷也都有例外。例如,地球有吸引力,仁超出引力范圍它也沒有吸引力;水果對人有益,仁有些情況下它也對人不益;水加熱到100℃就洪騰,但在海拔高的地區水加熱到90℃就沸騰··…規范是價值判斷的一種。價值判斷是關系屬性斷的一種。關系屬性的判斷包括關系屬性的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連所有的關系屬性的事實判考都有例外,就更不用說相對性更強的價值判斷了,也更不用說價值判斷中的規范判斷了。規范毫天疑問地存在著例外。例如,撒謊是不道德的,但是對得了絕癥的人隱瞞病情以延長他的生命卻是遣德的。不履行約定是不道德的,但是某人因為得了急病而不能履行約定是道德的。一句話,凡是規范都存在例外,不論是道德規范還是法規范。
道德規范總是與某種一般性原則相聯系,相對于道德規范成立的情況,道德規范例外(不成立)的情況較少。從節省評價成本的角度出發,我們只要找到較少發生的例外情況,并排除這些例外情況,就可以確定道德規范可普遍化范圍。所以,為了確定道德規范可普遍化范圍,為了正確適用道德規范,我們必須找到它的例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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