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租賃協議書
養殖場租賃協議書
甲方:
乙方:
一、合同目的:
為保證甲、乙雙方利益互不受損,保持良好合作關系,達到甲、乙雙方互惠互利的目的,特簽訂本合同。
二、合同條款:
(一)甲方:
1、甲方給乙方提供養殖場房屋地、土地、水源、電源、網絡及養殖場必備的生活、生產、管理設備,所有權歸屬甲方。
2、甲方承擔因自然災害造成的養殖場房屋及各種設備的損失。
3、甲方承擔養殖場房屋及各種設備隨著時間推移自然老化引起的損失。
4、甲方不得在租賃合同未到期限將養殖場租賃給其他人員,乙方擁有養殖場最先租賃權。
(二)乙方:
1、乙方承擔養殖場內所有財物的安全保障,一旦財物丟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2、乙方承擔養殖生產過程中各種設備的維修保養費用。
3、乙方承擔購買生產過程中所需其他設備物品的費用,所有權歸屬乙方。
4、乙方承擔種羊、飼料、藥品、水、電、人員及生活等費用,所有權歸屬乙方。
5、乙方不得將養殖場租賃給其他任何人員,一旦發現乙方轉手租賃事件,甲方有權收回養殖場終止合同。
6、乙方按照租賃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日期付給甲方租金,一旦乙方不按時支付租金,甲方有權收回養殖場終止合同。
7、乙方在進場后所增加的所有物品(含名譽等),所有權歸屬乙方
8、乙方不得將養殖場租賃給其他任何人員,一旦發現乙方轉手租賃事件,甲方有權收回養殖場終止合同。
三、補充條款:
1、甲、乙雙方按照合同條款履行職責,如一方在合同履行未結束時停止租賃,須賠償給另一方違約金為:對守約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剩余租賃期租金總額的50%,如雙方租賃到期后不再租賃,須提前半年通知對方準備。
2、甲、乙雙方不得在合同條款履行期間增加其他附加條件。
四、其他條款
其他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溝通、協定。
五、租金付款約定:
1、養殖場籠位租金按照元/個/年進行計算,養殖場共計籠位個,每年養殖場租金為:元/個/年×個=元/年,即為每年乙方須支付給甲方人民幣合計元,大寫:()。
2租賃時間為十年,前兩年甲方無償提供給乙方使用。
3、本租金為乙方應該付給甲方的所有金額,沒有其他任何附加費用。
4、乙方于每年月日將本年度租金以現金的形式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5、甲方保證不在其他時間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要租金。
6、雙方友好協商前兩年甲方免費給乙方使用,以后每年養殖場籠位和土地租金合計為元(大寫:)。
六、合同有效日期:
本合同有效日期為十年。從年月日開始至年月日終止,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且具有同等效力,簽字生效。
七、簽訂合同雙方:
甲方法人代表:乙方代表:
簽訂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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