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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隱患整改方案
為保證事情或工作高起點、高質量、高水平開展,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闡明行動的時間,地點,目的,預期效果,預算及方法等的書面計劃。怎樣寫方案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煤礦隱患整改方案,歡迎大家分享。
一、明確指導原則與工作目標。
(一)指導原則:以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以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為核心,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進一步深化安全生產“三項行動”和“三項建設”,按照“十項要求”、“十條禁令”,以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生產排查治理體系為目標,強化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進一步加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力度,著力解決影響地方煤礦安全的突出問題,確保全市地方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工作目標:杜絕較大以上事故,控制和減少零星事故,確保實現省、市下達的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以內。
二、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
(一)突出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責任。煤礦企業是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和防控負全面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是隱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負責人。煤礦企業每月要組織開展一次全面排查,覆蓋率要達到100%。
(二)落實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管責任。縣(區)煤炭管理局是轄區內地方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管主體,應加強領導和組織協調;針對薄弱環節和重大隱患,研究制定和實施深化隱患排查治理的具體工作方案;加大安全投入,保障隱患排查治理和體系建設的需要;要認真組織開展定期檢查、專項檢查和重點抽查,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隱患排查,實現安全監管和隱患排查治理無縫化管理。
(三)嚴格隱患的閉合管理制度。排查出的所有隱患必須按“五定”(定整改及驗收人員、定整改和驗收時間、定整改標準、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資金)原則落實整改責任,重大隱患實行掛牌督辦,做到“無盲區、無盲點、無空檔、無縫隙”,扎實有效地推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突出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重點。
(一)“一通三防”與瓦斯治理。礦井是否按照《省煤礦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辦法》要求,建立健全了“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礦井嚴格礦井通風管理,是否做到礦井通風系統合理、設施完好、風量充足、風流穩定;礦井監測監控系統是否做到裝備齊全、數據準確、斷電可靠、處置迅速;礦井綜合防塵系統和綜合防滅火系統是否健全;火工品貯存、管理、領退、使用和銷毀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是否認真落實“十條禁令”的要求,嚴格落實區域和局部“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實現防突效果達標。
(二)防治水。礦井是否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等文件規定設立專門防治水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和物資設備,制定完善的防治水管理規章制度;主要管理人員和各職能部門防治水責任制是否落實,是否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有水必治、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則。水文地質條件復雜以及楊莊礦周邊礦井,是否建立和科研院所合作關系,是否制定針對性的防治水方案,并認真落實。
(三)安全供電與頂板管理。礦井供電系統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具備可靠的雙電源,井下中央變電所、主排水泵房及地面主要車間等是否具備供電雙回路;是否按期淘汰國家明令淘汰的機電設備、產品及工藝;是否制定并嚴格執行電氣設備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制度;是否落實了頂板管理的各項措施等。
(四)技術管理。作業規程、措施的編制是否嚴格執行“一工程,一措施”的原則,作業規程、措施是否具有指導性,能夠圍繞現場定措施,圍繞措施抓落實;審批是否符合規定。
(五)依法開采。礦井是否存在無證或證照不全生產、建設;是否存在超層越界或擅自提高上限開采行為;是否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進行項目建設的;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行為;是否存在重大隱患隱瞞不報或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是否存在拒不執行安全監管指令、抗拒安全執法的;設計、措施是否按規定進行了審批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
(六)管理及培訓。礦井是否按照《關于加強地方煤礦安全基礎管理深化整頓關閉工作的規定》(皖經信煤炭〔20xx〕174號)要求配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特殊工種是否經煤炭管理部門三級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并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新進從業人員是否按規定參加四級安全培訓,獲得煤礦安全生產有關知識并經考試合格后上崗;礦井是否按核定勞動定員數嚴格控制入井人員。
(七)制度完善。是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企業是否建立安全資金使用專項制度,是否保證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企業是否與員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按規定配備勞動防護用品;是否健全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落實領導干部下井帶班制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職業衛生管理是否成立相應機構,建立職工健康檔案;是否嚴格執行入井人員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八)應急救援。各礦是否成立應急救援機構、隊伍是否健全;是否按規定配置應急救援物資、設備;是否制定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規定組織演練;煤礦負責人和調度值班人員是否熟悉應急救援措施;井下作業人員是否熟悉避災路線。
四、完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公告制度。對排查出的各類隱患,煤礦企業在進行登記建檔的同時,要采取適當形式,向全體職工進行公告,接受監督。市、縣(區)煤炭管理局對查出重大隱患的礦井,要依法進行停產整頓并在主要媒體上公告。
(二)建立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查出的重大隱患各縣(區)煤炭局負責掛牌督辦。對突出的重大隱患由市煤炭局進行掛牌督辦。督辦要實現檔案化管理,安排專人負責,按“五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原則督促企業落實整改,嚴格落實督辦責任,直至隱患消除。
(三)完善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各煤礦企業必須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一是建立隱患分級排查工作機制,礦井主要負責人或總工程師必須每月組織各部門對全礦井生產全面排查,并對排查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對隱患進行確認,制定治理措施,按隱患級別、類別登記造冊。并于每月3日前將隱患排查及治理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縣(區)煤炭管理部門。二是按規定報告。煤礦企業必須于每季度第一周將上季度重大隱患排查及治理整改情況以書面的形式上報煤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其中,市直管煤礦向市煤炭局報告,其他煤礦向縣(區)煤炭局報告。報告須經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三是完善整改制度。煤礦企業要按照“五定”原則制定隱患治理方案和隱患治理保障措施,隱患治理必須做到及時有效、先急后緩、先安全后生產,不安全不生產,不得冒險作業和施工。四是完善督查和驗收制度。一般隱患由煤礦主要負責人指定隱患整改責任人,責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隱患整改結束后,煤礦企業應當按照重大隱患整改驗收標準,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自檢。煤礦企業在重大隱患整改后,必須按照《省煤礦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管監察辦法》規定向上級煤炭管理部門提出驗收書面申請報告,上級煤炭管理部門收到煤礦驗收申請報告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驗收。驗收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驗收不合格的,隱患不得消除。
(四)建立專家“把脈”制度。各縣(區)煤炭局應聘請“一通三防”、采掘、機電、運輸、地測防治水等煤礦專家,對煤與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礦井、受水害威脅礦井開展安全開采技術“會審”和檢查,進一步完善安全隱患治理和監控防范措施,嚴密防范較大以上事故發生。縣(區)煤炭管理部門對轄區水害、瓦斯等災害嚴重礦井每季度必須組織專家開展至少一次隱患排查。
(五)建立安全生產約談制度。對存在以下行為的,市煤炭局將對縣(區)煤炭管理部門、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1、違規違法生產、建設的;
2、重大隱患隱瞞不報或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責任不明確、措施不落實、安全隱患治理不到位的;
3、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開展不力,安全質量標準化未實現動態達標的;
4、不按規定淘汰國家明令淘汰機電設備、產品、工藝的;
5、“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措施落實不到位的;
6、謊報瞞報和拖延不報事故的;
7、拒不執行安全監管指令的。凡年度內三次或三次以上約談的礦井,將取消評先評優資格,并提請免去主要負責人任職資格。
(六)完善管理干部考核制度。市煤炭局將按照《關于印發煤礦管理人員任職考核辦法的通知》要求,進一步完善我市地方煤礦法人、礦長、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干部考核制度,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安全生產崗位任職。
(七)建立隱患排查責任追究制度。對隱患排查工作不力、隱患不能限期整改銷號的,將依法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對礦井實施停產整頓,并依法實施處罰。
五、落實隱患排查治理的保障措施。
(一)提高認識,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領導。縣(區)煤炭管理部門和煤礦企業要繼續深入學習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安全管理總局令第16號)等一系列文件,深刻領會精神,熟悉掌握有關政策規定內容和要求,強化全員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識,增強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動性和自覺性,在礦區形成人人查隱患、治隱患、防隱患的濃厚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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