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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章程范本(精選8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章程,章程是一個黨派組織、社會團體、公司企業為保證其組織活動的正常運行,系統闡明自己的性質、宗旨、任務以及規定成員的條件、權利、義務、紀律及組織結構、活動規則,要求全體成員共同遵守的一種規則性文書。想擬章程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建筑公司章程范本,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建筑公司章程范本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xx經協商一致,決定共同投資創辦:上海大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現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股東各方:
甲方:xx
乙方:xx
丙方:xx
丁方:xx
第三條公司名稱及住所
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住址:上海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條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公司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的,其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資額不包括在內。
第七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遵守職業道德,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二章公司的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八條公司的宗旨:積極投資,合法經營
第九條公司經營范圍:建筑施工
第三章公司的注冊資本及股東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方式。
第十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一百萬元,其中:
甲方出資人民幣4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45;
乙方出資人民幣3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35;
丙方出資人民幣1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10;
丁方出資人民幣1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10;
第十一條股東各方以下列方式出資:
甲方:貨幣
乙方:貨幣
丙方:貨幣
丁方:貨幣
第十二條股東各方應在20xx年xx月xx日星期前足額交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各股東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在銀行開設的臨時銀行帳戶。
第十三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將自己的名稱、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名冊內;
(二)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并享有表決權。
(三)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四)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五)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六)公司終止后,按照出資比例分得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第十六條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第五章股東會
第十七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最高權利機構。
第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執行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等;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執行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審議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股東會的決議須經過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條有關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通過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每年召開二次,2月和8月召開。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再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委派產生。執行懂事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施;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提請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執行監事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執行監事,由股東會委派產生。執行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執行監事。
第二十七條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副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章程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經理、副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名,經理由執行董事任命,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九條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本章程和執行懂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經理協助經理行使上述職權,經理因故不能行事職權時,可委托一名副經理行使其職權,但如果代理期限在兩個月以上,經理應事先通報股東會。
第三十條公司可設若干部門,部門經理分別負責公司各部門的工作,部門經理對經理負責。
第九章忠誠條款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在本章中均包括副經理)應當遵守本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銀行帳戶存儲貨幣。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三條執行董事、經理除本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
第三十四條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三十五條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二個月向執行董事提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六條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前款行為的,除承擔賠償責任外,執行董事可隨時將其解聘。
第十章公司財務、會計及利潤分配制度
第三十七條公司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依法審查驗證后,十天內送交各股東及各政府有關部門,并接受其監督。
公司會計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九條公司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
第四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公司在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四十四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五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六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簿外,不得另立會計帳目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銀行帳戶存儲貨幣。
第十一章公司的合并與分立
第四十七條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東會議做出決議。
第四十八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第四十九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五十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認繳新增資本或者協商決定新增資本的認繳比例。
第五十一條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公司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條公司的經營期限為二十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
第五十三條股東各方均同意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由股東會做出決議,并在經營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報原審批部門批準,然后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及其他注冊手續。
第五十四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本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終止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決議終止;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五)破產;
第五十五條公司依前條第一款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以前條第二款規定解散的,分別由有關主管機關和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公司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五十八條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九條清算過程中,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算債務的,應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人民法院裁定破產后,清算組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承諾
第六十二條本公司鄭重承諾:
1.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及法規禁止的不經營。
2.需要前置審批的項目,本企業在取得許可證和正式批準文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重新核發營業執照后,才能開展相應的經營活動。
3.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因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申請人承擔法律責任。
4.本企業章程內容中如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相違背處,全體股東(投資人)承擔因執行該處內容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十四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六十四條股東各方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在本章程上簽名并加蓋印章,以示完全接受本章程的規定。
第六十五條本章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并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六十六條本章程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六十七條本章程一式八份,股東各方各執一份,另四份分別報送各有關部門、機關。各份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建筑公司章程范本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南京華夏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南京市建鄴區90號2幢2單元202室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建筑安裝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裝飾工程、鋼結構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體育場地設施工程設計、施工,鋼材、建材、機械設備銷售。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900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設一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發生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會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公司的營業期限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決議。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第二十五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一式3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建筑公司章程范本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企業體制,規范公司行為準則,使公司在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良好機制中運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中文名稱為xx建筑裝飾公司。
第三條:本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伍佰萬元整。
本公司法定地址為:xx
第四條:本公司是經廈門市人民政府批準,在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行為受國家法律約束,其經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五條:本公司是以其實有資本向債權人負責。
第六條:本公司宗旨是:使企業穩步迅速發展,使全體職工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為廈門經濟建設,為全社會的繁榮、美化環境和人類的進步事業而盡企業責任。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七條:經營范圍。主營:建筑室內、外裝飾工程的設計和施工;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金屬門窗加工、制作、安裝;照明工程。兼營:建筑材料批零兼營;電腦噴繪、復印打字。
第八條:本公司經營方針:依法經營、平等競爭、走科工貿管理企業道路。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職權
第九條:公司實行經理責任制,設立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若干名,助理總經理一名。總經理由主管單位任命,經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為法人代表,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并對總經理負責,負責分管部門工作。總經理不在時由總經理委托助理總經理以上職務人員代理行駛職權。
第十條:公司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立:總經理室、副總經理室、開發經營部、質監與安全科、技術科、勞工科、工程設計室、綜合辦公室、財務部,其具體職責范圍由公司制訂,公司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設置變更內部經營管理科室部。
第十一條:公司總經理行駛以下職權:
1、根據有關規定和市場狀況,決定或報請審查批準企業各項計劃;
2、決定企業機構設置任免中層領導干部;
3、提出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以及福利基金使用方法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項,提請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4、依法獎懲職工,對有突出貢獻的職工給予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對違法亂紀的職工給予行政處分。
5、定期向主官部門匯報公司的經營業務情況。
第四章勞動人事制度
第十二條:公司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在政府勞動人事部門有關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行招收員工,并全權實行勞動工資管理和人事管理,按規定簽訂勞動人事合同。
第十三條:公司有權根據有關規定對不合格員工進行行政處分,直至辭退,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可作下崗處理。
第五章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
第十四條: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按照國家頒布《會計法》執行。
第十五條:本公司會計制度采用公歷年制。自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六條:本公司的一切憑證帳薄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十七條:本公司固定資產的折舊按有關規定由總經理決定。
第十八條:本公司執行國家有關稅收制度,依法向政府交納稅收和一切費用。
第十九條:本公司營業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虧損
2、提取法定公益金5%
3、提取法定公積金10%
4、經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后公司可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二十條:本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前不得分配利潤。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只得用于下列各項用途:
1、增加注冊資本;
2、國家另有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和獎勵。
第六章職工和工會組織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的雇傭、解雇、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勞動法》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所需職工可由勞動部門推薦或經批準公開招收,一律通過考核,擇優錄用。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職工的工資待遇遵循政府有關規定,根據公司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他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資利益;協助公司安排并合理
第七章終止和清算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按月以公司職工實行工資總額的百分比撥繳工會費,公司工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訂的《工會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八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在總經理主持下召開經理辦公會議決定后,報職工代表審議通過方可修改章程。
第九章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條:本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于終止并清算:
1、因出現特大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受到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2、經營失誤導致嚴重虧損或破產;
3、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第三十一條:本公司終止時的清算,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建筑公司章程范本 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及全體員工共同遵守的準則。
第三條 公司名稱:xx建筑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xx市xx區xx路xx號。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建筑工程、土木工程、裝飾工程的設計、施工及相關業務(具體以營業執照核準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
第七條 股東應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公司新增資本時,有權優先認繳出資;
依法轉讓其出資;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九條 股東應履行以下義務:
遵守公司章程;
足額繳納出資額;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第五章 公司機構
第十條 公司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具體職責和議事規則依據《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實際情況制定。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十三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
第九章 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十四條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十五條 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十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xx份,股東各持一份,公司存檔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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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xx建筑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xx市xx區xx路xx號。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建筑工程設計、施工、咨詢及相關業務(具體以營業執照核準為準)。
第三章 注冊資本及股東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
第六條 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參加或委派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依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八條 股東應履行以下義務:
遵守公司章程;
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不得抽回出資。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公司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并依法制定相應議事規則。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代表公司行使職權。
第七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一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二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股東會決議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九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章程一式xx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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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名稱為xx,住所位于xx。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從事建筑及相關業務活動,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xx。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xx元人民幣。
第七條 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股東姓名或名稱:xx
出資方式:xx
出資額:xx
占注冊資本比例:xx
第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
第十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二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xx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xx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十三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xx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任期xx年。
第六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九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xx,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xx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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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公司的組織架構、運營管理以及員工行為,促進公司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xx建筑有限公司,注冊地:xx。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規,誠信經營,質量至上,客戶至上,持續創新,共同發展。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建筑工程設計、施工、裝飾裝修、房地產開發等。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xx萬元,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認繳。
第二章 股東
第六條 公司股東共xx個。
第七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公司設立董事會,負責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公司設立監事會,負責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公司設立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命,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應經股東會通過,并按照法定程序報備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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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旨在規范建筑公司的運營活動,促進公司的健康發展。
第二條 公司名稱:xx建筑有限公司,注冊地址:xx。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是:以誠信為本,質量第一,客戶至上,追求卓越,為社會提供優質的建筑服務。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建筑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以及與此相關的物資供應、設備租賃等業務。
第三章 注冊資本與股東
第五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xx萬元,由股東依法繳納。
第六條 股東享有公司法和本章程規定的各項權利,同時應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公司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營管理機構。
第八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決策。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九條 公司設立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應由股東會決議通過,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本章程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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