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公司章程(集合7篇)
在現在社會,我們可以接觸到章程的地方越來越多,章程明確了組織內部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并對成員的權利起到保障作用。到底應如何擬定章程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優秀公司章程,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優秀公司章程1
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王五出資,設立 北京欣欣商貿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北京欣欣商貿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 北京市平谷區平谷鎮林蔭北街3號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銷售建筑材料、裝飾材料、五金交電、定型包裝
食品;技術開發及轉讓、技術培訓與服務。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5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第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和罷免,執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第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第十五條 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
年 月 日
優秀公司章程2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生產力的發展,物流事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李慧琴、郭繼敏、王慧、武曉陽、王浩、張敏、方芳、郭志超、王旭艷出資設立生活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生活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和規模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和規模:
主要經營方式為第三方承運物流。運送的貨物有食品副食、生活百貨,即對大綜超市賣場配送中心的貨物配送,和暫時的存放。主要針對包頭、鄂爾多斯、大同和呼和浩特本市區的供應物流。在這幾個重點地區都設有點,可以在能力范圍內服務周圍地區。擁有自己的固定的車隊和合作車隊。當公司步入正軌,經營妥善,規模擴大的時候,會擴大經營范圍,增加服務類型。(涉及專項審批的經營期限以專項審批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800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工商管理事務
一、查名(需2-5個工作日)
1、全體投資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2、注冊資金800萬元人民幣、全體投資人的投資額度800萬元人民幣,一次到賬注冊。
3、公司名稱:生活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大概經營范圍:主要經營方式為第三方承運物流。主要針對包頭、鄂爾多斯、大同和呼和浩特市進行往返的貨物配送。運送的貨物有食品副食、生活百貨,即對大綜超市賣場配送中心的供應物流。
二、驗資(即辦即完)
憑核發的查名核準單、法人私章去您就近銀行辦理注冊資金進賬手續,辦理完后從銀行領取投資人繳款單和對賬單,銀行詢證函則由銀行蓋章后交給會計事務所,隨后由會計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三、簽字(即辦即完)
在準備好的公司設立申請書、指定或委托代理人、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書、負責人任命書上簽字,簽字通過后即可以開始辦理營業執照。
四、辦理營業執照(需1周時間)
五、注冊公司商標
六、辦理稅種登記:服務型5%
優秀公司章程3
制定公司章程前,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全體股東共同委托的公司登記代理人應當閱讀過《公司法》并確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
第三條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六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七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公司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一條 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改變經營范圍的,須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
第三章 股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十二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三條 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十四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十五條 公司的股票面值為每股人民幣壹元。
第十六條 公司的股票采取紙面形式,為記名股票。
第十七條 公司股份總數為萬股,全部由發起人認購。
第十八條 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認購的股份數:
┌────────────────┬────────────┬───────────┐
│ 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 │ 認購的股份數 │ 股份比例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九條 發起人的出資分次繳付。
首次出資情況:
┌─────────────┬─────────┬────────┬─────────┐
│ 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 │ 出資金額 │ 出資方式 │ 出資時間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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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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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次出資情況:
┌─────────────┬─────────┬────────┬─────────┐
│ 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 │ 出資金額 │ 出資方式 │ 出資時間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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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注冊資本:
(一)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家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條 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經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通過,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該部份股份;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該部份股份。
公司依照前條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超過本公司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付;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五條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六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股東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第二十八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股票和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權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決定某一日為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結束時的在冊股東為公司股東。
第三十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查閱有關公司文件,獲得公司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一條 股東提出查閱有關公司文件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核實股東身份后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方式、出資時間,按期足額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三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所稱“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一)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三)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或者對股東大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本條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三十五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 審議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大會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并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六個月之內舉行。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份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第三十八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依據《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負責召集股東大會的監事會或者股東稱為股東大會召集人
第三十九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召集人應當于會議召開二十日以前通知公司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東。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三)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四)代理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五)會務常設聯系人的姓名、電話號碼。
第四十一條 股東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四十二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人為法人的,委托書應當加蓋法人印章并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
第四十三條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股東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法人股東依法出具的書面委托書。
第四十四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1.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2.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四十五條 委托書至少應當在有關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地方。委托書由委托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委托書,均需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地方。
第四十六條 出席股東大會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名冊應載明參加會議人員的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并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應當盡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2.如果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三十日內沒有發出召集會議的通告,提出召集會議的監事會或股東可在董事會收到該要求后三個月內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召集的程序應當盡可能與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的程序相同。
監事會或股東因董事會未應前述要求舉行會議而自行召集并舉行會議的,由公司給予監事會或股東必要協助,并承擔會議費用。
第四十八條 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股東大會召集人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不應因此而變更股權登記日。
第三節 股東大會提案
第四十九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股東大會召集人;股東大會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 股東大會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規定不相抵觸,并且屬于公司經營范圍和股東大會職責范圍;
2.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3.以書面形式提交或送達股東大會召集人。
第五十一條 股東大會召集人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五十二條 提出提案的股東對股東大會召集人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大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持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四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五十三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但是,股東大會在選舉董事、監事時,可以通過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第五十四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五十五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發行公司債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變更公司形式;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收購本公司股份;
(六)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對其他企業投資或者提供擔保的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的百分之三十;
(七)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六條 除前條規定以外的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第五十七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審議。
董事、監事候選人由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以書面推薦的方式提名,該推薦函須附候選人簡歷和基本情況,并應于股東大會召開15日前提交或送達公司股東大會召集人,召集人在審查確認提名候選人符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條件后,將其列入候選名單,并以提案方式提請股東大會審議表決。
第五十八條 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五十九條 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通過,并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六十條 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決議結果有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點算;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的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當即時點票,提出異議的人可以參加點票。如果主持人不按照異議人的要求進行點票或者不同意異議人參加點票的,該項審議事項的表決結果無效。
第六十一條 除涉及公司商業秘密不能在股東大會上公開外,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
第六十二條 股東大會應有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一)出席股東大會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二)召開會議的日期、地點;
(三)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
(四)各發言人對每件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
(五)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
(六)股東的質詢意見、建議及董事會、監事會的答復或說明等內容;
(七)股東大會認為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六十三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并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
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的保管期限為二十年。
根據有關主管機關的規定或要求,公司應當將有關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制作成股東大會決議,供有關主管機關登記或備案。該股東大會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
第六十四條 對股東大會到會人數、參會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額、授權委托書、每一表決事項結果、會議記錄、會議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項,可以進行公證或律師見證。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一節 董事
第六十五條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董事無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六十六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應當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或更換。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六十七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并保證:
(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除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四)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六)不得挪用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他人;
(七)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
(八)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
(九)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十)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十一)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機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機關披露該信息:
1.法律有規定;
2.公眾利益有要求;
3. 該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六十八條 未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六十九條 董事個人或者所任職的其他企業直接或者間接與公司已有的或者計劃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關聯關系時(聘任合同除外),不論有關事項在一般情況下是否需要董事會批準同意,均應盡快向董事會披露其關聯關系的性質和程度。
第七十條 董事會在審議表決有關聯關系的事項時,董事長或會議主持人應明確向出席會議的董事告知該事項為有關聯關系的事項,有關聯關系的董事應予回避。在有關聯關系的董事向董事會披露其有關聯的具體情況后,該董事應暫離會議場所,不得參與該關聯事項的投票表決,董事會會議記錄應予記載。
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有關聯關系的董事,不得就該等事項授權其他董事代為表決。
第七十一條 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于公司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節 董事會
第七十二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設副董事長人。
第七十三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的風險投資、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選舉或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工作匯報并檢查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以及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十四條 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選舉產生和罷免。
第七十五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由董事會召集的股東大會;
(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三)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四)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
(五)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十六條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七十七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時;
(三)監事會提議時。
第七十九條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自行決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八十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時間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八十二條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八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委托人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八十四條 董事會決議表決方式為記名投票表決,每一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
第八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
董事會會議記錄的保管期限為二十年。
根據有關主管機關的規定或要求,董事會應當將有關事項的表決結果制作成董事會決議,供有關主管機關登記或備案。該董事會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
第八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八十七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章程、股東大會決議的規定,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八十八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者按照有關規定,可以設獨立董事,由股東大會聘任或解聘。獨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員擔任:
(一)公司股東或股東單位的任職人員;
(二)公司的內部工作人員;
(三)與公司有關聯關系或與公司管理層有利益關系的人員。
第三節 董事會秘書
第八十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
第九十條 董事會秘書應掌握有關財務、稅收、法律、金融、企業管理等方面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個人品質,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職業操守,能夠忠誠地履行職責,并且有良好的溝通技巧和靈活的處事能力。
第九十一條 董事會秘書的主要職責是:
(一)準備和遞交國家有關部門要求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出具的報告和文件;
(二)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并負責會議的記錄和會議文件、記錄的保管;
(三)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準確、合法、真實和完整;
(四)保證有權得到公司有關記錄和文件的人員及時得到有關記錄和文件。
(五)促使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明確各自應擔負的責任和應遵守的法律、法規、政策、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
(六)協助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
(七)為公司重大決策提供咨詢及建議;
(八)辦理公司與證券登記機關及投資人之間的有關事宜;
(九)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十二條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得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第九十三條 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會秘書的,如某一行為需由董事、董事會秘書分別作出時,則該兼任董事及董事會秘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總經理
第九十四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九十五條 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連聘可以連任。
第九十六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七條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第九十八條 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第九十九條 總經理擬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解聘(或開除)公司職工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工會和職代會的意見。
第一百條 公司總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忠實和勤勉的義務。
第一百零一條 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勞務合同規定。
第七章 監事會
第一節 監事
第一百零二條 監事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擔任。每屆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大會決定,但是,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不得少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代表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或更換。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一百零四條 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本章程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于監事。
第一百零五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忠實和勤勉的義務。
第二節 監事會
第一百零六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各監事組成。
監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 名,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選舉產生或罷免。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一百零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
(五)向股東大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列席董事會會議;
(八)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零八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零九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監事。
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應當在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一百一十條 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舉行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節 監事會決議
第一百一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
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一百一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監事的權利。監事未出席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一百一十三條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方式為記名投票表決,每一名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一百一十四條 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保存。
會議記錄保管期限為二十年。
根據有關主管機關的規定或要求,監事會應當將有關事項的表決結果制作成監事會決議,供有關主管機關登記或備案。該監事會決議由出席會議的監事簽名。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一節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日內編制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資產負債表;
(二)利潤表;
(三)利潤分配表;
(四)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
(五)會計報表附注。
第一百一十八條 年度財務報告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年度財務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一百一十九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另立會計帳冊。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一百二十條 公司的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二)提取稅后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任意公積金;
(四)向股東分配紅利。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積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積金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不在彌補公司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
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紅利。
第一百二十一條 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兩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第二節 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
第一百二十三條 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會計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及其他相關的咨詢服務等業務,聘期一年,可以續聘。
第一百二十四條 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大會決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經公司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享有下列權利:
(一)查閱公司財務報表、記錄和憑證,并有權要求公司的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供有關的資料和說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為會計師事務所履行職務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資料和說明;
(三)列席股東大會,獲得股東大會的通知或者與股東大會有關的其他信息,在股東大會上就涉及其作為公司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的事宜發言。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節 通知
第一百二十六條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以專人送出;
(二)以郵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進行;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以專人或郵件方式無法送達的,方才使用公告方式。
第一百二十七條 公司發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的,一經公告,視為所有相關人員收到通知。
第一百二十八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監事會的會議通知,可以以傳真方式進行。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局之日起第三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傳真方式送出的,以傳真記錄時間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三十條 被通知人按期參加有關會議的,將被合理地視為其已接到了會議通知。
第一百三十一條 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并不因此無效。
第二節 公告
第一百三十二條 公司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節 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三十三條 公司可以依法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
第一百三十四條 公司合并或分立按者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董事會擬訂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東大會依照章程的規定作出決議;
(三)各方當事人簽訂合并或者分立協議;
(四)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五)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辦理有關的公司登記。
第一百三十五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合并或者分立各方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股東大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三十六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二節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散并依法進行清算: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需要解散;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六)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三十八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五)項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人員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的方式選定。
公司因前條第(三)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協議辦理。
公司因前條第(四)、(六)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有前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一百三十九條 清算組成立后,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一百四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四十一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四十二條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一百四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一百四十四條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和分配: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公司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三)繳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財產。
公司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四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六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告和財務帳冊,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組應當自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一百四十七條 清算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后,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
(二)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股東大會決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四十九條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章程修改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不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將修改后的章程報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百五十條 本章程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一百五十一條 本章程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或不同版本的章程與本章程有歧義時,以在公司登記機關最近一次登記或者備案后中文版章程為準。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過半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第一百五十三條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全體發起人蓋章、簽名
年 月 日
備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全體股東共同委托的公司登記代理人應當閱讀過《公司法》并確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二、本章程樣本是公司登記機關為方便申請人辦理公司登記而擬訂的,僅供申請人參考,并非強制使用。申請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請人借鑒本章程樣本時,除《公司法》第八十二條所規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外,其余條款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刪減。
四、申請人借鑒本章程樣本時,可以對本章程樣本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但不得與《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
五、本章程樣本中帶有下劃線處,申請人可以根據情況對有關的比例或者人數進行調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樣本所設定的比例或者人數。
六、公司可以不設置副董事長、監事會副主席、副總經理等職務,非上市公司可以不設置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等職務。申請人決定不設置上述職務的,應當在參照本樣本制訂章程時,修改或刪除有關條款。
優秀公司章程4
公司章程如果違反了《公司法》的強行性規定則應為無效,如果僅僅是變通了《公司法》的任意性規定,則不應否定章程的效力。
一、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公司住所:______市(縣鎮)______路______(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公司在冊股東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認繳出資額:______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第十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第十四條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第二十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后2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于會前15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條股東在股東會上按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決議有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形式。
普通決議由代表公司2/3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特別決議由代表公司3/4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下列決議由特別決議通過:
1、增、減注冊資本;
2、公司合并、分立、終止及清算、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未能滿足第二十六條時,會議延期10日召開,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東發出通知,延期后仍未達到條件時則視為有效數額,并按實際出席股東代表的表決權滿足第二十六條的表決比例時,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經出席股東代表簽字后,由公司存檔。
(二)董事會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董事會,為公司股東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由______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______名。
董事會成員名單如下:
董事長:
副董事長:
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條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半數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
第三十三條董事的每屆任期年限為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為保持公司經營活動具有連續性,每次換屆人數不應高于董事總數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召集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應在會前十日書面通知各董事。若經1/3以上董事提議,應召開特別董事會。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通過。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減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解聘公司經理,根據公司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股東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其中第3、4、5、6、7、9項應經2/3的董事表決同意,其余由過半數董事表決同意。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作記錄,由出席董事簽字存檔。
第三十七條董事長的職權:
1、召集、主持股東會和董事會;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出資證書;
(三)監事會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是公司常設監察機構,對公司的董事會、董事、公司高級職員進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成員3人,每屆任期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其中2由股東會選舉產生,1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擔任監事)
監事召集人由監事會同意推選產生。
本屆監事會成員:3,其中:______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四十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四十一條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決議應2/3以上的監事同意方為有效。
(四)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由董事會授權給公司經理負責。
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公司高級職員由公司經理提名,
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員;
8、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犯有貪x、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x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國家公務員、現役軍人、法官、檢察官、警官等。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四十五條董事、監事、經理應承擔下列義務:
1、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2、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3、董事、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4、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財產以其個人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5、董事、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6、董事、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7、董事、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8、董事、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不得違背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不得超越董事會的授權,若因此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公司經理及其它由董事會聘任的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30天報告董事會,董事會在接到申請起10日內作出決議允許請求辭職的高級職員在10日后辭職,在批準辭職前公司高級職員必須繼續履行其職責。若違反此條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法定代表人應全力維護公司的利益。
現任法定代表人是: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九條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存續。
第五十條公司出現下述情況時,應予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時,股東會認為不再繼續存在的;
2、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3、股東人數或注冊資本達不到《公司法》要求時;
4、因資不抵債被宣告破產;
5、違反法律、法規、危害公共利益,被執法部門撤銷;
6、股東會特別決議決定解散;
第五十一條公司依照前條1、2、3、6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公司債權人代表可參加組成清算組)
第五十二條公司清算組成立后10日內通知債權人,在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3次,債權人應在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五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2、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四條清算組在公司債權人債權申報期間不得對公司債權人進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對因推延清償而引起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所負債務時,必須立即停止清算,并按有關程序報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五十七條依照第五十條4、5項終止公司,應由人民法院按破產程序處理。
第五十八條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條公司財產優先拔付清算費用,剩余按下列順序清償:
1、職工工資、獎金、勞動保險費用;
2、稅款;
3、公司債務。
第六十條公司清償債務后,將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一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提交清算報告,并編制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目,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公司終止。
十二、公司財務、會計
第六十二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六十三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六十四條公司應當于會計年度結束后30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六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六十六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六十七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十三、附則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生效。
第六十九條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十條本章程的`訂立日期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優秀公司章程5
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外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須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如有審批事項此處請按許可證核定范圍填寫);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經許可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后方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未規定許可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股東作出的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任期 年(注:3年以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注:1-2人),由股東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認為必要時有權更換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
(二)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條 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自然人股東親筆簽字:
或法人單位股東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優秀公司章程6
為規范公司與股東的行為,保護股東及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全體股東的意愿,經全體股東協商一致,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市新城開發區。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冊資本、經營范圍與營業期限
第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人民幣5000萬元整。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房地產開發與銷售、物業管理、房屋及場地租賃;建筑裝潢材料銷售;環境景觀工程及相關配套設施的投資、開發、建設和經營管理;酒店經管理(以工商核準的為準)。
第五條 公司營業期限為10年,自公司登記機關簽發營業執照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公司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后續投入
第六條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股權比例、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 出資額(萬元) | 股權比例 | 出資方式 | 出資時間 |
(甲)有限公司 | 2500 | 50% | 貨幣 | 年 月 |
(乙)有限公司 | 20xx | 40% | 貨幣 | 年 月 |
張 (丙) | 375 | 7.5% | 貨幣 | 年 月 |
李 (丁) | 125 | 2.5% | 貨幣 | 年 月 |
第七條 股東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情形及股權比例的確定
1.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可以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1)因公司產業投資或產業經營之需要;
(2)因公司為滿足融資條件之需要;
(3)公司利潤實施分配的紅利;
(4)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 股東增加公司注冊資本時股權比例的確定
根據公司發展需要增加注冊資本,依據本章程規定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后,各股東須履行股東出資義務。若股東未按本章程及股東會決議履行出資義務,則根據各股東增加出資到位后實際累計資金投入相應調整各股東股權比例。各股東須配合順利完成公司增資事宜。
第八條 公司除注冊資本出資外項目開發建設仍需要的資金投入,公司首先選擇以金融機構融資為主。若金融機構融資后公司項目開發建設仍需要資金投入,則各方按各自股權比例同步出資,若未按本章程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則相應調整各方的股權比例。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 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 委派執行董事、監事、經營班子及財務管理人員,并在任期內可以調整變更;
3. 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 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執行董事報告及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
5. 優先認購公司增加的注冊資本;
6. 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7.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8. 監督公司生產經營與財務管理,有權向執行董事或經營班子提出工作建議;
9. 當發現公司經營異常時,在書面明確審計目的后,可以自費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經營狀況予以審計;
10. 公司解散時,按出資比例分取剩余的財產;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公司股東應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執行公司股東會決議;
2. 履行股東出資義務,并以全部出資承擔公司虧損和公司債務。股東應足額繳納其認購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驗資專用銀行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資產評估作價和財產過戶手續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股東未按照本章程約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對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 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經濟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4. 法律和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不得以公司股權為自身債務提供事實質押或口頭質押,不得把所持公司股權用于對外股權交換、置換或擔保。
第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 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但控股股東轉讓給其控股子公司或孫公司的情形除外。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在經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按本章程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格確定后,其他股東均不愿受讓或者公司整體對外轉讓的情形除外,可以對外轉讓股權。
第十四條 若股東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或終止,股權不得繼承,應按本章程規定轉讓給其他股東,但其他股東不愿購買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條 股權轉讓操作規定
1. 擬轉讓股權股東向公司股東會提交股權轉讓書面報告,其中包括股權轉讓價格,并經股東會表決通過。各方不得私下協議轉讓部分或全部股權,如有發生,公司一律不予認定。公司股東均以工商注冊機關備案股東為準。
2. 股東各方相互配合,制作和簽署股權轉讓必需的文件資料,在股東各方約定的時間內辦理完畢相關工商變更等手續。
第十六條 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時,按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如公司股東之間受讓的,由公司代扣代繳;對外轉讓的,由轉讓股權股東承擔,并向公司提供繳納稅單后辦理工商變更。
第十七條 股權轉讓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每次評估費、工商變更手續費等,均由轉讓股東承擔并及時支付。轉讓股東不及時支付造成轉讓變更工作不能順利進行的,一切責任由轉讓股東承擔,給其他股東或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轉讓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轉讓股東股權時,依照法律規定執行。
第六章 股東會
第十九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 對公司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8、審議批準公司資產處置、對外投資、經濟擔保、資產抵押、融資、對外借款等事項;
9.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10.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股東會對第十九條所列第8、9、10、11項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對第十九條所列其他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定期股東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人員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條 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的臨時股東會會議,應當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如提議后十五天內不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可由提議人主持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對股東會會議審議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議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四條 對公司形成的股東會決議,股東如發生拒絕蓋章、簽名的,均視作持反對意見,決議是否有效,按本章程股東會議事規則確定。決議有多項內容的,股東可以選定同意內容和反對內容,各項決議內容是否生效,按本章程規定的議事規則確定。
第二十五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議的,可以出具書面委托書且根據會議通知規定的議題明確授權內容,委托公司員工出席會議并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表決權。受托人出示股東委托書出席股東會會議,委托書作為股東會決議附件。如股東不出席會議或不委托的,均視作對本次股東會決議持反對意見。
第七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七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
第二十八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 (甲)有限公司委派或更換,任期三年。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檢查經營班子工作目標計劃執行情況;
2. 擬訂或審議批準公司經營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和工作職能;
3. 擬訂或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工作目標與計劃、考核辦法及薪資獎罰方案;
4. 擬訂或審議批準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項規章和實施細則;
5.審議與批準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營班子人員決議;
6.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8.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9.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八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總經理由股東 (乙)有限公司委派。總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 參與或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 嚴格執行股東會批準的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6. 參與擬訂公司年度經營計劃、考核獎懲辦法、費用預算方案;
7. 按公司管理制度規定,組織洽談、流轉審核和審批在職責權限范圍內公司各類經濟合同,并確保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跟蹤與監管;
8.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股東會權限以外的其他人員;
9. 在年度預算、職責權限和管理制度范圍內,審批公司各類財務支出;
10.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執行董事、總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執行董事、總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四條 執行董事、總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三十五條 執行董事、總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三十六條 執行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執行董事、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 執行股東會決議;
2. 遵守謹慎盡職原則,在股東會表決通過授權后,代表公司簽署或授權委托簽署必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相關資料,并對簽署的內容負有法律責任和因主觀因素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3. 代表公司參加訴訟活動;
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和權限。
第十章 監事
第四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
第四十二條 監事由股東 (乙)有限公司委派,任期3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一章 公司執行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與義務
第四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謀取私利,不得收賄賂或者牟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挪用公司資金和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五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四十六條 除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同意外,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四十七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四十八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違反公司制度,由股東會依據公司制度和情節做出處理意見。
第十二章 公司財務與會計
第四十九條 公司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每一會計年度(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第五十條 執行董事應將財務會計報告在報告作出后十五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五十一條 公司依法納稅,稅后利潤按以下順序分配:
1. 彌補虧損;
2. 按利潤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超過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可以不再提取;
4. 按股東會決議提取任意公積金;
5. 股東按出資比例分紅。
第五十二條 公司的公積金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列支。
第五十三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十三章 公司解散與清算
第五十四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2. 股東會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形。
第五十五條 依據本章程規定公司需要解散清算,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依法清算。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名、蓋章,經股東會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制作原件陸份,各股東執原件壹份,公司存檔壹份,提交工商登記機關壹份。
(以下無正文。)
優秀公司章程7
公司章程細則的內容
公司章程細則的主要內容是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的內部規則,調整有關成員的權利、董事的權力與義務、紅利分配以及利潤資本化等事項。如果公司股份分為不同種類,也規定于章程細則。
公司條例未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其章程細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公司未登記其章程細則,將被推定為《公司條例》附件一表A的章程細則模板適用于該公司。為了保持選擇適用該模板條款的靈活性,公司通常都登記其章程細則。如果公司的章程細則未明確排除或修改該模板中的規則,這些規則將是適用的。如果公司不采用該模板,應在其章程細則第1條具體規定。
《香港公司條例》附件一表A第二部分,即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細則模板規定,公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細則模板除第24條(有關股份轉讓)之外,適用于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此外,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細則應包括《香港公司條例》第29條第1款的規定。
公司章程細則的修改
《香港公司條例》第13條規定,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大綱的條件,公司可通過特別決議修改其章程細則的規定。任何修改均被視同包含于在公司注冊署登記的公司章程細則,需要通過特別決議才能再作修改。在第13條中對修改章程細則的唯一限制是,禁止公司作出任何影響不同股份權利的修改或添加。這顯然是為了保護特定種類股份的持有者,因為他們可能不具有足以否決特別決議的表決權。
法院也可能在某些情況下限制公司對其章程細則的修改。例如,法院可責令公司修改其章程細則以防止對小股東的壓迫,公司不能在其后通過特別決議再次修改其章程細則,撤銷原有按院要求所作的修改。法院還可在當事人申請的情況下,以不符合公司成員的整體利益,宣布公司對章程細則的修改無效。在實踐中,法院將允許公司對章程細則所作的絕大多數修改,因為它推定,公司管理人員最了解公司的利益。然而,允許公司以不充分理由逐其成員的章程細則條款,可能被法院否定。
公司章程大綱與章程細則的法律效力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23條,章程大綱與章程細則一經登記,對公司和公司成員均具約束力。公司各成員,無論是否是章程大綱的簽署者,均受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規定的約束。
這種法定合同具有如下效力:
(1)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在公司和各成員之間構成了合同,產生兩方面的后果,即各成員通過章程細則的規定受到公司的約束,公司本身也受到各成員的約束;
(2)各成員在同其它成員的關系方面受到了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規定的約束。因此,如果某成員未能遵守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的規定,其它成員可對該成員起訴,不必要求公司代表其起訴;
(3)第三人即使以不同的資格作為成員,也不具有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規定的權利。因此,在章程細則中有關董事酬金的規定,在董事成為公司成員的情況下,不能由該董事執行。此類規定只有在同該董事簽署的合同中有明示或默示規定的情況下,才是可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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