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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
為了適應節能、改善電壓質量和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的需要,制定了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
鑒于電力生產的特點,用戶用電功率因數的高低對發、供、用電設備的充分利用、節約電能和改善電壓質量有著重要影響。為了提高用戶的功率因數并保持其均衡,以提高供電用雙方和社會的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功率因數的標準值及其適用范圍
功率因數標準0.90,適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壓供電工業用戶(包括社隊工業用戶)、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高壓供電電力用戶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壓供電電力排灌站;
功率因數標準0.85,適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業用戶(包括社隊工業用戶),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業用戶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電力排灌站;
功率因數標準0.80,適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農業用戶和躉售用戶,但大工業用戶未劃由電業直接管理的躉售用戶,功率因數標準應為0.85。
功率因數的計算
凡實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的用戶,應裝設帶有防倒裝置的無功電度表,按用戶每月實用有功電量和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凡裝有無功補嘗設備且有可能向電網倒送無功電量的用戶,應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部分無功補嘗設備,電業部門并應在計費計量點加裝有防倒裝置的反向無功電度表,按倒送的無功電量與實用無功電量兩者的絕對值之和,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根據電網需要,對大用戶實行高峰功率因數考核,加裝記錄高峰時段內有功、無功電量的電度表,據以計算月平均高峰功率因數;對部分用戶還可試行高峰、低谷兩個時段分別計算功率因數,由試行的省、市、自治區電力局或電網管理局擬訂辦法,報水利電力部審批后執行。
電費的調整
根據計算的功率因數,高于或低于規定標準時,在按照規定的電價計算出其當月電費后,再按照“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表”(表一、二、三、)所規定的百分數增減電費。如用戶的功率因數在“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表”所列兩數之間,則以四舍五入計算。
五、根據電網的具體情況,對不需增設補嘗設備,用電功率因數就能達到規定標準的用戶,或離電源點較近,電壓質量較好、勿需進一步提高用電功率因數的用戶,可以降低功率因數標準或不實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但須經省、市、自治區電力局批準備,并報電網管理局備案。降低功率因數標準的用戶的實際功率因數,高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數標準時,不減收電費,但低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數標準時,應增收電費。
本辦法正式頒發執行后,1976年頒發的《電熱價格》中的《力率調整電費辦法》即同時廢止。
本辦法解釋權屬水利電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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