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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委托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授權委托書的辦理、使用等行為,保證公司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授權委托書是公司授權委托個人在特定時間就特定事項行使職權的法律文件,是證明被授權人權利的法律文書。
第三條 授權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含有任何違反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的內容。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條 非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承擔下列行為之一的,必須辦理授權委托書:
(一)對外簽訂合同、協議;
(二)辦理工商登記;
(三)訴訟或仲裁;
(四)其他應當授權的行為。
第五條 公司綜合辦負責辦理授權委托書,業務部門因工作需要授權時,應向綜合辦出具經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授權委托書辦理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書面資料:
(一)被授權人資格證明材料和身份證明材料;
(二)能夠證明授權的事項已由公司批準同意的有效文件;
(三)綜合辦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辦理授權委托書,申請部門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綜合辦對被授權人資格進行形式審查,不符合相關條件的,不予辦理授權委托書。
綜合辦負責審核被授權人權限和授權期限。
第七條 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授權人和被授權人基本情況;
(二)授權事項;
(三)被授權人權限;
(四)授權期限;
(五)授權日期;
(六)其他必要記載事項。
第八條 綜合辦收到逐級審批通過的申請表后,負責為申請人制作授權委托書,并送至法定代表人簽字。
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后的授權委托書方可生效。
第九條 授權委托書不得有任何修改、涂改的痕跡。對授權委托書內容的任何改動,必須按本辦法重新辦理授權委
托書。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借和轉讓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遺失或者毀損的,應及時書面報告綜合辦。申請補辦的,直接由綜合辦受理。
第十條 授權委托書上的權利應當由該授權委托書載明的被授權人行使,被授權人應當在載明的權利范圍內誠實并善意地行使該權利。
第十一條 被授權人應當按照授權人的要求,報告授權事務處理情況。授權行為終止時,應當及時向授權人報告授權事務處理結果。
第十二條 授權委托不得使用轉授權方式。
第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授權委托書失效:
(一)授權委托期限屆滿的,自屆滿之日起授權委托書失效;
(二)被授權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自依法確認之日起授權委托書失效;
(三)授權委托書被撤銷的,自撤銷之日起授權委托書失效;
(四)被授權人工作崗位發生變動的,自變動之日起授權委托書失效;
(五)被授權人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自勞動合同解除之日或辦理完畢退休手續之日起授權
委托書失效,特殊情況除外;
(六)其他應當視為失效的情況。
授權委托書失效后,被授權人應當交回相關文書和資料,由原申請部門接收。原申請部門應將接收情況三日內通知綜合辦。
第十四條 授權委托書由公司制定,并統一編號。國家機關、政府或其他部門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綜合辦應對辦理的授權委托書進行登記,并做好相關資料的歸檔。
第三章 責任
第十五條 申請部門對被授權人使用授權委托書負有直接監管責任,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綜合辦。
綜合辦違規出具授權委托書或授權委托不明造成損失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六條 被授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同時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一)超越授權行使權利的;
(二)授權委托書失效后仍進行授權委托事項的;
(三)對授權委托事項不盡職責的;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公司綜合辦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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