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通用23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1
為了建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做好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各類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制定本制度
1、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范圍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
2、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遵守科學的原則
3、生產部是事故調查與處理的職能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各類事故的統計,并主管、協調、監督各類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4、事故報告規定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場當事者應立即報告上級主管和公司負責人,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阻礙或干預報告
(2)發生火災事故、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現場當事人應立即報告公司負責人和撥打119報警,同時采取應急措施
(3)發生人員重傷、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重大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社會影響較大的其他事故,公司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小時內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報告
(4)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單位、簡要事故經過、傷亡人數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5)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當發生重大事故后,在政府部門事故調查處理人員沒到現場前,應當妥善保護現場及相關證據,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事故證據。確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的,應當作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作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證物
(7)事故檔案管理
事故發生后,事故已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認定,并落實了整改措施,經事故調查小組同意,事故可以結案。結案后,主管部門應將事故資料全部歸入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并填寫目錄以備查考。檔案資料應包含下列內容:
A、員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B、員工工傷事故調查報告
C、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D、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的說明資料
E、技術鑒定和實驗報告
F、物證、人證調查資料
G、事故責任人的自述材料
H、醫療部門對傷亡情況的報告
I、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J、受處分人員的檢查資料
K、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錄
L、有關本事故的通報及文件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2
(一)主要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事故分類和分級、報告、調查、處理、匯報、上報及統計等事項。
本制度適用于分公司各部門及項目部。
(二)引用標準和政策規定
1.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2.建設部3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
3.國家和建設部、有關省市安全監督管理局相關規定。
4.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三)事故報告
1.事故發生后,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報告班組長、項目安全人員或相應工地(項目)負責人,項目安全員或項目負責人應在8h內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領導進行報告,若發生火災事故且火災性質較嚴重時應立即報火警119。
2.外埠項目部應在事故發生的當天,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用《事故快報》)上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屬上報政府部門的'事故,事故發生項目部應在2h內,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情況、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況,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用《事故快報》形式)報公司安全部門和主管經理。公司安全部門在事故發生后24h內,以上述同樣方式、報告內容,上報市(區)安全監督局、市(區)安監站、派出所。外埠項目部發生上報公司級事故后,在向公司報告的同時,應報告當地主管部門。
4.發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時,事故發生項目部安全部門應及時向公司安全部門進行報告。
(四)事故現場處置
1.事故發生后,項目經理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
2.事故發生后導致人員傷亡時,應在撤離現場施工人員,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的同時,迅速組織受傷人員的救護。
3.保護好事故現場。
(五)事故調查
事故發生的項目部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為調查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絕調查,不得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若發現有上述違規現象,除對責任者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和罰款外,責任者還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六)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項目部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公司安全部門審批后,嚴格組織實施,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門實施驗證。
3.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工傷認定、勞動鑒定、工傷評殘和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由公司工會和安全部門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省、市綜合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5.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公司或項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3
一、生產安全事故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安全事故報告程序
1、監理部轄監標段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同時保護好事故現場,及其向上級報告,等待事故調查組調查處理。
2、監理部轄監標段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事故報告程序的規定:
(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監理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所屬單位、急指揮部總指揮,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總監理工程師、業主負責人,同時(于1小時內)向建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報告,并立即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2)相關人員在接到事故發生單事報告后,要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協助事發單位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對事故情況確認后,要以最快方式(10分鐘內),向負責人簡要報告事故過程和發生事故的原因、人員傷亡、搶險救援等情況。
(3)負責人在接到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后,對事故發生情況,做出較為詳細的了解并得出初步判定事故等級后,通報屬地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每一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可越級上報。
3、事故報告的主要內容
(1)事故反正的簡要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和當前狀態;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以及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控制措施;
(6)對事態發展的初步評估(如果有);
(7)報告人(或單位)姓名(或名稱)、聯系方式;
(8)其它應報告的情況。
三、事故調查以及處理
1、在事故調查處理中要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2、發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領導、部門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發生輕傷事故,由事故發生單位項目部負責組織調查。調查組由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領導、安全管理機構、事故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3、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4、做好事故檔案保管工作。對事故調查過程中形成的材料都應存入檔案,以便備查。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4
一、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的規定》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為:
1、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或者逐級報告單位負責人。
2、單位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除立即向項目建設和監理單位報告外,還應該將事故情況及時、如實向事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地方安監部門報告。
3、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單位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好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二、依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的規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報告制度為:
1、重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必須以最快方式,將事故的`簡要情況如實報至上級主管部門和事故發生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監察、勞動(如有人身傷亡)部門。
2、重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在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按“第一項”所列程序和部門逐級上報。
3、重大事故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項目、單位名稱;
(2)、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預估的直接經濟損失;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三、依據《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的規定,特大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必須做到:
1、立即將所發生特大事故的情況,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報告省、自治區政府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
2、在24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逐級報告單位負責人。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是指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條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分類牽頭的原則。
第四條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一)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二)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傷、輕傷)。
(四)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包括發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死亡的均計入(排除醫療事故或自然死亡)。
(五)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別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及一次造成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的各類安全事故。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五條單位發生傷亡事故,必須按《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及時報告。
第六條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及時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第七條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或者發生再次事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發生重大、特大、特別重大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不得在事故搶救期間及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逃離事故現場,不在單位的應當立即返回。
第八條事故現場的重要證據應當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因事故搶救、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出標識,繪制現場示意圖。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九條發生輕傷、重傷事故,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和工會成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條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由政府行政部門規定的責任主體部門牽頭,會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等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發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市政府相關部門組織調查,市屬各單位、部門配合。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服從事故調查組的統一領導,嚴格遵守調查紀律,保守調查秘密;
(二)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知識和專長;
(三)與所調查的死亡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二條在事故調查中的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的劃分。
(一)由于有關人員的過失造成的事故,為責任事故;
(二)由于不可抗力發生的事故,或者在發明創造、科學實驗等活動中發生的無法預料的事故,為非責任事故。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經過、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質;
(三)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建議;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事故搶救情況;
(三)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質;
(六)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七)事故教訓和應當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調查組成員簽名名單
(九)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在牽頭部門的主持下,經過科學分析、充分協商,形成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分析和處理建議,應當取得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事故調查組的牽頭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對結論性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協商處理;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牽頭部門的上一級部門決定。牽頭部門的上一級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認為事故調查報告存在問題的,可以責成事故調查組進行復查或者補充調查。
第十六條事故調查組自成立之日起,一般應當在30日內調查完畢;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市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延長至180日。
第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由調查組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或者組織專家進行鑒定。技術鑒定費用由事故單位支付。
第四章事故責任處理
第十八條造成責任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和責任程度,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發生非責任事故的,事故單位應當負責做好善后工作,總結經驗,吸取教訓,落實防范措施。
第五章事故處理的審批
第二十條發生輕傷、重傷事故的,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調查處理,并向企業主管部門提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書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復,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負責事故處理的牽頭部門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調查處理,并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報市人民政府批復,同時報主管部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因特殊情況不能在30日內提交調查報告的,企業或者企業主管部門必須向有結案審批權的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經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180日。
第二十一條審批機關對事故調查組提交的調查報告和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提交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進行審查,批復同意后方為結案。
第二十二條事故單位接到事故結案批復后,應當在職工中公開宣布批復意見和處理結果。
第二十三條事故處理涉及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結案。
第二十四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統計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傷亡事故檔案制度。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必須準確及時地填報職工傷亡事故報表。
第六章事故賠償
第二十六條發生責任事故的,事故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受害者相應的經濟賠償。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6
為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對人身和財產的危害,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提高本公司的安全生產水平,保障消費者和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此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1、發生安全事故,事故現場第一目擊者(或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2、報告內容:
①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②事故發生的初步情況;
③報告人的姓名、單位和聯系電話。
3、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應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搶救的,撥打120或采用其它交通工具及時將傷員送附近醫院救治,并墊付醫療費用。
4、保護現場。在調查組人員進入現場前,如因搶救工作需要移動物證時,應作出標記或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據。
5、積極組織人員參與或協助上級事故調查組人員,勘察現場,詢問相關知情人,查清事故原因,確認事故性質和責任,對事故的'責任人(含職責范圍應負的安全責任人)作出處理。
6、總結汲取教訓及今后防范措施。事故處理結束后,分別召開有關人員會議,通報情況,汲取教訓,改進措施,加強管理,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7
1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2范圍
公司及公司屬各基層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于本制度。
3引用文件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3.3《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1號);
3.4大連港集團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
4管理規定
4.1公司安全部負責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的綜合管理;其他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相關事項的管理;各基層單位負責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綜合管理。
公司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參與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4.2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4.3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堅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的原則。
4.4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全力支持、配合公司、集團和政府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4.4事故報告
4.4.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公司安質部及主管安全經理報告,主管安全經理應立即向總經理報告,并在事故發生30分鐘內報告至集團安全安委辦。
特別是發生較大人員傷亡或被困、危險化學品泄漏、中毒、著火、爆炸等事故,除按規定向公司報告外,必須在10分鐘內向集團安委辦和市安監局(電話)口頭報告,在撥打110、119報警時,應同時撥打12350或82595958向市安監局應急中心報告。
發生交通、火災等事故,事故發生單位除按相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報告外,還應按照以上規定報告公司安質部。
4.4.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單位全稱、隸屬關系、行業類型、經濟類型、企業規模、各類證照等);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4.3事故報告后出現的新情況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須及時補報。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須及時補報。
4.4.4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要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要在搶險救援過程中科學施救,確保救援人員的生命安全,防止擴大傷亡或者發生次生事故。
4.4.5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清理或者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必須使用攝像、錄像等技術手段采集證據,妥善保存現場痕跡和物證,保留好現場視頻監控。
4.5事故調查
4.5.1發生死亡事故或者集團認為需要調查的,由集團聯系政府相關部門負責組織;重傷及以下事故的調查,由集團負責組織。輕傷事故經集團同意公司可自行調查。
4.5.2集團組織的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由安監部門、大連港公安局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可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邀請有關職能部門及專家共同組成事故調查組。
4.5.3公司組織的`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由安質部、工程部、工會及相關部門組成,并可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邀請集團安監部有關領導參加指導。
4.5.4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5.5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4.5.6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4.5.7事故發生單位的單位負責人、現場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4.5.8事故調查報告要嚴格按照新《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制定的《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執行,事故調查報告和有關資料須歸檔保存。
4.6事故處理
4.6.1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單位及相關人員,按照政府批復的意見和集團事故處理通報及公司事故處理通報進行處理。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6.2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公司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依照集團對事故責任單位事故處理通報執行,公司不做另行處理;對公司其他高管人員需要承擔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的,由公司主要負責人比照集團事故處理通報提出處理意見。
4.6.3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公司對事故責任單位及責任單位領導成員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1)按照新《安全生產法》規定,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對事故責任單位分別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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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2、事故報告要及時準確,完整,對事故不得遲報、謊報、漏報、或者瞞報。
3、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事故發生單位的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事故報告后,又出現新的情況的應當補報。
5、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接到事故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的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好事故現場以及相關的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的證據;需要移動的現場物件,應當做出標記,留影像資料。
7、事故單位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8、發生事故并上報后,縣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9、事故調查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者依法追究責任。
10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的經濟損失;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的`責任;提出對事故的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11、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12、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9
為了規范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一)適用范圍
在公司所有施工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制度。
(二)事故分類
1、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1986),傷亡事故按事故類別分為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火藥爆炸、瓦斯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傷害共20種;按傷害程度分為輕傷(指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重傷(指相當于附錄B表定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死亡。
(三)事故報告
1、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負傷者或有關人員要立即逐級報告項目負責人和項目安全主管部門、分公司主管領導和安全主管部門、集團公司主管領導和安全主管部門。公司負責人接到報告后,視傷害程度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公司或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2、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3、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發生事故的項目名稱及所屬單位;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類別、事故嚴重程度;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事故的簡要經過;
(6)已經采取的措施;
(7)報告人情況和聯系電話;
(8)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5、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四)事故調查
1、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要按照權限迅速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的調查和分析。
(1)輕傷事故,由項目部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將事故調查報告于事故發生后5日內報送公司安全管理部門。
(2)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等級的重傷、死亡等生產安全事故,按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由公司或政府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公司調查組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安全、生產、技術、人力資源等有關人員及工會成員參加。
2、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3、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6、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事故調查組應當按規定期限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由公司組織調查的重傷或死亡事故,于事故發生后25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五)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人員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處理不放過;沒有制定糾正和預防措施不放過的原則。
2、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項目部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公司分管安全領導及相關部門審批后,嚴格組織實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門實施驗證。
3、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4、公司在組織事故調查、處理的同時,組成事故善后處理小組,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事故的善后處理。負傷人員屬于本企業職工時,善后小組要同時進行負傷人員工傷認定、工傷鑒定和工傷保險申報工作。
5、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公司或分公司(項目部)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六)事故處罰及責任追究
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情節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按公司規章制度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10
為建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的控制和正確的處理,降低事故產生的影響,根據國家、行業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調查與處理。
一、術語和定義
1.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是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生產或工作有關的傷亡事故,包括:
(1)職工因從事生產或工作發生的傷亡事故。
(2)在生產時間、生產區域內,職工雖未從事生產或工作,但由于企業的設備、設施、勞動條件、工作環境不良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3)與企業的生產、工作有關,在生產區域內(包括廠區、礦區、貨場、建筑工地等),因車輛傷害造成的傷亡事故。
(4)企業發生各種災害或者險情時,職工因搶險救災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5)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報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認定的職工因工傷亡事故。
2.職業病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導致的疾病。
3.輕傷事故指受傷后歇工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的事故。
4.重傷事故指造成肢體殘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依據原勞動部頒發《重傷事故范圍》或經醫師診察后認為受傷較重,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會同工會做出研究提出初步意見,由地方勞動部門審查確定為重傷的事故。
5.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6.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7.未遂事件指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件。
8.五不放過指事故原因查不清楚不放過,責任不明不放過,責任人員得不到處理不放過,職工群眾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過。
二、事故的報告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保護現場,積極搶救傷員,迅速逐級上報。
2.發生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部填寫《工傷事故登記表》,在事故發生當月隨職工傷亡事故情況月報表一同報送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
3.發生重傷事故由項目經理部填寫《企業職工重傷、死亡事故調查統計快報表》,24小時內報逐級上報至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及主管領導。
4.發生死亡事故項目經理部立即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及主管領導。
5.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
(2)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傷害程度、傷亡者姓名及自然狀況;
(3)事故現場采取的控制措施;
(4)報告人姓名、工地電話。
6.發生火災事故,應迅速逐級上報。
7.職工經職業健康檢查確認患有職業病后,將患職業病人員檢查結果及處置情況向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8.發生未遂事件應在發生當月報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
9.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項目經理和項目管理人員迅速組織搶救遇險受傷人員,指導現場緊急救護,組織人員救險排險,采取措施制止事態蔓延擴大,認真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均不得破壞,為搶救受傷害者需要移動現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場標志。
10.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事故均有權檢舉、控告和投訴,一經查實,應對事故責任人嚴肅處理。對隱瞞事故不報者要加重處罰。對打擊報復檢舉、控告和投訴單位和個人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處理,觸犯法律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事故的調查
1.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部負責人組織調查,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
2.重傷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門組織同級生產、技術、安全、工會、保衛等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確定事故責任。
3.直屬項目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保衛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分公司所屬項目死亡事故調查應有分公司相關部門參加,配合當地政府安檢、公安、建委、工會等部門人員進行調查,并協調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4.發生火災、交通事故,由公司消防和交通的主管部門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
5.發生職業病、傳染病、食物中毒,由安全部門、辦公室、物業管理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組織對病情、疫情的調查。
6.發生未遂事件,由項目經理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中,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資料,事故發生單位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的工作,應及時、準確、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關資料、證據和相關證人,接受并配合調查人員的現場查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干涉、阻礙調查組的工作。對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組調查等情況,由事故調查組提出意見,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8.事故調查期間,未經事故調查組同意,事故發生單位、項目必須負責保護好事故現場,相關人員不得離開事故現場。事故調查組同意撤銷對事故現場的`保護后,方可組織對現場的整改、整頓后,恢復施工。
9.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玩忽職守、或打擊報復的,由公司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四、事故的處理
1.輕傷事故的處理,由項目經理部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經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認定后,由項目經理部負責處理。
2.區域分公司重傷事故的處理,由分公司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經單位負責人領導認可后,報公司安全管理部,經公司領導認定后,由區域分公司負責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直管項目重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處理。
3.死亡事故的處理,經事故調查小組召開分析會,由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事故報告單位向事故調查組提出書面結案申請。事故報告批復后,按批復文件對事故責任者作出處理,交納事故罰款。
4.發生各類因工傷亡事故的應急救援措施詳見各單位《應急準備和響應方案》。重大傷亡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相關程序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
5.對未遂事件,項目經理部應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并對事件責任人進行必要的處罰。
6.發生安全事故后,各單位必須按事故分類及相應的事故調查處理程序,組織事故調查小組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傷亡和物損情況,提出事故處理方案和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的整改措施。事故現場必須經調查人員現場查證并做出有關指令后方可進行清理,恢復施工。
7.事故的處理必須按照“五不放過”原則,進行及時、認真的處理。制定的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要通過綜合評價后實施。
8.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按照國家及上級有關規定對工程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對工傷與職業病患者的處理,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職工工傷范圍和保險待遇暫行辦法,為工傷和職業病患者安排合適的工作崗位,并辦理相關手續。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11
一、總則
1、為了準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樂觀實行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損害、急性中毒事故。
3、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需堅持實事求是、敬重科學的原則。
二、事故報告
1、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馬上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2、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馬上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3、企業主管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馬上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量;
(3)事故發生緣由的初步推斷;
(4)事故發生后實行的措施及事故掌握狀況;
(5)事故報告單位。
4、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愛護事故現場,并快速實行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的調查
1、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與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區縣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緣由、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狀況;
(2)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應實行措施的建議;
(4)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5)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狀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處理
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看法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狀況而不實行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賜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有意延遲不報、有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值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供應有關狀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賜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賜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九十日內結案,特別狀況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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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企業安全事故的報告及調查處理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護員工的生命財產和企業的財產安全,切實做好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1、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后,現場人員必須利用一切條件和技術對傷員進行現場救護并送往離現場最近的醫院,同時,立即將事故情況向所在單位的領導、企業安監部、企業分管領導報告;設法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好現場,等待有關部門現場勘察。
2、發生設備事故后,現場人員要在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下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持系統其它設備的正常運行,同時及時向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安監部報告;當設備事故的發生危及人身安全時,現場人員可緊急停止系統設備運行,撤離現場,然后向有關部門、領導報告。
3、發生交通、失火、失盜等事故,現場人員必須盡可能地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然后向所在的部門的負責人、安全管理小組以及分管領導報告。
4、根據《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發生惡性誤操作事故、一般及以上設備或電網事故、輕傷及以上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時,在事故發生后的24小時內及時以電話或傳真方式上報企業安全管理小組。
5、企業各部門發生任何事故、故障、異常情況,都必須在事發的兩個小時內向企業安全管理小組匯報。
二、安全事故調查制度
1、一般輕傷事故、惡性誤操作事故、一般及以上設備事故、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的.調查由分管安全副職組織事故處理小組按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處理,并填寫《工傷事故登記表》或《設備事故報告》交企業安全管理小組;事故調查過程中,允許事故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在場陳述事故發生的情況,參與調查分析;事故處理結果由事故處理小組討論,按有關制度執行。
2、重傷或死亡事故、重大設備事故的調查,由企業或上級有關部門組成的調查組調查。
3、造成設備損壞、公私財物受損,經濟損失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的事故、障礙、事件,由所在部門組織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將處理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到企業安全管理小組;經濟損失在100元以上的,由企業組織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
4、事故調查的任務
(1)了解發生事故的具體時間(年、月、日、時、分)、具體地點,檢查現場,尋找確定事故原因的痕跡和物證以及進一步展開調查的線索,做好詳細記錄,必要時進行現場拍照,并繪制事故現場圖。
(2)了解受傷人數、傷害部位、醫療部門對受傷情況的診斷報告、設備損壞的部位和程度、對生產造成的影響、經濟損失的情況。
(3)調查事故的原因。
(4)向事故當事人、在場人員和相關人員了解事故前生產、設備運行情況,受害人和共同作業人員的任務、分工及操作方法等;了解事故設備有無缺陷、防護裝置情況,操作是否正常,發生事故時的搶救措施。
(5)了解受害人以及事故直接相關人員的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工齡、受過何種安全教育和技術訓練等)。
(6)索取與事故有關的生產和設備等資料。
(7)提出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的報告。
(8)按照事故“四不放過”的處理原則,召開事故分析會。
(9)做出有關責任人的處罰意見。
(10)填寫事故報告單報送有關部門。
(11)事故處理的有關資料及通報發各單位學習,以便吸取教訓。
三、安全事故處理制度
1、安全事故處理要貫徹“安全第一,以人為本”的方針和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在處理事故時,要把保護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當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時,要首先救治傷員,然后才保護財產;處理正在發生的事故時,要在確保人身安全的情況下,采取措施,設法防止事故擴大。
2、事故發生后,企業要快速組成事故調查小組,及時投入事故調查。
3、對事故的調查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吸取教訓,做好防護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
4、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罰按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和《安全生產獎懲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13
1、礦級每月要組織安全科等有關科室,對全礦每個生產系統、重點部位進行一次全面的事故隱患排查,特殊時期隨時排查。
2、區(隊)車間每旬對本轄區進行隱患排查。
3、當班安全員每日對所轄區進行隱患排查。
4、班組長(兼職安全員)及單獨作業的重點崗位(尾礦工、維修工、電工、配電室等)每班對本班的重點部位和生產輔助環節進行不少于三次的隱患排查。(班前、班中、班后)。
5、各級、各崗位查處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消除,嚴防事故隱患擴大,排查中一般隱患當即處理,重大隱患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報礦安全科,和礦安全主管負責人,登記、匯總、并及時報告鄉鎮安監站,縣安監部門。
企業事故隱患排查登記消除制度
1、礦級安全科對本礦車間、采區、各班組及單獨作業的重點崗位和從業人員。每日排查出的各類事故隱患,分別填寫企業重大(一般)隱患治理排查登記表。
2、對排查登記的《企業重大(一般)隱患治理排查登記表》每月匯總,填寫企業隱患排查月報表,上報鄉鎮安監站,縣安監局監察管理股。
3、每季度末將本季度匯總的各類事故隱患匯總填報《企業事故隱患排查季度報表》,上報本鄉鎮安監站,縣安監局監察管理股。
4、礦級確定一名主管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負責人,安全科確定專人負責,認真填寫各類事故隱患治理表格,及時上報鄉鎮安監站和縣安監局監察管理股,并有主管負責人簽字,加蓋企業公章。
5、對企業隱患排查治理的各類報表及相關材料,認真整理,建立健全檔案,以備審查。
6、企業對排查出的各類事故隱患要及時有效的治理,防止事故隱患擴大,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
7、對排查出的一般隱患,當即處理,對一時難以整改的隱患和重大隱患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和事故救援預案,確定整改期限,整改責任人,督辦整改負責人,落實整改資金責任人。
8、排查出的各類隱患,都必須登記建檔,對已經排除的'各類隱患(包括當場排除的),要及時驗收消號,對排除的重大隱患及時報告鄉鎮安監站和縣安監局監督管理股,特殊情況要經縣安監局監督管理股組織驗收,確保排查整改效果。
事故隱患排查責任制度
1、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企業安全主管負責人對本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直接負責。車間、采區、安全科室負責人對本轄區職責范圍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班組長及重點安全崗位工及從業人員,對本崗位職責范圍內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
2、各級負責人、各重點崗位責任人要嚴格按照事故隱患排查制度、規定,認真進行事故隱患排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保證安全生產。
3、對不執行隱患排查制度或發現事故隱患不積極整改、不報告導致發生安全事故,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企業主管安全責任人及礦安全科管理人員,要按照隱患排查登記制度及隱患排查消除報告制度規定,認真及時填寫報送有關部門,并建立健全相關檔案資料,以備存查。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14
一、目的
為了做好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保障廣大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與健康,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13號令)和《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全市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時限和內容的通知》等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發生安全事故后的管理工作。
三、定義
1、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領域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故,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斷的事件。
2、傷亡事故是指企業在冊職工(包括計劃內合同工、臨時工)在本崗位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公司的設備和措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單位行政指派到單位外從事本單位的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即微傷、輕傷、重傷、死亡)。
3、微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后損失工作日在1日以上、經勞動部門勞動能力鑒定沒有傷殘級別的傷害事故。
4、輕傷事故:指微傷以上、重傷以下的傷害事故。
5、重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后,經醫師診斷為殘疾,或者可能成為殘疾,或者傷勢嚴重的傷害事故。
6、死亡事故:指造成人員死亡的傷害事故。
四、職責
1、辦公室負責組織或參與事故的調查和取證管理,監督事故后整改措施落實管理,負責參與因公傷亡事故的調查、善后處理管理。
2、辦公室負責申報工傷認定、傳遞信息、統計、分析、匯總管理,負責工傷人員傷殘等級鑒定管理,辦理工傷保險待遇賠付管理。
3、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事故報告、搶救、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處理,整改和事故善后管理,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的申報資料管理和舊傷復發的申請辦理管理。
五、管理程序
1、事故等級劃分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a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b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c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d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e輕傷事故:構不成重傷、死亡的人身傷害事故。
2、事故報告管理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不論事故大小,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均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在10分鐘內向公司值班室匯報,同時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保護現場、組織搶救和自救。
(2)公司值班室值班人員在接到事故報告后,要做好詳細記錄,并立即向當班值班領導和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情況緊急時可直接向公司主要負責人直接匯報。
(3)公司發生一般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公司主要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同時向當地鄉鎮安監站、縣區安監局等上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報告。另根據《晉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總體應急預案》要求,公司發生一般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后應及時將信息報市安監局。
(4)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事故單位應當及時補報。不得有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現象。
(5)事故報告分文字報表和電話快報兩種方式,事故報告過程中,來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電話口頭報告,然后再呈送文字報告;來不及呈送詳細報告的,可先作簡要報告,然后根據事態的發展和處理情況,隨時續報。
使用文字報表報告時,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
②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③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④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⑤已經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使用電話快報時,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②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③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根據事態的發展和處理情況,隨時續報文字材料。
3、事故救援
(1)接到事故報告的科室及公司領導,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
(2)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將受傷或中毒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地帶,并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3)事故發生后,要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志,繪制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
4、事故調查處理在事故調查處理中要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公司有關領導、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2)發生輕傷事故,由分管安全的負責人組織調查。調查組由公司有關領導、辦公室、事故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3)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5)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責任事故: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非責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學技術條件的限制而發生的無法預料的事故。
(6)在追究責任時要分清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責任分析要嚴格按照以下步驟:
①按照事故調查確認的事實。
②按照有關組織管理及生產技術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狀態的責任。
③按照有關技術規定的性質、明確程度、技術難度,追究屬于明顯違反技術規定的`責任,不追究屬于未知領域的責任。
④根據事故后果和責任者應負的責任以及認識態度提出處理意見。
5、事故后續處理
(1)傷亡事故原因查清后,必須對事故進行責任分析,分清并明確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同時進行必要的處理,不得用“集體承擔責任”來代替個人的責任。
(2)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首先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①由于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造成傷亡事故的。
②對職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培訓或對特殊工種未經考試合格就頂替崗位操作,造成傷亡事故的。
③由于設備嚴重失修,嚴重超負荷運行,經反映后未采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④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安全信號、安全標志,安全用具等不全,不符合標準造成傷亡事故的。
⑤由于不按國家規定配備專職安技人員,管理混亂,造成傷亡事故的。
⑥由于不按規定使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應占企業每年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基金的10~20%)造成傷亡事故的。
⑦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而未能及時處理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
(3)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肇事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①由于冒險蠻干或玩忽職守造成傷亡事故的。
②由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
③發現有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不積極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減輕事故的。
④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開動機械設備,造成傷亡事故的。
⑤由于不按規定穿戴個人防護用品,造成傷亡事故的。
(4)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對有關人員從嚴處罰。
①發生死亡、重傷或多人事故后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②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破壞事故現場,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人的。
③事故發生后,由于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重大傷亡的。
④事故發生后,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⑤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既未按限期整改,又未采取臨時措施,發生傷亡事故的。
⑥違反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的。
⑦對維護安全生產,堅持按安全生產有關法規辦事的人員,實行報復、陷害的。
(5)事故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觸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6)事故處理過程中,對事故責任者(包括公司領導、各部門領導、班組長等有關人員)由上級按有關文件進行刑事、行政處理,經濟制裁。
6、統計與分析
公司應定期對發生的事故進行統計,對發生事故的種類、性質、等級、損失情況、時間、地點進行歸納,并繪制有關表格或曲線圖,找出有關規律,制定針對性的防范措施;應分月、季、年度統計結果進行存檔或報送。
7、回顧
應在事故發生時間、安全宣傳月等時間對本公司或其它公司所發生的事故進行回顧,回顧內容應包括本公司或其它公司發生類似事故的經過、調查處理、采取的措施等,并對有關法律法規、制度進行學習,使公司每個員工都得到教育,安全意識得到提高。對回顧的效果可采用問卷或抽查詢問的形式了解員工受到教育的情況,公司員工必須做到熟知所回顧事故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15
第一條、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活動中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條,根據危害和整改難度,把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第四條、一般事故隱患,是指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大,需全部或局部停工停產,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四因素影響致使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五條、各單位和各職能部門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各單位(部門)的主管領導對單位(部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
第六條、各單位根據生產經營和設備運行狀況,適時組織開展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在重大節日期間,必須開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每月結合綜合性安全檢查,組織相關人員排查事故隱患,對查出的隱患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各被排查單位(部門)針對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盡快制訂及落實隱患治理方案。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16
為做好xx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一步把安全工作落到實處,保障企業的財產和員工的安全,確保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為企業的穩定和發展創造良好的安全環境。xx公司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出嚴格要求,并制定公司突發事故的通報機制。
第一條安全生產管理要求
1、公司全體干部及員工要充分認識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各公司領導一定要把安全生產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來抓。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
2、各公司在原有基礎上進一步制定和完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明確機械工作人員的崗位操作規程,并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學習,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
3、各公司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組織管理網絡,設置落實安全生產管理領導小組,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安全生產工作實行層級管理,各級責任人要對所管轄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定期的監督檢查,杜絕事故隱患。
4、各公司應把本單位關于安全生產管理的文件資料如: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機械工崗位操作規程、事故防范及應急措施、生產安全責任人名單等報送公司總經理室備案。
第二條突發事故通報機制
為了及時掌握各分支機構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做到及時映問題,在發生突發事故時能迅速采取有力措施進行控制和處理,把事故的影響和損失減至最低。我司通過對有關情況的通報使各單位及全體員工吸取事故教訓,對事故的發生做到防患于未燃。制定突發事故通報制度如下:
1、一般事故(指無人員受傷,經濟損失在3000元以下)。各分公司負責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處理,并在處理完成后第一個工作天內向總經理辦公室匯報有關情況。
2、機械及傷人事故(指有人員輕傷或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事故發生后各單位在做好緊急處理工作后應第一時間向總經理辦公室匯報。
3、較嚴重的事故(指有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事故發生后各公司在做好人員拯救和報案工作后應第一時間向總經理辦公室和負責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報告。
4、報告突發事故時應先以電話向各分公司經理及部門經理報告情況,由公司經理致電總經理室報告。此后在事故發生后的第一個工作日,事故單位應以書面形式把事故的原因、發生經過、處理情況、責任劃分等匯報總經理室。事故處理工作結束后,事故單位應填報《突發事故報告表》(參考附表)交總經理辦公室存檔。
5、任何單位或個人對突發事故不得瞞報、遲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如發現有隱瞞事故不報的情況,將根據事故的小,嚴肅追究領導責任,并要對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負全部責任。
上述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要求及突發事故通報制度,希各單位嚴格認真執行。
3、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為了貫徹安全生產法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等規定。遵照國家《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493號)及《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安監總局令2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應立即組織人員,對受傷者進行及時的醫療救治。并做好相應工作。
2、單位負責人接到重傷事故以上報告后,應當立即將事故概況(包括事故時間、地點、傷亡情況,簡要經過和已經采取的措施)于1小時內報告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3、傷亡事故發生后應及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任何人員不得擅自移動或者取走現場物件;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確需移動現場部份物件時,必需采取設置標志、繪制現場圖等保護措施。
4、輕傷事故由本單位負責人組織調查,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并書面報送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5、重傷事故如果縣安監部門托企業調查處理的,由單位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參加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整改防范措施,及時監督檢查執行并書面上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6、傷亡事故發生后,單位要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對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整改防范措施,由本單位組織落實整改。
7、傷亡事故的處理,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執行,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全體員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17
1、目的
本程序描述了嘉興市燃氣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時間上報和調查處理程序,以及分析處理方法和原則,明確了公司各部門、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事件處理的職責。
2、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嘉興市燃氣集團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及燃氣事故的上報、調查處理規定。
3、編制參考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質總局
《xx市城市供水、燃氣突發事故應急預案》xx建委
《xx市建委關于進一步加強燃氣行業安全生產事故信心報告的通知》嘉建委城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 gb6441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 gb6442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 gb6721
4、定義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責任事故:是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管理規定。違反有關管理規定,是指違反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國家頒布的各種有關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
(2)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技術監督、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
(3)雖無明文規定,但反映生產、科研、設計、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觀規律和要求,在實踐中為職工所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操作習慣和慣例等
非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的事故,或由于當前科學技術條件的限制而發生的難以預料的事故。
本程序中,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5、職責:
5.1總經理/分管安全副總經理
(1)成立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設立應急網絡,應對事故和突發事件;
(2)保證足夠的人力、物力和應急資源且有效投入;
(3)根據國家、地方有關規定向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上報事故;
(4)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組織事故的應急搶險工作。
5.2安全質監部
(1)事故的`歸口管理,建立事故事件的臺賬,對事故事件進行歸檔;
(2)組織對輕微(具體定義見附件6)調查和處理;
(3)如現場需要進行交通管制的,應聯絡交管部門進行交通管制;
(4)發布事故案例,實施事故案例教育。
5.3其他各部門、員工
(1)發現事故立即向本部門主管、安全質監部經理及公司領導報告;
(2)配合事故的調查;
(3)若事故現場有人員傷亡、火災等還應立即撥打119、110、112.
6、詳細描述
6.1基本要求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部門、所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任何部門、所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本規定的調查處理。
6.2事故的分類與報告
6.2.1事故的分類與等級劃分
事故的分類見附件6.
6.2.2事故報告
事故發生部門在事故發生后一方面采取措施進行初期事故控制,防止事態擴大,一方面立即上報部門主管;部門主管了解情況后立即上報安全質監部經理或者公司領導。
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經理在接到事故報告后,除了應立即組織搶救之外,還應立即向市建委園林市政局及嘉興市城市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質量安全部報告(電話快報);1小時內以書面的形式報送至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有關部門(由安全質監部填寫書面事故快報)。如有人員傷亡、特種設備事故其他相關部門。
輕微事故發生單位立即報告安全質監部,安全質監部負責組織對事故調查處理和記錄;若為燃氣事故,還應報告嘉興園林市政局及嘉興市城市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質量安全部。
6.2.3事故狀態報告
(1)安全質監部負責匯總事故事件的狀態報表(見附件3:qr29003《事故統計表》;
(2)客戶服務部每月1號,將上月燃氣用戶事故狀態表報送安全質監部,安全質監部根據事故情況,對公司進行安全績效的考核(見附件3:qr29003《事故統計表》)
3)工程技術部每月1號,將上月工程項目事故狀態表報送安全質監部,安全質監部根據事故情況,對公司進行安全績效的考核(見附件3:qr29003《事故統計表》)。
6.3事故的應急救援
事故發生后,應立即按照不同類別事故的救護程序展開救護活動,必要時啟動《公司應急預案》,具體見附件6.
7、事故調查處理
事故發生后,及時組織事調查小組,收集事故相關材料、證據,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政府部門成立調查小組時,積極配合協助調查小組展開調查。
7.1事故調查
7.1.1成立調查小組
(1)事故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織相關人員成立事故調查小組,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上級部門介入調查的,公司應組織人員配合政府行政部門的調查小組調查處理。
7.1.2事故現場管理
事故發生后,應首先積極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件不得破壞或移動,為搶救傷者需移動有關的物件時,必須做好標志,并進行拍照。
7.1.3事故資料收集
7.1.3.1工傷事故
(1)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
(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職業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
(3)受害人和肇事者受安全教育情況;
(4)出事當天,受害人和肇事者開始工作時間、工作內容;
(5)受害人和肇事者過去的事故記錄(如有);
(6)事故發生前設備、設施、物件等的性能和狀況;
(7)有關設計的技術文件、工作指令和規章制度方面的資料及執行情況;
(8)個人防護設施的情況;
(9)事故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情況。
7.1.3.2設備設施事故
(1)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
(2)設備設施的名稱、價格、型號、使用年限、安全狀況、操作人員;
(3)操作人員開始工作的時間、工作內容;
(4)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情況。
7.1.3.3燃氣事故
(1)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
(2)巡檢、安檢、維護負責人;
(3)用戶基本情況;
(4)如是管線事故,則需要提供管線工程資料及材質。
7.1.4收集證人材料:
及時找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詢問調查,并做好“事故/事件調查詢問筆錄”(見附錄3)。
7.1.5現場拍照
(1)事故現場殘骸細節照片,如有傷亡,也應拍照;
(2)可能被清除或被踐踏的痕跡;
(3)事故現場全貌。
7.1.6事故分析
7.1.6.1目的:
掌握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擬訂改進措施,防止事故重復發生。
7.1.6.2事故分析步驟:
(1)查閱事故調查材料;
(2)按以下七種內容進行分析:
受傷/受損部位;
受傷/受損性質;
起因物/事;
致害物;
受害/受損方式;
不安全狀態;
不安全行為
管理因素。
(3)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4)確定事故的間接原因;
(5)確定事故的責任者。
7.2事故處理
(1)事故的處理必須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處理完畢10天內,《事故調查報告》(見附錄2);
(2)因責任人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勞動紀律,不認真履行工作責任,造成事故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經濟處罰、公司內部行政記過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由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建議,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批準執行;觸犯《安全生產法》、《刑法》、《特種設備安全法》等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7.3糾正/預防措施
安全質監部根據事故調查情況提出預防和改進措施,并撰寫《事故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包含事故調查記錄、事故概況、事故損失清單、事故原因分析、事故結論、糾正、預防措施和相關責任人的處分建議。《事故調查報告》經安全質監部審核,事故調查小組組長批準后,由總經理簽發。
安全質監部負責對糾正/預防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復查,并將整改情況的記錄附于事故記錄進行歸檔。
7.4理賠
對于燃氣事故涉及理陪的項目,由安全質監部處理,管線所、客戶服務部、辦公室等相關部門協助
對于工傷事故參照《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執行。
8、事故的歸檔
(1)由事故調查組負責整理事故的資料檔案,移交安全質監部存檔。
(2)事故處理結案后,應歸檔的事故資料如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表》、《事故調查報告》和《事故詢問筆錄》;
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技術鑒定或試驗報告(如有必要時);
物證、人證材料;
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醫療部門診斷書;
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
有關事故的通報等文件。
9、記錄
事故記錄由安全質監部歸檔,并于第二年年初將資料移交檔案室。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18
一、總則
1、為了準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樂觀實行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損害、急性中毒事故。
3、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需堅持實事求是、敬重科學的原則。
二、事故報告
1、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馬上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2、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馬上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3、企業主管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馬上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量;
(3)事故發生緣由的初步推斷;
(4)事故發生后實行的措施及事故掌握狀況;
(5)事故報告單位。
4、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愛護事故現場,并快速實行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的調查
1、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與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區縣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緣由、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狀況;
(2)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應實行措施的`建議;
(4)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5)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狀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處理
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看法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狀況而不實行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賜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有意延遲不報、有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值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供應有關狀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賜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賜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九十日內結案,特別狀況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19
檢測事故范圍:
1.1不按《檢測報告管理制度》辦理。
1.2因過失造成儀器損壞、樣品損失或丟失。
1.3違章操作引起的安全事故。
1.4審查不嚴,發出的檢驗報告與原始數據不符的錯誤報告,引起異議申訴的成立。
檢測事故性質:
2.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100元以下,無人輕傷。
2.2中等事故:經濟損失在100—1000元或有1人輕微傷。
2.3大事故:經濟損失在1000-5000元或有2人輕微傷或1人輕傷。
2.4重大事故: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或有2人以上輕傷或1人重傷。
檢測事故報告:
3.1檢測事故發生時,當事人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繼續擴大。
3.2檢測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應立即口頭報告給室主任,大事故應急時報告給技術負責人。
3.3重大事故應逐級上報給主管行政部門。
3.4事故責任人應在事故發生后二日內寫出事故經過書面報告并由所在科室簽署意見,逐級上報。
3.5質量保證部門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事故現場分析,確定事故原因及性質。
處理制度:
4.1對違反《檢測事故范圍》第一條的事故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當月再次發生者,扣除當月獎金,一年內連續發生三次以上事故的`責任人視其情節和認錯態度扣除半年或全年獎金。
4.2事故責任人寫出書面報告后,科主任應在一周內簽署其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
4.3質量保證部門于十日內對事故提出處理書面意見并報技術負責人批準執行,同時存檔備查。
4.4處理辦法:依據事故的性質,結合事故責任人的態度及工作表現,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和扣除獎金,經濟賠償(按所內有關規章制度執行),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特殊情況:
5.1檢測中發生停電、停水原因時,檢測人員要切斷電源、水源并采取相應保護措施,因不采取措施而造成事故者,則按事故處理。
5.2停電、停水所造成的實驗中斷,應依據該項檢測技術方法的要求規定處理,凡違反或超出要求規定的,須重新取樣進行檢測分析,原檢測作廢。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20
為進一步促進和強化對各類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整改,徹底消除事故隱患,有效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發生,根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隱患的分類
(一)事故隱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質和危害程度,共分三類:
一般性事故隱患。指在一定條件下,有可能導致一般性安全生產事故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指隨時有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隱患。
特別重大事故隱患。指隨時能夠造成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較明顯,已經危及國家及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隱患。
(二)事故隱患按照其發現途徑和方式,共分三類:
一是檢查過程中的事故隱患。
二是各區域部門上報的事故隱患。
三是顧客、消費者舉報的事故隱患。
二、事故隱患的'處理方式
(一)一般性事故隱患。應要求有關區域部門限期排除。
(二)重大事故隱患。應做出暫時局部、全部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并立即上報上級政府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具體要求,進行限期整改。
(三)特別重大事故隱患。應立即做出停產停業,立即上報上級政府主管部門,并及時進行人員疏散、加強安全警戒等相應措施,進行徹底整改。
三、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改和上報
按照工作分工,各部門對分管領域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改和上報實行排查整改和上報責任制。
(一)各部門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應及時進行查實,并登記造冊,上報上級政府主管部門。
(二)各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要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事故隱患,尤其要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和監管。
(三)各部門對重大事故隱患和特別重大事故隱患或2時難以解決的隱患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登記造冊,逐級上報,進行徹底整改。
(四)各部門要建立事故隱患登記制度,將檢查發現的各類事故隱患的具體情況、應對措施、監管責任人、整改結果、復查時間等一一進行詳細記錄。
四、排查的重點
(一)加強對機器設備的檢修、維護,及時排除安全隱患,確保設備性能可靠,安全運行。
(二)所有電氣設備,應做防潮處理,保持良好絕緣,開關、閘刀、保險器應裝在安全位置。
(三)經營期間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四)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設有明顯的消防疏散標志、應急照明設備;
(五)是否配置相應的消防器材,工作人員是否熟悉放置地點和使用方法;
(六)電源插座是否靠近易燃物品;
(七)在營業結束時,要確定專人負責查驗水、電、氣等安全情況,關閉所有電源、鎖好門窗后方可離開。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21
一、總則
1、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3、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二、事故報告
1、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2、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3、企業主管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該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4、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的.調查
1、輕重、重傷事故,有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公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區縣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2)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發生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4)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5)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處理
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與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與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九十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22
1、礦級每月要組織安全科等有關科室,對全礦每個生產系統、重點部位進行一次全面的事故隱患排查,特殊時期隨時排查。
2、區(隊)車間每旬對本轄區進行隱患排查。
3、當班安全員每日對所轄區進行隱患排查。
4、班組長(兼職安全員)及單獨作業的重點崗位(尾礦工、維修工、電工、配電室等)每班對本班的重點部位和生產輔助環節進行不少于三次的隱患排查。(班前、班中、班后)。
5、各級、各崗位查處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消除,嚴防事故隱患擴大,排查中一般隱患當即處理,重大隱患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報礦安全科,和礦安全主管負責人,登記、匯總、并及時報告鄉鎮安監站,縣安監部門。
企業事故隱患排查登記消除制度
1、礦級安全科對本礦車間、采區、各班組及單獨作業的重點崗位和從業人員。每日排查出的各類事故隱患,分別填寫企業重大(一般)隱患治理排查登記表。
2、對排查登記的《企業重大(一般)隱患治理排查登記表》每月匯總,填寫企業隱患排查月報表,上報鄉鎮安監站,縣安監局監察管理股。
3、每季度末將本季度匯總的各類事故隱患匯總填報《企業事故隱患排查季度報表》,上報本鄉鎮安監站,縣安監局監察管理股。
4、礦級確定一名主管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負責人,安全科確定專人負責,認真填寫各類事故隱患治理表格,及時上報鄉鎮安監站和縣安監局監察管理股,并有主管負責人簽字,加蓋企業公章。
5、對企業隱患排查治理的各類報表及相關材料,認真整理,建立健全檔案,以備審查。
6、企業對排查出的`各類事故隱患要及時有效的治理,防止事故隱患擴大,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
7、對排查出的一般隱患,當即處理,對一時難以整改的隱患和重大隱患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和事故救援預案,確定整改期限,整改責任人,督辦整改負責人,落實整改資金責任人。
8、排查出的各類隱患,都必須登記建檔,對已經排除的各類隱患(包括當場排除的),要及時驗收消號,對排除的重大隱患及時報告鄉鎮安監站和縣安監局監督管理股,特殊情況要經縣安監局監督管理股組織驗收,確保排查整改效果。
事故隱患排查責任制度
1、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企業安全主管負責人對本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直接負責。車間、采區、安全科室負責人對本轄區職責范圍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班組長及重點安全崗位工及從業人員,對本崗位職責范圍內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
2、各級負責人、各重點崗位責任人要嚴格按照事故隱患排查制度、規定,認真進行事故隱患排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保證安全生產。
3、對不執行隱患排查制度或發現事故隱患不積極整改、不報告導致發生安全事故,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企業主管安全責任人及礦安全科管理人員,要按照隱患排查登記制度及隱患排查消除報告制度規定,認真及時填寫報送有關部門,并建立健全相關檔案資料,以備存查。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23
1·目的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管理,進一步規范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工作,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時、準確、完整地反映道路運輸安全生產情況,建立科學完善的事故統計分析制度,總結教訓,預防事故。根據國家和行業有關事故統計報告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營運車輛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3·引用文件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4·職責
4·1安技部負責組織事故應急處置程序和要點的制定和實施。
4·2發生行車事故后,駕駛員等從業人員應立即采取措施搶救傷員,同時,迅速向事故發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門、道路運管機構及車輛所屬單位報告。
5·內容及要求
5·1統計類
5·1·1事故等級劃分
按后果嚴重程度,將行車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1)輕微事故
指一次事故造成輕傷1—2人;或現場車、物,損失折款1,000元以下的事故(當事故涉及多方時,包括多方車物損失,下同)。
2)一般事故
指一次事故造成重傷1—2人;或輕傷3人及以上;現場車、物損失折款1,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
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傷3—10人;或現場車、物損失折款30,000元至60,000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
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傷11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及其以上;或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及以上;或車、物損失折款60,000元以上的事故
5·1·2行車事故類別
按發生要素,行車事故分為翻車、墜車、碰撞、刮擦、運行傷害、爆炸、失火等七個類別。
5·1·3事故責任劃分
按責任人過失程度,行車事故劃分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責任等四個等級。
5·2行車事故報告
行車事故報告分為內部事故統計報告和上報事故統計報告。
5·2·1報告界定
1)內部事故統計報告指當車輛發生輕微事故造成人員受傷時,自車輛單位接到事故報告開始,24小時內填報《行車事故報告》上報公司安技部;未造成人員受傷的行車事故須及時填報《行車事故報告》,每起事故一份。各車隊填報《事故(登記)月報表》,于在當月底25日前匯總上報安技部。
2)上報事故統計報告為一般報告和緊急報告兩種
5·2·2一般事故報告范圍
1)一次死亡(失蹤)1—2人;
2)一次重傷3—9人;
3)遇險人數1—4人;
4)無人員傷亡但經濟直接損失50—100萬元以下行車事故或車輛火災事故。
5·2·3一般事故報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報告后4小時內(依基層單位接到報告時計算),按《道路運輸行業行車事故快報》內容填寫后,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5·2·4緊急報告范圍
1)一次死亡(失蹤)3人及以上的事故;
2)一次死亡重傷10人及以上的道路運輸行車事故;
3)涉及外籍人員(包括港、澳、臺)死亡的'道路運輸行車事故;
4)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道路運輸行車事故;
5)事故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已造成較大影響或易引發其他事端的,或其他需及時上報的重要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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