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通用18篇)
隨著個人的素質不斷提高,報告與我們愈發關系密切,其在寫作上有一定的技巧。你還在對寫報告感到一籌莫展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1
為了切實加強和規范重大事項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應機制,進一步嚴肅工作紀律,確保董事長能夠及時準確地掌握公司重大事項信息并妥善處置,特制定本制度,請公司每個人嚴格遵照執行。
一、重大事項包括:
(一)對外事項
1、各有關部門、人員來公司指導工作、洽談業務。
2、需要外出或前往其它部門以及事務辦理情況。
3、新聞部門來人來函采訪。
4、聯絡接待中,人員財物的支配。
5、涉及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內部事項
1、影響生產經營、安全環保和工作秩序有序進行等方面所發生的各類重大事故、失誤、問題、隱患。
2、重大經營決策、技術改造、大宗采購行為。
3、財務收支情況、大宗借貸款項、公司融資及大宗信貸業務。
4、主要工作人員的聘用、任免、待遇、獎懲、辭退等情況。
5、各部門月度分析,即每月28日上報當月工作完成情況分析及下個月工作安排;半年和全年工作總結,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和計劃。
6、省、市、區各部門以及董事長、總經理和其他領導任職的各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發來的信件、通知、邀請函、郵件等。
7、影響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重大事項報告的形式、要求
上述情況發生后,負責人要在第一時間向董事長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無故拖延。
1、重大事項報告的形式分三種:當面報告、電話報告和書面報告。
2、重大事項報告要做到事前有請示,事后有報告,要嚴格按批復意見辦理,事后將辦理情況向董事長進行書面或口頭匯報。
3、重大突發事件、緊急問題,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董事長和各個主管領導。可先用電話口頭報告,然后再補報文字報告,根據事態進展和處理情況,隨時進行續報。
4、屬事前報告的`,報告內容應包括該事項擬發生的時間、內容、申報事由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屬事后報告的,報告內容應報告該事項發生的時間、經過、結果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
三、責任追究
重大事項的直接責任人、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知情人,必須按制度要求及時報告董事長,凡重大事項出現瞞報、遲報、謊報、誤報、漏報或擴大(縮小)事態進行虛報以及設置障礙、阻止知情人上報的,一經查實,將嚴格進行責任追究。
四、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五、附件
《公司重大事項報告表》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2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緊急重大事項的管理工作,確保主管領導及時準確地掌握并妥善處置緊急重大事項,避免工作失誤,特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使人人明確責任,保證安全、和諧、全面地發展。
一、報告內容
1、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重要事項及完成情況;
2、總經理交辦的重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3、下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4、突發性事件、事故、問題;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況;
6、領導干部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情況;
7、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重大事項報告程序和要求
1、xxxxxxx全體員工要執行每項工作報告回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請示,事后又報告,保證領導對工作進展情況做到心中有數;
2、實行逐級報告制度。請示報告要堅持分級負責,逐級報告的原則,凡屬職權范圍的工作,要各負其責,認真落實,凡重大問題本級無權決定的',要逐級報告,不得超越權限;
3、凡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由報告部門或個人用書面或其他形式報告,能事前報告的事宜要事前報告,事前無法報告的,事后應及時報告;
4、重大突發事件或事故應緊急報告,無論什么時間,必須在第一時間(1小時內)報告主管領導,一般事故要及時(4小時內)報告;可先用電話口頭報告,然后再補報文字報告,來不及報送詳細情況的,可先進行初報,然后根據事態進展和處理情況,隨時進行續報;
5、凡領導交辦的事情,都必須堅決執行,認真落實,不打折扣,確實遇到困難應及時報告,不能有抵觸行為;
6、報告事項由受理人審批或請示有關領導后審批。急事及時批復,其它事項三天內批復。特殊情況或按規定需要上報事項由總經理會議研究確定。
三、紀律與監督
1、上級負責人對下級報告的重要事項,屬自身職責范圍的要及時答復或處理,自身難以決斷的,要及時上報,因自身答復不及時或處理不當或應上報而沒上報的,造成后果必須追究當事人責任。
2、報告對象必須及時按要求如實報告,并嚴格按批復意見辦理,辦結后將辦理情況向受理人寫出書面匯報或口頭匯報。未按要求報告或未按批復意見辦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3、對一些影響xxxxxxx全局的突發事件,本部門或當事人無論什么原因,沒有及時上報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必須追究當事人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4、重大事項報告情況,由質檢部負責督辦。并按有關要求,該上報的要及時上報。每半年檢查一次執行情況,并寫出書面報告。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3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信息管理,確保生產經營信息及時、有效,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嚴格重大事項報告管理制度。當出現、發生或即將發生重大事項時,按照本制度規定,負有報告義務的有關單位、部門和人員應及時將有關信息向公司總經理報告。
第三條各部門(車間)負責人為重大事項報告的第一責任人和報告人。
第四條報告人應在本制度規定的第一時間內向公司總經理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并保證提供的相關證明真實、準確,不存在重大隱瞞、虛假陳述或引人重大誤解之處。
第五條公司各部門(車間)出現、發生或即將發生以下情形時,報告人應將有關信息予以報告:
(一)應收賬款或存貨較上年同比增減10%以上;
(二)占主營業務收入10%以上的產品市場價格,與上年同比或與之前3個月相比波動超過5%;
(三)占采購額10%以上的.原材料或占主營業務收入10%以上產品的原材料價格,與上年同比或與之前3個月相比波動超過10%;
(四)單一品種、規格存貨(包括原材料、包裝材料)
積壓時間超過1年且賬面價值超過5萬元;
(五)單一客戶發貨金額超過授信額度50%且超過額達到20萬元(含)以上;
(六)因產品質量事故或發貨失誤等經營行為給公司造成不利影響或損失;
(七)國家安全環保政策及產業部安全環保狀況出現變化;
(八)生產過程中發酵水平、提取收率等指標較正常水平出現10%波動以上;
(九)出現設備非正常停產;
(十)因設備檢修、生產產品品種輪換等原因出現設備正常停產,應提前2周報告;
(十一)產品質量不合格;
(十二)產品檢測工作給生產經營工作造成影響;
(十三)不按照質量管理制度執行操作規程,妨礙產品質量認證工作,有損產品品牌形象;
(十四)重要或核心技術出現泄露;
(十五)重要技術或工藝取得突破;
(十六)項目開發過程中及產業化實施時出現任何異常問題;
(十七)財務出現票據丟失、賬款不符等;
(十八)單項費用發生額超過預算;
(十九)同一個部門一個月內連續兩人提出辭職;
(二十)發生仲裁、法律糾紛事項;
(二十一)被國家行政或司法部門調查;
(二十二)發生安全環保事故;
第六條發生第五條(一)至(四)款事項應在事項發生當月月度終了10日內報告;
(五)至(九)與(十一)至(二十一)款事項應在事件發生后1日內報告;
(二十二)款事項參照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報告。
第七條按照本制度規定負有報告義務的有關人員和部門,除緊急情況外,在報告重大事項時應以書面形式報告。書面報告經報告人簽字后呈報公司總經理。
緊急情況下,各部門(車間)可以不履行簽字程序先行上報。
各部門及下屬車間原則上通過上一級主管上報,但緊急情況下或下屬車間和部門認為必要時,可直接向公司總經理報告。
第八條報告人應持續關注所報告信息的進展情況,已報告的重大事項出現其他進展或變化的應當及時報告事件的進展或變化情況,在第一時間向公司總經理履行持續報告義務。
第九條隱匿或未及時上報相關信息而導致不良影響、造成損失的,相關部門(車間)第一責任人負主要責任。公司領導對主要責任人通報批評,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承擔賠償責任。
不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未按本制度規定向公司總經理報告應報告的事項;
(二)因故意或過失致使報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資料存在隱瞞、虛假陳述或存在引人誤解之處;
(三)拒絕答復公司總經理對相關問題的問詢;
(四)其他不適當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的情形。
第十條本制度由公司制度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4
一、報告范圍
1、重大政治事件。危害國家安全和破壞社會穩定的事件、邪教組織人員滋事等;
2、重大刑事案件。殺人案、縱火爆炸案、盜竊案等;
3、重大責任事件。因管理不善而引發的人員傷亡事故、火災、爆炸等重大事故;
4、重大突發事故。自然災害、疫情、集體中毒、交通事故;
5、本單位作出的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部署以及活動的開展情況;
6、影響社會政治穩定的重大事件和重大治安問題和處置情況;
7、對發生重大治安問題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和責任查究的情況;
8、涉及政策、法律、法規不明確和必須請示的重大問題;
9、對于影響社會穩定的緊急情況或重大問題必須隨時專題報告;
10、其他上級要求報告的情況。
二、報告的方式內容及處理
1、凡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應及時以口頭和書面的方式報告鎮綜治辦及有關領導;
2、發現重大事項的時間和方式、地點和涉及人員、人員傷亡救護的基本情況;
3、重大事項的初步情況,已采取的措施及可能造成的'影響、后果;
4、報告部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5、接到報告后,認真做好記錄、及時協調有關部門予以有效控制和處理,并及時呈報所領導及上級綜治辦等。
三、紀律處分
對隱瞞重大事項不報或報告不及時的對重大事項發生部門負責人實行問責,待查明瞞報原因后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對已知發生重大事項而不調查核實、不處理的,責成有關人員做出書面檢查,并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
2、對發現重大事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建議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5
一、為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我局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干部思想作風建設,提高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自覺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副科級以上干部。
三、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1、凡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私房、買賣私房,參加集資建房,轉讓住房或宅基地的;
2、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員婚喪嫁娶、慶賀生日、喬遷新居等易引起群眾議論的;
3、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員接受國外和港澳人士邀請赴外考察、參觀的;
4、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親戚在自己單位單位安排工作或就業的;
5、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親屬農轉非、招工、錄(聘)干、大中專畢業分配、工作調動的;
6、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親屬勞務輸出、出國、出境、探親、定居、自費留學的;
7、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親屬在本地經商(從事個體經營),從事有償中介活動,買賣股票、用公款學習駕駛技術的`;
8、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親屬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重大民事糾紛的;
9、本人認為其他可能引起群眾議論的事項。
四、報告的重大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后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前請示批準的,應按規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可以事前請示。
五、局黨風廉政建設辦公室負責受理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
六、對于需要答復的請示,受理報告的部門應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根據答復意見辦理。
七、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保密。組織認為應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八、領導干部不按本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由局黨組、紀檢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
九、局黨組、紀檢組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黨風廉政建設辦公室要把領導干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考核干部的一項內容。負責受理領導干部報告的部門每年須將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向局黨組、紀檢組報告一次。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6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紀檢監察機關重大事項報告工作的程序化、規范化和制度化建設,切實提高重大事項報告的質量和效率,確保信息渠道暢通有效、信息報告及時準確,便于領導及時了解有關信息、全面掌握工作動態、深入研究和解決反腐倡廉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促進反腐倡廉建設和領導干部作風建設,維護全市政治穩定、社會和諧,特制定晉城市紀檢監察系統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一、重大事項報告的原則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循“實事求是、及時準確、信息暢通”的原則,進一步加強紀檢監察系統重大事項報告工作,牢牢掌握工作的主動權,切實促進反腐倡廉建設和領導干部作風建設,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為推動全市轉型發展、安全發展、和諧發展提供堅強有力的政治保證。
二、重大事項報告的.范圍
1、本單位(系統)貫徹落實市紀委監察局重要決定和部署的情況;
2、本單位(系統)的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和重點工作情況等;
3、本單位(系統)領導班子成員的重大違紀問題;
4、本地區(系統)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以及對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意見、建議等重大社情民意;
5、本地區(系統)發生的各類緊急和重大突發事件,包括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和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治安案件、災害和傷亡事故等;
6、本地區(系統)發生的各種政治事端,可能引發或已經引發較大影響的非法集會、示威、上訪、游行、阻斷交通等苗頭及行為;
7、因一些敏感事件或因素引發的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其他不穩定因素;
8、網絡披露的涉及本地區(系統)領導干部黨性黨風黨紀方面的問題或群眾反映強烈的輿情信息;
9、本單位、本系統(派出派駐機構、條管單位)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來人檢查指導工作等事宜;
10、其它市紀委監察局要求報告和本單位(系統)認為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
三、重大事項報告的程序及內容
1、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實行重大事項逐級逐項報告制度。
2、市紀委辦公廳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重大事項報告的組織、管理。各縣(市、區)紀委監察局辦公室(廳)、派駐機構(含派出機構)承辦本單位、本系統重大事項報告事宜。
3、重大事項的報告均以書面形式報告,經單位負責人審簽并加蓋公章后上報。重大突發事件或事故要在3小時內報告;情況緊急時,可先用電話報告,然后再補報文字報告。其他應報告的重大事項應在知曉后24小時內報告。
4、重大事項報告要寫明時間、地點、主要人物、事件經過、應急措施、初步原因、聯系人及有效聯系電話。因情況緊急,來不及報送詳細情況的,可先進行初報,然后隨著事態進展和調查處理進展情況,隨時進行續報。
5、各單位重大事項的報告,由辦公廳值班人員負責接收,報辦公廳主任和分管領導閱批后報送紀委監察局主要領導同志。
四、有關要求
1、報告重大事項是一條嚴肅的政治紀律,各縣(市、區)紀委監察局、派駐機構(含派出機構)必須嚴格執行。要以對黨、對國家、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高度重視,加強領導,采取有力措施,嚴肅工作紀律,確保做到重大事項即發即報,防止遲報、漏報、瞞報和誤報。
2、提高重大事項報告的準確性。重大事項報告一定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深入實際,掌握第一手資料,做到事實清楚,信息準確,表達清晰。切不可道聽途說,模棱兩可,帶來判斷失誤,造成工作損失。
3、辦公廳對接收的重大事項報告,要立即登記,迅速報請辦公廳主任和分管領導閱批,并按領導要求及時、安全、保密地做好承辦工作。
4、各單位要將重大事項報告列入責任考核內容,促進紀檢監察干部不斷強化責任意識,增強政治敏銳性。對一些影響全局的突發事件,沒有及時上報而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5、全市紀檢監察系統重大事項報告情況,由市紀委辦公廳不定期進行通報。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7
一、需要報告的事項:
1、上級有關部門來街道檢查指導工作;
2、參加上級召開的有關重要會議情況;
3、有關部門部署或涉及全街道工作;
4、涉及到公共財產變更、轉移、外借和帳號借用的;
5、部門單位接受有關部門贊助或長期借用外單位通訊工具、車輛及其他財物的;
6、部門單位使用的公共設施遭受較大損失或出現交通事故的`;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關案件資料或統計數字的;
8、新聞部門來人來函采訪案件或全街道工作的;
9、涉及機關形象或全街道工作的突出事件;
10、發生泄露機秘文件或綜治保衛出現問題的;
11、其他應報告的重大事項。
二、報告方式:
重大事項發生后,實行逐級呈報制度。直接責任人應當立即將情況向負責人報告;負責人向分管領導報告;分管領導向主要領導報告。情況緊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領導報告(外出時應先報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級報告的同時,直接責任人所在單位對涉及到的有關單位要及時告知。
三、獎勵與處罰:
重大事項的直接責任人、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知情人及時報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響或事態擴大的,由黨委研究決定,視情況給予表彰和獎勵。
重大事項的直接責任人、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知情人有義務及時呈報主要領導,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別情況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和黨紀政紀處分。
1、隱瞞不報的;
2、擴大或縮小事態進行謊報的;
3、有意拖延報告期限的;
4、設置障礙、阻止知情人上報或對期限打擊報復的。
以上問題由主要領導責令有關部門查處,由街道黨工委、辦事處決定處罰。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8
1、學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包括個人違法違紀行為或工作中出現較大失誤需向組織說明的問題,范圍一般為:營建、買賣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聘用配偶、子女親友在本校從事臨時工作的情況;租貸學校公房、借用公款等情況。應在事前書面報告教委政工科,屬不可預見的`應在事后10天內報告教育局政工科。
2、學校重大事項報告:發生師生違法犯罪、侮辱毆打教師、火災、被盜、傷殘、特大交通事故、非正常性死亡、倒房、中毒、學生出走等突發性事件,必須在2小時內向教育局辦公室報告,重特大突發性事件須同時報教育局分管副局長或局長。
3、基建、借款、承包等事項報告:學校5萬元以上基建工程項目,1萬元以上大型設備購置以及萬元以上資金的出借;學校商店、食堂等承包,應事前書面報告教育局計財科。凡需公開招標和統一采購的項目均要按有關程序辦理。
4、組織學生外出春、秋游,社會實踐等活動,事前應書面報告教育局普教科,原則上要“就近、徒步”,確需車輛、船只等交通工具安有關規定執行。
5、學校停課(或調休)一天以上,校長(書記)外出兩天以上和組織教師集體出縣外出活動,需事前書面報告教育局。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9
為保證北京和風社工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全體工作人員正確處理重大事項,樹立危患意識,特制訂《北京和風社工事務所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內容如下:
第一章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一條上級有關部門來機構檢查指導工作;
第二條參加上級召開的重要會議情況;
第三條涉及到公共財產變更、轉移、外借和帳號借用的;
第四條涉及機構形象或工作的突出事件;
第五條發生泄露機秘文件或綜治保衛出現問題的;
第六條“事務所”接受有關單位、部門或個人贊助的;
第七條“事務所”使用的公共設施遭受較大損失的;
第八條“事務所”工作人員出現人身安全情況的;
第九條其他應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二章報告方式
第一條重大事項發生后,實行逐級呈報制度。直接責任人應當立即將情況向部門負責人報告;部門負責人向事務所主任報告;事務所主任向理事會報告。情況緊急的,可直接向事務所主任報告(外出時應先報告主持工作的)。
第二條在逐級報告的'同時,事務所主任對涉及到的有關單位要及時告知。
第三章獎勵與處罰
第一條重大事項的直接責任人、部門主管、事務所主任、知情人及時報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響或事態擴大的,由理事會研究決定,視情況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二條重大事項的直接責任人、部門主管、事務所主任、知情人有義務及時呈報上級領導。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別情況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和紀律處分:
(1)隱瞞不報的;
(2)擴大或縮小事態進行謊報的;
(3)有意拖延報告期限的;
(4)設置障礙、阻止知情人上報或對期限打擊報復的。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10
1.目的
為切實加強對重大事項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應機制,及時掌握重大事項信息,嚴肅工作紀律,制定本制度。
2.釋義
本規定所稱重大事項包括:
2.1各部門、分公司在安全保衛、安全生產、消防安全、車輛安全、存儲安全、群體安全以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訪穩定、影響生產經營和辦公秩序有序進行等方面工作所發生的各類事故、問題。
2.2政府部門及其他單位組織召開的、需要公司高管參加的各類會議。
2.3緊急和突發事件,包括非法集會、游行、示威、聚眾圍堵、請愿罷工、疫情、自然災害、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
2.4政府及相關部門主要領導到我司參加的檢查、指導、視察、調研等活動。
2.5獲上級部門和相關部門表彰獎勵和通報批評、處罰等情況。
2.6新聞單位進行的重要新聞采訪。
2.7其他需要報告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
3.重大事項報告
3.1重大事項報告的`形式分:當面報告、電話報告和書面報告三種。
發生重大事項各部門、分公司應在第一時間內口頭向行政部報告,由行政部直接向主管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報告,并在24小時內向行政部遞交書面報告;分公司應同時向主管部門生產本部或銷售本部報告;節假日期間重大事項向行政部經理報告。
書面報告內容:負面重大事項信息要報告清楚時間、地點、事件主要人物、事件經過、應急措施、初步原因、聯系人及有效聯系電話;正面重大事項信息要報告清楚時間、地點、主要人物、主要內容。
3.2行政部要建立重大事項發生、進展、處理結果情況的通報制度。
3.3發生員工工傷事故的應同時向人事部報告。
4.責任追究
凡重大事項出現瞞報、遲報、謊報、誤報、少報、漏報或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告的,一經查實,將嚴格按公司就業規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5.本規定于20xx年xx月xx日經總經理批準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行政部。
6.附件
《公司重大事項報告表》。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11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市、##市關于推進“六權治本”相關工作的要求,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等有關規定以及市委市政府有關要求,結合##實際,就鄉黨委實施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以下簡稱“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項的內容和范圍
(一)重大事項決策的內容和范圍
1、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和省、市、市委重要文件、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和需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2、基層黨建工作、黨風廉政工作、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重大問題;
3、本鄉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總計計劃和工作目標的確定,年度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動安排,以及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涉及面較廣的重要事項;
4、本鄉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調整和廢止,推行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項;
5、招商引資級項目的建設和管理,社會民生事業和社會保
障等方面重要事項。
(二)重要干部任免的內容和范圍
1、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鄉機關中層以上干部、下屬站所領導班子成員的考核、選拔、任免、推薦、調動和獎懲;
2、副科級以上后備干部的推薦、選拔和使用初步意見;
3、推薦申報市級以上綜合類先進個人或先進集體。
(三)重要項目安排的內容和范圍
1、各類重大工程(集鎮建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綜合開發、農村民生等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重大項目前期準備事項及實施過程中需要協調、監管事項;
2、重大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更及超概算(預算)調整(50萬元及以上);
3、重大投資項目安排,包括以財政性資金或融資投資的`重大項目,重大活動項目安排,包括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和節慶活動;
4、大宗物資、設備采購,工程項目招投標及各類固定資產處置,辦公設備購置;
5、涉及村級經濟發展的重要社會民生項目的安排、督促檢查、驗收等。
(四)大額度資金使用的內容和范圍
1、鄉財政預算、決算的編制原則、制訂調整和大額度資金使用原則;
2、各類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管理、監督;
3、站所固定資產、工程款的資金安排、使用與管理;
4、單項萬元以上的站所非生產性支出資金使用等。
5、其他應由集體決策的大額度資金使用(50萬元以上)。
二、決策原則
(一)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凡屬職責范圍內的“三重一大”事項,都應集體討論決定,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決定得到正確貫徹和執行。
(二)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領導班子成員尤其是主要領導應正確處理民主與集中的關系,充分發揮集體領導作用,實行班子分工負責制,確保權力正確行使。
(三)堅持科學、民主、依紀依法、集體決策的原則。要注重調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觀規律,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自覺接受各方面的監督,要切實在憲法、法律和黨內法規范圍內開展決策活動,確保決策貼近實際,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規律。
三、議事規則
(一)堅持規劃先行。“三重一大”問題集體決策要有計劃、有步驟的進行。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需作出臨時處置外,不得在會上討論臨時動議議題。
(二)深入開展調研。決策前要根據工作計劃,做好調研、論證、相關法律咨詢和必要的事前審計。
(三)推行末位表態。要始終堅持民主集中原則,在決策時要堅持“一把手”末位表態制度,如遇大事,班子成員要集體討論,并廣泛聽取大家意見,少數服從多數。
(四)擴大黨內民主。要積極探索重大事項票決制度,推行功勛書記列席鄉黨委會議制度,不斷擴大黨內民主。
(五)實施痕跡化管理制度。“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情況,包括決策參與人、決策事項、決策過程、決策結論、會議主持人、記錄人等,要以會議記錄、決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資料,并存檔備查,別是要詳細記錄不同意見。
四、主要程序
(一)會前準備階段
1、會議議題由鄉黨委書記、鄉長根據班子成員、鄉直屬站所領導班子或鄉機關職能部門的提議或因工作需要,在征求相關分管領導意見后提出,與班子其它成員進行溝通。
2、會議準備由分管領導組織有關辦公室(站所)準備相關材料,包括方案和論證材料。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分管領導應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決策評估,提出可供決策的意見或報告。
3、選拔任用干部,要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條例》的相關規定,在民主推薦、考察的基礎上,經鄉黨委書記與相關分管領導共同醞釀,并在一定范圍內征求意見后向黨委會提名,為黨委會決定干部任免做準備。
(二)會中決策階段
1、會議決策時,由鄉黨委書記、鄉長主持。黨政班子成員應對決策議題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因故未到會的班子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
2、討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項時,到會人數必須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并采用票決制表決人數超過1/2以上同意的議案方可通過。
3、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時,除在緊急情況下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后再作決策。
4、如遇工作需要,相關職能部門和鄉紀委、相關的包村干部、村“兩委”主干可列席會議。
(三)會后執行階段
1、鄉“三重一大”事項經集體決策后,由鄉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
2、領導班子成員個人對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堅決無條件的執行。同時,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意見。
3、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因情況發生變化需對決策進行重大調整或變更的,經鄉黨委會重新作出決策;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需作出臨時處置的,必須向鄉主要領導報告,事后及時向鄉黨委會報告并負責;未完成事項如需鄉黨委會重新作出決策的,經再次決策后,按新決策執行。
五、監督檢查
班子成員應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向領導班子報告“三重一大”事項的執行情況,并將落實情況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充分掌握xx金融業有關重大事項情況,切實履行人民銀行維護區域金融穩定職責,不斷提升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工作水平,推動xx金融業持續平穩健康發展,根據《江西省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試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金融業重大事項,是指金融機構發生的機構變更重大事件、業務經營重大事件、金融突發事件、各類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規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在xx設立的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等金融機構。
第四條xx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遵循及時性、真實性和屬地管理的原則。
及時性原則。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事項,應當按本制度規定的時限和途徑及時報告。
真實性原則。金融機構報告的重大事項,應當按本制度規定的內容和要求報告,并確保報告事項的真實準確。
屬地管理原則。xx內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報告。縣(市)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報告,并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報告。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設立金融服務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構成以及職責另行規定。
各金融機構應將重大事項報告工作具體落實到相關職能部門,并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具體人員名單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章報告內容
第六條機構變更重大事項:(一)機構名稱或者地址變更;(二)機構性質變更;
(三)正、副董事長或者正、副行長(總經理)變更;(四)總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權變更;(五)總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對外投資;(六)重大重組改制活動;(七)新設立或者撤并分支機構;
(八)可能對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機構變更重大事項。
第七條業務經營重大事項:
(一)金融機構重大規章及政策措施變動情況;
(二)金融創新和開展新的高風險金融業務情況,主要指:
新開辦資金信貸產品、保函、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創新業務;
(三)xx內企業上市輔導情況以及企業上市情況;(四)發生重大經營損失,包括經營損失人民幣100萬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幣以上的、責任事故損失人民幣50萬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幣以上的;
(五)因管理層重大工作失誤、失(瀆)職行為或者內控管理不嚴,新發生或者新發現的違規經營、違規擔保、違規拆借情況;
(六)經營安全狀況,包括資本充足性指標、資產質量指標、流動性指標、盈利能力指標等異常變動情況;
(七)本系統內機構(含境外母公司)出現危機,可能嚴重影響自身在xx正常營業的情況;
(八)開展針對防范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其它系統性風險的壓力測試結果;
(九)違反個人金融信息保護工作規定的事件;
(十)可能對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業務經營活動。
第八條金融突發事件:(一)發生擠提事件,包括:
1.銀行業存款非正常大幅下降,頭寸不能滿足客戶正常要求;
2.證券業客戶保證金非正常大規模提取,頭寸不能滿足客戶兌付要求;
3.保險業被保險人非正常大規模退保理賠,或者出現非正常保單引發重大糾紛;
4.可能對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金融擠提事件。
(二)高級管理人員突然集體辭職、失蹤、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間發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事件;
(三)由于違規經營、高管辭職等原因被新聞媒體進行負面報道,可能對機構穩健經營帶來威脅的事件;
(四)客戶(群眾)到金融機構集體上訪、示威、請愿、靜坐或者采取其他過激行為甚至沖擊圍攻事件;
(五)業務系統、網絡系統發生故障,在4小時內難以恢復而影響對外營業的情況;
(六)因風災、水災、火災、地震等自然災害,對金融機構的業務系統、賬冊、重要空白憑證、財產、人員等造成損害或者傷害的,以及保險業機構因此而造成承保財產賠付人民幣500萬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幣以上、或者人身傷亡賠付人民幣250萬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幣以上的。
第九條各類金融案件:
(一)金融機構發生的經濟案件(貪污、賄賂、挪用、侵占等)及資金風險案件;
(二)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案件;
(三)發生詐騙、盜竊、搶劫、涉槍、竊(泄)密、計算機網絡犯罪等案件;
(四)可能對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金融案件。
第十條其他報告事項,包括:
(一)金融機構上級行(部、公司)主要負責人及總行(部、公司)領導到xx視察工作;
(二)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因學習、培訓等離開崗位10日以上的;
(三)業務系統、網絡系統升級改造需暫停營業或者調整營業時間的情況;
(四)金融機構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門和監管部門行文報告的有關重大事項。
第三章報告途徑和要求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生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按照《xx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一覽表》(附件1)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報告。
第十二條報告途徑。金融機構應區分報告事項內容,按照《xx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一覽表》的規定分別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辦公室和貨幣信貸管理科進行報告。
第十三條報告時限。實行事前報告、實時報告與定期報告相結合的辦法。總體要求:
(一)機構變更重大事項、業務經營重大事項中的重大規章及政策措施變動、金融創新和開展新的高風險金融業務情況等,應當在事前報告總體規劃(方案),季度后10日內報告規劃(方案)落實情況;
(二)業務經營重大事項中的重大經營虧損、違規經營、企業上市及輔導、主要經營指標異常變動、系統內機構(含境外母公司)出現危機情況以及開展風險壓力測試結果等,應當在季度后10日內報告;
(三)金融突發事件、各類金融案件,應當立即(最遲不超過2個小時)報告,事后還應當及時報告事件進展動態;其他臨時有關事項,也應當及時報告。
第十四條報告方式。金融機構報告重大事項應當以《重大事項報告書》(附件2)形式進行報送。緊急情況應當在第一時間內電話報告,并應當在知曉事件發生后10小時內通過傳真、郵件、專人送達等形式補報書面材料。
第十五條報告要素。
(一)機構變更重大事項:變更目的及意義、變更內容、變更依據、變更過程中發生的重大問題、擬(已)采取的方案或者措施等。
(二)機構經營重大事項:重大政策與決策調整的目的、依據、內容、出臺的時間、實施效應及其對金融和社會穩定的影響;金融創新業務(產品)的名稱、內容、風險控制、業務發展及社會影響等情況;開展上市企業輔導情況以及上市企業基本情況、經營情況、主要財務指標;業務系統、網絡系統推廣運行及升級改造的'時間、內容、范圍、風險防范和維護金融穩定的措施;金融機構違規經營、管理漏洞以及管理層重大工作失誤、失(瀆)職行為的主要表現、可預見風險以及擬(已)采取的措施;經營期間資本充足率、備付金率、流動性比率、資產利潤率、利息回收率、存貸比例、中長期貸款比例、不良貸款率、最大十戶貸款比例等指標異常變動的情況,可能產生的風險和后果,擬(已)采取的措施等。
(三)金融突發事件:發生突發事件的金融機構名稱、地點、時間;突發事件的原因、性質、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突發事件的發展趨勢、可能或者已經造成的損失;對突發事件擬(已)采取的應對措施及其效果等情況。
(四)各類金融案件:案件的“五何要素”(何時、何地、何人、何事、何因)、案發經過、可能或者已經造成的損失、有關方面擬(已)采取的措施;涉案人員的基本情況,涉案資金追收情況及風險預測,案件發生機構已(擬)采取的措施和效果等詳細情況。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在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門和監管部門行文報告有關重大事項時,應當同時抄報當地人民銀行。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上級行(部、公司)主要負責人及總行(部、公司)領導到xx視察工作,相關金融機構應當事前報告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對屬于涉密事項的報告,應當注明保密級別,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xx轄內人民銀行各縣(市)支行應當按照本制度的相關要求并依照《xx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一覽表》相關內容,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報告其轄內金融業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接到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后,應當視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和上級部門匯報。必要時報請有關部門啟動《xx金融機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者《xx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事項未按本制度有關要求及時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真實,致使風險處理延誤或者處理不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社會影響的,人民銀行依照有關法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xx轄內各級人民銀行有關職能部門和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重大事項管理職責,做到依法行政、依規管理、及時處理、保守秘密。因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不作為或者亂作為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按相關管理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向國家外匯管理局xx中心支局報告的重大事項按外匯管理現行制度規定執行,其中涉及本制度第二章規定的報告內容應當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報備。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xx年3月1日起試行。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13
第一條為規范和監督重大事項集體決策行為,提高重大事項集體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校重大事項集體決策,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重大事項集體決策,應當堅持科學性、民主性、公開性和效率性。
第四條校長室負責重大事項集體決策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五條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實行集體決策:
(一)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和縣教育局工作的計劃和措施;
(二)全局工作的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
(三)重要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實施;
(四)干部人事管理權限范圍內人員的任免和獎懲;
(五)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六)一次性投入、額度較大的設備采購;
(七)重大事件和緊急情況的研究處理;
(八)涉及到辦學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的`實施方案;
(九)向上級主管部門提交的重要請示和報告;
(十)其它對學校發展有深遠影響或人民群眾密切關注的需要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重大事項集體決策,應當采取總支委員會或者班子成員辦公會形式研究決定。
第七條重大事項集體決策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咨詢論證。有關部門對重大事項要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決策目標和方案,并報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提請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決定是否上會;
(二)會前通報。學校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決定上會后,由學校辦公室負責通報其他領導班子成員;
(三)提前通知。學校辦公室應當提前2個工作日將會議通知(含議題及有關材料)書面送達領導班子成員;
(四)充分討論。會議由班子主要負責人主持,并安排足夠的時間對議題進行充分討論。因故未能到會的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在會上表達;
(五)事項表決。會議由主持人視討論情況決定是否進入表決程序,表決可采取口頭、舉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六)作出決策。對由總支委員會決定的事項,實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對由班子成員辦公會決定的事項,經充分討論后,由校長做出決定;
(七)形成紀要。學校辦公室負責形成“重大事項決策會議紀要”,并獨立編號。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應當在會議紀要中單獨列明。
第八條學校總支委員會議和班子成員辦公會議記錄由學校辦公室負責整理,需要印發的,報黨總支書記或者校長審定簽發。
第九條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做出后,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決策的要求及時組織實施,并將決策實施過程中的社會效果等信息及時反饋給學校辦公室,由學校辦公室整理后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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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緊急重大事項的管理工作,確保主管領導及時準確地掌握并妥善處置緊急重大事項,避免工作失誤,特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使人人明確職責,保證安全、和諧、全面地發展。
一、報告資料
1、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重要事項及完成狀況;
2、總經理交辦的重要工作任務完成狀況;
3、下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4、突發性事件、事故、問題;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狀況;
6、領導干部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狀況;
7、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重大事項報告程序和要求
1、xx全體員工要執行每項工作報告回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請示,事后又報告,保證領導對工作進展狀況做到心中有數;
2、實行逐級報告制度。請示報告要堅持分級負責,逐級報告的原則,凡屬職權范圍的工作,要各負其責,認真落實,凡重大問題本級無權決定的,要逐級報告,不得超越權限;
3、凡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由報告部門或個人用書面或其他形式報告,能事前報告的事宜要事前報告,事前無法報告的,事后應及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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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對加強各協會開展活動的協調和服務,結合文聯實際工作,特制定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一、重大事項定義范圍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項是由各協會組織開展的參加人數較多、具有較大影響力的集會或群眾性活動,比如:跨縣市區、跨協會、有上級協會參加的活動;同市外、省外、國外的聯辦聯展活動;有市級及以上領導出席的或參加人數100人以上的廣場文藝、大型展覽、展演活動等。
二、活動申報要求
1、各協會舉辦活動前,應向文聯提交并提出申請,若有要求文聯協助解決具體問題的,需提前兩周申報。
2、申請中應當說明活動的目的、方式、人數、時間、地點、負責人的姓名、職責和聯系方式等,特邀參加的,應注明特邀人員的基本狀況。
3、文聯在接到舉辦活動的`申請后,應盡快作出回復。
4、活動的主辦協會取消活動的,應及時告知文聯,并及時通知預定的參加者。
三、舉辦活動的組織原則
1、各協會組織重大活動務必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文聯或他人的利益。
2、根據“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凡重大活動各協會應制定活動相關的,活動的主辦協會及其負責人對活動全過程及人員安全負全面職責。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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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我校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學校領導干部思想作風建設,參照《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和《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一、報告對象
詩山中心小學中層干部,各小學校長、教導主任等行政領導干部。
二、報告內容
(一)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裝修、轉讓私房(含經商鋪面)或宅基地以及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干部配偶、子女私人辦學情況,組織或參加有償家教、有償托管、有償補課等的情況,從事教學用書、教學用品、教輔資料、學習用具等的經營情況。
(三)干部配偶、子女承包經營或參與承包經營我縣學校內及學校周邊的學生食堂、飲食店、商店等的情況。
(四)干部配偶、子女參與我縣教育系統大宗物品采購、基建工程項目等的投標、建設情況。
(五)干部配偶、子女受聘為我縣學校臨時工的情況。
(六)干部本人婚姻狀況變化的情況。
(七)干部生育二胎及收養子女的情況。
(八)干部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員婚喪嫁娶、慶賀生日、喬遷新居等事宜的操辦情況。
(九)干部本人因公因私外出較長時間情況(一周及以上)、出國(境)情況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包括本人接受國際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及個人邀請,參加在國內外舉辦的學術交流和其他活動,以及被授予榮譽獎勵等的情況。
(十)干部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以及參與高消費娛樂活動的情況。
(十一)干部本人正常收入之外的大額收入(1萬元及以上或價值1萬元及以上的物品)情況。
(十二)干部本人、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情況。
(十三)干部本人、配偶、子女認為需要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三、報告程序
(一)報告內容所列事項分為事前報告類和事后報告類。其中,第一、二、三、四、五、八、九項屬于事前報告類,第六、七、十、十一、十二項屬于事后報告類,第十三項由報告人根據相關規定和該事項的實際情況來確定作事前報告或事后報告。
(二)事前報告類所列事項,應由報告人提前5天報告;事后報告類所列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后10天內報告。報告人應如實填寫《詩山中心小學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表》(并附必要的說明材料),由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后,向詩山中心小學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報告的,應在事后一個月內及時補報,并書面說明原因。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也可事前請示。
(三)對于需要答復的請示,詩山中心小學應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按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四)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以保密。組織認為應予以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開。
四、紀律要求
本制度所列報告對象要增強組織紀律觀念,以嚴肅認真的'態度,做好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工作,嚴格按照報告的內容和程序進行報告。參照中央紀委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凡個人該申報不申報的,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或弄虛作假、報告失實的,視其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和通報批評等處理。對違反有關規定,構成違紀的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同時,把執行情況列為干部考核、評優和晉級的一項重要內容,并記入個人廉政檔案。
五、相關說明
(一)本制度由詩山中心小學負責解釋。
(二)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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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行政行為,增強重大行政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和透明度,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及省、市、區相關規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進行社會公示及聽證的重大決策事項包括:
(一)街道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重大舉措及中長期規劃;
(二)土地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生態環保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
(三)政府投資建設的基礎設施、公益事業有關情況,重大工程項目招投標情況;
(四)救災、救濟、優撫款物的發放、使用情況,各項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五)征地拆遷補償政策的執行情況;
(六)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等;
(七)有必要進行社會公示和聽證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重大決策事項的公示、聽證應當遵循公正、透明、真實和效率的原則。
第四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公示,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作出的'重大決策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擬作出的重大決策事項的可行性說明;
(三)擬作出的重大決策事項的有關統計數據、調查分析資料;
(四)擬作出的重大決策事項的論證經過,即聽取意見的范圍、人數,尤其是利害關系人、專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見;
(五)擬作出的重大決策事項的法律分析意見書;
(六)擬作出的重大決策事項的利害關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饋信息的渠道;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內容。
第五條公示前應當進行重要事項公示內容保密審查,對重要事項公示內容不能確定是否為保密的,應當提交區政府保密部門進行審查;聽證舉行前應當將聽證事項提交區政府保密部門、法制部門進行審查。
第六條公示的時間一般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第七條擬作出的重大決策事項應通過新聞媒體、網絡、呈貢區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公示。
第八條公示中收集的信息,應如實、全面、及時形成公示報告。公示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況;
(二)收集的主要意見、建議及理由;
(三)對主要意見、建議的處理意見。
第九條擬作出的重大決策事項需要聽證的,應在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向社會公告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參加方式和人數等。
第十條舉行聽證會,設聽證主持人,組織實施聽證會。根據聽證事項的性質、復雜程度及影響范圍,確定聽證代表的范圍、條件、數量,并將名單向社會公布。聽證會舉行10日前,應當告知聽證代表擬做出行政決策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確保聽證參加人對有關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平等、充分的質證和辯論。聽證會后,應如實、全面、及時形成聽證報告。
第十一條公示、聽證報告應當作為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公示、聽證報告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要吸收采納,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要以書面形式告知聽證代表,并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對應當公示、聽證而沒有公示、聽證的重大決策事項,不得提交街道決策機構討論。
第十四條街道黨政綜合辦公室負責重大決策事項公示、聽證的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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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對象
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
二、受理范圍
赴省進京非正常上訪和集體上訪案件,久拖未決的信訪案件,上級領導機關及領導同志批示的重要信訪案件,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和人案、人事、人戶分離等“三跨三分離”信訪案件,群眾來信來訪中反映的疑難復雜及可能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危及社會穩定的信訪事項,其他需要領導干部親自包案處理的信訪事項。
三、辦理程序
(一)確定包案。收到上級交辦或本級確認應由領導包案處理的信訪事項或案件后,需于5個工作日內確定包案領導。
(二)建立臺賬。對于確定領導包案的信訪事項或案件,應于3個工作日內,明確責任單位、協助單位和具體承辦人,并填寫《領導干部包案處理信訪事項臺賬》。
(三)約談上訪人。包案領導受理案件后,應于5日內約談信訪人,聽取信訪人的訴求,進行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告知其反映的問題已被受理,要求其不要赴省進京非正常上訪、集體上訪或越級上訪。約談情況記入《包案領導約談上訪人記錄》,請信訪人簽字認可,并互留聯系方式以便溝通。《包案領導約談上訪人記錄》收入案件卷宗。
(四)核查事實。包案領導、責任單位應適時召開雙方當事人以及有關人員參加的案件核查會議,并可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知情群眾等參與,通過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雙方舉證質證、調閱案卷、實地調查取證等形式,搞清楚案件的來龍去脈,認定涉及的事實,形成核查意見,為信訪案件的最終解決提供依據。核查情況寫入《領導干部包案處理信訪案件核查會議記錄》,所有與會人員簽字確認后,收入案件卷宗。
(五)案件調解。在信訪案件事實核查清楚的`基礎上,包案領導應充分發揮各方面的積極因素,做好協調、調解工作,著力解決問題、化解矛盾,盡可能做到案結事了。信訪案件調解成功,應制作調解協議書或息訴罷訪協議書,當事雙方以及見證人簽字后生效,調解協議書或息訴罷訪協議書原件收入案件卷宗;信訪案件調解不成功,包案領導應引導信訪案件進入復查復核程序。
(六)復查復核。按照《信訪條例》有關要求,對應當由本級處理、復查、復核的信訪事項,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采取案件會審、協同查辦、公開聽證、重新確定辦案人員等多種辦法,認真進行處理、復查、復核;應當由上級復查復核的,引導上訪人進入上級機關復查復核程序。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完畢后,經參與處理人員多數同意,慎重形成結案報告,同時將不同意見記錄在案。處理結果必須公開與信訪人見面,由信訪人簽署具體意見,確保處理過程公開、公平、公正。
(七)結案報告。信訪案件經過領導包案處理后,一般應當于60日內辦結完畢,形成結案報告。報請上級復查復核的時間另計。
1、經過領導包案處理后息訴罷訪的案件,結案報告應當包含《包案領導約談上訪人記錄》、《領導干部包案處理信訪案件核查會議記錄》、《領導干部包案處理信訪案件處理意見》、《調解協議書》或《息訴罷訪協議書》,包案領導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結案。
2、經過領導包案處理后仍未能息訴罷訪的案件,結案報告應當包含《包案領導約談上訪人記錄》、《領導干部包案處理信訪案件核查會議記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信訪事項復查意見》、《信訪事項復核意見》、《領導干部包案處理信訪案件最終處理意見》。
《領導干部包案處理信訪案件最終處理意見》應詳細記載信訪人的基本情況及訴求;案件的包案領導、責任單位、承辦人、參與辦案人員的情況;包案領導約見信訪人的情況;案件核查情況;案件辦理采取的形式及結果;案件癥結和分歧的焦點,責任單位開展的各項工作及效果,信訪人的觀點和態度,社會反映效果等;三級終結意見結論,上訪人是否接受;擬采取的教育穩控措施等。
對通過領導包案處理后仍不能息訴罷訪的人員,包案領導要做好耐心細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并采取必要的教育穩控手段,防止矛盾激化和發生其他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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