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優)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1
一、報告范圍
1、重大政治事件。危害國家安全和破壞社會穩定的事件、邪教組織人員滋事等;
2、重大刑事案件。殺人案、縱火爆炸案、盜竊案等;
3、重大責任事件。因管理不善而引發的人員傷亡事故、火災、爆炸等重大事故;
4、重大突發事故。自然災害、疫情、集體中毒、交通事故;
5、本單位作出的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部署以及活動的開展情況;
6、影響社會政治穩定的.重大事件和重大治安問題和處置情況;
7、對發生重大治安問題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和責任查究的情況;
8、涉及政策、法律、法規不明確和必須請示的重大問題;
9、對于影響社會穩定的緊急情況或重大問題必須隨時專題報告;
10、其他上級要求報告的情況。
二、報告的方式內容及處理
1、凡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應及時以口頭和書面的方式報告鎮綜治辦及有關領導;
2、發現重大事項的時間和方式、地點和涉及人員、人員傷亡救護的基本情況;
3、重大事項的初步情況,已采取的措施及可能造成的影響、后果;
4、報告部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5、接到報告后,認真做好記錄、及時協調有關部門予以有效控制和處理,并及時呈報所領導及上級綜治辦等。
三、紀律處分
對隱瞞重大事項不報或報告不及時的對重大事項發生部門負責人實行問責,待查明瞞報原因后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對已知發生重大事項而不調查核實、不處理的,責成有關人員做出書面檢查,并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
2、對發現重大事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建議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2
州泰實驗中學學校重大事項決策制度
為了貫徹“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要求,規范學校重大事項決策行為,充分體現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項的范圍
(一)重大決策:
1.上級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及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2.學校章程、學校發展規劃、年度與學期工作計劃;
3.校內機構的增設和撤并、重大改革措施及規章制度;
4.師資隊伍的培訓、進修方案或制度;
5.教職工福利費的使用方案和使用情況;
6.教職工年度考核情況;
7.教職工職稱評定;
8.評優、評先工作;
9.分配方案的制訂或調整;
10.人事安排;
11.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報告;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層干部的選拔和任免;
2.教研組長、年級組長和班主任的選拔與任免;
(三)重大項目安排:
1.年度基建、維修項目的立項;
2.年度設施設備的采購和更新;
(四)大額度資金使用:
1.1000元以上單件物品的采購;
2.10000元以上基建和維修項目;
3.1000元以上招待費的使用;
二、重大事項的決策形式
(一)學校重大事項的決策形式為校務會議,實行校長負責制,堅持黨組織參與重大問題的決策,采用集體議事,并以會議決定形式體現集體意志,不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形式代替集體議事和會議決定。
(二)決定學校重大事項的校務會議,須有法定參會人員的半數以上到會方可舉行。
三、重大事項的決策程序
(一)事先個別醞釀
做到:(1)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必須在學校領導成員之間先進行個別醞釀,充分交換意見,提出解決學校重大問題的初步意見。
(2)領導成員分別進一步聽取黨內外群眾的意見,加強調查研究,為充分討論作準備。
(二)會前調查研究
重大問題決策在聽取意見時實行先黨內后黨外,先行政后群眾的原則,做到:
(1)組織黨員在支部會議上討論充分發表意見。
(2)在行政會議上進行討論充分聽取中層行政班子成員的`意見。
(3)在充分討論的民主基礎上學校領導進行研究,統一思想,形成主導性意見,提交校務會議。
(三)會上充分討論
在充分聽取了意見并形成主導性意見之后,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做到:
(1)召開校務會議討論,經集體討論后,校長負責,最終作出決策;
(2)對涉及學校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召開教代會;
(3)對每一項重大問題在作出決策的同時要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和操作程序;
(四)會后各司其職。
決策形成之后做到:(l)對學校決定的重大事項,除涉密事項外,及時將決策的內容和實施的方案向黨內外群眾通報反饋或公示;
(2)校長負責具體實施,黨組織保證監督實施,工會民主管理監督實施,即校長是第一負責人,黨政工通力合作。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3
第一條為加強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重大事項的管理,及時掌握和評估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重大事項有關情況,提高應對網絡安全與信息化重大事項的能力,預防和減少網絡安全與信息化重大事項造成的損失和危害,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全單位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重大事項和情況報告管理工作堅持“統一領導、歸口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單位信息化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全單位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重大事項和情況的報告管理工作。
1.單位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重大事項和情況的報告管理工作,并負責向領導小組報告有關工作。
2.網絡安全重大事件是指嚴重影響到單位重點領域網絡與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出現業務中斷、系統和信息破壞、數據篡改、信息失竊或泄密等事件,對單位穩定、社會穩定、公眾利益造成不良影響和經濟損失的事件。
3.信息化重大事項是指涉及智慧辦公、信息基礎設施、網絡、數字資源、重點領域信息化、信息服務業等發展規劃及專項資金使用、重大項目建設情況的事項。
第四條以下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重大事項要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
1.對領導小組決定事項、單位領導關于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重要指示的落實情況。
2.需報請領導小組統籌協調和決策的重大問題。
3.各單位制定的涉及網絡安全和信息化發展的規定和辦法、重大規劃、重要政策措施等。
4.各單位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機構、工作機構的設立和重大調整等。
5.全單位信息化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
6.信息化相關領域專項規劃、各單位信息化發展規劃。
7.各單位年度信息化專項資金和項目的總體安排計劃。
8.單位投資50萬元以上的信息化項目,企業社會投資100萬元以上,或服務業務覆蓋5千人以上的信息化重大項目。
9.各單位認為應當向領導小組報告的其他重要事項和情況。
第五條出現以下重大網絡安全事件時,在按原有渠道報告的同時報領導小組:
1.重要信息系統中斷運行1小時、影響人數2萬人以上。
2.導致經濟損失超過10萬元,造成嚴重損害和影響的。
3.泄露國家秘密信息和重要敏感信息,威脅國家安全和經濟安全的事件。
4.意識形態安全領域發生影響較大的敏感問題或者管控措施出現重大問題的事件。
5.網絡謠言及其他違法有害信息較大范圍傳播,危害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事件。
6.可能導致較大規模集會、示威、上訪或群體性事件的'網絡煽動策劃和勾連組織行為的事件。
7.其他影響國家安全、經濟建設、社會穩定、單位穩定和公眾利益的重大網絡安全和信息化事件。
第六條發生重大網絡安全事件后,涉事單位必須在第一時間內實施先期處置,按照職責和規定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控制事態發展。同時,應立即向單位信息化領導小組報告,并進行調查核實,保存相關證據。
第七條重大網絡安全事件報告應包括:(1)時間地點;(2)簡要經過;(3)事件類型和性質;(4)影響范圍;(5)危害和損失程度;(6)初步原因分析和發展趨勢判斷;(7)采取的處置措施和工作建議等。如事件需緊急處置,第6項內容可緩后再續報。網絡安全事件結束后,提交完整的事件報告。
第八條各單位參加涉及網絡安全和信息化的國際、國內組織,舉辦涉及網絡安全和信息化的國際、國內會議和重大國際、國內活動,參與制定或簽署涉及網絡安全和信息化的國際、國內、區域間和部門間規章、重要校內規則等,應及時報領導小組。
第九條各單位上報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各廳(局)以上有關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重大事項,須經單位黨政辦公室以及宣傳、網絡管理部門協調商議,報領導小組審定批準后方可報送。
第十條各單位加強網絡空間治理、凈化網上輿論的工作動態以及網上輿情監控、研判和應對工作情況等,及時報領導小組。報送上級單位的文件、工作、專報、動態、信息等,如內容涉及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應抄送領導小組。
第十一條報告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重大事項和情況,應及時、客觀、準確,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領導小組將適時組織對各部門(二級學院)報送的重大事項和情況進行研究評估。
第十二條發生重大網絡安全事件,有關責任部門責任人如有瞞報、緩報或漏報等失職情況,單位將視情節予以通報批評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本制度由單位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4
為保證北京和風社工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全體工作人員正確處理重大事項,樹立危患意識,特制訂《北京和風社工事務所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內容如下:
第一章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一條上級有關部門來機構檢查指導工作;
第二條參加上級召開的重要會議情況;
第三條涉及到公共財產變更、轉移、外借和帳號借用的;
第四條涉及機構形象或工作的突出事件;
第五條發生泄露機秘文件或綜治保衛出現問題的;
第六條“事務所”接受有關單位、部門或個人贊助的;
第七條“事務所”使用的公共設施遭受較大損失的;
第八條“事務所”工作人員出現人身安全情況的;
第九條其他應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二章報告方式
第一條重大事項發生后,實行逐級呈報制度。直接責任人應當立即將情況向部門負責人報告;部門負責人向事務所主任報告;事務所主任向理事會報告。情況緊急的,可直接向事務所主任報告(外出時應先報告主持工作的)。
第二條在逐級報告的同時,事務所主任對涉及到的.有關單位要及時告知。
第三章獎勵與處罰
第一條重大事項的直接責任人、部門主管、事務所主任、知情人及時報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響或事態擴大的,由理事會研究決定,視情況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二條重大事項的直接責任人、部門主管、事務所主任、知情人有義務及時呈報上級領導。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別情況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和紀律處分:
(1)隱瞞不報的;
(2)擴大或縮小事態進行謊報的;
(3)有意拖延報告期限的;
(4)設置障礙、阻止知情人上報或對期限打擊報復的。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5
為了進一步對加強各協會開展活動的協調和服務,結合文聯實際工作,特制定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一、重大事項定義范圍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項是由各協會組織開展的參加人數較多、具有較大影響力的集會或群眾性活動,比如:跨縣市區、跨協會、有上級協會參加的活動;同市外、省外、國外的聯辦聯展活動;有市級及以上領導出席的或參加人數100人以上的廣場文藝、大型展覽、展演活動等。
二、活動申報要求
1、各協會舉辦活動前,應向文聯提交并提出申請,若有要求文聯協助解決具體問題的,需提前兩周申報。
2、申請中應當說明活動的目的、方式、人數、時間、地點、負責人的姓名、職責和聯系方式等,特邀參加的,應注明特邀人員的`基本狀況。
3、文聯在接到舉辦活動的申請后,應盡快作出回復。
4、活動的主辦協會取消活動的,應及時告知文聯,并及時通知預定的參加者。
三、舉辦活動的組織原則
1、各協會組織重大活動務必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文聯或他人的利益。
2、根據“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凡重大活動各協會應制定活動相關的,活動的主辦協會及其負責人對活動全過程及人員安全負全面職責。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6
為了切實加強和規范重大事項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應機制,進一步嚴肅工作紀律,確保董事長能夠及時準確地掌握公司重大事項信息并妥善處置,特制定本制度,請公司每個人嚴格遵照執行。
一、重大事項包括:
(一)對外事項
1、各有關部門、人員來公司指導工作、洽談業務。
2、需要外出或前往其它部門以及事務辦理情況。
3、新聞部門來人來函采訪。
4、聯絡接待中,人員財物的支配。
5、涉及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內部事項
1、影響生產經營、安全環保和工作秩序有序進行等方面所發生的各類重大事故、失誤、問題、隱患。
2、重大經營決策、技術改造、大宗采購行為。
3、財務收支情況、大宗借貸款項、公司融資及大宗信貸業務。
4、主要工作人員的聘用、任免、待遇、獎懲、辭退等情況。
5、各部門月度分析,即每月28日上報當月工作完成情況分析及下個月工作安排;半年和全年工作總結,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和計劃。
6、省、市、區各部門以及董事長、總經理和其他領導任職的各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發來的信件、通知、邀請函、郵件等。
7、影響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重大事項報告的形式、要求
上述情況發生后,負責人要在第一時間向董事長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無故拖延。
1、重大事項報告的形式分三種:當面報告、電話報告和書面報告。
2、重大事項報告要做到事前有請示,事后有報告,要嚴格按批復意見辦理,事后將辦理情況向董事長進行書面或口頭匯報。
3、重大突發事件、緊急問題,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董事長和各個主管領導。可先用電話口頭報告,然后再補報文字報告,根據事態進展和處理情況,隨時進行續報。
4、屬事前報告的,報告內容應包括該事項擬發生的時間、內容、申報事由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屬事后報告的,報告內容應報告該事項發生的時間、經過、結果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
三、責任追究
重大事項的直接責任人、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知情人,必須按制度要求及時報告董事長,凡重大事項出現瞞報、遲報、謊報、誤報、漏報或擴大(縮小)事態進行虛報以及設置障礙、阻止知情人上報的,一經查實,將嚴格進行責任追究。
四、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五、附件
《公司重大事項報告表》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7
一、為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我局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干部思想作風建設,提高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自覺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副科級以上干部。
三、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1、凡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私房、買賣私房,參加集資建房,轉讓住房或宅基地的;
2、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員婚喪嫁娶、慶賀生日、喬遷新居等易引起群眾議論的;
3、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員理解國外和港澳人士邀請赴外考察、參觀的;
4、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親戚在自己單位單位安排工作或就業的;
5、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親屬農轉非、招工、錄(聘)干、大中專畢業分配、工作調動的`;
6、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親屬勞務輸出、出國、出境、探親、定居、自費留學的;
7、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親屬在本地經商(從事個體經營),從事有償中介活動,買賣股票、用公款學習駕駛技術的;
8、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親屬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重大民事糾紛的;
9、本人認為其他可能引起群眾議論的事項。
四、報告的重大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后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前請示批準的,應按規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能夠事前請示。
五、局黨風廉政建設辦公室負責受理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
六、對于需要答復的請示,受理報告的部門應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根據答復意見辦理。
七、對報告的資料,一般應保密。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組織認為應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在必須范圍內公開。
八、領導干部不按本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由局黨組、紀檢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必須范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
九、局黨組、紀檢組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狀況的監督檢查。黨風廉政建設辦公室要把領導干部執行本規定的狀況作為考核干部的一項資料。負責受理領導干部報告的部門每年須將執行本規定的狀況向局黨組、紀檢組報告一次。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8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緊急重大事項的管理工作,確保主管領導及時準確地掌握并妥善處置緊急重大事項,避免工作失誤,特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使人人明確職責,保證安全、和諧、全面地發展。
一、報告資料
1、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重要事項及完成狀況;
2、總經理交辦的`重要工作任務完成狀況;
3、下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4、突發性事件、事故、問題;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狀況;
6、領導干部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狀況;
7、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重大事項報告程序和要求
1、xx全體員工要執行每項工作報告回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請示,事后又報告,保證領導對工作進展狀況做到心中有數;
2、實行逐級報告制度。請示報告要堅持分級負責,逐級報告的原則,凡屬職權范圍的工作,要各負其責,認真落實,凡重大問題本級無權決定的,要逐級報告,不得超越權限;
3、凡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由報告部門或個人用書面或其他形式報告,能事前報告的事宜要事前報告,事前無法報告的,事后應及時報告;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9
一、需要報告的事項:
1、上級有關部門來街道檢查指導工作;
2、參加上級召開的有關重要會議情況;
3、有關部門部署或涉及全街道工作;
4、涉及到公共財產變更、轉移、外借和帳號借用的;
5、部門單位接受有關部門贊助或長期借用外單位通訊工具、車輛及其他財物的;
6、部門單位使用的公共設施遭受較大損失或出現交通事故的;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關案件資料或統計數字的;
8、新聞部門來人來函采訪案件或全街道工作的;
9、涉及機關形象或全街道工作的突出事件;
10、發生泄露機秘文件或綜治保衛出現問題的';
11、其他應報告的重大事項。
二、報告方式:
重大事項發生后,實行逐級呈報制度。直接責任人應當立即將情況向負責人報告;負責人向分管領導報告;分管領導向主要領導報告。情況緊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領導報告(外出時應先報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級報告的同時,直接責任人所在單位對涉及到的有關單位要及時告知。
三、獎勵與處罰:
重大事項的直接責任人、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知情人及時報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響或事態擴大的,由黨委研究決定,視情況給予表彰和獎勵。
重大事項的直接責任人、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知情人有義務及時呈報主要領導,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別情況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和黨紀政紀處分。
1、隱瞞不報的;
2、擴大或縮小事態進行謊報的;
3、有意拖延報告期限的;
4、設置障礙、阻止知情人上報或對期限打擊報復的。
以上問題由主要領導責令有關部門查處,由街道黨工委、辦事處決定處罰。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10
一、為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我局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干部思想作風建設,提高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自覺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副科級以上干部。
三、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1、凡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私房、買賣私房,參加集資建房,轉讓住房或宅基地的;
2、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員婚喪嫁娶、慶賀生日、喬遷新居等易引起群眾議論的;
3、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員接受國外和港澳人士邀請赴外考察、參觀的;
4、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親戚在自己單位單位安排工作或就業的;
5、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親屬農轉非、招工、錄(聘)干、大中專畢業分配、工作調動的`;
6、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親屬勞務輸出、出國、出境、探親、定居、自費留學的;
7、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親屬在本地經商(從事個體經營),從事有償中介活動,買賣股票、用公款學習駕駛技術的;
8、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親屬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重大民事糾紛的;
9、本人認為其他可能引起群眾議論的事項。
四、報告的重大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后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前請示批準的,應按規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可以事前請示。
五、局黨風廉政建設辦公室負責受理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
六、對于需要答復的請示,受理報告的部門應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根據答復意見辦理。
七、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保密。組織認為應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八、領導干部不按本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由局黨組、紀檢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
九、局黨組、紀檢組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黨風廉政建設辦公室要把領導干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考核干部的一項內容。負責受理領導干部報告的部門每年須將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向局黨組、紀檢組報告一次。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充分掌握xx金融業有關重大事項情況,切實履行人民銀行維護區域金融穩定職責,不斷提升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工作水平,推動xx金融業持續平穩健康發展,根據《江西省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試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金融業重大事項,是指金融機構發生的機構變更重大事件、業務經營重大事件、金融突發事件、各類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規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在xx設立的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等金融機構。
第四條xx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遵循及時性、真實性和屬地管理的原則。
及時性原則。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事項,應當按本制度規定的時限和途徑及時報告。
真實性原則。金融機構報告的重大事項,應當按本制度規定的內容和要求報告,并確保報告事項的真實準確。
屬地管理原則。xx內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報告。縣(市)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報告,并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報告。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設立金融服務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構成以及職責另行規定。
各金融機構應將重大事項報告工作具體落實到相關職能部門,并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具體人員名單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章報告內容
第六條機構變更重大事項:(一)機構名稱或者地址變更;(二)機構性質變更;
(三)正、副董事長或者正、副行長(總經理)變更;(四)總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權變更;(五)總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對外投資;(六)重大重組改制活動;(七)新設立或者撤并分支機構;
(八)可能對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機構變更重大事項。
第七條業務經營重大事項:
(一)金融機構重大規章及政策措施變動情況;
(二)金融創新和開展新的高風險金融業務情況,主要指:
新開辦資金信貸產品、保函、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創新業務;
(三)xx內企業上市輔導情況以及企業上市情況;(四)發生重大經營損失,包括經營損失人民幣100萬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幣以上的、責任事故損失人民幣50萬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幣以上的;
(五)因管理層重大工作失誤、失(瀆)職行為或者內控管理不嚴,新發生或者新發現的違規經營、違規擔保、違規拆借情況;
(六)經營安全狀況,包括資本充足性指標、資產質量指標、流動性指標、盈利能力指標等異常變動情況;
(七)本系統內機構(含境外母公司)出現危機,可能嚴重影響自身在xx正常營業的情況;
(八)開展針對防范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其它系統性風險的壓力測試結果;
(九)違反個人金融信息保護工作規定的事件;
(十)可能對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業務經營活動。
第八條金融突發事件:(一)發生擠提事件,包括:
1.銀行業存款非正常大幅下降,頭寸不能滿足客戶正常要求;
2.證券業客戶保證金非正常大規模提取,頭寸不能滿足客戶兌付要求;
3.保險業被保險人非正常大規模退保理賠,或者出現非正常保單引發重大糾紛;
4.可能對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金融擠提事件。
(二)高級管理人員突然集體辭職、失蹤、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間發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事件;
(三)由于違規經營、高管辭職等原因被新聞媒體進行負面報道,可能對機構穩健經營帶來威脅的事件;
(四)客戶(群眾)到金融機構集體上訪、示威、請愿、靜坐或者采取其他過激行為甚至沖擊圍攻事件;
(五)業務系統、網絡系統發生故障,在4小時內難以恢復而影響對外營業的情況;
(六)因風災、水災、火災、地震等自然災害,對金融機構的業務系統、賬冊、重要空白憑證、財產、人員等造成損害或者傷害的,以及保險業機構因此而造成承保財產賠付人民幣500萬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幣以上、或者人身傷亡賠付人民幣250萬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幣以上的。
第九條各類金融案件:
(一)金融機構發生的經濟案件(貪污、賄賂、挪用、侵占等)及資金風險案件;
(二)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案件;
(三)發生詐騙、盜竊、搶劫、涉槍、竊(泄)密、計算機網絡犯罪等案件;
(四)可能對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金融案件。
第十條其他報告事項,包括:
(一)金融機構上級行(部、公司)主要負責人及總行(部、公司)領導到xx視察工作;
(二)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因學習、培訓等離開崗位10日以上的;
(三)業務系統、網絡系統升級改造需暫停營業或者調整營業時間的情況;
(四)金融機構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門和監管部門行文報告的有關重大事項。
第三章報告途徑和要求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生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按照《xx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一覽表》(附件1)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報告。
第十二條報告途徑。金融機構應區分報告事項內容,按照《xx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一覽表》的規定分別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辦公室和貨幣信貸管理科進行報告。
第十三條報告時限。實行事前報告、實時報告與定期報告相結合的辦法。總體要求:
(一)機構變更重大事項、業務經營重大事項中的重大規章及政策措施變動、金融創新和開展新的高風險金融業務情況等,應當在事前報告總體規劃(方案),季度后10日內報告規劃(方案)落實情況;
(二)業務經營重大事項中的重大經營虧損、違規經營、企業上市及輔導、主要經營指標異常變動、系統內機構(含境外母公司)出現危機情況以及開展風險壓力測試結果等,應當在季度后10日內報告;
(三)金融突發事件、各類金融案件,應當立即(最遲不超過2個小時)報告,事后還應當及時報告事件進展動態;其他臨時有關事項,也應當及時報告。
第十四條報告方式。金融機構報告重大事項應當以《重大事項報告書》(附件2)形式進行報送。緊急情況應當在第一時間內電話報告,并應當在知曉事件發生后10小時內通過傳真、郵件、專人送達等形式補報書面材料。
第十五條報告要素。
(一)機構變更重大事項:變更目的及意義、變更內容、變更依據、變更過程中發生的重大問題、擬(已)采取的方案或者措施等。
(二)機構經營重大事項:重大政策與決策調整的目的、依據、內容、出臺的時間、實施效應及其對金融和社會穩定的影響;金融創新業務(產品)的名稱、內容、風險控制、業務發展及社會影響等情況;開展上市企業輔導情況以及上市企業基本情況、經營情況、主要財務指標;業務系統、網絡系統推廣運行及升級改造的時間、內容、范圍、風險防范和維護金融穩定的措施;金融機構違規經營、管理漏洞以及管理層重大工作失誤、失(瀆)職行為的主要表現、可預見風險以及擬(已)采取的措施;經營期間資本充足率、備付金率、流動性比率、資產利潤率、利息回收率、存貸比例、中長期貸款比例、不良貸款率、最大十戶貸款比例等指標異常變動的情況,可能產生的風險和后果,擬(已)采取的.措施等。
(三)金融突發事件:發生突發事件的金融機構名稱、地點、時間;突發事件的原因、性質、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突發事件的發展趨勢、可能或者已經造成的損失;對突發事件擬(已)采取的應對措施及其效果等情況。
(四)各類金融案件:案件的“五何要素”(何時、何地、何人、何事、何因)、案發經過、可能或者已經造成的損失、有關方面擬(已)采取的措施;涉案人員的基本情況,涉案資金追收情況及風險預測,案件發生機構已(擬)采取的措施和效果等詳細情況。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在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門和監管部門行文報告有關重大事項時,應當同時抄報當地人民銀行。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上級行(部、公司)主要負責人及總行(部、公司)領導到xx視察工作,相關金融機構應當事前報告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對屬于涉密事項的報告,應當注明保密級別,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xx轄內人民銀行各縣(市)支行應當按照本制度的相關要求并依照《xx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一覽表》相關內容,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報告其轄內金融業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接到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后,應當視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和上級部門匯報。必要時報請有關部門啟動《xx金融機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者《xx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事項未按本制度有關要求及時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真實,致使風險處理延誤或者處理不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社會影響的,人民銀行依照有關法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xx轄內各級人民銀行有關職能部門和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重大事項管理職責,做到依法行政、依規管理、及時處理、保守秘密。因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不作為或者亂作為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按相關管理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向國家外匯管理局xx中心支局報告的重大事項按外匯管理現行制度規定執行,其中涉及本制度第二章規定的報告內容應當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報備。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xx年3月1日起試行。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12
1、學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包括個人違法違紀行為或工作中出現較大失誤需向組織說明的問題,范圍一般為:營建、買賣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聘用配偶、子女親友在本校從事臨時工作的情況;租貸學校公房、借用公款等情況。應在事前書面報告教委政工科,屬不可預見的應在事后10天內報告教育局政工科。
2、學校重大事項報告:發生師生違法犯罪、侮辱毆打教師、火災、被盜、傷殘、特大交通事故、非正常性死亡、倒房、中毒、學生出走等突發性事件,必須在2小時內向教育局辦公室報告,重特大突發性事件須同時報教育局分管副局長或局長。
3、基建、借款、承包等事項報告:學校5萬元以上基建工程項目,1萬元以上大型設備購置以及萬元以上資金的出借;學校商店、食堂等承包,應事前書面報告教育局計財科。凡需公開招標和統一采購的項目均要按有關程序辦理。
4、組織學生外出春、秋游,社會實踐等活動,事前應書面報告教育局普教科,原則上要“就近、徒步”,確需車輛、船只等交通工具安有關規定執行。
5、學校停課(或調休)一天以上,校長(書記)外出兩天以上和組織教師集體出縣外出活動,需事前書面報告教育局。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13
1.目的
為切實加強對重大事項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應機制,及時掌握重大事項信息,嚴肅工作紀律,制定本制度。
2.釋義
本規定所稱重大事項包括:
2.1各部門、分公司在安全保衛、安全生產、消防安全、車輛安全、存儲安全、群體安全以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訪穩定、影響生產經營和辦公秩序有序進行等方面工作所發生的各類事故、問題。
2.2政府部門及其他單位組織召開的、需要公司高管參加的各類會議。
2.3緊急和突發事件,包括非法集會、游行、示威、聚眾圍堵、請愿罷工、疫情、自然災害、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
2.4政府及相關部門主要領導到我司參加的檢查、指導、視察、調研等活動。
2.5獲上級部門和相關部門表彰獎勵和通報批評、處罰等情況。
2.6新聞單位進行的重要新聞采訪。
2.7其他需要報告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
3.重大事項報告
3.1重大事項報告的'形式分:當面報告、電話報告和書面報告三種。
發生重大事項各部門、分公司應在第一時間內口頭向行政部報告,由行政部直接向主管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報告,并在24小時內向行政部遞交書面報告;分公司應同時向主管部門生產本部或銷售本部報告;節假日期間重大事項向行政部經理報告。
書面報告內容:負面重大事項信息要報告清楚時間、地點、事件主要人物、事件經過、應急措施、初步原因、聯系人及有效聯系電話;正面重大事項信息要報告清楚時間、地點、主要人物、主要內容。
3.2行政部要建立重大事項發生、進展、處理結果情況的通報制度。
3.3發生員工工傷事故的應同時向人事部報告。
4.責任追究
凡重大事項出現瞞報、遲報、謊報、誤報、少報、漏報或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告的,一經查實,將嚴格按公司就業規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5.本規定于20xx年xx月xx日經總經理批準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行政部。
6.附件
《公司重大事項報告表》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14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紀檢監察機關重大事項報告工作的程序化、規范化和制度化建設,切實提高重大事項報告的質量和效率,確保信息渠道暢通有效、信息報告及時準確,便于領導及時了解有關信息、全面掌握工作動態、深入研究和解決反腐倡廉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促進反腐倡廉建設和領導干部作風建設,維護全市政治穩定、社會和諧,特制定晉城市紀檢監察系統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一、重大事項報告的原則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循“實事求是、及時準確、信息暢通”的原則,進一步加強紀檢監察系統重大事項報告工作,牢牢掌握工作的主動權,切實促進反腐倡廉建設和領導干部作風建設,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為推動全市轉型發展、安全發展、和諧發展提供堅強有力的政治保證。
二、重大事項報告的范圍
1、本單位(系統)貫徹落實市紀委監察局重要決定和部署的情況;
2、本單位(系統)的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和重點工作情況等;
3、本單位(系統)領導班子成員的重大違紀問題;
4、本地區(系統)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以及對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意見、建議等重大社情民意;
5、本地區(系統)發生的各類緊急和重大突發事件,包括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和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治安案件、災害和傷亡事故等;
6、本地區(系統)發生的各種政治事端,可能引發或已經引發較大影響的非法集會、示威、上訪、游行、阻斷交通等苗頭及行為;
7、因一些敏感事件或因素引發的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其他不穩定因素;
8、網絡披露的涉及本地區(系統)領導干部黨性黨風黨紀方面的.問題或群眾反映強烈的輿情信息;
9、本單位、本系統(派出派駐機構、條管單位)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來人檢查指導工作等事宜;
10、其它市紀委監察局要求報告和本單位(系統)認為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
三、重大事項報告的程序及內容
1、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實行重大事項逐級逐項報告制度。
2、市紀委辦公廳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重大事項報告的組織、管理。各縣(市、區)紀委監察局辦公室(廳)、派駐機構(含派出機構)承辦本單位、本系統重大事項報告事宜。
3、重大事項的報告均以書面形式報告,經單位負責人審簽并加蓋公章后上報。重大突發事件或事故要在3小時內報告;情況緊急時,可先用電話報告,然后再補報文字報告。其他應報告的重大事項應在知曉后24小時內報告。
4、重大事項報告要寫明時間、地點、主要人物、事件經過、應急措施、初步原因、聯系人及有效聯系電話。因情況緊急,來不及報送詳細情況的,可先進行初報,然后隨著事態進展和調查處理進展情況,隨時進行續報。
5、各單位重大事項的報告,由辦公廳值班人員負責接收,報辦公廳主任和分管領導閱批后報送紀委監察局主要領導同志。
四、有關要求
1、報告重大事項是一條嚴肅的政治紀律,各縣(市、區)紀委監察局、派駐機構(含派出機構)必須嚴格執行。要以對黨、對國家、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高度重視,加強領導,采取有力措施,嚴肅工作紀律,確保做到重大事項即發即報,防止遲報、漏報、瞞報和誤報。
2、提高重大事項報告的準確性。重大事項報告一定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深入實際,掌握第一手資料,做到事實清楚,信息準確,表達清晰。切不可道聽途說,模棱兩可,帶來判斷失誤,造成工作損失。
3、辦公廳對接收的重大事項報告,要立即登記,迅速報請辦公廳主任和分管領導閱批,并按領導要求及時、安全、保密地做好承辦工作。
4、各單位要將重大事項報告列入責任考核內容,促進紀檢監察干部不斷強化責任意識,增強政治敏銳性。對一些影響全局的突發事件,沒有及時上報而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5、全市紀檢監察系統重大事項報告情況,由市紀委辦公廳不定期進行通報。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15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信息管理,確保生產經營信息及時、有效,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嚴格重大事項報告管理制度。當出現、發生或即將發生重大事項時,按照本制度規定,負有報告義務的有關單位、部門和人員應及時將有關信息向公司總經理報告。
第三條各部門(車間)負責人為重大事項報告的第一責任人和報告人。
第四條報告人應在本制度規定的第一時間內向公司總經理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并保證提供的相關證明真實、準確,不存在重大隱瞞、虛假陳述或引人重大誤解之處。
第五條公司各部門(車間)出現、發生或即將發生以下情形時,報告人應將有關信息予以報告:
(一)應收賬款或存貨較上年同比增減10%以上;
(二)占主營業務收入10%以上的產品市場價格,與上年同比或與之前3個月相比波動超過5%;
(三)占采購額10%以上的原材料或占主營業務收入10%以上產品的原材料價格,與上年同比或與之前3個月相比波動超過10%;
(四)單一品種、規格存貨(包括原材料、包裝材料)
積壓時間超過1年且賬面價值超過5萬元;
(五)單一客戶發貨金額超過授信額度50%且超過額達到20萬元(含)以上;
(六)因產品質量事故或發貨失誤等經營行為給公司造成不利影響或損失;
(七)國家安全環保政策及產業部安全環保狀況出現變化;
(八)生產過程中發酵水平、提取收率等指標較正常水平出現10%波動以上;
(九)出現設備非正常停產;
(十)因設備檢修、生產產品品種輪換等原因出現設備正常停產,應提前2周報告;
(十一)產品質量不合格;
(十二)產品檢測工作給生產經營工作造成影響;
(十三)不按照質量管理制度執行操作規程,妨礙產品質量認證工作,有損產品品牌形象;
(十四)重要或核心技術出現泄露;
(十五)重要技術或工藝取得突破;
(十六)項目開發過程中及產業化實施時出現任何異常問題;
(十七)財務出現票據丟失、賬款不符等;
(十八)單項費用發生額超過預算;
(十九)同一個部門一個月內連續兩人提出辭職;
(二十)發生仲裁、法律糾紛事項;
(二十一)被國家行政或司法部門調查;
(二十二)發生安全環保事故;
第六條發生第五條(一)至(四)款事項應在事項發生當月月度終了10日內報告;
(五)至(九)與(十一)至(二十一)款事項應在事件發生后1日內報告;
(二十二)款事項參照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報告。
第七條按照本制度規定負有報告義務的有關人員和部門,除緊急情況外,在報告重大事項時應以書面形式報告。書面報告經報告人簽字后呈報公司總經理。
緊急情況下,各部門(車間)可以不履行簽字程序先行上報。
各部門及下屬車間原則上通過上一級主管上報,但緊急情況下或下屬車間和部門認為必要時,可直接向公司總經理報告。
第八條報告人應持續關注所報告信息的'進展情況,已報告的重大事項出現其他進展或變化的應當及時報告事件的進展或變化情況,在第一時間向公司總經理履行持續報告義務。
第九條隱匿或未及時上報相關信息而導致不良影響、造成損失的,相關部門(車間)第一責任人負主要責任。公司領導對主要責任人通報批評,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承擔賠償責任。
不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未按本制度規定向公司總經理報告應報告的事項;
(二)因故意或過失致使報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資料存在隱瞞、虛假陳述或存在引人誤解之處;
(三)拒絕答復公司總經理對相關問題的問詢;
(四)其他不適當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的情形。
第十條本制度由公司制度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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