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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市級統籌政策調整的管理方案
一、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
1.繳費基數。按照“五險合一”的要求,將全市醫療保險費基數統一調整為:以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線;資總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60%作為費基數。過渡期內,靈活就業人群最低繳費基數由各地自行確定。
2.繳費比例。全市統一執行11%的繳費比例,其中單位9%個人2%;個人參保按11%的比例全部由個人繳費。
3.繳費年限。全市統一執行“男30年、女25年”的最低繳年限規定。目前與此規定不一致的轄市應調整政策,采取“新新辦法、老人老辦法”的方式過渡到位。
4.個人賬戶。全市統一劃入標準:在職人員45周歲以下的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的4%劃入,45周歲(含45周歲)以上按5%入;退休人員按本人上年度退休金總額的6%劃入。過渡期內各地可根據基金收支平衡原則,自行確定個人賬戶劃入的比例。
將個人賬戶分設為一級賬戶和二級賬戶,各地可參照市區政策拓展二級賬戶使用功能。過渡期內,各地二級賬戶劃入的標可暫不同,但二級賬戶須可用于抵個人起付標準和個人先付用,并實行“即時結算”。
5.起付標準。國發〔〕44號《關于建立城職工基本療保險制度的決定》明確“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均工資的10%左右”。過渡期內,轄市可參照市區起付標準的例,將固定值起付標準換算成適當比例。
6.保障待遇。按照“同城同待遇”的要求,統一各項待遇策。參保人員發生醫療費用先從一級個人賬戶支付,用完后,入社會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在起付標準以內,由個人支付;超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由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按比例共同支付。
門診醫療費用根據引導“小病在基層”的要求,按等級醫確定支付比例;過渡期內,各等級醫院的支付比例由各轄市根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住院醫療費用根據公平保障的原則,全市統一為:超過起標準以上的部分,分10000元(含10000元)以內、10000元以至50000元(含50000元)兩段,由統籌基金和個人按比例共同付。過渡期內,統籌基金和個人分擔的比例暫由各轄市自行確定。
7.個人自付封頂。各轄市應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自付封政策。過渡期內,個人自付封頂線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8.大病醫療統籌。籌資標準由各地按收支平衡原則自行定。凡大病統籌繳費滿5年(含5年)以上的參保人員,年度內發生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在超過統賬保險封頂線以上部分,由大統籌資金支付95%,個人支付5%。實行大病待遇與繳費年限鉤的辦法:大病統籌繳費年限不足5年的,最高限額5萬元,每差一年,最高限額即下降一萬元。
9.自費醫療保障。全市統一建立自費醫療補充保險制度,參保人員住院時的制度外醫療費用進行補償。
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將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并軌行,全市實行統一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執行統一的居民保籌資和居民及財政的籌資比例。
建立門診統籌,門診醫療費用補償比例由各地自行確定。院醫療費用補償為簡化政策,待遇分段應與統賬保險一致,即為10000元(含10000元)以內、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5000元)、50000元以上至封頂線三段。補償比例按基金收支情況暫不統一,但在縣、鄉兩級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應達70%,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應不低于城居民年收入的8倍。
建立居民醫保(新農合)與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之間的級通道和接口。原參加當地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的居(農)民可自愿按規定補繳差額后轉換成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按定轉續前參保年限可以視同并連續計算為統賬保齡。
在校學生除籌資外,補償待遇政策與一般居民一致。
三、社會醫療救助
各轄市在對救助對象實行救助參保的基礎上,將醫療救助醫療保險實行一體化運行。全面實現醫療救助制度與基本醫療險的銜接,利用信息系統實現“即醫即助”。
四、離休人員醫療統籌
籌資標準和個人賬戶劃入標準由各地自行確定,全市統一行:帶藥品費用全部報銷;搶救時目錄外藥品費用報銷40%乙類診療項目的個人先付比例由15%降為10%。
五、1-6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
籌資標準和個人賬戶補足標準由各地自行確定,全市統一行:在統賬醫保(含大病)待遇的基礎上,統賬和大病的個人付費用、帶藥品費用全部報銷,用于搶救的目錄外藥品費用銷40%;床位費最高報銷50元/床日。
六、公務員醫療補助
全市統一執行:住院時自費費用報銷40%。過渡期內,繳標準、個人賬戶增劃比例、制度內個人支付封頂線,可根據基收支平衡原則及當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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