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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三包規定注意事項
根據手機三包規定有哪些內容需要注意的?那么,今天,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手機三包規定注意事項,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移動電話機商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或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生產者或供貨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二、《規定》是實行移動電話機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作出更有利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嚴于《規定》的三包承諾。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法履行,否則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三、銷售者在銷售移動電話機商品時,應提供三包憑證、有效發貨票,并準確填寫、加蓋印章。應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產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維護和保養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四、修理者應認真記錄修理故障情況、故障處理情況和修理后的質量狀況,向消費者當面交驗修理好的移動電話機商品,并如實完整地在三包憑證上填寫維修記錄,承擔因自身修理過錯造成的責任的損失。
五、生產者(進口者視同生產者)應具有信息產業部頒發的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書;移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貼有進網許可標志,并隨機攜帶該機型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合格證和三包憑證;保證移動電話機商品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符合產品說明書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
六、移動電話機主機三包有效期為1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為:電池6個月,充電器3個月。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占用、無零配件待修延誤的時間。
七、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依照本規定享受修理、更換、退貨的權利。應當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辦理。
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且不能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復印件等有效證據,但依照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顯示的出廠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應當以出廠日期后第90日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按照規定負責免費修理。
八、在三包有效期內,移動電話機主機出現質量問題的,由修理者免費修理。修理者應當保證修理后的移動電話機商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九、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移動電話機主機出現說明書所列功能失效、屏幕無顯示、錯字、漏劃、無法開機、不能正常登錄或通信、無振鈴、撥號錯誤、非正常關機、SIM卡接觸不良、按鍵控制失效、無聲響、單向無聲或音量不正常、因結構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殼裂損等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并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退貨、換貨主機保證無非人為質量問題并附上廠商檢測報告享受免費調換服務,手機盒子不要遺失!您需要更換的手機必須保證其外觀(外殼、天線、顯示屏、面鏡)沒有損壞,否則不予更換。所有手機均由廠方保修一年,配件保修三個月。(天線/外殼/液晶板不在保修之列)
十、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內,移動電話機出現上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主機。(隨即贈送的禮品不屬于更換和保修范圍之內)
十一、在三包有效期內,移動電話機主機出現上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主機。
十二、在三包有效期內,電池、充電器、移動終端卡、外接有線耳機、數據接口卡等移動電話機附件出現性能故障的,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品牌同型號同規格的附件。更換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單獨銷售的,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與主機一起銷售的,按退貨當時單獨銷售的價格一次退還貨款。
十三、送修的移動電話機主機在7日內不能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免費給消費者提供備用機,待原機修好后收回備用機。
十四、符合換貨條件,但銷售者無同型號同規格商品,消費者不愿意調換其它型號規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并按發貨票的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十五、符合換貨條件,并且銷售者有同型號同規格移動電話機商品,消費者不愿意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但對于使用過的商品應當按價款每日0.5%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
十六、換貨時,應當提供新的商品。換貨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貨票背面加蓋印章,注明更換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憑證。
十七、對于在經營活動中贈送消費者的移動電話機商品,應當按照該《規定》承擔三包責任
手機三包的期限
一、手機自售出之日起7天內有故障,您可以退貨、換貨或修理;8天至15天,可換貨或修理;1年內免費包修。“三包”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可要求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手機。
二、手機主機“三包”有效期1年,電池6個月,耳機3個月,充電器、移動終端卡、數據接口卡1年。有效期從開發票之日算起,扣除修理時間。
三、商家7日內不能修好的,應免費提供備機;超過30日未修好的,用戶可憑發票和“三包”憑證要求免費更換手機。
四、“三包”憑證包括發票號碼和日期、主機及附件型號、機身號、批號、進網標志、產地、銷售者資料、消費者資料、修理者資料。消費者丟失發票和“三包”憑證,依機身號的出廠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期的,以出廠日期后第90日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
五、為了更好保護自己的權益,消費者在購買手機時首先應主動要發票,而且要求在發票上將手機的廠家、產地、序號、出廠日期、串號等事項標注齊全,并注意核對串號。關于進口電池,消費者在購買時有權利要求看報關單的復印件。
以下為三包的幾個小注意
1.手機主機經廠家檢測有質量問題,7日內可憑檢測報告單在經銷商處可以要求退、換、維修(更換可更換任何品牌任何型號)
手機主機經廠家檢測有質量問題,15日內可憑檢測報告單在經銷商處可以要求換、維修(更換可只能更換同一品牌同一型號,如強烈要求換別的型號需補這臺手機的折舊費,折舊費視頻機輕重程度而定`國家規定的是每天0.5%)
以上條件的前提是無人為情況(人為指:進液、外力、私拆,手機外觀也算)
2.手機自銷售之日起,享受國家三包法規定之權利及義務,既如手機(機頭)存在質量問題7天包退15天包換1年保修。副件(耳機,充電器,藍牙等)存在質量問題3個月包換,電池存在質量問題半年包換。
手機(機頭)在顧客購買7日之內存在質量問題,并經過檢測中心檢測,確定故障屬實并無人為損壞(人為損壞一般指進液,摔壞,壓壞,私自進行拆機或維修)并開具檢測報告單方可對手機進行退款(或更換別款,同款型號之手機)。15日之內更換同一型號手機,部份品牌為1個月(以保修卡內注明為準)。一年內保修(商場可以代為送至維修站維修)。注意15日更換期內(部份品牌為一個月)只對機頭和保卡進行更換。
副件,電池更換維修要求同上,副件因不同品牌更換時間不同,例如有部份品牌充電器為半年包換,而有的是一年包換,電池為半年(以保修卡內注明為準)。隨機贈送的禮盒一律為三個月。副件,電池,禮盒存在質量問量一律只對相應物品進行更換,不更換機頭。
以下是規定全文:
第一條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移動電話機商品銷售者、修理者和生產者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三包”)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由無線接入的移動電話機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動電話機、車載移動電話機、固定臺站電話機及其附件,見本規定附錄1《實施三包的移動電話機商品目錄》)
第三條移動電話機商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或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生產者或供貨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本規定是實行移動電話機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作出更有利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嚴于本規定的三包承諾。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法履行,否則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五條銷售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銷售移動電話機商品,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
(二)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三)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的移動電話機商品的質量;
(四)銷售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開箱檢驗,正確調試,當面向消費者交驗移動電話機商品;
2.核對移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和進網標志、附件的出廠序號(批號)、產品商標和型號;
3.介紹產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維護和保養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提供三包憑證、有效發貨票,三包憑證應當準確完整地填寫(見附錄2《移動電話機商品三包憑證》)并加蓋銷售者印章,有效發貨票應當注明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附件的出廠序號(批號)、產品商標及型號、銷售日期、銷售者印章、金額等內容;
(五)不得銷售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不符合說明書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或者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移動電話機商品;不得銷售未標注生產日期的電池;
(六)在三包有效期內,移動電話機商品出現故障,銷售者應當根據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不得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
(七)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并提供服務。
第六條修理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修理者應當具有行業主管部門委托的維修資質審批機構頒發的證書,維修人員應當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二)承擔三包有效期內的免費修理業務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費修理業務;
(三)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應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認真記錄修理前故障情況、故障處理情況和修理后的質量狀況;
(四)按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銷售者或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五)保持常用維修配件的儲備量,確保維修工作正常進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誤維修時間;
(六)向消費者當面交驗修理好的移動電話機商品并如實完整地在三包憑證上填寫修理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及維修記錄;
(七)承擔因自身修理過錯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八)妥善處理消費者投訴,接受消費者有關商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第七條生產者(進口者視同生產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具有信息產業部頒發的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書;移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貼有進網許可標志,并隨機攜帶該機型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合格證和三包憑證;產品說明書應當按國家標準gb5296.1《消費品使用說明總則》規定要求編寫,應當明確產品的功能特點、適用范圍、使用、維護與保養方法、注意和警示事項、常規故障判斷等;三包憑證應當符合本規定附錄2《移動電話機商品三包憑證》的要求;
(二)保證移動電話機商品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符合產品說明書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保證產品質量合格;應當明示待機時間,在電池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注生產日期;
(三)應當自行設置或者指定與銷售規模相適應的具有維修資質證書的修理者負責三包有效期內的修理,并提供修理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修理者名稱和地址撤銷或者變更的,應當及時公告;
(四)按照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內發生的維修費用;維修費用在產品流通的各個環節不得截留,應當最終全部支付給修理者;
(五)按照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足夠的合格零配件;保證能夠在產品停產后二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六)按照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必需的維修技術軟件、技術資料、技術培訓等技術支持;
(七)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投訴、查詢,并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移動電話機主機三包有效期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見附錄1《實施三包的移動電話機商品目錄》。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占用、無零配件待修延誤的時間。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第九條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依照本規定享受修理、更換、退貨的權利,修理、換貨、退貨應當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辦理。
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但能夠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復印件等有效證據,證明該移動電話機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依照本規定承擔免費修理、更換責任。
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且不能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復印件等有效證據,但依照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顯示的出廠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應當以出廠日期后的第90日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按照本規定負責免費修理。
第十條在三包有效期內,移動電話機主機出現質量問題的,由修理者免費修理。修理者應當保證修理后的移動電話機商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第十一條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移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移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并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二條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內,移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移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三條在三包有效期內,移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移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四條在三包有效期內,電池、充電器、移動終端卡、外接有線耳機、數據接口卡等移動電話機附件出現本規定附錄3《移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品牌同型號同規格的附件。更換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單獨銷售的,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還貨款;與主機一起銷售的,按退貨當時單獨銷售的價格一次退還貨款。
第十五條送修的移動電話機主機在7日內不能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免費給消費者提供備用機,待原機修好后收回備用機。
第十六條因生產者未按合同或者協議提供零配件,使維修者延誤了維修時間,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6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七條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時間超過3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八條符合換貨條件,但銷售者無同型號同規格商品,消費者不愿意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并按發貨票的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九條符合換貨條件,并且銷售者有同型號同規格移動電話機商品,消費者不愿意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但對于使用過的商品應當按本規定附錄1《實施三包的移動電話機商品目錄》規定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折舊費的計算日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時間。
第二十條換貨時,應當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條換貨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貨票背面加蓋印章,注明更換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憑證。
第二十二條銷售者按本規定為消費者退貨、換貨后,屬于生產者、供貨者責任的,依法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屬于修理者責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償,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協議辦理。生產者、供貨者按照上述規定賠償后,屬于修理者責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償,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協議辦理。
第二十三條對于在經營活動中贈送的移動電話機商品,應當按照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
第二十四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移動電話機商品,不實行三包,但可以實行合理的收費修理:
(一)超過三包有效期的;
(二)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貨票的,但能夠證明該移動電話機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除外;
(三)三包憑證上的內容與商品實物標識不符或者涂改的;
(四)未按產品使用說明書要求使用、維護、保養而造成損壞的;
(五)非承擔三包的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第二十五條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破產、倒閉、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消費者因商品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信息產業部門移動電話機(電話機)產品質量投訴中心、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
第二十七條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申訴機構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申訴,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更換、退貨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信息產業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消費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規定與銷售者、修理者或生產者達成仲裁協議,向國家設立的仲裁機構申請裁決;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需要進行商品質量檢驗或者鑒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考核合格和授權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者省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進行產品質量檢驗或者鑒定。
第三十條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信息產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從2001年11月15日起實行。
手機三包政策詳解
"7天包退;15天包換;1年包修",這可能是關于手機三包政策聽到的最多的解釋。相信每位購買過手機的朋友也都有過被告知這句話的經歷。那么,到底什么是三包政策?三包政策又涵蓋哪些方面、在哪些情況下適用?這些問題相信并不是誰都能夠爛熟于心,盡管沒人希望手機買回來之后日復一日的在商家與廠家之間奔波,但是一旦愛機出了問題,能夠幫助你捍衛正當權益的,可能也只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了。
其實所謂的手機三包政策出處來自于2001年9月17日國家質檢總局、信息產業部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頒布的《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這幾乎也可稱為保障購買手機的消費者權益的尚方寶劍。今天,就讓我們就一些熱點問題來對手機三包政策進行詳盡的剖析。
來電鈴聲微弱和機身出現劃痕是否屬于手機故障?如何區分手機質量問題?
根據編者觀察,來電鈴聲微弱和機身出現劃痕是最易引發消費者與銷售商糾紛的兩個手機問題,那么它們究竟是否屬于手機質量問題?先來看看權威的《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對此是如何定義的:
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移動電話機主機出現說明書所列功能失效、屏幕無顯示、錯字、漏劃、無法開機、不能正常登錄或通信、無振鈴、撥號錯誤、非正常關機、SIM卡接觸不良、按鍵控制失效、無聲響、單向無聲或音量不正常、因結構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殼裂損等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并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顯然,來電鈴聲微弱并不屬于規定的手機性能故障之列,而機身出現的劃痕也并不等同于"因結構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殼裂損",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說如果出現上訴問題,并不能依照三包政策進行維修、更換和退貨處理(當然也有部分商家在手機不影響二次銷售的前提下予以處理,這種方便消費者的做法顯然值得提倡),雖然說漂亮的手機外殼出現一條明顯的刮痕未必就會影響到功能的使用,但是相信誰也不愿出現類似的情況。我們對此的建議是:消費者盡量在購機現場仔細檢查調試手機,特別是機身表面內部是否存在劃痕,畢竟這是在離柜之后無法說清的。
還有需要著重說明的就是"說明書所列功能失效"這一點,這也意味著非說明書所列功能并不屬于三包政策有效范疇,編者經常聽到缺乏專業知識以及不負責任的銷售人員向消費者推薦手機時對于產品配置和性能信口開河,比如將TFD屏說為TFT屏,單音鈴聲說成和弦鈴聲,或者夸大實際待機時間,如果由于這些并非質量原因造成的糾紛顯然同樣無法不在三包政策之列(當然我們可以追究銷售方涉嫌欺詐的行為),因此我們建議消費者盡量到信譽較好的地方選購手機,如果能夠事先詳細了解該款機型的參數或者請有經驗的朋友陪同選購,那就更加萬無一失。
"7日包退;15日包換"的三包政策是否意味著:只要超出7天的包退有效期限,手機僅能以換貨一種方式處理?
仍然讓我們先來看看<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對此的詳細介紹:
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內,移動電話機出現上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主機。
在三包有效期內,移動電話機主機出現上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主機。
符合換貨條件,但銷售者無同型號同規格商品,消費者不愿意調換其它型號規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并按發貨票的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符合換貨條件,并且銷售者有同型號同規格移動電話機商品,消費者不愿意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但對于使用過的商品應當按價款每日0.5%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
所謂"7日包退;15日包換"往往給人以超出7天只能以換機處理的錯覺,部分商家也往往以此為由對尚符合換貨條件的手機不予更換,事實卻是只要手機符合所述條件,15天之內同樣可以進行退貨處理,如果商家沒有同一型號同一規格機型,還必須按照原價(發票價格)全額退款給消費者。這就需要消費者在購買手機的時候一定要索取并認真核對購機發票。
另外一點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商家即使同意退貨,也以種種借口收取費用,比如退機影響二次銷售等就是最常見的措辭,其實規定寫得很清楚,退貨手續完全免費,僅有在"符合換貨條件,并且銷售者有同型號同規格移動電話機商品"的情況下,商家才有權收取折舊費,并且必須按照每日0.5%的折舊率收費標準,因此遇到這種情況,消費者首先應該要求商家出示同一型號和規格的機型,然后自己計算應該支付的折舊費用,而不是聽任對方信口開河漫天要價。
出現問題的手機往往在維修過程中被告知已經超出三包有效時期,不再享受三包政策,怎么處理?
如果你也有幸經歷過該種遭遇,那么非常不幸地告訴你,你很有可能陷入了JS的拖延時間陷阱。"拖"可謂是JS對待消費者的一招殺手锏,我們通常能聽到這樣的解釋:"你的手機需要更換的元件我們這里暫時沒有,需要等到工廠發貨過來,才能維修",要不然就是"我們已經將你的手機送往該品牌一級維修中心進行維修",然后你就陷入漫長的等待過程中,直到有一天突然被告知你的手機已經超過有效時期,不再享受三包政策,要么收費要么退回。其實《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對于三包的時間期限也做出了詳盡解釋:
移動電話機主機三包有效期為1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為:電池6個月,外接有線耳機3個月,充電器、移動終端卡、數據接口卡為1年。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占用、無零配件待修延誤的時間。
因生產者未按合同或者協議提供零配件,使維修者延誤了維修時間,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6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主機。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時間超過3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主機。
顯然,"因修理占用、無零配件待修延誤的時間"必須扣除在三包有效期以外,因此部分商家和維修點的種種借口顯然并不成立,遇到這種情況,消費者完全可以據理力爭。值得注意的"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這也再一次說明發票的重要性,有些消費者在購機的時候往往由于貪圖便宜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及時索取發票,將會給日后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碰上JS更是只有自認倒霉;即使JS爽快地開具發票,也很有可能在發票內容上做了手腳,因此當場詳細檢查發票內容也是必不可少的,特別是在銷售方名稱、銷售價格和日期等容易引發糾紛的細節更是不容疏忽。
出現質量問題的手機在進行售后處理的過程中最容易出現賣場(銷售者)、維修中心(修理者)和廠家(生產者)互相推諉的現象,確定到底該誰負責似乎是件頭痛的事情,可是在<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同樣表達得很清楚:由于生產者和修理者造成的原因,維修過程超過一定時限,必須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主機"。因此一旦出現這樣的情況,消費者完全可以直接與銷售商進行對話,而無需疲于奔命,聽憑三方互相扯皮。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同為手機附件,充電器、電池和耳機的三包有效期卻不盡相同,盡管附件出現質量問題的現象較之手機主機少而又少,但是最近屢次出現的手機電池與充電器發生爆炸事件也在提醒我們,對于附件的三包政策也應充分和詳細了解。
雖然手機買了僅僅不到一年的時間,但是因為發票與三包憑證丟失,商家拒絕進行修理、更換和退貨,或者要求收取費用,這樣的做法合理嗎?
雖然我們都說發票才是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最有力證據,但是如果當時由于種種原因沒有開具發票或者發票丟失,產品也并非就此不再享受三包政策,來看看相關的規定:
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且不能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復印件等有效證據,但依照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顯示的出廠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應當以出廠日期后第90日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按照規定負責免費修理。
相信不少朋友都知道通過#06#調出手機的IMEI串號,那么你知道在IMEI串號中暗藏有這款手機的出廠日期嗎?而這恰恰就是除了發票之外能夠證明產品是否享受三包政策的另一種依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依據IMEI串號計算,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時間則為出廠日期后的第90日,也就是說并不能保證每一部沒有發票和三包憑證的手機都能完全享受三包政策,如果你買到的是一部已經出廠四個月的手機,雖然還是一部沒有拆封的新品,但從出廠日期推斷,在購買當日的保修有效期限其實已經達到了一個月!因此如果單憑IMEI串號,你的手機僅能享受11個月的免費包修權利。
顯然IMEI串號并不保險,僅能作為我們在缺少發票情況下的第二選擇,這也再一次說明發票對于保障購機消費者權益有多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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