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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
河北省,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重要省份,一直以來都致力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確保他們能夠獲得應得的工資報酬。為此,河北省特制定了《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勞動者的工資支付權益。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省級政府批準發布的年度工資指導線和本單位經濟效益,確定勞動者的工資,并逐步提高勞動者的工資水平。
第四條縣級以上政府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管理和監察工作。
第二章工資支付
第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當約定以下工資支付內容:(一)支付標準;(二)支付項目;(三)支付形式;(四)支付周期和日期;(五)特殊情況下工資支付標準;(六)工資的扣除;(七)其他工資支付內容。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計發工資。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替代貨幣支付。
第八條用人單位向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含見習、學徒人員)支付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每個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計發工資。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將工資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委托銀行發放工資的,應將工資存入勞動者本人名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并向勞動者提供個人工資清單。約定的工資支付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者公休日,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在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時支付工資。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項目、時間和領取工資者的簽字,并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者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不低于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在公休日工作的,可按同等時間補休;未能補休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本人日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本人日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實行計件工資的,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延長工作時間的,分別按照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
未明確勞動者工資標準的,以本人當月實發工資總額作為支付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計算標準。
第十四條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為延長工作時間,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五條婦女節、少數民族傳統節日等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其工作或者參加社會、單位組織的慶祝活動的,可按同等時間補休;未能補休的,應當支付工資,但不按延長工作時間計算;如恰逢公休日,用人單位安排其工作的,按照公休日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十六條以下費用由用人單位從勞動者工資中代扣代繳:
(一)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稅款;
(二)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三)協助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由勞動者負擔的撫養費、贍養費等費用;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以下費用用人單位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
(一)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明確規定的費用;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費用。
按照前款(一)、(二)項規定扣除后的工資余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工資計發到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發的經濟補償金應當同時支付。
第三章特殊情況下工資支付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按照指令性計劃接收軍隊轉業干部、復員、退伍軍人的,可執行國家規定的工資標準;也可按所任崗位,參照同等人員的工資標準確定其工資標準。
按所任崗位確定工資標準的,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工資標準。
第二十條按照有關職業培訓規定,勞動者經批準脫離工作崗位學習、培訓時間在六個月以內的,按照本人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學習、培訓時間超過六個月的,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年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人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勞動者因生育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的,按照河北省計劃生育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在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工傷津貼。
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在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三條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
第二十四條勞動者休事假期間不計發工資。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拘役適用緩刑、有期徒刑適用緩刑的,用人單位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現工作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二十六條勞動者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司法強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在其人身自由被限制期間,未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代表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但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二十八條非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勞動者停工一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第四章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各級工會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條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
(五)用人單位因拖欠工資有意轉移財產,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負責人有意回避、逃匿的;
(六)其他影響勞動者工資發放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因承包方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業施工企業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承包方先予支付勞動者工資。
先予支付的工資款以拖欠的工程款為限。
第三十二條企業應當在基本開戶銀行設立工資基金專用賬戶,憑《工資總額使用手冊》支付工資性現金。
工資基金專用賬戶應當留存至少一個月的工資留轉金。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查封或者凍結用人單位的工資基金專用賬戶。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權利、玩忽職守、假公濟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
該規定明確了工資支付的基本原則,即按時、足額、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這意味著,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雇主,都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勞動者的工資全額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拖欠或克扣。
同時,規定還詳細列舉了工資支付的具體項目和標準,如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應當納入工資支付的范圍。此外,對于加班工資、節假日工資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確保勞動者在特殊情況下也能夠獲得合理的工資報酬。
除了明確工資支付的具體項目和標準外,該規定還強調了工資支付的監督和管理。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確保工資支付規定的有效執行。
此外,規定還鼓勵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通過集體協商的方式,確定工資水平和支付方式,以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權益。這種集體協商的方式,不僅能夠增強勞動者的參與感,還能夠促進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和諧關系。
總的來說,《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為河北省的勞動者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確保他們能夠獲得應得的工資報酬。同時,該規定也促進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和諧關系,為河北省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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