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的贈與合同
股權的贈與肯定涉及股權贈與合同,下面推薦兩篇股權贈與合同樣本。
股權贈與合同一:
贈與人(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受贈人(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甲、乙雙方以攜手合作,共同促進xxxxxxxxxxx公司的發展,明確雙方的權益和責任為宗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之規定,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結合雙方實際,協商一致,特簽訂本《股權贈與協議》,以求共同恪守:
甲、乙雙方就贈送股權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公司概況
公司由甲方發起設立,由甲方出資并注冊為法人,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圓整。甲方擁有公司百分之百的股權。為促進公司經營,甲方愿意將部分股權贈與公司員工乙方。公司經營范圍:
二、股份及股權的贈與
甲方作為公司的出資人,同意將百分之十的股權贈與乙方,乙方應當嚴格履行乙方與公司簽訂的各類協議文件。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
1、雙方簽訂本協議且公司章程法定變更程序完成后,乙方既擁有公司百分之十的股權,按照法律及公司章程享受相應的股東權益。
2、乙方同意在乙方違反與公司之間簽訂的任何協議約定的條件下,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贈與股權。
3、如因乙方過錯導致公司經營不善或造成損失,公司有權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損失,甲方也有權決定無償收回乙方的股權。
4、乙方向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轉讓受贈股權的,應當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雙方約定甲方收購所贈股權的購買價格為 元。
四、保密義務
本協議簽訂之前或簽訂后,協議生效前或生效后或協議終止后,不管雙方是否繼續合作,雙方均應對本公司和協議涉及的一切內容進行保密。如因泄密行為導致甲方或乙方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保密義務不含因向國家有關部門辦理某項手續而對該協議的透露。
五、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按照公司章程執行。
六、協議變更和終止
1、本協議的變更必須經過共同協商,并訂立書面變更協議,如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本協議繼續有效。
2、除本協議特別規定外,由于任何原因導致的乙方不在本公司任職,甲方均有權以 元的價格收購原贈與的股權。
七、違約及其他法律責任
1、本協議正式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條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負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擅自將股權轉讓或贈與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的行為無效。乙方應當撤銷該轉讓或贈與行為,并向甲方無償交回股份及相應股權。因此給甲方或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賠償甲方或公司損失。
八、適用的法律及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權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協議的生效及其他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公司章程依法完成變更及備案程序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股權贈與協議二:
甲方:上海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上海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贈與人:
受贈人:
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實現對企業高管人員和業務技術骨干的激勵與約束,使中高層管理人員的利益與企業的長遠發展更緊密地結合,充分調動其積極性和創造性,促使決策者和經營者行為長期化,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贈與人、受贈人各方本著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公司章程》,同意就有限公司股權期權贈與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股權贈與
1、贈與人為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原始股東,出資額為人民幣元,本協議簽訂時贈與人占公司股權%,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2、贈與人出于對公司長期發展的考慮,為激勵人才,留住人才,同意將其擁有不超過公司股份總額%的股票期權平均贈與給受贈人一、二、三、四、五,受贈人可在指定的行權日期即公司上市之日起享有公司普通股。
3、 受贈人一、二、三、四、五同意接受上述贈與。
4、本協議贈與標的股票期權生效之日為公司實際上市之日,受贈人于公司上市之日次日起可行使認購相應期權權利,即股權生效以公司上市為附加條件。
5、受贈人有權在贈與期權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認購全部受贈期權。若期權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未認購全部期權,視為受贈人拒絕接受贈與,則剩余股票期權失效,剩余股票權利回歸甲方。
6、受贈人在兌現股權后才能成為公司股東,并依法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
7、本協議旨在通過贈與公司股權的方式激勵公司中高層管理員工充分發揮其主觀能動性,實現公司的可持續發展。本協議約定的行權期實現之前,贈與人將通過公司績效考核標準審核受贈人的工作情況,如果成績優異,則贈與人另向優異的受贈人贈與額外數量的股票期權,具體贈與數量由績效考核表決定。
第二條受贈人喪失行權資格的情形
在本協議約定的行權實現條件到來之前或者受贈人尚未實際行使股權認購權,受贈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即喪失股權行權資格:
(1)因辭職、辭退、解雇、退休、離職等原因離開工作崗位的`;
(2)全部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死亡后沒有繼承人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4)執行職務時,存在違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5)執行職務時的錯誤行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
(6)沒有達到規定的業務指標、盈利業績,或者經公司認定對公司虧損、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的。
第三條受贈人轉讓股權的限制性規定
受贈人受讓股權成為公司股東后,其股權轉讓應當遵守以下約定:
1、轉讓其股權時,贈與人具有優先購買權,即本協議贈與人享有優先于公司其他股東及任何外部人員的權利,轉讓價格為:
(1)在受贈人受讓股權后,三年內(含三年)轉讓該股權的,股權轉讓價格每1%股權,贈與人須支付認購款人民幣元,且受贈人每年轉讓股權的比例為不得超過50%。
(2)在受贈人受讓股權后,三年以上轉讓該股權的,每1%股權轉讓價格依公司上一個月財務報表中的每股凈資產狀況為準。
2、贈與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公司其他股東有權按前述價格購買,其他股東亦不愿意購買的,受贈人有權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
3、贈與人及其他股東接到受贈人的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4、受贈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公司股權用于設定抵押、質押、擔保、交換、還債。
第四條關于免責的聲明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受贈人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1、簽訂本股權期權協議是依照協議簽訂時的國家現行政策、法律法規制定的。如果本協議履行過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變化致使甲方無法履行本協議的,贈與人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2、本協議約定的行權期實現之前或者受贈人尚未實際行使股權認購權,公司因破產、解散、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等原因喪失民事主體資格或者不能繼續營業的,本協議可不再履行;
3、公司因并購、重組、改制、分立、合并、注冊資本增減等原因致使贈與人喪失公司實際控制人地位的,本協議可不再履行。
第五條附則
1、本協議分別自各方簽章之日起對其生效。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協議一式七份,簽字方各執一份,有限責任公司保存一份,七份具有同等效力。
贈與人:
受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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