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擔保合同集合十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擔保合同10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擔保合同 篇1
甲方(債權人):
乙方(債務人):
丙方(保證人):
合同簽訂時間:
合同簽訂地:
鑒于甲方與乙方簽訂了《 貨物買賣框架合同 》,并且乙方以賒銷的形式向甲方購買產品;
鑒于丙方愿意對乙方在上述《貨物買賣框架合同 》項下形成的對甲方的未付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甲、乙、丙三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本著誠實信用,協商一致原則,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條:丙方為乙方提供的擔保金額為乙方在 年 月 日至 年 日期間從甲方采購產品產生的乙方對甲方的未付債務,最高額為 萬元,(人民幣大寫: )。
第二條:丙方擔保的范圍為乙方對甲方產生的貨款、違約金、利息、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第三條:乙方和丙方對上條所列各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期間為2年。如乙方或丙方未按照本擔保合同的約定償付上條各項債務,甲方有權直接向任何一方或各方進行追償。乙方、丙方保證任何一方或各方在接到甲方書面索款通知后3日內清償上述款項。
第四條:乙方、丙方的保證責任不因《貨物買賣框架合同》的無效或解除而免除。本合同的未盡之處參照《貨物買賣框架合同》執行。
第五條:乙方若發生變更、撤銷情形時,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甲方,本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
第六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丙方中任何一方若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未按期代為清償到期債務,應當向甲方支付保證最高金額的5%作為違約金。
二、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約定,應由變更后的機構按保證最高額的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時,還應當賠償甲方直接經濟損失。
三、違約金應在違約事項發生后5日內支付。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丙在解釋、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本合同自甲方、乙方蓋章、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具有等同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 (蓋章)
丙方: (簽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擔保合同 篇2
合同擔保概述
一、擔保的概念與特征
1.擔保的概念。擔保,是指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保證合同履行、保障債權人利益實現的法律措施。《物權法》、《擔保法》及《擔保法解釋》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擔保問題作有詳細規定。擔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從屬性。擔保合同是從屬于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當然這種從屬性也有例外。《物權法》、《擔保法》已經明確規定了最高額保證(《擔保法》第十四條)、最高額抵押(《物權法》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七條)和最高額質押(《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允許為將來存在的債權預先設定保證、抵押權、質押權,而且《擔保法》規定了從屬性的前提下,允許"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可見合同擔保的從屬性是有條件。
(2)補充性。擔保對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僅具有補充作用,在主債關系因適當履行而正常終止時,擔保人并不實際履行擔保義務。只有在主債務不能得到履行時,補充的義務才需要履行,使主債權得以實現,因此,擔保具有補充性。
2.擔保的方式。《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除了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以外,還有一種重要的擔保方式就是反擔保。
反擔保,是指為了換取擔保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等擔保方式,而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該擔保人提供的擔保,該擔保相對于原擔保而言被稱為反擔保。《擔保法》第四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這條規定強調反擔保只能由債務人提供,忽視了債務人委托第三人向原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的情形。《擔保法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擴張解釋,規定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當然并非《擔保法》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均可作為反擔保方式。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因此留置和定金不能作為反擔保方式。在債務人自己向原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的場合,保證就不得作為反擔保方式。
二、擔保合同的無效與責任承擔
1.擔保無效的情形。擔保合同必須合法方才有效。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下列擔保合同無效:(1)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法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即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3)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下列情形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3)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4)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5)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公司法》、《證券法》修訂之后,證監會、銀監會發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xx〕120號),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該通知規定,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權限及違反審批權限、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審議同意并作出決議。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2.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時,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承擔《合同法》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3)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但為了保證債權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另外,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金錢擔保包括哪些方面
金錢擔保包括定金、押金、保證金,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財產作為抵押物,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一。金錢擔保包括哪些方面
金錢擔保是指于債務之外又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該金錢的得失與債務履行與否聯系在一起,包括:定金、押金、保證金。擔保法上僅指定金。
二。擔保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1)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受償。
(3)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
(4)按照合同的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替別人擔保要承擔哪些責任
了解替別人擔保的責任,可以有效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包括可能被控告、可能被宣判破產、多名擔保人并非安全、死亡并不代表免除擔保,詳細的內容請閱讀下文。
替別人擔保要承擔哪些責任
人們在未同意充當擔保人之前,須了解下列可能發生的責任后果:
1、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貸者違約而欠債,銀行或金融公司就會控告擔保人。
2、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如債務超逾RM30,000,擔保人可能被宣判破產。
3、多名擔保人并非安全。
不要以為有多名擔保人就感到安全。債務不一定由多名擔保人平均承擔。銀行也不須要選擇向較富裕的擔保人追債。貸方有權選擇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擔保人追債。
4、死亡并不代表免除擔保。
這要看是哪類擔保。如屬聯保而涉及多項擔保,擔保人死后,其遺產仍得用以償還債務。可是,如只是一項聯保,其遺產就無需用以償債。
擔保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擔保合同是指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來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那么擔保合同有哪些特征呢?針對這個問題,小編整理了有關擔保合同特征的法律知識,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了解。
擔保合同特征:
1、從屬性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又稱附隨性、伴隨性,是指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須以一定的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被擔保的合同關系是一種主法律關系,為之而設立的擔保關系是一種從法律關系。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
擔保合同的訂立目的是保障所擔保的債務履行,保護交易安全和債權人利益。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成立上的從屬性,即擔保合同的成立應以相應的合同關系的發生和存在為前提,而且擔保合同所擔保的債務范圍不得超過主合同債權的范圍。二是處分上的從屬性,即擔保合同應隨主合同債權的移轉而移轉。三是消滅上的從屬性,即主合同關系消滅,為其所設定的擔保合同關系也隨之消滅。四是效力上的從屬性,擔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擔保合同的訂立時間,可以是與主合同同時訂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訂立在先,擔保合同隨后訂立。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約定擔保合同不從屬于被擔保的合同的,若被擔保的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并不因之而無效。”《擔保法》第14條和第59條也明確規定了最高額保證和最高額抵押,允許為將來存在的債權預先設定保證或者抵押權。
2、補充性
擔保合同的補充性是指合同債權人所享有的擔保權或者擔保利益。擔保合同的補充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責任財產的補充,即擔保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關系的基礎上補充了某種權利義務關系,從而使保障債權實現的責任財產得以擴張,或使債權人就特定財產享有了優先權,增強了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可能性。
第二、效力的補充,即在主合同關系因適當履行而正常終止時,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義務并不實際履行。只有在主債務不履行時,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義務才履行,使主債權得以實現。
3、相對獨立性
擔保合同的相對獨立性,是指擔保合同盡管屬于從合同,但也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即擔保合同能夠相對獨立于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發生或者存在。擔保合同的相對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發生或存在的相對獨立性,即擔保合同也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關系。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樣,須有當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發生,與被擔保的合同債權的成立或者發生分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受不同的法律調整。二是效力的相對獨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擔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單獨發生效力,此時,被擔保的合同債權不成立、無效或者失效,對已經成立的擔保合同的效力不發生影響。此外,擔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滅的原因,而且,擔保合不成立、無效或者消滅,對其所擔保的合同債權不發生影響。
擔保合同從其涵義上來說,是指為保障債權的實現由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基礎上設立的合同。
從擔保合同的法律關系構成看,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
從擔保合同的性質看,擔保合同是從合同。擔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擔保主債合同的實現,由此可見,若沒有主債合同的存在,就沒有必要設立擔保合同。因此,擔保合同必須以主債權債務合同的設立為其存在的前提條件,而且與之共始終。
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是從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擔保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是否合法妥當等幾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當主合同無效時,擔保合同作為主合同的從合同自然也無效。若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另有約定(比如約定為不得撤銷的擔保),則按當事人約定的內容來處理。
其次,擔保合同的主體不合格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獨自擔保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國家禁止為保證人的單位,如未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事業為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未經法人書面授權的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違背國家法律規定,訂立保證合同,做為保證人都應認定為無效。
第三是擔保合同的客體若是違背國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會利益也應認定為無效。例如,不能以人身為標的設立擔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確規定不能作為抵押物的財產作為擔保合同的標的;如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抵押標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的內容如違背法律或有害社會公共秩序應為無效,如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就砍下債務人的一支胳膊,這樣的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的擔保方式
根據擔保法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5種方式。留置是法定擔保方式,即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留置權,無需當事人之間約定。其他4種擔保方式需由當事人之間約定,是協議的擔保方式。
擔保方式可分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五種。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擔保合同 篇3
擔保法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主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訂立的經濟合同。擔保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訂立的擔保主合同債權實現的合同。因此,擔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為根據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擔保合同的必要,沒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擔保合同,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系是主從關系。
擔保合同的性質是從合同的性質。主合同無效,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說,當事人在主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等于不存在,在這種情況下,擔保失去了前提,因此擔保合同也歸于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是否會影響主合同的效力呢?不會的,因為主合同的存在并不以擔保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因此,擔保合同無效并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
擔保合同 篇4
甲方(擔保權人):乙方(擔保人):丙方(被擔保人):(以下簡稱甲方)與擔保人(以下簡稱乙方)就被擔保人(以下簡稱丙方),提供擔保,簽訂如下擔保合同:
1、乙方自愿為丙方保,并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2、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為:
(1)丙方所發的一切費用及違約金;
(2)甲方與丙方之間出現協議終止或被解除等情況;丙方出現時,乙方仍然應依照本合同履行擔保責任,以上情況不發生免除乙方擔保責任的后果。
3、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賠償甲方所有損失并承擔違約金后終止。
4、若丙方出現權要求乙方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若乙方和丙方都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甲方有權向甲方注冊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并追究乙方和丙方相應的違約責任。
5、在擔保期間擔保人不得擅自單方撤銷擔保;擔保人若撤銷擔保,需經甲、乙、丙三方再次共同達成相關協議,賠償甲方所有損失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后方可撤銷。
6、擔保人承諾在本合同下面所填寫個人資料真實無誤。如資料有誤,甲方有權隨時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元。
7、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擔保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擔保合同8、乙方、丙方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并按手印或法人營業執照、法人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加蓋公章。
甲方(蓋章、簽字):
乙方(蓋章、簽字):
丙方(蓋章、簽字):
年 月 日
擔保合同 篇5
所謂擔保合同,是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同時也是擔保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即擔保人)之間協商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那么在日常生活中,簽訂擔保合同又有哪些風險呢?
一、為他人擔保應慎之又慎
擔保是有風險的,如果確實需要自己為他人擔保的,一定要量力而行,千萬不能因“朋友義氣而兩肋插刀”。擔保了就不能有僥幸心理,認為只是簽個字、蓋個章、做個好人的事,而是要做好替人履行的準備。否則,就會害人害己,且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二、明確保證擔保的方式和期限
在簽訂合同時如不注明是何種擔保(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不注明擔保期限,將導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可能會帶來不利的結果。
如合同中需對方提供擔保的,首先請務必由保證人寫明擔保的明確意思,避免其變成“中間人”、“調停人”;其次應寫明擔保的方式是一般還是連帶,如不寫明,僅寫保證人的,法律上將認為是連帶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前,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只有當審判并執行不能后,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滿后債務人沒有履行的,債權人即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再次,應注明擔保的期限(注意:超過二年的視為二年,沒有約定的,視為主債務期滿后六個月,超過六個月,則擔保責任免除)。
三、公司對外擔保的效力問題
20xx年修訂的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該條第二款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但公司違反前述條款的規定,與他人訂立擔保合同的,不能簡單認定合同無效。第一,該條款并未明確規定公司違反上述規定對外提供擔保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第二,公司內部決議程序,不得約束第三人;第三,該條款并非效力性強制性的規定;第四,依據該條款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不利于維護合同的穩定和交易的安全。故在一般情況下,如果第三人無惡意,則公司對外擔保應認定有效,其應對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
四、工程款優先權與抵押權和購買權競合的處理
工程款優先權與抵押權競合時,工程款優先權優先于抵押權;在消費者已交付房款,并已經辦理產權過戶登記的情形下,消費者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就該房屋而言,工程款優先權已歸于消滅;在開發商尚未交房或雖交房而尚未辦理產權過戶,但消費者交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的情形下,工程款優先權不能對抗消費者。
擔保合同 篇6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不清楚合同擔保統一規則內容。雖然我國法律中對合同擔保統一規則內容有一定的規定,但是合同擔保統一規則內容大家可能還不是很清楚,下面就合同擔保統一規則內容作一個簡要的闡述。
第一條 范圍
1.本規則適用于聲明受國際商會(第325號出版物) 關于投標、履行和償還款項擔保的規則(合同擔保)管轄的任何擔保、保函、賠償函、保證或類似的義務承擔,不論其使用何種名稱或用何種措詞來表達(擔保)這一名稱,本規則對此種擔保的所有當事人都有約束力,除非在擔保文書或此種擔保的任何修改文件中另有不同的明文規定。
2.凡本規則的.任何規定與應適用于擔保的法律規定有抵觸,而當事人又不得背離該項法律規定者,則適用該項法律規定。
第二條 定義
就本規則來說:
1.投標擔保,系指一家銀行、保險公司或其他當事人(即擔保人)應投標人(即本人)的請求,或按照另一家銀行、保險公司或其他當事人根據本人(即指示人)的請求所發出的指示,向招標的一方(受益人)所作出的義務承擔。根據此項義務承擔,擔保人承擔因本人不履行投標所產生的義務而發生違約事件時,在規定的金額限度內向受益人付款。
2.履行保證,系指一家銀行、保險公司或其他當事人(即擔保人)應貨物或勞務供應人或承包商(即本人)的請求,或按照另一家銀行、保險公司或其他當事人根據本人(即指示人)的請求所發出的指示,向買方或發包人(即受益人)所作出的義務承擔。根據此項義務承擔,擔保人承擔因本人不履行本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合同(下稱合同)而發生違約事件時,在規定的金額限度內向受益人付款,或者如果擔保文書上有此規定,亦可由擔保人選擇由其安排履行合同。
3.償還款項擔保,系指一家銀行、保險公司或其他當事人(即擔保人)應貨物或勞務供應人或承包商(即本人)的請求,或按照另一家銀行、保險公司或其他當事人根據本人(即指示人)的請求所發出的指示,向買方或發包人(即受益人)所作出的義務承擔。根據此項義務承擔,擔保人承擔因本人不按照本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合同條款和條件的規定償還款項而發生違約事件時,擔保人應就受益人預付或已付給本人但本人未予償還的一筆或幾筆款項,在規定的金額限度內向受益人付款。
第三條 擔保人對受益人的責任
1.擔保人只按照擔保文書所規定的條款與條件和本規則對受益人承擔責任,其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擔保文書上所載明的金額。
2.除擔保文書上另有規定外,擔保文書上所載的承擔責任的金額不得以合同的部分履行為理由而要求減少。
3.擔保人只能主張以擔保文書上所規定的各項條款與條件為依據的抗辯,或本規則所允許的各項抗辯。
第四條 提出請求的最后日期
如果擔保文書對擔保人應當收到請求通知的最后日期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則此項最后日期(到期日)應當認為是:
1.如系投標擔保,自出具擔保函之日起6個月;
2.如系履行擔保,自合同規定的交貨或完工之日起或自上述日期的延展之日起6個月,或者自合同上規定的保修期限(保證期限)屆滿之日起1個月,但以該項保修期限已明示包括在履行擔保內為條件;
3.如系償還款項擔保,自合同規定的交貨或完工之日起或自上述日期的延展之日起6個月。
如到期日適逢非營業日,則該到期日應延展到下一個營業日。
第五條 擔保的滿期
1.如果擔保人在到期日或在到期日之前沒有收到請求通知,或者根據擔保所產生的任何請求已經得到解決,受益人的一切權利已全部得到滿足,則擔保即終止生效。
2.盡管有第四條的規定,關于投標擔保:
(1)于受益人與本人簽訂合同表示受益人接受本人的投標的時候,以及如果在書面合同中有此規定,或者如果沒有訂立合同但在投標書中有此規定,于本人提交履行保證書時,或者在不要求提交履行保證書的場合,則于本人簽署合同時,為本人出具的投標擔保即終止生效。
(2)如果已由另一個投標人中標訂約,則不問該投標人是否已經滿足本條第2款(1)項的要求,投標擔保即終止生效。
(3)當受益人明示宣布他無意訂立合同時,投標擔保亦終止生效。
第六條 擔保文件的退回
凡擔保文書按照其條款與條件或按照本規則已終止生效時,保留體現擔保內容的文書并不授與受益人以任何權利,該文書應毫無遲延地退回擔保人。
第七條 對合同和擔保文書的修改
1.投標擔保只對本人提交的原始投標書有效,對該投標書的任何修改都不適用,同時,如超過擔保文書規定的到期日或本規則規定的到期日,亦告無效,除非擔保人以書面、電報、電傳通知受益人;該項擔保仍然有效或到期日已予以延展。
2.履行擔保或償還款項擔保得規定如對合同作了任何修改則擔保無效,或者規定應將此種修改通知擔保人以取得他的同意。如無這樣的規定,則擔保對于合同及其任何修改所明示規定的本人的各項債務都有效。但擔保對于超過擔保文書所規定的金額或對于起過擔保文書或本規則所規定的到期日都無效,除非擔保人以書面、電報或電傳通知受益人:金額已增加到規定的數額或到期日已予延展。
3.擔保人對擔保文書的條款與條件所作的任何修改必須經受益人的同意,才能對受益人生效,同時須經本人或指示人的同意(視情況而定),才能分別對本人或指示人生效(視情況而定)。
第八條 請求的提出
1.擔保項下的請求權須以書面、電報或電傳提出,并應使擔保人最遲于擔保文書或本規則規定的到期日之前收到;
2.擔保人在收到請求通知時,應無延遲地將該項請求以及所收到的書面材料通知本人或指示人;
3.請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才應予滿足:
(1)須按本條第1款的規定提出并收到;
(2)必須附有擔保文書或本規則所規定的書面材料;
(3)此項書面材料須于收到請求通知后在擔保文書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如果擔保文書沒有規定期限則應盡快提出。如系受益人自己的書面材料則最遲應在(擔保人)收到請求通知后6個月內提出。
在任何情況下,如果擔保按照擔保文書或本規則的規定已終止生效,請求就不應當予以滿足。
第九條 作為支持請求權之用的書面材料
如果擔保文書沒有規定提交支付請求權的書面材料,或僅規定只須由受益人提出請求聲明,則益人應提出:
1.如系投標擔保,受益人應提出聲明指出,本人的投標已被接受但后來本人卻不簽訂合同或不按投標書上的規定提供履行擔保,并應向本人發出一項表示同意下列事項的聲明:即聲明同意關于擔保合同項下所付金額之全部或一部分,應由受益人支付給本人的請求權所引起的爭議,應由投標書上所規定的法院或仲裁機構解除,或者如果沒有規定或未能協商同意使用其他辦法,則可由本人選擇按照國際商會仲裁院的規則或者按照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2.如系履行擔保或償還款項擔保,則受益人應提供法院的裁定或證明其請求有理的仲裁裁決,或者提出本人對此項請求及應支付的金額所表示的書面同意。
第十條 準據法
如果擔保文書沒有指出擔保應受哪一個國家的法律管轄,則以擔保人營業所所在地國家的法律對準據法。如果擔保人有兩個以上的營業所,則以出具擔保文書的分支機構所在地國家的法律為準據法。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1.有關擔保所引起的一切爭議,可按擔保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協議提交仲裁,仲裁按照國際商會仲裁院的規則或者按照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仲裁規則,或者按照擔保人與受益人雙方約定的其他仲裁規則辦理。
2.如果將擔保人與受益人之間涉及本人或指示人的權利義務的爭議提交仲裁,則本人或指示人有權參加仲裁程序。
3.如果擔保人與受益人未能就仲裁或受某一特定法院管轄達成一致意見,則他們之間有關擔保所引起的一切爭議,只能由擔保人營業所所在地國家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或者如果擔保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所,則由主營業所所在地國家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或者由受益人選擇,由出具擔保文書的分支機構所在國的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關于合同擔保統一規則內容問題的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擔保合同 篇7
不要人情擔保
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擔保人礙于情面,對被擔保人缺乏應有的資信調查,盲目簽訂擔保合同,
不要行政命令擔保(或稱領導干預擔保)
這種擔保違背自愿原則,在是否設立擔保、采用何種形式擔保、擔保多大范圍的債務這些問題上不是由當事人商定,而是在領導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預的情況下設定的,容易產生糾紛。
不要賄賂擔保
這種擔保往往通過賄賂錢財或禮物來達到設立擔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辦了一個建材廠,急需流動資金。李某找到某局領導:“我們廠急需10萬元資金,貸款機構方面的工作我已經做好了,就缺擔保人,事成后再給你1萬元。”該領導便以該局名義予以擔保,后李某的建材廠因產品質量問題關門停產,李某逃之夭夭,該局因此遭受損失,該領導也受到查處。
不要無知擔保
有些人對被擔保人的主體資格不做審查,對擔保范圍、責任期限、責任方式也沒明確約定,便盲目在擔保合同上蓋章,還說什么“反正自己貸款自己還,我只不過蓋個章辦個手續而已”,等到出了問題,才如夢方醒。
不要無效擔保
我國《擔保法》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才有資格做擔保人,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不能作為擔保人。如果由這些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作擔保,會因不合主體資格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這點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應多加注意。
擔保合同 篇8
出質人(簡稱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質權人(簡稱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鑒于:
1、甲方與(下稱債權人)于年月日簽訂《合同》(附件1,下稱主合同,合同編號為:),約定由債權人向甲方提供金額為人民幣萬元的(貸款/承兌匯票/信用證/綜合授信/保函/其他),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乙方與甲方簽訂《委托擔保合同》(附件2,合同編號為:),并與債權人簽訂《擔保合同》(附件3,合同編號為),約定由乙方為甲方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下稱主債務)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
3、一旦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而甲方不能及時清償,乙方需按《擔保合同》約定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代甲方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并依法可向甲方追償。為擔保乙方追償權的實現,甲方自愿以其合法持有的股權質押給乙方為甲方清償債務提供反擔保。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反擔保相關事宜訂立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擔保范圍
1、乙方代甲方清償的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包括但不限于債務本息(含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
2、乙方依據《委托擔保合同》對甲方享有的債權(包括但不限于擔保費、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代償資金占用費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3、乙方因行使追償權及質權而支出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或仲裁費、財產或證據保全費、執行費、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鑒定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等),以及質物保管費用。
上述擔保范圍內乙方享有的各項債權或權益統稱為乙方債權。
二、質押股權
1、甲方自愿將其合法擁有的公司%股權(以下簡稱質押股權)及其派生權益全部質押給乙方,作為乙方為甲方提供擔保的反擔保,以確保乙方債權的實現。
2、派生權益指質押股權項下應得紅利及其它收益,必須解入乙方指定賬戶,作為乙方債權實現的擔保。
3、質押股權對應出資額為人民幣元。
三、甲方承諾
甲方就以下事項向乙方進行承諾:
1、甲方用于質押的股權為甲方合法持有,并對質押股權擁有完整的所有權和處分權;
2、甲方用于質押的股權不存在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禁止轉讓或設立擔保的情形;
3、甲方已完成質押股權所對應的全部出資,且不存在出資瑕疵;
4、甲方未在質押股權上為任何第三方設立任何形式的擔保;
5、甲方向乙方披露的公司財務狀況真實可信,就質押股權所提供的一切文件、陳述均是真實、完整的;
6、未得到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對質押股權進行任何形式處分(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或部分轉讓、另行出質或設立其他擔保);
7、對本合同的簽訂以及股權質押事項,按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甲方已通過相關審批(提供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股權質押的書面決議)。
四、質押登記
1、甲方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工商部門或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完畢股權質押登記,并將質押登記文件原件交乙方保管。
2、甲方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該股權質押事項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并向乙方提供相關證明(加蓋公司公章)。
五、質權實現條件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乙方有權要求行使質權:
1、乙方代甲方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后,甲方未在乙方指定時間內向乙方償付因代償而支付的全部費用;
2、乙方依據《委托擔保合同》而享有的相關權利未能按合同約定實現;
3、甲方違反承諾或承諾內容不實;
4、甲方出現歇業、解散、被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被宣告破產以及其他嚴重影響或者可能嚴重影響其償債能力的情形;
5、非因乙方原因,質押股權價值降低,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其他擔保;
6、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欲對質押股權進行全部或部分轉讓、再行出質、設立其他擔保或進行任何其他形式處分;
7、非因乙方原因,出現其他可能影響乙方質權實現的情形,甲方不愿或不能提供新的擔保。
六、質權實現方式
乙方可以選擇以下方式的一種或幾種以實現質權:
1、與甲方協議,以質押股權折價受償。
2、乙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將質押股權予以拍賣、變賣,并就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拍賣、變賣應當參照市場價,甲乙雙方對質押股權價值無法達成一致的,應當共同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對評估機構的選擇無法達成一致的,乙方有權自行選擇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甲方對此予以認可。
3、直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股權,并就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若質權實現發生在乙方為甲方代償前,質權實現所得價款應當提存,繼續擔保乙方債權的實現。
七、清償順序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質權實現所得價款,按以下順序清償:
1、乙方實現債權及質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或仲裁費、財產或證據保全費、執行費、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鑒定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等);
2、代償資金占用費(以乙方代償金額為基數,自乙方指定的甲方歸還代償資金期限屆滿次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三計算);
3、乙方依《委托擔保合同》而享有的債權(包括但不限于擔保費、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
4、乙方因代甲方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而向債權人支付的全部款項。質權實現所得價款在乙方債權全部受償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還甲方。質權實現所得價款不足以實現乙方全部債權的,不足部分繼續向甲方追償。
八、特別約定
1、未經乙方書面同意,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或進行其他處置。經乙方同意轉讓或進行其他處置的,應當就轉讓或處置所得價款向乙方清償債務或提存。
2、質押期間,若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乙方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乙方決定接受的,不影響本合同效力。乙方有權決定各擔保物權的實現順位,甲方對此予以認可。
3、乙方有權轉讓其依法對甲方所擁有的債權,轉讓不需經甲方同意,但需通知甲方。乙方債權轉讓后,本合同所設立的質權一并轉讓,甲方對此予以認可。
4、主合同、《委托擔保合同》或《擔保合同》無效,本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以質押股權對于上述合同無效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甲方或乙方自身需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支出的全部費用)承擔擔保責任。
九、違約責任
1、甲方在下列情形出現時即構成違約:
(1)甲方違反承諾或承諾內容不實;
(2)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對質押股權進行任何形式的處分;
(3)因甲方過錯,導致質押股權價值降低,甲方不愿或不能提供新的擔保;
(4)因甲方過錯,導致本擔保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并影響乙方質權實現;
(5)因甲方過錯,出現其他情形,并影響乙方質權實現的。
2、存在上述情形,甲方應按不低于本合同所擔保的債務金額的3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需賠償損失。乙方并有權立即行使質權,并就質權實現所得款項優先受償或提存。
十、質權消滅
本合同所設質權在出現以下情形時消滅:
1、甲方向乙方清償全部債務;
2、第三方代甲方清償全部債務以消滅質權;
3、質押股權依法被折價或拍賣、變賣以實現質權;
4、乙方書面同意放棄質權。
前述款1、2、4情形出現導致質權消滅的,乙方應于質權消滅后配合甲方解除股權質押登記。
十一、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以下第種方式處理:
1、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
2、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審理。
十二、其他
1、本合同項下的有關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證、保險、查勘、鑒定、保管、提存、過戶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2、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時生效(出質人為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簽字)。
3、本協議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辦理公證或登記,增加相應份數。
4、本合同含以下附件1、《合同》;附件2、《委托擔保合同》;附件3、《擔保合同》。附件內容與本合同內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內容為準,本合同未約定事項,適用附件中的相關內容。
5、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的每一條款均進行了研究分析并有充分理解,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各條款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簽字: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擔保合同 篇9
甲方:
代表人:
電話:
地址:
乙方:
代表人:
電話:
本著敬老愛老的精神,以愛心照顧長者,讓老年人享受高品質晚年生活的愿望,打造全球最新理念,適于華人老年高端旅游、度假、養老、醫療、養生、康復、休閑為一體的大型國際養老新城。雙方就為國際旅游養老新城項目投資擔保事宜達成以下共識:
一、 甲方與公司。合資注冊萬美金,公司主要用于國際旅游養老新城項目的
開發與建設。
二、 目前,乙方在香港匯豐銀行帳戶中存有儲備美金。(詳見后附文件)用于全球老年事業發展。甲方向乙方申請,乙方向甲方提供美金的擔保,用于甲方所開發的國際旅游養老新城項目。首次銀行擔保函不得低于一億美金,用于甲方在大連匯豐銀行抵押貸款使用。
三、 乙方為項目提供投資擔保,不參與甲方所開發項目的管理與股份分配。在甲方用乙方提供的擔保抵押銀行貸款后,收取甲方貸款額,,如需繼續轉貸,收。
四、 乙方向甲方提供企業執照一套、匯豐銀行資金證明一份,存款交易表一份,擔保函樣本一份。并承諾投資擔保事宜按不可撤銷原則實施。
五、 項目合資公司的營業執照、外資使用證及項目其它的手續均由甲方負責,手續完善后乙方出具投資擔保函,并協助銀行抵押貸款。
六、 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共同將新城項目配合好,共同為老年事業盡微薄之力。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解決,補充協議按本協議同等生效。
七、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簽字: 簽字:
20xx年11月2日
擔保合同 篇10
甲方:
乙方:
為有利于雙方發展,充分利用雙方對外融資的有利因素,加強企業間經濟合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甲、乙雙方就融資擔保問題經過充分醞釀,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真誠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在融資領域內進行友好合作。
二、甲、乙雙方共同確認:雙方承擔總額度為伍仟萬元的貸款責任擔保,并同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履行各自責任。
三、在乙方需要擔保時,甲方為乙方提供的擔保額度總共為X萬元,不管是乙方中的一家公司還是二家公司;在甲方需要擔保時,甲方可以選擇乙方中的一家公司,為甲方提供相同額度的貸款擔保。
四、甲、乙雙方在履行互為擔保時,最長擔保期限不超過三年,貸款必須專款專用,擔保方有權對被擔保方的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期滿還清貸款本息時,被擔保方應主動向擔保方提供還貸憑證,以便對方及時了解。
五、任何一方為對方擔保時,應如實提供各自財務報表、營業執照、信用證明復印件以及有關企業概況等資料。
六、擔保方的繼受人(包括因改組合并而繼受)將受本協議的約束,并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未得到對方事先書面同意,擔保方不會轉讓其擔保義務。
七、擔保方代被擔保方清償債務后,有權向被擔保方追償。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確需變更本合同條款時,應經對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補充協議。
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都應遵守本協議的約定,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xx萬元,并賠償守約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權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十二、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以茲共同遵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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