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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合同中雇傭關系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務合同中雇傭關系的資料,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1、學理上,一般認為,雇用是指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法律關系;
2、雇傭關系是指雇員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雇主的指揮與安排,向雇主提供勞務,而雇主向雇員支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
3、侵權責任規責原則不同。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傷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在雙方主體均為自然人的勞務關系中,接受勞務的一方對于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承擔的是過錯責任;但在雇傭關系中,雇主對雇員因雇傭活動遭受人身損害,要承擔無過錯責任。顯然,雇主的責任要重于接受勞務的一方。
4、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不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對于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只規定了接受勞務一方應承擔責任,并不涉及提供勞務的一方的責任。
但是《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九條規定了在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情形下,雇員與雇主應承擔連帶責任。因此,雇員的責任也要重于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的一方。
擴展:勞務合同屬于雇傭關系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雇傭關系并不是勞務關系,雇傭關系與勞務關系存在以下的區別:
1、關系主體是否特定。
在勞務關系中,勞務關系的雙方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其雙方主體比較多元化。在雇傭關系中,雇員只可能是自然人,不存在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作為雇傭關系中的雇員。
2、主體地位是否平等。
勞務關系主體之間只存在經濟關系,勞動者自主提供勞務服務,用工者支付報酬,彼此之間不其他存在人身隸屬關系或依附關系。在雇傭關系中,雇員必須根據雇主指示范圍內進行勞務活動,雇員要服從雇主的指揮和管理,雙方之間存在著一定的隸屬關系與人身依附關系。
3、工作條件由誰提供。
勞務關系中的勞動方一般只提供簡單的勞動力,在需要生產工具時,也是自備,工作場所根據提供勞務的需要隨時變動。雇傭關系中,雇員一般在雇主指定的工作場所,利用雇主提供的生產資料進行社會勞動。
4、關系存續期間長短。
勞務關系中,勞務需求方所要求的勞動服務往往是一次性或在某一特定期間就可以完成,在完成約定的勞務后,雙方關系就自然解除。而雇傭關系因為雇主所需要的勞務量一般相對比較大,技術含量也要高于勞務關系,因此,雇傭關系的存續期間一般要比勞務關系久。
什么是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什么是雇傭關系
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向雇傭人提供勞務,雇傭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系。雇傭關系是雇主和受雇人達成契約的基礎上成立的,雇傭合同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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