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開發軟件合同
為強化農村信用社貸款管理,提高貸款管理信息化水平,節省貸款管理人財物力,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就合作開發貸款管理軟件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共同合作開發農村信用社貸款管理軟件,軟件定名為“xx縣農村信用社貸款管理系統”。
二、甲方負責提出功能模塊、軟件功能等設計框架,并提供開發必須的硬件設備和必要的經費。
三、乙方負責軟件程序編寫、調試等,乙方軟件編寫應符合網絡版多用戶要求,能夠在unix操作平臺下正常運行。
四、乙方應按照軟件設計標準進行編程,保證軟件符合甲方貸款管理要求,不得在程序中加入限制軟件正常使用的代碼。
五、合作開發最終形成的軟件著作權歸甲方享有,甲方因此給付乙方工作報酬**元。乙方享有軟件的署名權,甲方在推介軟件時如對創作人員進行說明,應當標明乙方的姓名。
六、軟件調試成功,乙方應根據軟件功能編制軟件說明書,詳細介紹各模塊操作方法,讓使用人員盡快掌握。
七、軟件開發成功后,如需增加、變更或刪除部分功能,由甲方提出要求,乙方負責對軟件程序進行修訂,修訂時甲方提供必需的.設備和費用,但不向乙方支付報酬。
八、甲方可以自行將軟件許可其他單位使用,但所獲收益,由甲乙雙方分別按照**的比例分配,軟件增加功能的,甲方可適當對乙方進行獎勵。
九、乙方不得自行許可其他單位使用開發的軟件,但可聯系使用客戶,由甲方與客戶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所獲收益按照本協議書第八條約定的比例分配。
十、軟件開發完成后,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軟件許可他人使用,不得向他人轉讓或贈送軟件、源代碼和說明書,不得向他人傳授本軟件設計和反向工程技術。
十一、軟件開發完成,乙方應將軟件安裝程序、軟件源程序代碼和軟件說明書交付給甲方,并負責安裝調試至正常運行。
十二、甲乙雙方初步約定軟件開發期限至**年**月**日,乙方應盡最大努力在該期限內交付,如未能如期交付,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交付期限。
十三、違反本協議第十條約定的,乙方喪失依據本協議第八條和第九條所享有的軟件許可收益權。
十四、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予以補充,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十五、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當事人簽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簽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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