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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合作開發合同范本
甲方 :
身份證號:
住所:
聯系電話:
乙方 :
身份證號:
住所: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湖南省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辦法(試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就合作開發山林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合作開發山林的基本情況及用途
(一)甲方自愿將本人取得合法承包權的山林與乙方合作共同從事(主營項目)開發。 該林地面積畝(大寫)共宗,坐落于縣(區)鎮(鄉)村組(林地名稱,小地名:),林地四至界限:東至,南至,西至,北至, (詳見附表)。
(二)乙方自愿出資元(人民幣)大寫元,與甲方合作共同從事(主營項目)開發。
第二條 合作開發期限 合作開發期限為年(大寫),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合作開發辦法
(一)甲方提供合作開發的山林,乙方提供合作開發的資金。
(二)甲乙雙方共同享有合作開發山林的收益權、處分權。
(三)權益甲方占,乙方占。合同期間發生的收益、稅務、債權債務按此比例分攤。
(四)合作開發山林被依法征收征用后補償費分配甲方占,乙方占。
(五)在獲得合作開發山林收益前,甲乙雙方不得要求對方支付任何費用。
第四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的權利
(1)有權監督乙方按照林地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合同山林。
(2)有權制止乙方采石、挖沙等損毀合同山林的行為。
(3)有權按合同約定期限,在期滿后收回本合同項下的山林。
甲方的義務
(1)保證本合同項下的山林享有完全承包權,且山林沒有任何承包糾紛和經濟糾紛。
(2)保證及時提供合作開發的山林,不得延遲。
(3)合同有效期內,不得將合同項下的山林收作他用。
(4)合同有效期內,負責協調好乙方在山林合作開發期間的矛盾糾紛,并保障乙方不受外界侵害。
(5)尊重乙方的自主開發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的合作開發。
(6)甲方需無條件協助乙方申辦采伐申請手續等。
(二)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乙方的權利
(1)合同有效期內,在不改變山林用途的前提下,對合同項下的山林有權享有完全獨立自主的開發權。
(2)有權要求甲方及時提供合作開發的山林。
(3)在合作期間發生矛盾糾紛,開發受到外界侵害時,有權要求甲方出面協調處理。
(4)有權要求甲方協助申辦合作開發的相關手續。
乙方的義務
(1)乙方不得改變山林用途,不得將山林改變為非山林,不得隨意將山林閑置荒蕪,不得有對山林造成永久性損害的行為。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合同項下的山林,不得做有損毀山林的任何行為。山林內如發生有損毀的行為,應及時制止,并告知甲方。
第五條 雙方約定的其它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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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合同期滿山林權益處理
經甲乙雙方約定,開發期滿后,如有其他方向甲方提出合作,同等條件下,乙方對本合同項下的山林享有優先合作權。若乙方未能繼續和甲方合作,對合同項下山林中的收益按本合同第三條處分。收益以當時市場價為基礎進行折算。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因不履行合同致使對方遭受損失,應由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責任認定:
(二)由于水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如因未及時通知,造成損失擴大的責任由負有通知義務方承擔。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同意按下列方式處理:
1、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2、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其他條款
(一)本合同中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__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鑒證單位(人): 鑒證單位(人):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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