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的解除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新勞動合同的解除,歡迎大家分享。
一、解除勞動合同需辦哪些手續
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時,用人單位應在3日內向勞動者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并將《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直接送達給勞動者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共同居住成年直系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信日期為送達日期。勞動者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采取公告送達,通過市地級以上新聞媒介,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
勞動者轉為失業的,用人單位應在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和檔案移交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勞動者失業后,應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二、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范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后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的調轉手續, 職工離職后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后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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