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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 自動續簽
隨著時間的推移,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合同到期 自動續簽,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雙方約定了才能自動延續,而且延續的時間不能超過6個月。
如果上份合同沒寫自動延續的條款,那么合同到期后沒簽訂,就存在沒合同雙倍工資的風險。
勞動合同到期后超過多長時間沒續簽,參考如下法條主張雙倍工資,需要補簽勞動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除雙方約定的外,沒有自動續簽之說。
勞動合同
1、簡介: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由此可見,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后對繼續執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標準、勞動條件等沒有提出異議,應當視為雙方默認按照原勞動合同的約定的內容繼續履行。由于“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因此,雙方默認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應包括原合同所約定的期限。
除雙方約定的外,沒有自動續簽之說。
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期滿,在合同期滿前沒有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繼續保持勞動關系的視為該合同續簽的除外,其它情形勞動合同沒有自動續簽之說,都必須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繼續用工,應當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個月未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最多11個月。滿一年未續訂勞動合同的,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xx.12)》
七、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應該規范用工。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應予支持。用人單位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
浙高法民一〔20xx〕7號
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合同到期后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原勞動合同期限的延長”。延長的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提出其已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要求用人單位與其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否支持?勞動者以延長期間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資的,應否支持?
答:勞動合同中約定“合同到期后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原勞動合同期限的延長”,雙方實際履行了該約定的,視為雙方之間訂立了新的勞動合同,因此,延長的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能直接終止勞動合同,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應予支持。但勞動者以延長期間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資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