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買賣合同合集5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買賣合同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買賣合同 篇1
一、確認基本信息的真實性與有效性。
合同簽署人出售房屋的有效性:房產證、身份證和簽署合同人要統一,如有特殊情況,需出據有法律依據的公證委托書。
房屋地址要按照房產證件中的房屋地址嚴格填寫,不得隨意增改文字。只有房地證或房產證中所屬地址才是法律唯一承認的房產合法地址,不能按照門口的門牌號或習慣稱呼的小區名稱填寫。
房屋面積要按照房地證或房產證上注明的面積填寫。這個面積是國家經過專業機構測量的面積,也就是法律上承認該房屋的權利面積。因為,有部分房屋附有贈送的小院、閣樓、地下室或露臺等,這部分的面積可能不含在房地證或房產證的面積中,但是需要在合同的"其他條款"中注明,該房屋交易附帶贈送的小院、閣樓、地下室或露臺等。
房屋權屬要明確注明。私產房要填寫產權人和共有權人姓名,企業產要填寫產權單位名稱,公產房要填寫所屬房管站名稱。如為繼承、贈與、法院判決等情況,須賣方出具相關證明。
二、交易金額及付款方式的約定。
有關金額約定時應頂格大寫,字跡清晰。如有小寫,須注意前后一致。明確付款金額和具體時間,保證總金額一致,前后時間不沖突。過戶貸款具體事項以銀行和房地產管理部門為準。在簽署合同時買方應支付定金,賣方出具收款票據或收條,交付定金時應由正規中介經紀人或律師見證。
三、附屬設施可依據"三要三不要"的原則。
煤氣、暖氣和一戶一表要注明,并約定日期交接相關證件或變更證件。因為電話、有線電視、網絡等歷史欠費問題不好解決,并且電話還涉及賣方的隱私,所以建議在合同中約定這些附屬設施由賣方申請關閉,然后買方自行開通。如果有家具或電器等等留給買方,需要在合同中注明。并且約定附屬設施相關證件及費用繳清憑證的交接日期。
四、簽字及聯系方式。
合同需要買賣雙方本人簽字,并盡量多留存電話,留存住址或可以郵寄到的聯系地址,以保證買賣雙方的正常聯系。
五、合同簽署中不要留白和隨意涂改。
如需要修改,交易雙方須全部在修改處簽章確認。
注意事項
房屋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依據法律規定,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的、由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格式合同,該房屋買賣合同作為產權轉讓登記的重要憑證,是買受人取得房屋產權,即標的物(標的'物是房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物權轉移的主要和重要文件。合同規定了標的物的質量、面積、單價、總價、履
行合同的期限等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房屋買賣合同具有以下區別與其他交易合同的特殊性:
房屋與土地的不可分割性。在買受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價款后,在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同時,也取得了該房占地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是屬國家所有,是禁止所有權買賣的,但可以支付一定價款后取得土地使用權,這樣,房屋才有賴以“立足”的地方。房屋與土地的不可分割性,決定了在取得房屋所有權時同時取得土地使用權。
房屋買賣合同訂立前,因轉讓房屋所有權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規定,轉讓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或按照租賃合同中約定事宜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生效后,雙方當事人應當向房地產交易中心提交有關證件,經審查符合房屋買賣條件,辦理過戶手續(或產權證)后,房屋所有權才算轉移,即出賣人才算將標的物交付。未經過戶登記(或產權登記)的,買受人交付了合同約定的費用,仍沒有占有該標的物,這一點是與一般買賣合同的明顯區別。
買賣合同 篇2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一、為房屋買賣有關事宜,經雙方協商,訂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賣給乙方所有:
1.房屋狀況:(請按《房屋所有權證》填寫)
房 屋 座 落 : 。
二、甲乙雙方商定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 ,(大寫) 元整。
乙方在合同簽訂后5日內,支付甲方首批房款 元。【最新標準安置房買賣合同范本】。甲方同時將房屋產權證等手續移交給乙方。
余款于甲方交房前5日內付清。
三、甲方在 年 月 日前將上述房屋交付給乙方。房屋內的裝修、家具、電氣隨同房屋一并轉讓,該房屋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最新標準安置房買賣合同范本】。
四、出賣的房屋如存在產權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五、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后生效,并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應嚴格履行。如有違約,違約方愿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支付違約費用。【最新標準安置房買賣合同范本】。
六、未盡事宜,雙方愿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八、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甲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3
本協議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簽訂: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 ,電話: 住址: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 電話: 住址:
鑒于:
1、 甲方于______年___月____日與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商”)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 ),該合同約定:甲方以人民幣_______元整的總價款購買位于 的房屋一套(以下簡稱“該房屋”):該房屋相關信息見《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 )。
上述合同已由 登記備案。
2、 乙方了解該房屋為期房的事實,并同意向甲方購買上述期房。
因甲方尚未取得該房屋的房地產權證,甲乙雙方無法進行產權變更登記。現甲乙雙方經過平等、自愿協商,就該房屋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茲共同信守:
一、 總購房款為人民幣______元整,具體的付款進度及方式如下:
1、 本合同簽訂后_______日內,乙方以_______方式向甲方支付首期購房款人民幣_______元整;
2、 開發商交房時,乙方以_______方式向甲方支付剩余購房款人民幣_______元;
3、 雙方同意,因房屋轉移產生的稅金及其他所有手續費用由__ __承擔。
二、 甲方的義務為:
1、 甲方負責取得開發商同意,進行房屋的權益轉讓;
2、 甲方應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協助乙方在國家房地產管理部門辦妥該房屋權益轉讓手續;
3、 甲方應于乙方付清首付 日內將該房屋有關資料交付給乙方,待開發商交房時直接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
三、 乙方的義務:
1、 承擔該房屋的水、電、煤氣、有線電視等相關進戶的安裝費用及材料費用;
2、 承擔該房屋的維修費用;
3、 乙方應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和甲方一起在國家房地產管理部門辦妥該房產及土地的產權變更手續。
四、 承諾和保證
1、 甲乙雙方承諾:作為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簽署本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 甲方保證其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內容屬實,不存在任何偽造、夸大及其他與事實不符的情況;
3、 甲方保證該房產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他限權利限制,如查封、抵押、回購、預告登記等任何權利限制;
4、 甲方承諾,本合同簽訂日至房屋完全過戶到乙方名下之前,不會因為自身債務或其他原因導致該房產受到查封、抵押等任何影響房產過戶的事實。
五、 違約責任
1、 不論任何原因,若甲方未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配合乙方辦理房產轉讓手續,則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同時甲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的總房款的1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并且甲方應返還乙方支付的所有購房款;
2、 不論任何原因,若乙方反悔不購買上述房地產,則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同時乙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的總房款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 如果甲方隱瞞任何房產存在的瑕疵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抵押、回購等相關信息,甲方同意按照本協議約定的總房款的【】%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4、 若乙方未按本協議時間交付甲方房款,每逾期一日,應按照未付款的萬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十天,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協議,乙方應支付甲方本協議約定的總房款的10%作為違約金
六、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七、 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各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時間: 時間:
買賣合同 篇4
【案情】
20xx年10月黃屯村委會與連發鑄造廠簽訂一份《廠房租賃合同》,該合同約定,黃屯村委會將其在本村轄區內的占地14畝的廢舊村辦鑄造廠區租賃給連發鑄造廠使用(合同所涉土地于20xx年取得了有關土地管理部門頒發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用途為工業用地),租賃期限10年,自20xx年10月1日起至20xx年10月2日止,每年租金為2.5萬元,租賃到期后,連發鑄造廠在該租賃地上所新建廠房及大型設備折價變賣給黃屯村委會。20xx年10月,黃屯村新一屆村委會以《廠房租賃合同》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處《廠房租賃合同》無效,并要求連發鑄造廠限期拆除新建廠房。連發鑄造廠則認為《廠房租賃合同》合法有效,要求黃屯村新一屆村委會繼續履行合同。
【爭議】
本案爭議的焦點就是租賃合同是否有效。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租賃合同屬集體建設土地租賃合同,該租賃合同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關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的規定,該租賃合同無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租賃合同屬集體建設土地租賃合同,該租賃合同并未違法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屬有效合同。因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立法本意是禁止農村集體農用土地的流轉,目的在于防止農民所有的農用土地的不當流失,而不是禁止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依法流轉。本案中,租賃合同中所涉廠房的用地屬農村建設用地,該租賃合同并未違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要判斷本案雙方所簽訂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關鍵是要厘清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流轉是否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強制性規定。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我國對于農用地的保護是非常嚴格的,在土地管理法在第一條、第四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分別作了規定。第二類是集體建設用地,是指經依法批準用于非農業建設的土地,包括鄉(鎮)村企業建設用地、鄉(鎮)村公用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以及村民宅基地。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也可表述為“非農業建設用地”。第三類是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到底能否發生流轉,雖然我國現有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對此卻未從根本上進行否定。例如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第三款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規定》(國發(20xx)28號)第十條規定:“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村莊、集鎮、建制鎮中的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20xx年8月《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xx〕31號)第六項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符合規劃并嚴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等等。綜合上述及相關法律、國務院行政規定的精神,筆者認為,我國并沒有禁止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合法流轉,而且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中“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涵蓋的范圍不應包括原本就具有非農業建設性質和功能用途的集體建設用地,對此條文的理解應做限制性理解。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立法目的并非禁止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流轉的行為,而是為了防止在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中出現以土地流轉的形式將農用地非法變更為建設用地的現象,以貫徹維護我國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耕地保護制度的立法目的。
筆者認為,第一種意見忽略了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分類體系,混淆了農民集體建設用地與農民集體農用地的區別,認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發生流轉用于非農建設的觀點有失偏頗。
本案中,該租賃合同的簽訂和履行不僅有利于盤活或發揮農村閑置地的功效為農村增收,而且符合中央關于新農村建設政策。因此,筆者認為,該租賃合同不但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且還符合國家的新農村建設的政策,應認定為有效。
買賣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賣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就房屋買賣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乙方購買甲方合法擁有的坐落于第 號,建筑面積 平方米的房產一套。
第二條:付款方式
1、雙方議定上述房產出售價格為¥ 元。此價款為甲方凈價。
2、以后如有爭占、拆遷等所得賠償與甲方無關一切歸乙方所有。
第三條:房屋過戶
甲、乙雙方應積極配合辦理過戶手續,過戶所有手續費均由乙方負責。
第四條:雙方責任
1、甲方保證出售房產符合國家房產上市的規定,并保證產權清晰,無抵押、查封和任何糾紛,保證所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不含虛假內容,若有違反上述約定造成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違約責任
本合同簽訂后,雙方不得違約,如甲方違約如乙方不能按期交齊房款定金不退。
第六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即生效。
第七條:本合同共 頁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乙 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簽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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