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贈與合同范文匯總5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贈與合同5篇,歡迎大家分享。
贈與合同 篇1
【贈與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案件】:
20xx年5月老萬夫婦把自己的一處房產贈與了兒子小萬并簽訂了房產贈與合同,合同同時約定:老萬夫婦在其所贈與的房屋內有享有居住權,直至去世。雙方將該份贈與合同進行了公證,此后小萬辦理了房屋產權的變更登記,將該房產權屬登記在自己名下。20xx年8月小萬妻子朱某因瑣事與老萬發生爭吵,并動手與老萬撕扯;老萬打電話報警,此事經民警調解,暫時平息,但雙方從此心存芥蒂。 20xx年10月老萬夫婦思來想去,決定把兒子、兒媳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銷他們與兒子之間簽訂的房產贈與合同。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贈與合同受法律保護。老萬夫婦將其房產贈與兒子小萬,小萬也接受了贈與,雙方簽訂了書面贈與合同,并依法進行了公證、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等相應的權屬變更登記,雙方間贈與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非有法定情形,不得撤銷贈與。原告老萬雖遭兒媳朱某的打罵,但朱某并不是該贈與合同的受贈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她的行為不受該合同的約束。贈與合同簽訂后,老萬夫婦一直居住在其所贈與的房屋內,原告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受贈人小萬嚴重侵害了老萬夫婦的人身權、財產權。所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是一起發生在父母、子女之間的房屋贈與合同糾紛案件,包含著大量的家庭倫理道德因素。承辦法官曾試圖從維護親情、維護和睦家庭的角度出發,盡力做了大量調解工作,希望可以妥善化解家庭矛盾。但是,由于原被告雙方情緒對立、矛盾尖銳、意見分歧較大,最終未能實現和解或達成調解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同時規定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本案的贈與合同是附義務贈與合同,受贈人小萬的義務是保障贈與人老萬夫婦的居住權。事實上,老萬夫婦亦一直居住在其贈與兒子的房屋內。由于家庭瑣事,老萬與兒媳發生沖突,遭到兒媳朱某打罵,從情理上講,朱某的做法是不對的。但朱某并不是該贈與合同的受贈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她的行為不受該合同約束。原告并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受贈人小萬嚴重侵害了老萬夫婦的人身權、財產權。所以,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時,法院在判決書中明確地指出,從道德層面上來講,兩被告作為原告的兒子、兒媳,更應該妥善安排、處理好家庭矛盾,兼顧自己的小家庭生活與照顧好長輩的贍養義務,解決家庭矛盾關鍵在于彼此的體諒與寬容。
贈與合同 篇2
一、我國贈與合同法的瑕疵
自從我國《合同法》頒布以來,學者從未間斷過對于合同法中不足的探討,世界上不存在完美的法律,找出問題修正問題是法律完善的必經過程。對于我國合同法的不足之處,筆者有以下幾點看法。
(一)贈與合同中對贈與人撤銷權規定的漏洞
贈與人撤銷贈與可分為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兩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是任意撤銷權的內容,任意撤銷權是指贈與人在贈與合同成立后,財產轉移前隨時撤銷合同,不需要理由,也不基于受贈人的過錯。既然贈與人具有任意撤銷權,《合同法》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的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則不通情理。由于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任意的撤銷贈與,則在財產交付給受贈人之前,受贈人無權要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 更未取得贈與物的所有權,那么,因為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時,受贈人依據什么權利求賠償呢?
(二)合同法一百九十二條關于贈與人撤銷贈與規定的問題
合同法中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2)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這一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阻止受贈與人的忘恩行為。這里的忘恩行為可以理解為得到贈與卻傷害贈與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這一立法體現了民法維護公序良俗的原則,但是這里存在著立法上的缺陷,如果這樣的傷害行為不是出自于受贈與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是由于不可知的意外造成,則這個規定有失公正。
(三)關于撤銷贈與后財產返還的范圍規定的問題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對 撤銷權人人的理解聯系之前的法條來看,指的是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繼承人。在贈與行為做出以后再行駛撤銷權的只有兩種情形:第一,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綜合前述,在被贈與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被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的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的約定義務。第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因受贈與人的違法行為導致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基于這兩種情況,撤銷權人行駛撤銷權可以取回贈與財產,問題在于,這兩種情況下能取回的僅僅只是贈與財產嗎?某些財產交付以后是可以產生孳息的,若孳息不需要財產占有人的對應勞動僅憑贈與物自身就可以產生,則贈與物若未交付也同樣會產生,那么撤銷贈與后贈與期間孳息的歸屬便有待商榷。
二、我國贈與合同法的瑕疵完善
(一)就贈與合同中贈與人撤銷權的規定的漏洞的完善
可將一百八十九條的內容變為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變更后成為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對于此類合同,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樣適用起來才會明確,立法規定的準確性從何得到體現,不至于產生爭議。
(二)對一百九十二條漏洞的完善
筆者認為應將一百九十二條更改為 受贈與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更改理由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看。從應然性角度:如上所述,贈與合同的訂立是有一定人情因素的情誼行為,忘恩行為是基于人情上的背離而表現出的行為上的傷害,最終產生傷害的結果。而不是行為人一時的疏忽大意,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在日常生活中,一般道德標準也是把被贈與人主觀上的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而為的忘恩行為認定為不道德。既然這項規定來自于公序良俗原則,就應當完整的體現公序良俗的真正含義。因此,這里必須強調被贈與人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做出的傷害贈與人的行為,才能剝離出因為疏忽而導致贈與人傷害的情況。舉重以明輕,我們可以做一個假設:這個規定如果不更改會出現一個情況,即被贈與人在贈與合同成立后,立即遠離贈與人,擔心自己行為導致贈與人傷害,從而贈與合同被撤銷。很明顯這才是有悖于社會道德的忘恩。另一個證明就來自合同法的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因受贈與人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這一條規定中要求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是受贈與人的違法行為導致而不是其他非違法的行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線,違法行為表現形式上都是不道德行為,從這一條可以看出來,合同法本身同樣認為只有不道德的行為才會成為忘恩行為,并不是一時無心之失就會被認定不道德。具體到一百九十二條,并不會因為被贈與人的一般過失導致贈與人傷害,贈與人就獲得了撤銷贈與的權利。從必要性的角度看:有的法律學者認為,這個法條里面本身包含了這一部分的含義。但是如果不寫進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那么就要進行縮小解釋才能達到這個目的。法律必須是嚴謹的,不能容許這樣的省略。試想一下,如果這里可以做法條中包含被贈與人有傷害贈與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之意,那么民法體系中的多條法規都可以類推的去做這樣的推理,這樣做豈不是法條大亂。就我國司法現狀來講,并非每個司法人員的法學底蘊都是一樣淵博,如果法條的表述不夠明確,需要去推理必然帶來法條適用中的爭議。如果不寫入主觀上的要求,那么在司法過程當中必然會出現因為一時疏忽造成贈與人傷害而被撤銷贈與的案例。由此看來,這里的被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就一定要強調。綜上所述,從應當性和必要性兩個方面來看被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嚴重侵害被贈與人或者其近親屬這一句都必須加入。
(三)撤銷贈與后財產返還的范圍的更改
筆者認為這里可以取回的財產應該包括贈與財產在贈與期間的孳息。在民間借貸的案例中,如果借款合同沒有約定利息,法院將不支持要求支付利息的請求,但是如果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后,借款人仍然不歸還借款,屆滿后至還款時期間的利息,借款人可以要求給付,法院將支持這樣的請求。為什么對于沒有約定的部分法院還是會支持,探究根底就是因為這里借款人存在著過錯,應當還款而沒有還款,違反了合同的約定。這里的利息可以當作是合同訂立時,借款人可以預見的出借人可以獲得的利益,屬于直接利益,借款人當然可以要求賠償。以此類推,在訂立贈與合同之時,如果孳息是受贈與人可以預見的贈與人的.利益。具體到贈與合同法中,撤銷權人行使權力的原因,是由于被贈與人的過錯即一百九十二條和一百九十三條所表述的忘恩行為。忘恩行為是背離社會道德的行為,撤銷權行駛后要回贈與期間贈與財產產生的孳息,也應當屬于法院應當支持的范圍之內。
結語
合同法制定到今日已經經歷了十多個年頭,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舊的條文必然不能充分的解決所有當下的問題。在贈與合同方面,筆者就自己的觀點提出少許意見,做探討之用。法律的制定就是為了解決問題,而學習的目的就是為了問題盡可能的妥善的解決,本文則是本著這一目的而作。
贈與合同 篇3
贈與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質:①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并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②諾成行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③無償行為。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并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圖書贈與合同范本
贈與者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受贈者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就贈與圖書事宜簽訂本契約,其條件如下:
第一條 甲方將后記的圖書贈與乙方。
第二條 甲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后記圖書交付與乙方。
第三條 乙方將受贈的圖書陳設于乙方協會的閱覽室,并委任管理員。提供會員閱覽,保管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四條 乙方若未能履約,或善盡保管的義務時,甲方可撤銷契約。
第五條 乙方如欲解散協會,則對所受贈圖書的處理須遵照甲方的指示。
圖書標示:
1.____全套____卷____冊____出版社發行
2.____全套____卷____冊____書店發行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贈與人(甲方):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受贈人(乙方):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贈與合同 篇4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合同成立之后的一定期限內,贈與人基于自身利益的保護,可以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根據該條的規定,說明贈與合同的贈與人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行使撤銷贈與行為的權利。
(1)贈與人可以行使贈與撤銷權,但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的撤銷權受到禁止,即贈與人在這些贈與合同中沒有撤銷權。
(2)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時間界限是贈與財產的權利發生轉移之前,即在贈與合同成立之后,贈與財產或贈與憑證沒有交付之前,或者法定必須辦理有關的登記等手續辦理之前,贈與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沒有任意撤銷權。
這主要是考慮到,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單位和個人出于種種目的,對于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表示愿意向災區和貧困地區無償捐贈錢物等,但事后并未真正兌現,在社會上造成一定的負面的影響。對于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因為當事人之間有更深的道義上的情感,如果贈與人任意撤銷贈與,則與其原贈與目的相悖,所以在這種情形下,贈與人也不能行使任意撤銷權。
因此,經過公證的贈與,如果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相關法律法規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依據上述法條的規定,一般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不可以撤銷贈與。如果股東到期不實施股權激勵,你可以要求其交付股權。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權變更應記載于公司的股東名冊之上,并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相關案例
【案情】
吳雄根今年63歲,與前妻育有兩個女兒。20xx年4月前妻去世,老人通過公證把房產贈與大女兒,并過戶到受贈人名下,但老人一直居住在里面。為照顧老人起居,大女兒又請來了一個保姆。但沒想到的是,過了一個月,保姆與吳雄根結婚了,并想要回房產轉贈給保姆。女兒不同意,老人訴諸法院。
【分歧】
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是否可以撤銷?
第一種觀點認為老人還居住在房產內,雖其贈與合同經過公證,但老人仍可要回房產。
第二種觀點認為老人的贈與合同已經公證,且過戶。因此贈與合同不能撤銷。
【評析】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此規定。該法第187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本案中,父女之間所簽訂的贈與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亦不違法,而且還經過了公證,并辦理好了產權登記手續,依法應當認定為有效。因此吳雄根要求撤銷贈與合同要回房產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法院不予支持。
贈與合同 篇5
甲方(贈與人) : 有效證件號碼:
乙方(受贈人) : 有效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自________年____月份同居,并且乙方一直照料甲方的39;日 常生活起居,為甲方料理家務,乙方為此無法正常工作,作為報酬和 補償,甲方愿將甲方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該房屋產權為:因乙方具 備經濟適用房購買的主體資格,因此該房用乙方的名義購買)贈與乙 方。 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愿達成贈與房產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自愿將其房產贈與給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該房屋。 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一)該房產坐落于 平方米;
(二)贈與房屋的所有權證證號為
(三)房屋平面圖至范圍見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 若該房屋有土地使用權則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 一并贈與。 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贈與。
第二條:甲方購買此房產所有費用由甲方單獨承擔,現經協商一 1 市 ,建筑面積 ; 致甲方愿將其擁有的該房屋所有產權贈與乙方。
第三條:甲方贈與乙方房屋產權,在雙方簽訂本合同后,該贈與 行為不可撤銷,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本協議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如任何一方違約,違約 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甲方(贈與人) : 住所: 有效證件號碼:
乙方(受贈人) : 住所: 有效證件號碼: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