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植集體土地租賃協議范本
第一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
1、 甲 方: 等 村 位農戶(以下簡稱甲方)
委托代理人1: (村委會主任或村民組長),具體委托權限參見《授權委托書1》;
委托代理人2: (流轉農戶中產生的代表),具體委托權限參見《授權委托書2》;
委托代理人3: (擔任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此代理人為可選代理人),具體委托權限參見《授權委托書3》
2、 乙 方: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第二條 法規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為充分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提高農業生產效益,建設新農村,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就土地租賃事項訂立本合同。
第三條 流轉位置、面積、土地用途及流轉期限
1、流轉位置、范圍、面積:甲方同意將在鄉(鎮)
村 組承包經營的土地畝的經營權流轉給乙方經營(其中:耕地畝,林地(山地)畝、水面畝)具體面積和范圍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載明面積為準;如經甲、乙雙方實地測繪,實地測繪與承包經營權證載明面積不符,則以實地測繪面積為準。
2、流轉用途:乙方承租的土地經營除履行相關建設用地手續外,僅限于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業建設。合同雙方約定:。
3、流轉期限:
(1)耕地(含旱土)年,自年月日至年
月日止;(以農村土地經營權證到期時限為上限)
(2)林地(山地)年,自年月日至年
月日止;(以農村林地經營權證到期時限為上限)
(3)水面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條 土地流轉方式 價款
一、土地流轉方式:租賃。
二、土地流轉價款計算方式;流轉價款按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面積和流轉期限計算:
(1)耕地(含旱土)
經雙方協商,采取以下第—— 種價款計算方式執行。
價款計算方式1:合同簽訂后第一年,按每畝元/年的標準計算,之后每年遞增一次,遞增率為%.
價款計算方式2:按每年每畝公斤(某種實物)的標準折合人民幣計算,其價格以當年國家掛牌收購價計算,如無國家掛牌價,則按當年當地市場價折算。
(2)林地(山地)
經雙方協商,采取以下第—— 種價款計算方式執行。
價款計算方式1:合同簽訂后第一年,按每畝元/年的標準計算,之后每年遞增一次,遞增率為%.
價款計算方式2:按每年每畝公斤(某種實物)的標準折合人民幣計算,其價格以當年國家掛牌收購價計算,如無國家掛牌價,則按當年當地市場價折算。
林地(山地)流轉前,雙方約定地上林木處理方式。
(3)水面:
經雙方協商,采取以下第—— 種價款計算方式執行。
價款計算方式1:合同簽訂后第一年,按每畝元/年的標準計算,之后每年遞增一次,遞增率為%.
價款計算方式2:按每年每畝公斤(某種實物)的標準折合人民幣計算,其價格以當年國家掛牌收購價計算,如無國家掛牌價,則按當年當地市場價折算。
水面流轉前,雙方約定水塘養殖物的處理方式。
三、土地流轉租金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為:
土地流轉租金支付采用人民幣直接支付或折合人民幣支付的方式,由委托代理人2收取并分配租金,支付時間經過甲乙雙方商定為。
四、出租土地的交付時間及要求:甲方在簽訂合同并收取第一年土地租金之日起日內,將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交乙方使用。乙方在流轉土地合同到期之日后日內,在耕地確保水放得進、排得出、便于耕種為原則的前提下,將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無償移交給甲方。
第五條 雙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權利和義務:
(1)有權監督乙方按規劃合理利用土地,制止乙方違反規定使用土地用于非農建設等行為;
(2)甲方享有按時向乙方收取土地租金的權利;
(3)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若該土地在流轉期間被依法征用、占有的,甲方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土地使用補償;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2、乙方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權和收益權;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損壞農田水利設施,不得給土地地力造成永久性損害。保證在合同期屆滿后,土地仍能正常使用;
(3)按期向甲方支付約定的土地租金和相關款項;
(4)土地流轉期間,乙方如將土地再流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需經甲方同意,并另簽流轉合同;
(5)合同期滿后,乙方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乙方如需繼續流轉,合同到期前一年,應及時向甲方協商繼續流轉事項,并重新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合同期滿,乙方投資的固定資產和基礎設施除取得合法的產權手續外,應按來修去丟的原則,無償歸甲方所有,若甲方不需要這些設施,乙方在三個月內清理完畢;如乙方繼續流轉,在與國家政策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同等條件,乙方享有優先流轉經營權;
(6)乙方生產經營必須符合環保相關規定;
(7)若該土地在流轉期間被依法征用、占有的,其征收范圍內的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附著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以非法定原因不得解除為原則。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
2、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的;
3、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國家征收土地等)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6、甲方個人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或以其他形式使用或占用流轉給乙方土地的,乙方有權追究甲方個人責任;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必須共同遵守本合同條款。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必須承擔賠償相對方損失的`責任;
2、甲、乙雙方簽訂正式合同后,因甲方原因,乙方未能如期進場,造成土地閑置、荒蕪達3個月,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因乙方原因,逾期3個月未進場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并有權要求乙方承擔未及時繳納租金的違約責任;
3、乙方擅自改變耕地用途或對耕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4、合同期內,乙方不按時交納土地租金超過兩個月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
5、由于第三方(農民)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生產經營的,乙方經兩次請求甲方出面制止,仍無法消除影響的,乙方有權退出。
第八條 其 他
1、合同爭議解決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也可以請求當地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調解協調不成的,可以向縣人民法院起訴。
2、國家補貼到農戶“一卡通”的資金由甲方享有;如遇國家重大政策性調整,按國家政策實施;
3、在流轉期內,如遇國家政策性征收流轉范圍內的土地,被征收部分的合同自行解除,雙方互不追究違約責任;
4、在同等條件下,流出土地的農民具有勞動能力的給予優先安排就業;
5、本合同不得因雙方人事變動和單位名稱變更而影響合同效力;
6、本合同中的甲方系參與土地流轉的農戶戶主,經過授權委托書1(見附件)指定的委托代理人1與乙方共同簽訂。
7、本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做出書面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當地鄉鎮政府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機構一份。
9、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開始生效。
甲方(由委托代理人代為蓋章) 乙方(蓋章)
委托代理人(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住址: 住址:
電話: 電話: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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