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柜臺租賃合同
訂立合同各方:
出租柜臺方: 商店(商場),以下簡稱出租方;
承租柜臺方: (個體工商戶或單位),以下簡稱承租方
擔保方:
為了搞活經濟,充分發揮柜臺的經濟效益,經雙方協商,由出租方將柜臺租給承租方經營,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柜臺的數量、面積及其座落的地點
第二條 租賃柜臺的期限和經營范圍
第三條 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1.租金標準: 2.支付方式:
3.支付時間:
第四條 承租方的權利、義務
1.承租方在經營范圍內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不受出租方干預
2.承租方有權要求出租方提供一切開展正常營業活動所必需的條件
3.承租方對于租用的柜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準以任何形式進行轉租,轉讓(個體工商戶的承租經營人員必須是營業執照上核準的`人員)
4.承租方不得利用柜臺從事非法經營,其經營活動不得超出其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范圍,也不得超出出租方的經營范圍
5.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必須亮證經營承租方的商品銷售活動必須實行現貨交易,不準開展預收款式的預售或代購、代銷業務
6.承租方必須愛護柜臺設備,在租賃期間如損壞所租賃柜臺設備,必須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7.承租方必須遵守出租方的店堂紀律,端正經營態度,文明經商,禮貌待客,遵守安全消防規則,維護店容衛生
第五條 出租方的權利、義務
1.出租方有權要求承租方按期交付租金
2.出租方有權要求承租方上報各種報表,有權對承租方的經營活動是否合法、是否遵守店堂紀律和有關規章制度等進行監督
3.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①擅自改變柜臺的使用性質;
②擅自轉租、轉讓柜臺或利用柜臺從事非法經營活動;
③逾期不交納租金,經出租方限期交納后仍拒不交納者;
④承租方嚴重違反店堂紀律的有關規章制度不聽規勸者
4.出租方必須尊重承租方的經營權利,不得以監督為名干涉承租方的正當經營活動
5.出租方必須給予承租方以同本店柜臺平等的一切經營條件,為承租方的經營活動提供方便
第六條 納稅
出租方、承租方必須按有關稅收規定,按期交付各自所依法負擔的納稅金額
第七條 擔保方的權利、義務
1.擔保方有權對承租方的經營情況進行了解,有權要求承租方依法經營和遵守店堂紀律、規章制度,要求承租方按期向出租方交納租金
2.承租方如不按期、按規定數量交納租金,并經出租方催交仍拒不交納時,出租方有權要求擔保方代為交納租金擔保方對此承擔連帶經濟責任擔保方代其交納后,有權要求承租方償付代交租金
第八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合同期滿、停租或承租方遷走時,應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應由訂立合同各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經 公證(或鑒證)機關公證合同正本一式 份,訂立合同各方各執一份;副本 份,送 等部門各一份備案
出租方: (蓋章)
代表人 (蓋章)
開戶銀行:
帳號: 電話:
承租方: (蓋章)
代表人: (蓋章)
開戶銀行:
帳號: 電話:
擔保方: (蓋章)
代表人: (簽章)
開戶銀行:
帳號:
電話:
訂立合同地點:
訂立合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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