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內部會議紀要
在現實生活或工作學習中,處理事務上我們需要用到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如實地反映會議內容,它不能離開會議實際搞再創作,否則,就會失去其內容的客觀真實性。那么一般會議紀要是怎么寫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企業內部會議紀要,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企業內部會議紀要1
3月14日,縣安辦副主任、安監局副局長在縣安監局會議室主持召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全隱患整治專題會議。現將會議研究確定事項紀要如下。
會議通報了近期縣安監局、縣國土資源局、縣發改局、鄉人民政府等單位相關負責人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產現場進行綜合檢查的情況:該公司屬我縣招商引資企業,20xx年6月開始建設,20xx年1月投產經營(生產頁巖磚),截止目前,該廠無《采礦許可證》、廠區無任何臨邊防護措施,且在采料開挖過程中造成燃氣公司輸往的長線管道裸露在外(裸露管道長約20米)、安全距離不夠(廠房距離裸露管道約50米)的重大安全隱患。
會議認為:(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屬縣招商引資企業,縣級相關部門應該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維護其合法經營行為。(二)該公司無臨時用地手續、無《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無安全管理制度、生產場地危險地段無臨邊防護設施、絕大部分特種作業人員無證操作、未按操作規程開采頁巖、未進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三)燃氣公司20xx年鋪設至縣城天然氣長輸管道有100余米位于廠區,該公司在施工作業中導致20米輸氣管道裸露在外,天然氣長輸管道距廠區40余米的'安全距離不夠,屬重大安全隱患,為深刻吸取青島“11、22”燃氣泄漏爆炸事故,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應立即治理,防范類似事故發生。
會議決定:(一)落實企業安全隱患治理主體責任。一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必須立即停產,制定科學有效的安全治理方案,報縣國土資源局、縣發改局、縣安監局、鄉人民政府同意后立即進行整治,在隱患治理結束后,必須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方能復產;二是燃氣公司要主動積極協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制定廠區內天然氣長輸管道重大隱患治理方案;三是兩企業均要成立專班、落實專人,共同治理(二)明確監管職責,督促企業全面整改到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辦理《采礦許可證》,擅自生產經營屬非法行為。按照安全生產“打非治違”相關規定,縣國土資源局要迅速函告供電公司停止該企業生產用電,督促全面整治隱患,完善相關證照;按照安全生產“誰主管誰負責”規定,縣發改局要牽頭組織燃氣公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制定治理廠。
企業內部會議紀要2
3月14日,縣安辦副主任、安監局副局長在縣安監局會議室主持召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全隱患整治專題會議。現將會議研究確定事項紀要如下。
會議通報了近期縣安監局、縣國土資源局、縣發改局、鄉人民政府等單位相關負責人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產現場進行綜合檢查的情況:該公司屬我縣招商引資企業,20xx年6月開始建設,20xx年1月投產經營(生產頁巖磚),截止目前,該廠無《采礦許可證》、廠區無任何臨邊防護措施,且在采料開挖過程中造成燃氣公司輸往的長線管道裸露在外(裸露管道長約20米)、安全距離不夠(廠房距離裸露管道約50米)的重大安全隱患。
會議認為:
(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屬縣招商引資企業,縣級相關部門應該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維護其合法經營行為。
(二)該公司無臨時用地手續、無《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無安全管理制度、生產場地危險地段無臨邊防護設施、絕大部分特種作業人員無證操作、未按操作規程開采頁巖、未進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
(三)燃氣公司20xx年鋪設至縣城天然氣長輸管道有100余米位于廠區,該公司在施工作業中導致20米輸氣管道裸露在外,天然氣長輸管道距廠區40余米的.安全距離不夠,屬重大安全隱患,為深刻吸取青島“11.22”燃氣泄漏爆炸事故,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應立即治理,防范類似事故發生。
會議決定:
(一)落實企業安全隱患治理主體責任。一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必須立即停產,制定科學有效的安全治理方案,報縣國土資源局、縣發改局、縣安監局、鄉人民政府同意后立即進行整治,在隱患治理結束后,必須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方能復產;二是燃氣公司要主動積極協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制定廠區內天然氣長輸管道重大隱患治理方案;三是兩企業均要成立專班、落實專人,共同治理
(二)明確監管職責,督促企業全面整改到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辦理《采礦許可證》,擅自生產經營屬非法行為。按照安全生產“打非治違”相關規定,縣國土資源局要迅速函告供電公司停止該企業生產用電,督促全面整治隱患,完善相關證照;按照安全生產“誰主管誰負責”規定,縣發改局要牽頭組織燃氣公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制定治理廠。
企業內部會議紀要3
20xx年xx月xx日下午,公司召開第一次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討論公司經濟合同管理、資金管理辦法、機關20xx年3-5月份崗位工資發放等事宜,張XX總經理主持,公司領導,總經辦、黨群辦及相關處室負責人參加。現將會議決定事項紀要如下:
一、關于公司經濟合同管理辦法
會議討論了總經辦提交的公司經濟合同管理辦法,認為實施船舶修理、物料配件和辦公用品采購對外經濟合同管理,有利于加強和規范企業管理。會議原則通過。會議要求,總經辦根據會議決定進一步修改完善,發文執行。
二、關于職工因私借款規定
會議認為,職工因私借款是傳統計劃經濟產物,不能作為文件規定,但是,從關心員工考慮,在職工遇到突到性困難時,公司可以酌情借10000元內的應急款。計財處要制定內部操作程序,嚴格把關。人力資源處配合。借款者本人要作出還款計劃。
三、關于公司資金管理辦法
會議認為計財處提交的公司資金管理辦法有利于加強公司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保障安全生產需要。會議原則通過,計財處修改完善后發文執行。
四、關于職工工資由銀行代發事宜
會議聽取了計財處提交的關于職工崗位工資和船員伙食費由銀行代發的`匯報,會議認為銀行代發工資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既方便船舶和船員領取,又有利于規避存放大額現金的風險。但需要2個月左右的宣傳過度期,讓職工充分了解接受。會議要求計財處認真做好實施前的準備工作,人力資源處配合,計劃下半年實施。
五、關于公司機關11月份效益工資發放問題
會議聽取了人力資源處關于公司機關11月份崗位工資發放標準的建議。會議決定機關員工3-5月份崗位工資發放,對已經下文明確的干部執行新的崗位工資標準,沒有下文明確的干部暫維持不變。待三個月考核明確崗位后,一律按新崗位標準發放。
會議最后強調,公司機關要加強與運行船舶的溝通,建立公司領導每周上崗接船制度,完善機關管理員工隨船工作制度,增強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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