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公司離職證明
在日復一日的學習、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證明了吧,當我們要想證明某個事實是真的時,最好的辦法就是出具證明。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證明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公司離職證明,歡迎閱讀與收藏。
公司離職證明1
尊敬的領導:
您好!
我作為股東之一的裝修員工,一直以來都很自豪,自豪的是,暫的幾年里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從一個名不經傳的小裝飾公司,到現在天門人家喻互曉且口碑極好的`裝飾行業的佼佼者。這都是大家這幾年來每個日日夜夜辛苦工作換來的結晶,我衷心的希望,天會更好。
自從我真正的加入在,在工作上一直以來我都很難和大家達成共識,我個人認為我自己的原因占很大一部分,我知道這需要時間的磨合,但我身上的缺點太多,以至于多到我自己都無法承受了,所以,我選擇放棄這種特殊身份的工作。
我希望大家不要因為我個人的放棄,而影響到公司其他人的工作情緒,希望大家在將來的日子里互相勉勵,相互配合,有什么事情大家坐下來好好商量,相信在不久的將來,為天門大地上的一顆璀燦的明珠。
此致
敬禮!
辭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公司離職證明2
本公司xxxx部門xxxx崗位員工(身份證號:xxxx)已于xxxx年xxxx月xxxx日正式離職,由于本公司的人事變動給您帶來的.不便,盡請諒解。我公司鄭重聲明:
1、自即日起,離職人員在外從事的一切任何活動,皆屬于個人行為,所造成的任何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與本公司無關;
2、本公司將安排其他人員與貴單位對接,貴單位可與本公司(聯系電話:)直接聯系。
感謝您一如既往支持本公司工作。
特此聲明!
單位:xxxx
日期:xxxxxx
公司離職證明3
茲證明xxxx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司市場開發部職員,在職時間為xxxx年xx_月xx_日至xxxx年xx_月xx_日。現已辦理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甲方:xxxxxxxx(單位名稱)
乙方: xxxxxxxx身份證號:xxxxxxxxxx
乙方原為甲方xxxx(部門)的xxxx_(職務),于xxxx年xx_月xx_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甲方代表簽字:
公司離職證明4
公司是否必須開具離職證明
是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離職證明的作用
對于換過工作的人來說,離職證明應該并不陌生,從字面上就可以理解出,離職證明就是能夠證明職工已經自原單位離職,與原單位已經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離職證明的證明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二是證明離職員工的離職是按照正常手續辦理的,其與原單位對此沒有糾紛;
三是證明離職員工已經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崗位;
四是可以憑此證明轉移離職員工的人事關系、社保、公積金等;
五是可以證明離職員工在原單位的相關工作經驗,有利于相關職位的應聘。
目前,國家已經制定相關政策,讓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隨勞動者在全國范圍內流動。這樣,一旦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可以隨勞動者轉移到新工作單位和新的地區,養老保險利益不受損失。但是,離職員工要轉出人事關系或是續接社會保險等,離職證明是必不可少的證明材料,而且在再次求職時,離職證明也是許多單位在錄用新員工時要求其必須出具的證明,因為我國《勞動法》中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的責任
《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通常稱為離職證明。
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為了避免用工風險,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要求勞動者提供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這樣,勞動者才能獲得和新單位簽約的機會。因此,勞動者在離開原單位時,應當要求單位出具符合法律規定的離職證明,而用人單位有為依法離職的勞動者提供離職證明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無法法定理由或者約定理由,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有權索賠。索賠的途徑有三個:一為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二是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協調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三是勞動者有權向當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賠償之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
公司離職證明5
某某先生/女士/小姐自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20xx年07月31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此致
敬禮!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離職證明6
尊敬的xxx:
現在向您提出辭職報告,頗為慚愧,辜負了領導的期望,深感不安,感謝xx年來對我的信任和關照,但是由于個人及家庭方面的原因,本人已經無法勝任此工作。正是考慮到這些因素,我鄭重向學校提出辭職,希望領導能夠批準,另外我會認真做好現有的工作,把未完成的工作做一下整理,以期在一周之內順利地完成工作交接。
我真心的感謝學校領導一直以來對我的關愛,也感謝身邊同事對我的關心和幫助,由于自身能力及性格等到方面的原因,我對自己所做工作已感到力不從心。沒能給領導當好助手,心里很是過意不去,加之工作無規律性,對家人關心不夠,也讓自己倍感壓抑。就在上學期當我產生辭職的念頭時,已對這份工作失去應有的熱情,希望領導理解我的'苦衷,準許我的申請,同時也相信學校許多有能力的年輕人更能勝任此項工作。
本人考慮再三,決意辭去會計工作,懇請領導批準我的申請。
謝謝!
xxx有限責任公司(公章)
xx年xx月xx日
公司離職證明7
離職證明的一些寫法介紹:
同志于20xx年12月xx日至20xx年12月xx日任職于X公司,于X年X月X日正式與我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特此證明。
X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20xx年12月xx日
特別注明:
1、上述的離職證明有時候為了更加嚴謹,也可以在同志后加上“身份證(1234567890)”的身份標示,一般是不需要的。
2、一般來講,如果你已離職超過6個月,是不需要提交離職證明的,或者你直接說丟失了就可以了,大公司一樣如此,沒有問題。
3、離職證明的目的是新公司用來劃清你與原公司之間界限的法律依據,主要用來保護新公司權益的。
【離職證明參考寫法】
1、證明格式。
2、必有信息:單位名稱(注冊全稱),離職者姓名,離職者曾任職務,在職時間,證明開具日期,開具日期處加蓋公章(“騎年壓月”)。另外,一般寫明身份證號,因為那才是唯一的。
3、有競業限制協議且公司方面支付了補償金的',建議在離職證明里加以說明競業限制約定。
4、頁眉打印有公司LOGO——宣傳公司形象。可以選擇是否添加公司聯系方式。
5.一般用A4紙打印(檔案管理標準),現實中也有些公司采取一式兩份中間分割處蓋騎縫章的方式。
6.無錯別字,不允許篡改,若填寫證明時出錯建議重新開具。
7.現在的證明一般是在留存的空白版本基礎上添加變動信息后打印,看上去整潔,美觀,便于存檔。不建議使用便箋手寫。
8.一些用人單位由于前期管理不完善或不愿意構成用人單位對工齡“自認”,在沒有明確要求情況下,采用了模糊描述,直接寫在公司任何職務,于某年某月某日離職,避開入職時間說明。
公司離職證明8
甲方:xx公司
乙方:身份證號:
乙方原為甲方職工,于20xx年xx月xx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不再有需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申請處理的任何爭議和糾紛。
同時,乙方已完成離職交接工作。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乙方簽字:
xx年xx月xx日
公司離職證明9
xxxxxxx先生/女士/小姐,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在我公司擔任xxxxxxxx(部門)的xxxxxxx職務;
由于xxxxxxxxx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以資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公司離職證明10
某某先生/女士/小姐自 年 月 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崗位,至 年 月 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慎重考慮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
年 月 日
范本二:
茲證明XXX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司市場開發部職員,在職時間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現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
年 月 日
范本三: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于_________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以資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范本四: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 身份證號:
乙方原為甲方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于 年 月 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甲方代表簽字:
公司離職證明11
公司離職證明有什么用?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離職證明吧。
公司離職證明有什么用? 離職證明只是用來證明你已經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了,是為了防止引起勞動糾紛的一種形式和途徑,如果你在原來的單位已經離職,那相當于勞動合同已經解除,新的用人單位要離職證明也只是想了解你是否已經與原來單位解除合同罷了。
離職證明基本介紹
我國法律尚沒有關于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完整、明確的規定,只有1999年國務院公布的《失業保險條例》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角度,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借鑒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本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
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雇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閱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
公司離職證明12
茲證明 身份證號xx)為本公司離職職員,在xx年xx月xx日正式離職,已完成交接手續,在本公司期間擔任xx 崗位工作,月收入為 元。
特此證明
公司
公司蓋章:
xx年 x 月 x 日
公司離職證明13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
身份證號:
乙方原為甲方xx(部門)的xx(職務),于20xx年07月31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
日期:xx年xx月xx日
公司離職證明14
茲證明XX先生/女士/小褲原系我公司市場開發部職員,在職時間為20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現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XX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離職證明15
年底到了,離職的人也多了起來,畢老師在這里要提醒各位職場朋友們,離職的時候一定要記得讓公司開離職證明!!!離職證明是再次求職或者辦理失業保險待遇領取手續時的有效憑證,用人單位有義務在勞動者離職時出具該項離職證明。那么如果單位不給開,怎么辦呢?別擔心,畢老師教教你!
相關案例 吳先生是某公司的業務員,主要負責某公司電子產品的銷售。吳先生在入職時,某公司人事部負責人說:“吳xx,你是否考慮要買社保呢?由于你是外地的,購買社保的話報銷很不方便,你可以簽一份自愿放棄購買社保的協議。到你離職時,我們將會把購買社保的錢付給你。”考慮到多種原因,于是吳先生就簽下了放棄購買社保的協議。 一年后,吳先生主動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公司沒有給他辦理離職證明。等到吳先生找到另一家公司就職時,新公司要求他入職時必須出示一份離職證明。沒辦法,他只能去找舊單位開證明,結果,舊單位人事部負責人一口拒絕:“你沒有購買社保,根據公司相關規定,公司不能為你出具離職證明。”
案例分析 案例中吳先生對于離職證明的重要性并不了解,法律意識比較淡薄,所以才會吃虧。那么面對這種情況,吳先生可以如何處理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沒有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勞動者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也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不能享受自主創業、再就業的稅收優惠等。 針對某公司不給吳先生開離職證明,吳先生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整改,要求其依法及時出具證明,一旦因不出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可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畢老師再次提醒,離職證明非!常!重!要!
離職證明將作為勞動者再次求職或者辦理失業保險待遇領取手續時的有效憑證,用人單位有義務在勞動者離職時出具該項離職證明。
不出具離職證明的索賠途徑:
用人單位無法提出正當理由,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有權索賠。索賠的途徑有以下三種方式:
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協調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勞動者有權向當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提起賠償之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是否能以工作未交接拒絕開離職證明?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
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未進行工作交接而拒開離職證明,但可以在勞動者辦理工作交接前拒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實施 〈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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