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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復的四點注意事項
一、慎重及時
批復既是上級機關指示性、政策性較強的公文,又是對下級單位請求指示、批準的答復性公文,因此,撰寫批復要慎重及時。批復機關收到請示后,要及時進行周密的調查了解,掌握有關情況,根據現行政策法令及辦事準則,經認真研究后,及時給予答復。
二、針對請示答復
請示要求一文一事,批復也應有針對性地一文一批復,請示要求解決什么問題,批復就答復什么問題,上下行文互相對應。
三、明確態度
批復意見不管同意與否,必須十分清楚明白,態度明朗。不能含糊其詞,模棱兩可,以免下級無所適從。
批復的主送機關明確只有請示機關一個,如果所請示問題有普遍性,或需告知其他一些機關,可用如下辦法處理:一是除批復原請示單位外,并轉有關單位。二是將批復抄送有關單位。三是將有關意見另用“通知”行文。將本機關對一些普遍性問題的意見及時傳達下去。
四、不同指示、復函混用
批復與指示同為下行文,均對有關事項提出原則、要求,但兩者的區別還是明顯的,不應混用。首先是內容不同,指示是對下級機關布置工作,闡明工作活動的原則。而批復事項較窄,只能針對請示事項作出具體答復,多屬個別性問題,不涉及面上的工作。其次是受文對象不同。指示的受文對象一般不是某個機關,而是有關的機關單位,受文對象甚至不確定。而批復有特定的受文單位,只給原請示機關發批復。再次是制發動因不同。指示根據需要而作,屬主動行文,批復是針對下級機關請示而發的,屬被動行文。
批復與復函由于都是回復來文的公文,有時也會被混用。兩者的區別在于:從行文關系看,批復是上級機關向下級機關答復用文,屬下行文;復函一般是向不相隸屬機關答復用文,屬平行文。從行文內容看,批復多屬于對重大原則和政策性問題作出決定、批答,復函多用于一般性事項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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