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書算不算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重要性,相信大家都已經知道。可是現實中有的單位以聘書來取代勞動合同,這樣的做法合法嗎,聘書是不是勞動合同,如果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辦?這些問題我們會在下文告訴您。
一、聘書是不是勞動合同
聘書并不屬于書面勞動合同:一方面,聘書只是一個要約。勞動合同的成立需經過要約、承諾、簽約三個步驟。聘書屬于公司經過面試后,希望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單方意思表示,即要約。勞動者對此可以接受或要求修改相關內容,甚至也可以拒絕接受。接受則意味著承諾,雙方應當據此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現實中,如果聘書的內容具備了上述必備條款,勞動者也已經直接簽字認可,表明雙方對勞動關系的權利義務協商一致,聘書因而轉化成勞動合同,具備勞動合同的效力;反之,要是未經勞動者直接簽字認可,則意味著尚未具有勞動合同的效力。
二、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合同的違法責任如下: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綜上可知,聘書并不是勞動合同,所以要是單位只向你出具聘書,而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你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捍衛自己的利益。在實踐中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很多,按照法律規定勞動者是可以要雙倍工資的,那該怎么向勞動者索要呢,索要雙倍工資有沒有時間限制?此外不簽勞動合同該怎么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呢?這些問題可以咨詢專業的律師,也可以請律師代為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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