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示公文寫作的禁忌
請示公文寫作中要避免出現什么?那么,下面請看小編給大家介紹的請示公文寫作的禁忌,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在新的形勢和不斷加快的社會節奏中,請示公文的寫作與呈報,在量大的同時,必須注意到質的提高。為了讓上級機關迅速了解請示的情況、知曉請示的意見、明晰請示者的立場,以便及時答復、批示或批準,需注意在寫作中避免以下幾種情況的出現:
一、因個性化寫作而不遵守規范性
新媒介在人類社會生活中不斷出現,寫作更趨于個性化。但規范性是所有公文寫作必須遵循的共性要求。為了便于工作事務的處理,提高工作效率,順利完成社會機構間信息的交流與溝通,規范性能刪簡工作過程中的細枝末節,使有關人員能將注意力集中到公文的核心部分——規范而格式化的公文內容與形式,幫助加快公務處理的速度。
對請示公文的寫作來說,規范主要體現為遵守一定的格式。如按首部——標題及主送單位,正文,尾部——發文機關、日期的前后順序排列;注意標題的兩種寫作格式:由請示單位、請示事由、文種組成,如《×市人民政府關于×××的請示》,或由事由和文種構成,如《關于寒假期間開展幫困活動的請示》;對應社會機構“上下”分層與“左右”平行結構的批準與呈轉請示,都應包括理由、內容和結語三個主要部分。而在請示理由部分,注意簡要闡述請示的背景或根據,概括請示事項,以“現……報告如下:”作結;請示內容部分包含請示事項、闡明道理或事實等內容;請示結語部分另起一行空兩格書寫,常用“是否妥當,請批示”、“特此請示,請審批”、“如無不妥,請批轉有關單位執行”等語句。這些是任何有意個性化的請示行文,都應該遵守的規范體例。
二、因體現主觀性認識而忽略客觀性表達
請示畢竟是由圍繞單位事務而由人寫作的公文,所以其中的主觀性必然存在。比如在文字的運用、句式的排列、段落的邏輯、語氣的謙恭等,會因人而異。但請示是關于社會事務信息交流與聯系的一種工作應用文,其表述與傳遞的內容的客觀性——實際工作事務及處理,使得請示公文寫作,是非虛構的、客觀的;其上行文的“身份”,還使請示在行文中,需杜絕過于外顯、強烈的主觀色彩,避免讓上級部門留下給其施壓的印象,而影響到請示的及時批復。
不管是請示理由對背景和原因的簡述,還是請示內容中事項與道理的提出、請示結語的使用,都應建立在真實、可信并可行原則基礎上:背景及原因是客觀存在的,而非想象與杜撰;請示的內容中,事項列舉既是客觀呈現,亦可在未來進行操作,道理的闡釋則符合社會邏輯與規律,虛非假想而務實;請示結語要表達請示要求與目的等。雖然間以適當的主觀性,比如在闡述請示事項與道理時,以言真意切而曉之于理,以深刻的認識而動之以情,有時能更容易打動上級,以獲批復。但切記要把握好請示的客觀性涵容,忌以摻雜過多感情性的主觀描述與表達,擾亂了上級對請示事實及道理的判斷,比如“我們認為”、“一定要”等語詞的運用需謹慎,請示行文的主觀性若引起上級部門的反感,會使請示的批準、轉呈被耽擱,或不予批復而轉回。
三、因注重詳盡性陳述而缺少簡要性概括
有時,不是每個請示都可用三言兩語闡述清楚的。作為一個單位的設想和建議,當其請示內容的事項較為復雜,道理不易說清楚的.時候,下級部門偏向于對事項及原因等,進行詳細而周全的闡述,唯恐有所遺漏。當然,為了事項排列詳細,運用分條分項的寫法,采用事實和事理兩類論據進行闡述,這都是可取的。因為具體、明晰的事項,周密而充分的說理,能使上級對該請示引起重視,對請示的內容了然于心,從而下定決心答復、批示或批準。但詳盡的陳述與表達,并不是動輒千言。為了得到快捷、有效的批準或轉呈,請示更需要簡明、扼要。
請示要一文一事。一文多事,容易導致請示的重心不定。
請示理由可用導語形式,一句話即予說明。
請示內容是請示公文的重心,寫作時,要注意使用概括性的書面語言,有順序、有層次地排列請示事項,要用簡省而邏輯嚴密的文字闡明道理。
另外,簡短請示中,其后不需要加上相關過渡語;請示內容可根據請示的情況有無條文可依據,是知會還是請示,而決定僅提出請示事項,還是包括闡明道理之兩項等。這些對簡要性的強調,無非是為了上級在面對越來越多的請示文件時,能更方便、更順利,也更迅速地讀完請示,做出批復。
在不斷加快的社會節奏中,明確請示的寫作目的,避開其寫作的誤區,不僅可以事半功倍,而且也是時代對請示公文寫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探索之、實踐之,將對未來相關社會事務的處理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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