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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請示 請示怎么寫
一、請示的適用范圍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1.屬超出本機關的工作職權范圍須經請示批準才能辦理的;
2.對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或上級機關的有關規定、決定等不甚了解或有不同理解,需請上級機關解釋或重新審定的;
3.工作中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必須處理卻又無章可循,無法可依,有待上級機關批示的;
4.遇到本機關職權范圍內很難克服或無力克服的困難,需請上級機關支持、幫助的。
5.屬涉及全局性或普遍性的而本機關無法獨立解決的工作困難和問題,必須請示上級機關以求得到上級機關的協調和幫助。
二、請示的特點
1.事前行文性。請示一定要在工作開始前行文,得到上級機關批準后才能付諸實施,不可“先斬后奏”或“邊斬邊奏”。
2.請求批復性。請示行文的目的非常明確,即要求上級機關對請示的事項作出明確的批復。
3.一文一事性。即一份請示只能請求指示、批準一件事或解決一個問題。
三、請示的類型
1.請求指示的請示。這類請示所涉及的是下級機關對政策、方針,在認識上不明確、不理解,或對新問題、新情況不知如何處理的問題。
2.請求批準的請示。這類請示所涉及的,是下級機關限于自己的職權,無權自己辦理或決定的事項。
3.請求支持、幫助的請示。這類請示所涉及的,是下級機關遇到僅依靠自己的力量,已很難克服或無法克服的困難。
四、請示的結構和寫法
(一)標題
由發文機關、事由和文種構成。標題中的事由要明確,語言要簡明。由于“請示”本身就含有請求、申請的意思,所以標題中應盡量不再出現“申請”、“請求”一類詞語。
(二)正文
請示的正文由請示的緣由、事項和請示慣用結束語三部分組成。
1.原由
即請示的理由或根據。這部分內容既要實事求是,有理有據,說明充分,又要條理清楚、開門見山。原由是寫作請示的關鍵,直接關系到請示事項能否成立,關系到上級機關的審批態度。如果原由比較復雜,還必須寫明必要的事實和數據,不能為追求簡要而作簡單化處理,而要讓領導知曉批準或不批準這個請示,將分別出現什么局面。
2.事項
即請求上級機關給予或指示或批準或支持和幫助的具體內容。事項要具體,所提的要求要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如果內容比較復雜,則分條列項寫。用語要明確,不能含糊其辭。語氣要得體。
3.結語
請示用結語表達要求,通常使用“妥否、請批復”、“特此請示,請予批準”、“請批準”、“請審批”、“請指示”等慣用語。這是請示結尾必不可少的慣用語。
五、注意事項
1.注意報告與請示的區別。 其區別主要表現在6個方面:
(1)行文時間不同。請示須在事前行文;而報告在事前、事后及事中皆可行文。
(2)行文的目的、作用不同。請示旨在請求上級批準、指示、支持和幫助,需要上級批復,重在呈請。報告旨在向上級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答復上級詢問,不需要上級答復,重在呈報。
(3)主送機關數量可以不同。請示只寫一個主送機關。在遇到災情、疫情等緊急情況需要多級領導機關盡快知道時,報告可寫多個主送機關。
(4)寫法不同。報告的內容較雜,容量可大可小,側重于概括陳述情況,總結經驗教訓,形式多樣,表述靈活,體現報告性。請示則內容單一,一文一事,側重于講明原因,陳述理由,表述事項、要求體現請求性,篇幅較小。
(5)結尾用語不同。報告的結束語一般寫“特此報告”、“以上報告,請審閱”,或者省略結束慣用語。請示的不能省略結束慣用語,一定要寫“以上請示,請批復”一類慣用語。
(6)受文機關處理方式不同。請示屬辦件,收文機關必須及時批復。報告多數是閱件,除需批轉建議報告外,上級機關對其余各類報告不必行文。 報告和請示最大的相同之處是均屬上行文。
2.請示只送給直接的上級機關,不越級請示。
3.不能一文多事。
4.不得抄送下級機關。
5.語言得體。不能使用指示性語言。
⒍不濫用請示。凡在自己職權范圍內經過努力能夠處理和解決的問題和困難,都應盡力自行解決,不能動輒請示,矛盾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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