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是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效果、質量等方面的綜合表現。審計人員應該如何撰寫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一、審計報告的撰寫必須強化風險意識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與其他常規審計相比最明顯的特點是審計對象的特殊性,審計內容的一體性,審計程序的規范性等特點。相應地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所受各種因素的影響也較多,審計質量難以全面保證,審計潛在的風險比較大。因此審計人員必須強化風險意識,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從審計的實踐看,這種潛在風險的考慮應該在審計報告中有所表述,即是要表述審計機關對審計結果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或需要說明的情況。由于各個審計項目不同,對審計結果所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或需要說明的情況也不一樣,歸納起來主要有如下幾種:
(一)被審計單位承諾情況。
按照廣東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要求,被審計單位要向審計部門提供承諾書,主要對所提供會計資料的真實性進行保證。因此審計報告應對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承諾情況進行說明,以避免因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不真實而承擔審計風險。
(二)重點審計范圍。
按照兩個暫行規定的要求,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要對被審計者整個任期的財政財務收支等有關情況進行審計,而實際工作中往往難以做到。一方面有的被審計者的任期較長;另一方面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臨時性強,時間要求緊。因此在具體的操作中,審計人員有時不可能對整個任期進行審計;可能重點選擇被審計者任期的后幾年或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幾個重點年度進行審計;而對其他的年度采取抽查或針對有關問題進行追溯審計的方式。這種情況下審計報告不可能全面對所有的經濟責任及經營業績進行認定或評價,因此審計人員在撰寫審計報告時就要將這種重點范圍加以說明。
(三)重點審計內容。
根據兩個暫行規定的要求,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應當通過對被審計者所在部門、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審計或通過對被審計者所在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審計來實現。但這里所說的真實、合法、效益涉及的審計內容非常多,也較復雜,審計不可能面面俱到。如企業存貨是否需要盤點,應收賬款是否需要函證、下屬企業是否要全面審計等,都是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確定是否進行,或者運用統計抽樣的辦法查實。這種情況下審計人員要對被審計單位資產、負債的真實性認定就存在一定風險,因此審計報告對審計的重點內容應該加以說明。
(四)利用其他部門的審計結果情況。
考慮到任期經濟審計的效率問題,審計人員在撰寫審計報告時往往會利用其他部門的審計結果。如利用紀檢監察部門、社會中介組織、主管部門、內審等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結果,對此審計報告也應加以說明。
(五)對未涉及的事項及對其他有需要發表保留意見的事項要有說明。
只有對上述的有關情況在審計報告中加以說明,審計報告所反映的審計結果才會更加真實,其他部門或領導對審計結果的利用就會更加客觀科學。
二、審計發現問題的表述要屬性化
由于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一個重點是要對被審計者應負的經濟責任進行認定,而這種認定必須要有理有據。因此在審計報告中對發現問題的表述一定要突出問題所具有屬性,即對該問題的表述要突出是具有主管責任或是直接責任的特點。在具體操作上要根據《廣東省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試行》和《廣東省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試行)》中對直接責任、主管責任的界定進行。但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常發現一些審計報告對問題的表述往往是“某年某月你單位發生什么經濟事項,違反了財經法規那一些”,然后認定被審計者對該問題應負什么經濟責任。顯然這種表述對直接責任或主管責任的認定缺乏科學的依據。
三、高度重視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
審計評價是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一個重要內容。評價的質量如何直接關系到黨和政府對干部的監督和管理,影響到黨和政府對干部使用的導向問題;也關系到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作用的'最終實現,因此必須高度重視。由于兩個暫行規定沒有制定具體的評價指標體系及標準,在審計實踐中對被審計者經濟責任的評價出現了一些偏差,主要表現為:
(一)審計評價及事不及人。
由于任期經濟責任的風險較大,一些審計人員害怕承擔風險,只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狀況進行評價而沒對被審計者在任期內的工作狀況,遵紀守法的情況進行評價或者只反映被審計者任期內所存在的問題,而沒有對所存在的問題的性質、嚴重程度、后果及被審計者對這些問題所負經濟責任進行評價,造成評價主次不分,背離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
(二)審計評價超出審計范圍。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加強對領導干部監督管理的一種重要手段,而不是全部手段。因此,審計對被審計者的評價,不可能面面俱到;只能從經濟責任的有關內容進行。但在實踐中有的審計報告總想全面評價被審計者的功過是非,從而超越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有效及相關的經濟活動范圍,把不屬于經濟責任的評價的內容加入其中,過多涉及其政治思想和工作事務。比如:“在任職期間,工作勤懇,充分發揚民主精神,為單位的發展壯大做了大量工作”或“在任職期間,被評為先進文明單位”等等,使審計評價脫離了“經濟責任”的范疇,增加了審計的風險,事實上也是不科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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