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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全國社會保障審計報告看四大問題
從全國社保審計報告中可以了解到,2005年~2011年期間,我國社會保障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基本建成了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障水平逐步提高、歷史遺留和特殊群體保障問題得到了較好解決、社會保障資金規模的擴大為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提供了重要支持等,是“十一五”期間我國社會保障事業實現的歷史性跨越。但是審計報告中的數據也表明,我國社保事業在發展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問題值得引起我們的重視和思考。
一、必須重視社保基金結存投資比例失調問題
2011年社會保險基金結余30 303.72億元,其中38.44%用于活期存款、58.01%用于定期存款,用于銀行存款高達96.45%。經過上海社保大案后,我國政府進一步加強了對社保基金的監管,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規,保證社保基金的安全,將大部分社保基金存入銀行。但是在市場經濟高通脹的背景下,社保基金正面臨嚴重縮水,社保基金的安全性正在受到威脅。據2011年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全年CPI上漲5.4%,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在0.40%至0.50%之間,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在2.60 %至3.10%之間,這意味著社保基金的收益率低于CPI,社保基金無法實現保值增值,實質上,其安全性也將受到影響。因此,我們要改變現行的社保基金管理和運營理念,從多元化和國際化角度運營社保基金,從而達到既能保障基金的安全,又能實現社保基金的收益性的目的。
二、必須重視社保基金繳費比例失衡問題
2011年社會保險基金收入26 194.53億元中,單位繳費、個人繳費、財政投入和其他投入分別為12 614.91億元、7 177.96億元、5 391.48億元和1 010.18億元,分別占48.16%、27.40%、20.58%和3.86%。從繳費比例來看,單位和企業繳費占比大,社會保險繳費負擔過重。美國社保局發布的最新研究報告顯示,在173個國家或地區中,法國、德國、意大利和波蘭分別為42.58%、41.28%、40.97%和40.09%,位居前四,中國為40%,位居第五。雖然中國繳費率不是最高,但也處于較高的水平,對于企業和個人,尤其是企業來說負擔較重。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經營主體,以追求利率最大化為目的,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使企業面臨的生存壓力越來越大,高繳費率不僅使企業生產成本上升、市場競爭力下降,而且增加了許多企業逃避為職工繳納社保基金的動機。尤其是中小企業,高繳費率使它們不得不通過降低員工福利的方式來承擔。相比較而言,我國財政收入增長較快,投入比重較小。2011年全國財政收入103 740億元,比上年增加20 639億元,增長24.8%。因此,全國財政有能力增加對社保基金的投入,從而減輕企業的負擔,使企業能夠正常生產和經營。
三、必須重視社保經辦機構辦事效率及信息化建設問題
截止2011年底,全國社保經辦機構有1.19萬個,保證了我國社保工作開展的人員需要,滿足了社保事業發展的需要。但是龐大的機構也帶來一定的負面效應,中央、省、市、縣、鄉(鎮)五級經辦機構,信息分散、中間環節多,各地社保機構又缺乏統一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在業務流程、業務管理、相關政策落實等方面存在差異。監督委員會的隊伍也不斷的壯大,截止2011年底,我國有28個省本級、217個市本級和1 189個縣成立了社保監督委員會,但是監督委員會所起的成效不大,違規違紀問題層出不窮。據審計結果顯示,部分地區擴大范圍支出或違規運營社會保障資金共17.39億元。信息化建設也相對滯后,全國仍未建成統一的信息化平臺。據審計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底,新農合和最低生活保障分別有336個縣和1 657個縣尚未實行信息化管理;盡管近年來有關部門加強了新農保信息化建設,但仍有472個縣的新農保未實行信息化管理。各地累計投入并使用89.57億元建成的社會保障信息系統,由于標準尚不統一,數據較為分散,不同程度地存在信息“孤島”現象。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我國社保機構辦事效率低,難以實現社會統籌。因此,減少重復建設,縮短經辦流程,提高經辦機構能力,從法律上強化監管力度,制定相關的法規條例,同時加快信息化建設,這是提高社保經辦機構辦事效率、促進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關鍵。
四、必須重視“被遺漏”群體的社會保障問題
根據2012年全國審計調查結果,審計抽查農民工較為集中的企業中,有157.90萬名農民工參加了部分保險,有26.61萬名農民工五項社會保險均未參加,占抽查人員的9.52%。審計抽查農民工較為集中的企業中,有92.47萬名農民工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102.85萬名農民工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133.87萬名農民工未參加失業保險,42.89萬名農民工未參加工傷保險,150萬名農民工未參加生育保險。我國農民工屬于特殊的社會群體,他們走出農村,進城務工,謀求生計。由于他們工作具有流動性和不穩定性,許多企業將農民工排除在社會保險范圍之外,不為他們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他們只能參加戶籍所在地的新農保、新農合,而由于他們長年在外,很少回到農村,有些農村又未將他們納入新農保覆蓋范圍。這就造成農民工完全排除在我國養老保險保障范圍之外。農民工屬于疾病和傷殘多發群體,面對城市高額的醫療費用,較低的報銷比例,他們只能望而卻步,選擇返鄉就醫,農民工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越來越突出。農民工作為經濟社會轉型時期的特殊社會群體,解決了地區經濟發展的勞動力不足問題,因此,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是我們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審計報告表明的問題遠不止上述幾個,在未來工作中,首先要研究探索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和措施,從問題中探索更好的發展方案,促進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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