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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社團守則(通用10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學生社團守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學生社團守則 篇1
社團負責人主要職責
一、遴選社團干部及招收會員
二、規劃及推展社團活動
三、召集及主持社團會議
四、社團財產與經費之管理與運用
五、出席社團負責人之定期會議
六、社團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社團運作注意事項
會員大會由負責人召開,每學年至少一次。
社團會議內容及會議中所作的決定必須載于該社團的會議記錄簿冊內以供查閱。
社團申辦各項活動,應召集社團會議議決之。得由社團負責人或負責活動之干部召開并作成記錄,經社團負責人簽署后備查。
社團召開各項會議,除依自行訂定之議事規則或本辦法之規定外,其余適用于學生會之內部規章及規范之規定。
社團舉辦各項活動,應于規定時間內按「澳門科技大學學生社團活動申請及報告要求」相關辦法辦理,按時向學生事務處辦理申請手續。
社團如需在校外舉行活動或參觀交流、旅行等,須有老師或社團負責人帶領。并最少須于活動出發前一周向學生事務處提交相關的出團資料及核定﹙包括參加者數據、行程、聯絡方式等﹚,方可進行活動。
社團如需備文對校外各機關有所接洽或請求時,應通過學生會及學生事務處核準,并抄送學生事務處備文。
社團如需邀請校外人士作學術演講、專項培訓或擔任指導老師,須于事前提文有關人士的'數據并向學生事務處報備后方得邀請。有關指導費或車馬費得遵守大學有關規定。
社團舉辦活動如需借用教室、場地及器材,應按大學「場地借用申請」相關要求,提前向學生事務處申請。
社團活動應避免與上課時間相沖突。
社團對大學委辦之事項,有接受之義務。同時得按各學年之社團評鑒結果可享有場地借用優先、活動經費資助等支持。
社團舉辦活動如需印制印刷文件,如節目表、說明書等,須注意相關要求及注意環保。
社團刊物之編印,應依大學學生社團相關的刊物輔導辦法辦理。
社團印章應由社團負責人保管好,并于每學期開學后一個月內向學生事務處完成有關之「社團資料登記」手續,并于換屆交接時連同相關物品清單、社團資產等作妥善傳交。不得私自刻制,如因遺失或損毀社團印章,負責人須記錄于社團記錄中,并向學生事務處報備后重制。
社團登記
社團成立及每學期按規定于學生事務處登記注冊數據時,必須備齊以下數據﹙包括文本文件及電子檔案﹚:
組織章程
內閣成員名單及資料
會員名冊
財務狀況「學生社團活動總結報告」
財產登記「財產登記表」
活動項目及學期活動計劃
登記成立年月日
社團辦公地址及聯絡方式
地址:xxx
電話:xxxx
電郵:xxxx
傳真:xxx
其他重要事項
換屆交接時,新舊社團負責人應充分溝通及明文記錄交接事項以確實移交,并列為社團評鑒之評分項目;必要時學生事務處將抽查各社團之移交清冊及相關事宜。
社團經費
社團活動及經費申請統一提交學生事務處的時間為: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如為學生會及所屬各社團,必須由學生會收集并審議后統一于期限前提交。
報告格式規定得按「澳門科技大學學生社團活動申請及報告要求」等相關指引按時遞交。
社團活動經費以實報實銷及節儉為原則、并應周詳計劃、妥善運用,定期向成員公布,并接受學生事務處之監督。必要時得酌情向校外單位或機構、經統一申請并報備大學。所有經費應作有效之運用。每學期結束,應將賬目送學生事務處核可后公布,必要時學生事務處得抽查之。
社團經費之運用及核銷,須符合大學財務及相關規定。
社團須于每學期至少公布一次財務明細收支表﹙明細收支表一式三份,一份送學生事務處、一份由社團自行保存、一份送學生會統一公告﹚。
社團未經許可,不得藉任何名義向校外勸募或接受校外團體及私人贊助。一經發現,除按學生會相關規章處理外,得報請大學作獎懲處理。
社團如未能于規定期限內提交活動申請,一般情況下不接受事后追加辦理補助;每學年第一學期活動,因故而無法如期進行者,經向學生事務處報備核準后,得予保留預算至第二學期﹙但須于第二學期之活動預算內注明﹚。第二學期活動無法進行者,則不予保留。
活動經費經審查及學生事務處批覆通過后,除對外公告外,得發函給各相關單位及人員,若各執行單位有補充意見,須在經費審定公布日起七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形式呈交學生事務處覆審,審批意見于文件收訖后十五個工作天內答復。
社團評鑒
各社團應定期接受評鑒,評鑒辦法另訂之。
社團獎懲與補助
社團負責人可依負責執行、參與之社團成員表現情形,經社團會議通過后于每學期期末考前兩周提交學生事務處申報獎懲。
社團評鑒成績優良者,除給予有關人員獎勵外,對于其日后之活動經費,得酌予增加補助。
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給予警告、停社、重組或解散之處分。
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及澳門科技大學學生手冊之相關規定。
未經核準擅在校內外集會并從事有危險之活動。
利用社團名義私自在校內外募捐。
舉辦之活動有損校譽。
社團評鑒不及格。
有違背社團宗旨。
本守則由學生活動專項負責人提案,經學生事務處處長核定后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學生社團守則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校學生社團組織的管理,進一步完善學生社團組織建設,保障我校社團組織有一個健康的運行秩序,豐富學生課余生活,根據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性質,扇橫中學學生社團,是學生自愿參加,有利于學生全面、健康發展的學生組織。
第三條宗旨:貫徹新課程理念,全面推進素質教育,豐富學生課余生活,營造健康的`校園文化氛圍。
第四條任務:根據各社團特色,定期開展活動,豐富學生課余生活,提高學生素質。
第二章會員
第五條入社條件:凡扇橫中學在籍學生,承認本章程的均可參加。
第六條入社方式:學生提出申請,經指導老師同意,校教務處審批后,即可成為各社團成員,原則上一人最多參加一個社團。
第七條社員權利:有權參加本社團的活動,并指出意見建議。
第八條社員義務:
①遵守本章程,執行各社團決議。
②積極參加各社團活動,不遲到、不早退,認真完成協會各項任務。
第九條退會:
①社團活動期滿后自動退會。
②一學期累計查到無故不參加活動者,作退會處理(無故遲到2次作一次缺席)。
③指導老師視平時表現情況有權要求退會。
第三章指導老師
第十條社團負責人的權利和義務
1、服從學校的領導。
2、制定本社團的規章制度,活動計劃。
3、定期組織開展各項特色活動,并做好相關記載及活動總結。
4、根據社團規章制度,收取管理、使用會費,吸收和處分會員。
5、培養推薦社團負責人,做好負責人換屆工作。
6、加強校內、外之間的社團交流,擴大社團影響,樹立學校良好形象。
第四章組織管理
第十一條學生社團的工作必須接受學校校長室和教務處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教務處。
第十三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學生社團守則 篇3
為加強對學生社團組織的管理,使我院社團更健康、更有效地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一、性質、宗旨、原則
1、性質:金陵科技學院學生社團是本院學生為豐富課余生活,經學校批準而自愿組織的群眾團體。
2、宗旨: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行動指南,在校團委和院大學生科協指導下開展工作。
3、原則:社團本著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增長知識,開闊眼界,陶冶高尚的情操,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培養人才全面發展的原則,積極開展各種具有思想性、知識性、學術性與趣味性的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課外活動。
二、組織管理
1、學生社團由院團委統一領導,院大學生科協配合團委對各社團進行具體管理。
2、申請成立學生社團需向院團委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招收會員。
3、申請成立新的學生社團必須具備以下四個基本條件:
(1)有明確、規范的社團章程。
(2)明確社團活動的內容和開展活動的方式,以及接納社團成員的辦法。
(3)有相應的.籌備組織機構,明確的社團籌備負責人。
(4)有可靠的活動經費來源和相應的管理辦法。
4、申請成立學生社團應向院團委提交下列材料:
(1)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
(2)社團組織的章程;
(3)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年齡、簡歷;
(4)成員范圍以及計劃招收的成員數量;
(5)指導教師或有關指導部門。
5、各學生社團章程包括以下內容:
(1)社團組織的名稱;
(2)社團的性質和宗旨;
(3)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4)組織機構及負責人產生的程序和職權范圍;
(5)社團組織的經費來源及管理辦法。
三、經費管理
1、各學生社團的活動經費原則上自籌,可以收取一定的會費作為活動基金。社團活動基金要有專人管理,及時向全體社員公開,帳目要清晰。院團委定期檢查監督。
2、團委根據社團的需要提供一定活動經費,主要用于大型活動獎勵。
3、需利用學校資源獲得外單位贊助,應由大學生科協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并歸口管理贊助經費。
四、活動管理
1、禁止成立帶有狹隘區域性的社團,如老鄉會等。
2、學生社團在校園內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活動。
3、各社團每學期開學后兩周內必須提交工作計劃。學期結束前要以書面形式將社團學期總結報大學生科協。
4、學生社團組織的對外交流和對外活動必須提前報院團委批準后方可進行。
5、各社團應積極開展一些有意義的活動,并填寫活動記錄表。大學生科協配合院團委進行考核,院團委每年表彰優秀社團和優秀社團干部。
6、對半年內未開展任何活動的社團,予以注銷。
五、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學生社團守則 篇4
1、社團組建方式。
學校依據師資情況和學生需求組建學生社團并安排輔導老師。支持學生自發組織社團并聘請輔導老師,經學校批準后可以開展活動。社團名稱由學生和輔導老師共同討論確定。
2、社團招募方式。
一般每學期初進行社團招新和人員調整,控制人數避免增加管理難度。堅持“自愿參加”和“雙向選擇”的原則,學生報名社團要先經家長同意。社團老師和成員一經確定,無特殊情況一學期內不再變更。
3、活動時間地點。
學校統一規定社團活動的時間。社團按計劃堅持開展活動,并做好記錄。活動時間為每周五下午后兩節,地點要相對固定。學校努力為社團活動的開展創造條件。各班主任要熟知本班參加各社團的學生名單,并通過微信、短信、家長會等途徑將學生參加的`社團名稱、輔導老師和活動時間告知家長。
4、社團考勤管理。
各社團成員和輔導老師按時到指定地點集合,不遲到不早退。學生因事因病不能參加活動的要提前請假。輔導老師活動前先點名,如人數不全務必核查原因。活動中加強學生管理,避免學生中途無故離開。班主任要做好配合工作,組織好放學,合理安排課外輔導和衛生值日,督促學生按時參加社團。因班級事務、課業輔導、病假事假等有學生不能參加社團活動的,班主任要主動和社團老師溝通。社團活動結束后,輔導老師再次清點人數,無誤后統一回教室。社團老師因病因事請假或因工作原因不能開展社團活動的,要于當天中午前通知相關班主任和社團管理人員,由社團管理人員協調安排,并由班主任傳達給學生。因學校統一安排活動需取消社團活動的,先由學校通知社團老師,然后由社團老師通知班主任,再由班主任通知學生(同樣要在當天中午前傳達到)。
5、活動過程要求。
每次活動時要認真組織,注意文明禮儀、紀律衛生,加強安全教育,避免發生安全事故。
6、社團收費管理。
各社團不得收取學費。需要購買學習用品的,堅持自愿原則,提倡家長自行購買,家長支持統一代購的要提前簽訂同意書。
7、社團績效管理。
各社團要積極參加各級比賽,為學校爭得榮譽。學校每學期末舉行社團成果展演,定期進行優秀社團、優秀成員的評選表彰。社團輔導工作量計入評優評先和績效考核量化范圍。
學生社團守則 篇5
一、聘任條件
1、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遵守社會公德和教師職業道德,業務基礎較好、態度認真、治學嚴謹。
2、具有高度的責任意識和奉獻精神,關心學生,深受廣大社團同學敬愛。
3、熱愛社團工作,尤其在學生社團發展所需專業領域或相關領域內有一定造詣。具有豐富的學生工作經驗和組織活動能力,熟悉學生社團工作。
4、社團可聘任校內外符合以上條件的教師、專家、學者、企業家等擔任本社團的顧問。
二、工作職責
1、廣泛開展調查研究,指導所在社團準確定位,加強社團內涵建設,掌握本社團基本情況,樹立良好的社團精神風貌。
2、關心學生社團干部的成長,通過各種途徑加強對其教育培養,幫助其樹立創新思維,提升他們的工作層次。
3、關注、研究全校社團發展動態,參加各級社團組織舉辦的社團工作研討會,對全校社團的發展及存在的問題進行研討,提出可行性建議。
4、利用自身專業優勢,指導社團的管理以及重大活動的.開展;指導所在社團制定工作計劃,確定工作重點并做好總結工作,提高社團活動的品質。
5、了解掌握社團成員的思想動態及素質培養情況,對社團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給與指導,并定期對社團會員進行相關業務培訓。
三、聘任程序
1、社團指導教師聘任工作在每年社團負責人換屆后,新學期社團注冊前完成。
2、社團指導教師由學校組織聘任,也可由教師本人向學校提出申請。
3、學生處、團委遞交指導教師詳細介紹,報校長室批準。
4、經學校批準的學生社團需填寫《威海市第二中學學生社團及指導教師登記表》,于新學年注冊時遞交學生處、團委備案。
5、學生社團指導教師聘期為一年。續聘及改聘工作按上述步驟進行。
6、特殊情況下如需解聘,由學生社團或指導教師本人提出,學生處、團委予以重新備案,另聘工作應于解聘工作結束后即刻進行,并按上述步驟進行。
7、所有指導教師均由學校頒發聘任證書。
四、考核獎勵
1、每學年末校學生處、團委將組織開展“優秀指導教師”評選活動,由各社團組織推選;學生處、團委根據每學年學生社團活動的開展情況及申報情況進行評選。
2、社團指導師開展社團活動指導,相當于開設選修課程,納入學校校本課程范圍,教師參加此項活動將作為評優選先的條件之一。
3、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對指導教師實際指導活動給予適當補貼。
4、優秀指導教師按學校量化考核有關文件進行相應加分,并由學校頒發榮譽證書。
五、考核標準
優秀指導教師應同時具備以下五個條件:
1、指導教師所負責指導的社團在上級或權威部門舉辦的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
2、所負責指導的社團學期末被評為優秀社團。
3、每學期至少有十次以上現場指導活動。
4、按時完成學校交給的有關社團建設的工作任務。
5、社團成員對指導教師的反映普遍較滿意。
六、本辦法的最終解釋權歸學生處、團委所有。
學生社團守則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校學生社團的管理機制,繁榮校園文化生活,促進校園精神文明建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興國縣將軍中學學生社團。
第三條學生社團是指我校學生自愿組成,為實現成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學生組織。學生社團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及校團委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學生社團由校團委負責進行管理,包括社團的資格審查、登記注冊、社團招新等;保障社團的合法權益;規范社團的正常活動;查處社團的違紀行為。
第五條學生社團以培養、發展學生興趣愛好,發揮學生特長,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及豐富校園文化生活為宗旨。
第六條學生社團的活動經費來源為成員會費繳納、學校獎勵或社會贈予等。學生社團開展活動其財務應當遵守校團委章程的有關規定,并接受校團委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社團的成立、變更與注銷
第七條籌備、成立學生社團,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學生聯合發起,發起人必須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且未受過校紀校規處分。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相對固定的活動場所。
(四)有至少一名社團指導教師。
(五)有規范的章程。
(1)學生社團的名稱、宗旨、主要任務;
(2)學生社團成員基本介紹;
(3)學生社團組織機構及其權限;
(4)學生社團主要負責人的任職條件、權限及產生和罷免的程序;
(5)會員資格和流程;
(6)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7)社團成員考評及獎懲制度;
(8)學生社團財務管理辦法、經費的來源和使用原則。
(六)學生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學生社團名稱應當與其性質相符,準確反映其特征。
第八條社團成立申報程序:
(一)成立學生社團前,發起人應先落實指導老師、制定詳盡的社團章程,向校團委提交書面申請。
(二)申請籌備、成立學生社團應提交申報材料包括:
(1)學生社團的申請表;
(2)學生社團基本情況介紹(包括:學生社團名稱、社團指導教師及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介紹、社團名稱由來、組織機構示意圖、負責人產生的程序和領導機構職權范圍、經費來源及管理辦法、納新標準及流程、社團管理章程及其他必要事項);
(3)成員的信息表包含姓名、班級;
(4)指導老師同意書。
(5)其他必備材料。
(三)校團委通過審核后將材料報學校審批,校團委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九條以下情況不得批準學生社團成立:
(1)學生社團宗旨、活動內容、范圍不符合本辦法中有關條款規定的;
(2)在申請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3)籌備學生社團的人數未超過5人的;
(4)校內已有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學生社團,經審核被認定為沒有必要成立的學生社團;
(5)對安全性要求較高的學生社團,無基本的防范、保障措施、無法保證學生社團活動正常、安全開展的;
(6)沒有正式指導老師的;
(7)屬于校外團體的分支或附屬機構的。
(8)發起人受過校規校紀處分的
(8)其他不適合學生社團成立的情況。
第十條經批準成立的學生社團應當在收到校團委書面通知的15日內應以公告形式宣布學生社團成立。
第十一條學生社團在征得學校的同意后,可以設計、使用合適的藝術圖章或其它標志作為該社團的標識,設計成功的社團的標識應報校團委備案,不得隨意更換,任何社團均不得私刻任何公章。
第十二條校團委每學期初對全校學生社團進行重新登記,各學生社團每學期初對會員進行重新登記,過時不登記者,由校團委報請上級管理部門對學生社團以解散論處,會員以退會論處。
第十三條學生社團解散要寫書面申請,經校團委備案后宣布解散,并處理好善后工作。
第十四條學生社團在3個月內沒有正常開展活動的,由校團委進行整頓,一學期未開展活動視為自動解散,注銷其資格,整頓期或注銷后的社團不得開展任何活動。
第十五條學生社團的注冊、登記工作在每學期開學后1個月內完成,程序如下:
(一)學期結束前向校團委上交上學期的工作總結和財務報告,并上報有關資料;
(二)學期初校團委根據各學生社團上學期的工作總結、財務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對各個學生社團的學年工作提出意見,上報上級部門審批;
(三)校團委根據上級部門的批復,對符合要求的學生社團進行注冊登記。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況的社團,暫緩注冊:
(一)沒有及時上交工作總結,財務報告和有關材料的;
(二)整改期內的學生社團;
(三)有違紀違規行為,正在調查中的;
(四)其他經審檢被認定為需暫緩注冊的。
第十七條學生社團更改名稱或指導老師應該按照相關條款重新申報登記,經批準后予以重新注冊。
第十八條未經登記的學生社團屬于非法社團;不得以學生社團的名義開展任何活動,違者將追究其負責人責任。
第十九條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團委有權將其解散:
(一)違反國家法律政策或嚴重觸犯校紀校規;
(二)違背社團宗旨,情節惡劣的;
(三)建會3個月后會員人數少于10人;
(四)一個學期未正常開展活動;
(五)成員大會決定解散或已合并的;
(六)指導老師建議注銷或指導老師不能正常參與指導工作的;
(七)其他應解散情況。
第三章社團的組織機構及其換屆
第二十條社團成員大會是學生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大會應由全體成員組成,依照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社團成員大會應當每學期至少召開兩次,并將大會決議及時報校團委備案,并由校團委酌情上報。
第二十二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選舉和更換社團負責人;
2、討論決定社團重大活動事項;
3、聽取并審議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4、監督社團財務活動。
第二十三條第一次成員大會時需:
1、選舉社長等負責人,成立相應結構組織。社團的主要干部應由社團推薦,經校團委考察;由德才兼備且愿熱心為社團工作的同學擔任。
2、確定成員名單。
3、確定社名及明確主題。
4、確定社團活動計劃。
附:會后需將以下事項報至校團委備案:
1、會議記錄
2、成員名單及組織機構名單
3、社團活動方案。
第二十四條成員大會作出決議,必經出席會議的成員半數以上通過;有效的成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占全體成員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
(一)受校紀校規處分者;
(二)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職或社團被宣布解散或注銷,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的社團負責人;
(三)其他不宜擔任社團負責人的事項。
社團負責人的任期原則上為一年,到期結束時視情況可以續任。
第二十六條各社團負責人的換屆或更換,須在變更之前由該社團原負責人向校團委提交報告,在其指導下進行,對于人員更替工作中出現的舞弊問題,校團委有權干預并及時解決。
第二十七條學生社團不得私刻公章,但可以備有社團藝術圖章,刻藝術圖章須經校團委批準,方可刻制。
第二十八條學生社團不得私自和外界單位簽訂合同,如確實需要簽訂合同的,應上報校團委,經同意方可簽訂。
第四章社團成員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本校學生有權按照任何一個社團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該社團。社團成員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條社團成員有權了解所在社團的章程、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對社團的管理和活動提出建議和質詢。
第三十一條學生社團執行機構負責人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規定,損害成員利益的,社團成員有權向校團委反映問題和情況。
第三十二條學生社團成員應當接受社團定期注冊。
第三十三條社團成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按照章程擔任社團職務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三十四條社團成員應當積極參加社團的各項活動,并有權向社團提出批評和建議,促進社團健康發展。社團經費的管理
第三十五條學生社團的活動經費來源為成員會費繳納、學校獎勵或社會贈予等。學生社團開展活動其財務應當遵守校團委章程的有關規定,并接受校團委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學生社團可在每學年初根據相關規定收取會費。會費的收取金額需向校團委請示并被批準后,方可收取。除會費外,不得再向會員收取其他費用。
第三十七條學生社團資金應當用于各種相關活動的成本、獎勵、發展基金等,不得私自挪用和侵占,違者嚴懲。
第三十八條學生社團的經費收支要明晰,學生社團內部要實行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應當由專人(非會長)專門管理,賬目公開,每月定期向全體會員匯報一次,并隨時接受校團委檢查。
第三十九條活動經費必須按照提交的.活動方中的經費預算進行支出,所有開支應當有相應的正規發票、收據,由經手人、財務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共同簽字。
第四十條各學生社團財物負責人每月向校團委提交一份社團財務記錄單,有精確的日期、準確的收支記錄和正規的報銷憑證。
第四十一條學生社團固定資產是指以學生社團經費購買或以學生社團名義取得的能長期存在,給學生社團發展提供便利的形態穩定的財產。
第四十二條學生社團固定財產為學生社團成員所共有,嚴厲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獨占、謀取私利。
第四十三條學生社團換屆,學生社團財物和預算必須移交新一屆學生社團負責人,原學生社團負責人出具清單,先報校團委審核,再由新一屆學生社團負責人辦理相應接收手續。
第四十四條當校團委發現學生社團固定資產流失或不明原因遺失時,校團委有權追究該學生社團主要負責人及財務負責人相關責任。
第四十五條社團報賬流程:
(一)報賬前必須向校團委上交活動方案、總結(含活動照片)、新聞稿,經費核算(正式發票),費用清單(實際花銷);
(二)活動經費只能用于宣傳、組織活動、車票;
(三)校團委審批簽字后報上級部門審核,通過審核后社團財物負責人方可報銷活動經費。
第五章社團活動的開展
第四十六條遵守學生社團管理辦法,實踐校團委宗旨;按時參加校團委召開的聯席會議,并通報社團活動的開展情況,反饋會員意見和建議,安排社團的重要活動;積極參加校團委的各種活動,執行校團委的各種決議。
第四十七條在不違反國家法令和校規校紀的前提下,在與社團自身的各項管理制度不發生沖突的基礎上,充分滿足社團成員合理的活動需要。
第四十八條各學生社團開展活動,不得出現下列情況:
(一)經費帳目不明;
(二)活動開展中出現損害學校公物情況;
(三)活動安排影響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
第四十九條學生社團舉辦以下活動,必須向校團委提出書面申請:
1、接受校外單位的活動贊助;
2、以社團名義在校外開展的活動;
3、以社團名義邀請校外人員在校內舉辦講座、報告等活動;
4、與校外單位、社團的聯誼等活動。
第五十條如需校方提供場地,需至少提前一周向校團委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十一條學生社團組織全校性的活動必須說明活動的目的、內容、方式、時間、地點、組織負責人、指導老師、范圍及經費預算等。
第五十二條學生社團組織全校性的活動必須體現社團宗旨,經學校團委審批后在課余時間開展。各社團必須設置日常活動記錄本,并派專人對日常活動進行詳細記錄(包括時間,地點,參加成員,內容,活動反映和對活動的思考)。校團委有權抽查各社團的活動記事本,并于學期末將各社團的活動記錄收齊編檔。校團委還將對活動的影像資料收齊歸檔。
第五十三條社團活動需要海報宣傳,需將擬好的標語報校團委審核。社團出版內部刊物必須經校團委批準后方可出版,并接受學校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四條違反上述規定的社團,學校校團委將予以通報批評;嚴重者將暫停社團活動資格并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直至注銷該社團。
第五十五條社團的開放性活動,負責人應在活動前一周向校團委提出申請,填寫活動申請表(須一式2份,一份上交團委,一份返回各社團)。如果使用學校公共場地,須另附書面申請。活動申請表和場地書面申請必須由社團負責人親自填寫及簽字,視為有效,經校團委審核批準后,社團才可開展活動。活動結束后,各社團須提交一份活動總結(電子檔和文本文件)至校團委存檔。
第五十六條學生社團在宣傳方面的注意事項:
(一)學生社團借用校團委的物品必須在當日21:30前結束,并做好清潔工作。兩次未清潔合格的學生社團,將不再允許其借用校團委的物品;
(二)場地用具需進行預約。
第五十七條學生社團舉辦活動經費:
(一)申請學校撥款,活動申請表至少需提前一周交到校團委;
(二)申請學生社團會費支付,必須提前提交申請表至校團委備案,活動結束,經財務審核后,予以報銷;
(三)由贊助商提供贊助費,必須提前提交活動申請表到校團委。
第五十八條各學生社團在活動期間要做好活動的總結、記錄。
第五十九條學生社團開展的活動,應以學生自我管理為基本原則。若社團活動出現沖突,各社團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解決不能令雙方滿意的,各社團應服從校團委的決定。
每天課外活動可作為社團活動安排時間,必要時由校團委安排上課時間開展。
每學期由校團委安排有可展示性質的社團做成果匯報活動,設為專場文藝匯報晚會。
第六十條學生社團舉辦一切活動,凡涉及收費的活動,須報校團委批準,按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社團考評及獎懲辦法
第六十一條學生社團考評每學期組織1次,校團委、指導老師、主管老師共同組成評審小組,對社團工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社團學年評優依據。
第六十二條學期考評標準(滿分100分):
(一)制度建設占20%,其中資料準備齊全則可獲得基礎分15分,主管教師在此基礎上根據資料的規范性酌情加分;
(二)日常活動占40%:
1、社團會議缺席一次扣5分,遲到一次扣2分;
2、活動記錄缺填一次扣5分,不規范填寫一次扣3分;
3、主管教師抽查日常社團活動時發現以下情況可酌情扣分:
活動安排不符合該社團建社宗旨、活動過程中紀律渙散、社員做與社團活動無關的事等。
(三)配合學校開展活動占30%;
(四)指導老師評價占10%。
第六十三條每學年組織1次社團評優,社團評優獎項設置與比例:
(一)優秀社團全校學生社團數量的20%;
(三)優秀社長全校社長(含副社長)人數的20%;
(四)社團先進個人社團成員人數的10%。
第六十四條“優秀社團”及“優秀社長”由評審小組根據社團學期考評結果進行評選,“社團先進個人”由各社團根據章程,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社團評優名單經校團委審核后報上級通過后予以公示。
第六十五條優秀社團評選條件:
(一)注冊登記成立一學期以上;
(二)社團有規范的規章制度和明確的宗旨,有完善的獎懲制度和例會制度;
(三)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會員代表大會;
(四)社團經費由專人管理,有專門的賬目明細表;
(五)會員檔案詳細,更新及時;
(六)每學期開展活動不少于4次,在師生中取得較好影響;
(七)積極配合學校、校團委工作安排。
第六十六條優秀社長評選條件:
(一)必須是注冊登記一學期以上的社團社長及副社長;
(二)社長的任職時間必須達到三個月或以上,之前無違紀現象;
(三)思想積極進步,政治立場堅定。
(四)積極配合學校和團委開展工作,和校團委溝通積極;
(五)帶領社團組織校級大型活動至少1次,取得較大影響。
第六十七條社團考評流程:
(一)校團委提前15日下發考評通知;
(二)各學生社團按評選條件對本學生社團活動情況進行自我評估,然后將評估材料交評審委員會審定;
(三)評審委員會按評選標準,對各學生社團進行綜合評比,按評選比例產生推薦名單;
(四)推薦名單在校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確定最終名單。
第六十八條獎勵辦法
(一)對獲獎社團及社團成員進行表彰并頒發榮譽證書;
(二)“優秀社長”“社團先進個人”可推薦評選校優秀學生干部;
(三)獲獎情況記入學生檔案。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參與社團評優:
(一)違反校紀校規與社團管理制度;
(二)社團活動與社團宗旨、學校精神向違背;
(三)未按規定進行登記和注冊;
(四)社團會議缺勤3次及以上;
(五)組織社團活動中有違紀行為且影響惡劣者;
(六)財務出現較大差錯或混亂。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條各班班主任要本著以學生為本,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的原則,鼓勵學生選擇參加適合的社團組織,為青年學生成長成才提供幫助和指導。
第七十一條本條例最終解釋權歸將軍中學校團委。
第七十二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學生社團守則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社是體育系的眾多領導的指導幫助下,依照法律、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章程開展學習、工作的,是全系學生的群眾組織。
第二條:本社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最高準則。
第三條:本社遵守《體育系社聯章程》,是體育系社團的一個組織群體。
第四條:本社以“培養同學們的實踐能力,鼓勵同學們積極參加社會實踐”為宗旨。
第五條:本社一切工作受系團委、社聯監督管理。重大事務由社團常委會議、社團全體成員會議討論決定后擬稿,上交系團委審批后施行。
第二章會員
第六條:社團是同學們自己的群體組織。凡是在我系在籍的學生,不分民族、性別、宗教信仰對學習有興趣的同學均可以成為我社的會員,都應該遵守本社章程。
第七條:每學期對各成員進行綜合考核,表彰最優秀的成員。
第八條:成員基本權利;
一、討論和決定本協會的重大事務;
二、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實行監督;
三、所有成員一律平等。
四、有參加協會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
第九條:成員基本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執行本社的決議
二、成員有維護協會榮譽和財產的義務;
三、維護本社榮譽以及各成員的正當權益的義務。
四、積極參與社團活動。(注:如社團或協會活動未請假,三次不參加本次協會就算自動退回)
第三章社團社長
第十條:社團設主席一名。
第十一條:社團主席負責社團的全面工作,主持召開社團會議,掌握社員的思想和工作情況,定期向系委團委匯報社團的工作情況。
第十二條:代表系社團向院社團聯合會匯報工作,請示工作。
第十三條:社團主席指導、幫助、督促社團的所屬各個部門開展工作,協調好各方面的關系。
第十四條:配合院團委、社團聯合會對其社團的'工作審查。
第十五條:以身作則,帶頭搞好自身的情況,嚴格的要求自己,不斷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修養。帶領社團成員遵守體育系的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副主席協助主席開展各項工作。當主席暫缺或不在時,副主席代行主席職責。
第四章組織結構
第十七條:社團設有秘書處、宣傳部、外聯部,四個部門。
第十八條:秘書處;
一、負責擬訂學期詳細計劃,并寫成書面的形式由主席核查后上交分團委審核。
二、負責策劃每次活動的計劃;
三、并負責監督活動時的一切情況,并詳記;
第二十條:宣傳部;
一、負責宣傳社團的對外活動前的工作;
二、設計制定活動前的海報工作;
三、制作社團在招新前海報宣傳欄工作;
四、對社團活動攝影并對外擬稿宣傳報道;
五、業務上接受上級的指導。
第二十一條:外聯部;
一、負責聯系校內與校外社團的聯系;
二、為社團拉贊助;
第二十二條:編輯部
1、建設、管理和維護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網站
2、利用網絡平臺宣傳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和各協會
3、通過網絡平臺解答各社團疑惑,收集各協會意見和建議
4、保存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和各協會的電子版資料
5、負責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協會活動的現場采訪、新聞報道、照片采集和網絡宣傳五章社團規章制度
第二十三條:社團日常規范;
一、遵守體育系及社團的規章制度;
二、社團的所有會員,以學習為中心,向成績優秀的同學學習。互幫互助,提倡進行各種形式的學習競賽;
三、每個會員必須維護體育系、社團的公共利益,不得破壞體育系及社團的公共財產。外出時,不得做損壞體育系及社團形象的事情;
四、積極參加各項活動及比賽,參加時不得遲到、早退。有特殊事情時,必須請假;
五、社團進行比賽的同學,在比賽時聽從負責人的安排;
六、如果有會員對社團干部的工作不滿意,可以直接向主席或分團委老師反映,社團將會給成員一個滿意的答復。
第二十四條: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長管理條例:
一、各成員要嚴格履行和遵守本社各項規章制度,嚴于律己,以身作則;
二、認真對待每次例會,不得無故遲到、缺席,無故缺席一次給予口頭警告,兩次通報批評,三次開除,遲到需解釋原由;
三、要樹立良好作風、個人形象。
第二十五條:考核制度:
一、每學期,社團對各會員進行一次綜合考核測評,根據具體情況對各會員進行內部提干、評優及退社決定;
二、每學期,各會員要對各個干部進行一次考評,依表現給予升級或降級決定;
三、每次例會或活動,考核各成員的出勤、表現情況做記錄,作為綜合考核依據;
四、考核事項:出勤情況,開會表現情況(遵守紀律程度,積極性,重視程度等),活動表現,完成任務情況,學習情況以及對社團提有益建議的情況。
學生社團守則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我校學生依法行使自由活動的權利,進一步規范我校學生社團活動,引導社團健康發展,維護學校和廣大學生的共同利益,根據《浙江財經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和《浙江財經大學學生社團管理條例》,并結合我校學生社團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學生社團活動開展基本規范
第二條學生社團活動的開展,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我校校紀校規;
第三條學生社團有權根據社團本身性質特點,結合我校實際,積極創新,開展符合社團成員共同興趣的活動;
第四條學生社團須在每學期的前兩周內,討論并確定學生社團工作指導思想,制定本學期工作計劃,并報予社團聯事務部,由事務部轉交活動組織部審批。經審批同意后,各社團方可執行活動計劃;
第五條各社團針對社團會員開展的活動次數,每學期不得少于兩次;大型活動一學年≤2次(即面向全校及以上范圍內的活動);
第六條各社團開展活動,須緊扣社團工作的宗旨,不得開展有悖于社團宗旨的活動;
第七條社團活動須符合大多數會員的興趣和意愿,調動大多數會員參與的積極性;
第八條學生社團不得開展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活動;
第九條學生社團開展活動需提前告知有無商業性贊助,以及贊助的形式、贊助的內容等詳細情況;
第十條學生社團開展活動需注意是否存在安全隱患,不得開展過于危險或容易引發事故的活動;其他活動也需事先準備好防患措施和緊急應對措施;
第十一條不允許通過百本分、德育分、智育分等作為宣傳活動的手段,含“參加即有xx分”等的活動,即一般觀眾可獲分的活動不予審批;唯參賽者或優勝者可獲分的活動可以進行。
第三章學生社團一般活動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一般活動是指各社團每學期或每學年開展的非日常性活動,如一年一屆的比賽和其他周期在2個月以上的活動等,具體以上報的活動為準。
第十三條二級學院學生社團活動的審批:
1.1提交策劃:二級學院學生社團須提前1周,將活動策劃以電子稿或紙質的形式遞交至各學院學生社管處;
1.2社管審核:各學院社管可以在社聯在線的“資料下載”下載活動審核單(一式兩份,一份社管可自行留底,一份返還社團由社團轉交社團聯)社管依據活動策劃對社團活動進行審核,將活動內容、審核結果填制審核單中,再交予學院團委老師處審核;
1.3學院團委老師審核:學院團委老師審核通過后,需在審核單相應空格處蓋章,視為活動審核通過(此章即表明該活動合格,可以舉辦,因此社團聯不再進行進一步審核)。
1.4轉發策劃:二級學院社管需將審核通過的策劃策劃發送至社聯在線“活動審批”處留底,并在策劃首頁注明“xx學院社管審核通過”
2.社團取回執單:二級學院社團到文化中心110社聯辦公處上交已蓋章的活動審核單,社團聯根據審核單和上述1.4所注字樣,出具回執單,社團填寫活動回執單,回執單須加蓋“浙江財經大學社團聯合會活動審批章”方可生效。
第十四條校級學生社團活動的審批:
1.1提交策劃:校級學生社團須提前1周,將活動策劃以電子稿的形式發送至社聯在線“活動審批”板塊,活動組織部審核后將在周一,周四兩天統一回復。
1.2各社團可在“活動審批”之下的“已通過審批活動”查詢是否活動已經通過。
2.社團取回執單:校級社團在文化中心110填寫已審批的`活動回執單,回執單須加蓋“浙江財經大學社團聯合會活動審批章”方可生效。
第十五條回執單作用:
1.學生社團完成活動審批后,可憑回執單開展社團活動。學生社團務必保管好社團活動回執單,并于活動開始前向活動組織部負責該社團跟蹤打分的人員出示此回執單。
2.學生社團開展活動時須提前1-2日通知社團聯活動組織部進行活動跟蹤。若未及時通知,該社團相應的活動分視為自動放棄,事后不予以追加或者補加。
3.未及時出示回執單的學生社團活動,活動組織部將在此活動的星級考評表中進行相應的扣分。
4.活動結束后,學生社團須根據活動實際組織情況做一份活動記錄,存入本社團檔案,并在每學期期末統一上交社團聯,作為后期社團評比依據。
第四章學生社團日常性性活動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學生社團開展的日常性活動是指社團每學期定期經常開展的日常活動。如每周或半月一次的培訓、沙龍或其他形式的活動,頻率要求不得低于兩周一次,否則不視為日常性活動,具體以上報的活動為準。
學生社團守則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海南師范大學學生社團(以下簡稱“學生社團”)的管理,推動學生社團健康、蓬勃有序的發展,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提升我校學生社團的育人功能,繁榮校園文化,促進校園文明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生社團”,是由海南師范大學在校學生依據興趣愛好及特長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開展活動的群眾性學生組織。
第三條我校學生社團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各級教育部門、共青團組織、學聯組織和學校有關規定,積極踐行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四條我校學生社團堅持立德樹人的基本導向,團結和凝聚廣大學生,按照自愿、自主、自發原則,善用網絡技術和新媒體,開展主題鮮明、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線上和線下課外活動,繁榮校園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提升同學綜合素質,促進學生成長成才,培育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和接班人。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所有在海南師范大學正式注冊成立以及申請成立的學生社團。
第二章管理結構
第六條校團委在學校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學生工作部的統籌下,履行對我校學生社團的主要指導管理職能,校團委設有社團管理部,切實承擔學生社團的成立、年審、合并、注銷以及組織建設、活動管理、經費管理和工作保障等職責。
第七條學生社團是高等教育育人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質教育的有效載體,應在全面提高學生素質、活躍校園文化生活以及維護學校穩定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學生社團實行申請成立,學期注冊,學年審核、活動審批的基本管理辦法。
第八條設立學生社團團工委,負責學生社團團組織建設,加強黨團引領,學生社團團工委書記由校團委指導教師兼任。
第三章成立、年審和注銷
第九條我校學生社團分為思想政治類、學術科技類、創新創業類、文藝體育類、志愿公益類及其他。學生群眾性組織須按學生社團登記注冊。申請成立新社團須按照一定類別向校團委遞交成立申請,且需具備以下條件:
由20名及以上的學生聯合發起,發起人須是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未受到過校紀校規處分,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具備的基本素質,思想政治類學生社團發起人必須為中共黨員;
有規范的社團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學生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違背校園文明風尚,須冠以“海南師范大學”,不得成立與已注冊成立的學生社團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團,不得使用與已注冊成立的學生社團相同或高度相似的名稱,不得使用明顯帶有商業色彩的名稱;
有至少1個校內業務指導單位和1名社團指導老師負責日常業務指導。其中,業務指導單位須是學校內設機構(如院部、學校職能部門);指導老師須是校內在職在崗教職工,具備較強的思想政治素質、組織管理能力和與社團發展相關的專業知識;
有規范的社團章程,包括社團名稱、類別、宗旨、活動范圍和方式、負責人資料、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組織管理機構和制度、負責人產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財務制度、社團終止程序級其他應當由章程規定的相關事項。
學生社團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申請籌備成立學生社團,發起人應當向校團委遞交以下材料
1、完整的社團章程;
2、《海南師范大學學生社團成立申請表》;
3、《海南師范大學學生社團指導教師登記表》;
4、《海南師范大學學生社團發起人基本情況登記表》及學生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
5、《海南師范大學學生社團發展規劃書》;
6、社團發起人簡歷;
在遞交材料后,校團委將在材料審核完畢后擇期舉行新社團成立答辯,通過答辯的社團進入一學期的試運行期,期間將對新社團進行監督及指導,表現優良者將在試運行期后正式注冊成立為學生社團。
第十一條原則上企業、社會機構不得在學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學生俱樂部、協會等社團。對于與企業、社會機構聯系緊密的創新創業類社團,確需冠名,須經校團委批準。
第十二條不得成立宗教類、氣功類、僅吸納單一民族學生的、跨地跨校聯合的、校外機構分支機構性質的、代表和表達特定人員群體利益訴求的學生社團。
第十三條按程序批準籌備成立的學生社團,應在相應工作日內召開社團會員大會,以公告的方式向全校宣布成立。
第十四條嚴控學生社團數量,原則上學校學生社團數量不得超過在校學生總數的4‰。
第十五條學生社團的成立由校團委審核備案。凡未經正式注冊或未履行審批手續的社團,屬非法社團,學校將予以取締,由此產生的不良后果由當事人自己負責,思想政治類學生社團指導教師為中共黨員,且經所在黨組織批準。
第十六條校團委在每學年末對各社團實行年審再注冊制度,每個學生社團應如實填寫年審表并按照清單提供相關的資料及證明,校團委會將對社團章程、學年內所開展的活動及其他相關工作進行審核并公示社團年審情況
1、年審內容包括履行社團章程、社團會員構成(正式會員20人以上)、社團負責人工作及學習情況、年度活動清單(一學年至少一次面向全校學生的較大型活動,3次及以上社團內部中小型活動)、指導老師履職情況、業務指導單位意見、財務收支狀況(完善的財務報表且無財政問題)以及有無違反社團章程和違紀違規情況等內容;
2、對年審考核成績突出的學生社團、社團負責人、社團管理干部和社團指導教師,學校將進行表彰獎勵;
3、年審不合格但未達到注銷標準的,校團委將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時間,學生社團需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期間不得開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動;
4、年審不合格且達到注銷標準的,社團將不予注冊。
第十七條學生社團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需向校團委提交變更申請,得到批準后方可變更。
第十八條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社團會員大會表決同意,可予以合并
1、社團宗旨、活動與特色高度相似;
2、社團合并后更利于發揮作用;
3、社團會員人數不足15人;
4、學年活動次數少于4次;
5、其他應予以合并的原因。
學生社團合并后的社團資產等,應由社團會員大會審議決定其歸屬。
第十九條經過召開社團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同意解散時,可以自行解散,并報送指導單位、校團委備案。
第二十條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團委將直接予以注銷
1、社團開展的活動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憲法、法律、法規,背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違反校紀校規;
2、學生社團自行申請對社團進行解散;
3、利用社團名義進行純商業活動,背離社團宗旨,影響惡劣;
4、有嚴重財務問題并造成不良影響;
5、年審不合格,校團委會通知其停止活動予以整改,但未見好轉;
6、盜用指導單位或其他組織名義開展活動;
7、一學年內未開展任何活動;
8、未召開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人;
9、宣傳材料未經社聯審批即張貼,造成不良影響。
10、其他應予以注銷的原因。
第二十一條學生社團的變更、合并和注銷,校團委應當在報批后的7個工作日內以公告的形式宣布。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條校團委對社團具有監督管理指導職責
(一)負責學生社團的成立、變更、合并、注銷的審批、登記和備案;
(二)與掛靠單位共同負責對學生社團的網站、微博、微信等平臺及日常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三)對學生社團遵守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與檢查評估;
(四)組織學生社團開展年度星級考核評比,評選出“十佳社團”及“優秀學生社團干部”、“明星會長”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條學生社團應在新學期開學后兩個星期之內到校團委進行學期注冊,凡逾期不進行注冊的社團,將按本辦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學生社團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校規校紀和校團委相關規定的前提下,經指導單位同意并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可以創辦內部交流刊物、創建本組織網站(主頁)、微博、微信等宣傳平臺,內部交流刊物的編印和發行必須由指導單位和校團委審查通過,網站、微博、微信等宣傳平臺的申請報告和樣本須報送至指導單位和校團委備案。社團各類媒體發布內容按照“文責自負”原則,由作者承擔責任,指導單位負責審核,校團委給予監督、指導。
第二十五條學生社團在新學期開學之初和學期末應分別向校團委提交經社團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并報指導(掛靠)單位備案的本學期工作計劃、活動總結及財務收支狀況;期間,各社團開展活動應有書面總結材料及音像資料并交由校團委存檔。以上材料將作為學生社團星級評比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六條學生社團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校團委在向掛靠單位通報情況的同時,經校團委討論通過后,責令其停止活動,進行整頓
(一)無正式負責人和組織機構;
(二)活動范圍及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相違背;
(三)規定時間不到校團委注冊;
(四)違反學校有關規定或不接受有關單位、指導教師的指導;
(五)財務出現重大差錯和混亂;
(六)出現其他應予停止活動、進行整頓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對未經批準擅自成立或被取締后仍以社團名義進行活動且不聽勸阻者,校團委將協同學校有關部門強行停止其活動,并對組織者按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組織建設
第二十八條學生社團指導教師應指導學生社團發展建設,加強社團會員思想政治教育,規范學生社團日常管理,參加學生社團相關活動,開展學生社團骨干培訓,每名指導教師最多指導1個學生社團。
第二十九條學生社團的會員必須是具有正式學籍的海南師范大學在校學生。外籍學生加入社團后須到對外合作與交流處備案。
第三十條社團會員有權了解所在社團的章程、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對社團的管理和活動提出建議和質詢,有權按照社團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社團,應當定期注冊,按章程繳納會費,積極參加社團的各項活動,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一條社團負責人有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和校紀校規,損害會員利益的,社團會員有權向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三十二條社團會員應當接受所屬社團的定期注冊。
第三十三條學生社團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按照章程擔任社團職務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三十四條社團會員應當積極參加社團各項活動,并有權對社團建設和發展提出建設意義,對社團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批評。
第三十五條3人以上團員的社團必須成立團支部,團支部書記原則上由社團主要負責人兼任。受校團委領導,按照《團章》有關規定開展支部活動,社團團支委應由支部大會選舉產生,社團中團員應參加所在學院和所在社團團支部的雙重組織生活。
第三十六條學生社團會員大會是學生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學生社團章程行使職權,選舉和更換社團負責人,聽取并審議負責人的工作報告,討論決定社團重大活動事項,修改社團章程,監督社團財務活動。
第三十七條學生社團會員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并將大會決議及時報校團委備案。會員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半數以上通過;對社團變更、注銷和修改章程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的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有效的.會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占全體會員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十八條社團的內部關系、組織方式和機構設置由各社團自行決定。原則上社團應建立民主決策的理事會制度。社團組成人員情況須報校校團委備案。
第三十九條學生社團應建立工作檔案,包括社團章程、工作條例、會員登記表、活動策劃、活動圖片及影音資料、活動總結、財務收支明細等,以備核查。
第四十條社團可聘請若干專家、教師或社會人士,擔任顧問或名譽社長(或名譽會長),但須事先經指導教師、指導單位及校團委的審批同意、定期審核。未經同意,學生社團不得聘請校外人員擔任顧問或名譽社長(或名譽會長)。
第四十一條學生社團在征得校團委同意后,可自備藝術圖章或其他標志,以便開展工作,不得私刻印章,學生社團的印章應向校團委提交書面申請并獲準后,方可刻制,不得刻制任何圓形辦公圖章。學生社團不得私自與校外任何單位或組織自行簽訂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協議。
第四十二條學生社團會員證由校團委統一印制,會員證僅作證實會員身份之用,不具備其它效力。
第四十三條社團負責人的產生與變更
學生社團負責人為社團骨干,須政治立場堅定、學習成績良好。原則上應由二年級以上學生擔任,通過提名推薦、考察公示、公開選舉、審核批準、社團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經過所在學院團委審核,報業務指導單位和校團委批準同意后產生,社團負責人應具備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思想政治類學生社團負責人須為中共黨員;
學生社團負責人學業成績排名須在前50%以內,且無課業不及格情況。
各學生社團負責人任期原則上為一年,在任期內如有違反法律法規、校紀校規或嚴重損害社團利益的行為,指導單位或校團委有權在互相通報的同時,校團委批準暫停或免去其職務,并由指導單位或校團委在廣泛征求社團會員意見的基礎上指定臨時負責人;
更換社團負責人后,報知指導教師的同時,應填寫《海南師范大學學生社團負責人登記表》和《海南師范大學學生社團信息變更表》,并報校團委備案;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生,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
1、在校期間曾受到校紀校規處分的。
2、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職或社團被宣布解散,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的;
3、有兩門以上主要課程不及格的;
4、已在其他社團擔任負責工作的;
5、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銷社團職務的;
6、擔任社團負責人期間不作為,受到半數及以上會員的反對;
7、因其它原因不宜擔任社團負責人的。
第六章活動管理
第四十四條學生社團舉辦活動須遵守學校相關規章制度,并按照相應的審批程序進行,不得在學生中散布違背憲法、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錯誤觀點和言論,不得開展與其宗旨不符的活動,不得開展純商業性活動,不得參與違法違紀活動。
第四十五條社團活動須經學生社團集體決策、指導教師同意并報業務指導單位批準后方可開展。學生社團會員,未經學生社團集體研究授權,不得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
第四十六條參與人數較多或在校外舉辦、參加的學生社團活動,要有具體的活動流程方案、經費管理和安全應急預案,確保活動安全、有序地進行,并報校團委審批。進一步加強對來自校外支持學生社團開展調研、交流、訪問、培訓等活動的審核和管理。
第四十七條學生社團邀請校外人士出席活動,需向社聯會遞交申請及校外人士的相關證明,必要時須報校黨委宣傳部批準;邀請外籍人士參加活動或開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動項目,須經校團委和對外合作與交流處同意,并報學校黨委審批,在校團委的指導下進行。
第四十八條學生社團以社團名義到校外參加活動時,應提前向社聯會申請,并報告活動相關情況,原則上應由社團指導老師或校團委老師帶隊。
第四十九條社團與指導單位以外的校內外其他單位進行聯絡或聯合開展活動,須事先上報校團委并征得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五十條兩個以上(含兩個)社團聯合舉辦活動,必須經各自指導教師、指導單位同意,并由主辦活動的社團負責人把聯合活動方案提交校校團委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五十一條校團委將協助學生社團進行網絡化建設管理工作,加強社團運營網站、新媒體平臺、印發刊物進行管理和指導,培養社團會員的網絡文明意識,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向上向善正能量。學生社團負責人要切實擔負起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不得傳播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有關內容。重視網絡新媒體社團的管理和引導。學生社團開展線上線下宣傳、發布活動信息須經指導教師審核同意。
第五十二條社團出具證明、發布公告、進行宣傳時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做到內容真實可靠并署社團全稱,不得盜用校團委、相關業務部門、社團指導單位或其他組織的名義開展活動。
第五十三條校團委要對未按規定注冊的、開展非法活動的、校外人員未經學校許可濫用或冒用學校名稱建立學生社團(含其運營的新媒體平臺)在校內外開展活動的學生社團一一清理整頓。聯合學校保衛部門制止未批準成立或已經注銷的學生社團開展活動。
第七章經費管理
第五十四條學生社團的活動經費來源為學校撥款、會員繳納的會費、接受的獎勵或贈予、社會贊助等。社團經費必須用于社團集體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十五條學生社團如收取會費,須根據實際情況明確收費標準,經社團內部民主決策,報校團委審核后進行公示,并應寫入社團章程。
第五十六條學生社團應制定嚴格的經費管理制度,每學期向全體會員公布經費使用情況。校團委負責社團經費來源、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指導工作,加強對學生社團接受校外資金的合法合規性審查和管理。
第五十七條對社團舉辦的具有較高水平、較大影響的活動,校團委以立項審批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五十八條社團舉辦活動可以尋求校內外單位和個人的經費支持。社團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捐贈資助,須事先征得校團委的同意,并向社團會員公開說明。
第五十九條對于會費和其他經費的管理,各學生社團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并制定詳細的財務管理制度,每學期支出計劃和總結須經社團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社團整頓期間停止一起費用支出。
第六十條學生社團原則上不得接受境外資金贊助或支持,從嚴管控參加外國駐華使領館和境外非政府組織的活動。如果確有必要,按照相關制度報上級部門審批。
第六十一條社團解散時,其財產由校團委結合社團章程進行處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團的財產,亦不得在社團會員中分配。
第八章工作保障
第六十二條學校將根據實際情況通過校團委向學生社團工作提供一定的專項經費,支持學生社團網絡化管理和信息化平臺建設,為學生社團提供師資、活動場地、器材、設備等方面的支持,為學生社團對外交流搭建平臺,提升社團活力和工作水平,保證我校學生社團的健康蓬勃發展。
第六十三條校團委通過工作交流、專門培訓、評比表彰等方式,指導、支持和鼓勵學生社團工作發展。
第六十四條對學生社團指導教師進行工作量認定或給予適當的工作補貼。
第六十五條各學院學生參與社團活動、擔任社團負責人、獲得表彰等情況,納入學生第二課堂成績單記錄和學生綜合素質測評,納入學校學生骨干培養體系,使學生社團成為學生成長成才的重要平臺。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成立的學生社團,應當在下次年審前按照有關規定修改、完善社團相關制度及信息。
學生社團守則 篇10
一、總則
為加強我校學生社團管理,深化學生社團學習與育人功能,促進學生社團的健康發展,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共青團中央、教育部《關于加強和改進大學生社團工作的意見》和山東藝術設計職業學院相關規章制度,參照民政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文件規定,制定本條例。
學生社團是在共同的興趣、愛好、志向和責任感的基礎上自發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學生組織,按照其章程在學校內部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組織。學校鼓勵和支持社團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的前提下,開展健康、有益的校園活動,豐富校園文化生活,幫助廣大學生擴大知識視野,陶冶情操,培養能力。
二、社團組織
(一)各社團必須在學院黨委領導下,在團委具體指導下開展工作。
(二)社團的名稱,應根據名實相符的原則,由申報者提出,由團委核準確定。
(三)社團的基本任務是根據廣大同學的興趣愛好開展各類活動,進行全校性的相關知識的宣傳,增加學生的知識,提高自身的素質。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課外學習活動,為廣大同學提供開展活動的場所、時機和各種條件,達到學以致用的目的。
(四)學生社團的成立,需遵循專業性質相似或相近的原則,并有一位以上校級指導教師。指導教師對社團活動予以指導,并對重要活動予以把關。
(五)凡在校的學生,不分民族、性別、年齡和宗教信仰均可自由加入某個社團。
(六)社團成員對本社團工作有討論、建議和批評的權利;有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有遵守社團章程、執行本社團決議的義務和積極參加本社團活動的義務。
(七)各社團由社團理事會負責管理,社團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會長、副會長、理事均通過公開選拔產生,由校團委負責監督和批復。
(八)社團理事會成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品行端正;熱心社團工作并具有與社團性質相關的特長和才能;學習成績良好;班主任、家長支持其參與社團活動;在校期間無嚴重違紀行為、末受過任何處分。
三、社團組織的管理
(一)社團的管理部門和組織建設
1.團委是全校所有社團的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所有社團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負責學生社團的成立、注冊、更名、注銷、備案;協調、指導社團開展活動;幫助社團解決困難,提供條件并對社團考核評比等。
2.每個社團必須安排固定的指導單位和指導教師
(1)社團指導單位和指導教師應積極參與,切實加強對社團工作和活動的指導。
(2)指導單位應是學院各處室、教研組、年級組。指導老師熱愛學生工作、有專長和責任心強的專業教師。
(3)指導教師統一由團委和指導單位選聘校內專任教師、專業教師或其他對該社團能夠給予指導的人員擔任,采取一年一聘制度,學校對選聘的指導老師計算兼職課時量。
(4)指導老師因故無法繼續擔任,學校應聘請新的指導老師,并暫停學生社團活動,學生社團因故被注銷,其指導單位和指導教師自動解聘。
3.學校為學生社團活動的正常開展提供必要的場所及物資保障。
學校教職工指導學生社團活動列入教職工年度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考核內容。
(二)社團的成立
1.凡學校在籍、在讀學生,均可發起成立學生社團。
2.成立社團應有10名以上學生發起成立,其中主要發起人不少于3人。
3.社團成立流程
(1)發起成立社團的主要負責人向學生處提交基礎材料(基礎材料包括申請報告,社團章程,社團負責人簡歷,指導老師關于推薦成立社團的報告)
(2)團委對其進行審核考察,審批通過后,通知申請社團主要負責人領取并填寫(山東藝術設計職業學院學生社團登記注冊表)一式兩份,履行正式審批登記手續。
(3)申請成立的社團應在審批通過后一周內,在指定時間和地點公開招募社團會員。
(4)申請成立的社團應在審批通過后兩周內,以公開會議形式宣布社團成立,并在會上公開選拔產生社團理事會,由團委負責監督和批復。
(三)社團換屆
學生社團每屆理事會原則上任期一年。
理事會任期屆滿,應在每年6月份左右進行換屆選舉,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學生社團,需經團委同意。
社團理事會換屆,社團理事會候選人公開選拔由團委負責全程監督,當選的社團理事會成員報團委審批通過后上崗。
社團理事會候選人產生程序及規定。
(1)由上一屆理事會成員集體討論,提名。
(2)由上一屆理事會領取并填寫社團干部候選人提名登記表,填好表后交學生處。
(3)由團委向被提名人所在年級,班級征求意見。
(4)由團委將無異議提名候選人交與該社團上一屆理事會主要干部共同確定正式候選人,(社團候選擇人人數應多于理事會干部人數的20%)
(5)召開社團成員大會,實行差額選舉。
(6)在團委組織下召開新一屆理事會干部會議。
(四)社團成員的招募、管理
各社團每學期公開招募社員一次,招募時間(原則上為開學前三周)地點等由團委確定后通知各社團,各社團需制定詳細招募社員方案,報團委審定后實施。
各社團需在公開招募社員前一周在指定位置張貼醒目招募廣告,招募廣告需經團委審定通過后方可張貼。
各社團招募的社員需認真填寫(山東藝術設計職業學院學生社團社員登記注冊表)交團委注冊后,由各社團負責存檔。
社團理事會需嚴格按照社團章程對該社社員進行管理,社員在活動中出現違反校規校紀行為,除按照該社章程進行處理外,情節嚴重者需移交團委、學生處處理。
無團委的審定批準,各社團理事會不得以任何形式介紹、帶領社員到校外參加任何性質的活動、學習、比賽等,也不得擅自邀請校外人員到校內參與任何形式的活動,一經發現,由團委解散該社團,并通報全院。
(五)社團活動管理
1、各社團活動必須在不影響課堂學習,不違反學校紀律的前提下進行,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
2、各社團活動開展流程
(1)各社團在開學后兩周內將該期活動計劃(包括活動構想;活動時間、地點、內容、方式;聘任指導教師等)上報團委。
(2)團委對所有社團上報活動進行審批并報黨辦備案。
(3)根據社團活動學期計劃表安排,在活動開展前十天,該社團理事會將活動方案(包括具體計劃、指導老師安排、經費預算等)以書面及電子文檔形式上報。
(4)團委對活動方案進行審批,安排好指導教師,確定指導教師課時量,社團理事會按照批準后的方案活動,團委將對活動開展情況進行全程監管。
(5)活動開展結束后,社團應將活動新聞稿、活動照片以及活動總結(包括活動成果、經費使用情況等)以電子文檔形式上報團委。
3、各社團需在每次活動前一月內推出活動宣傳畫,經團委社聯部審定后張貼在公告欄。各社團如需印刷材料,刊物等,需交團委審定后報黨辦批準后方可印刷。
(六)社團經費管理
1、各社團應本著勤儉、節約、少花錢、多辦事、辦好事的原則開展社團活動;
2、社團經費包括會費、拔款等。
3、社團的經費一律由社團理事會安排專人負責管理。
4、社團如確定需要收取會費,必須向團委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批同意方可收取,但每學期只收取一次,會費不得超過30元/人。
5、舉行大型活動需學校拔款的社團,須提前向團委提交活動方案及經費預算申請報告。
四、學生社團的獎懲
(一)定期對全校學生社團進行綜合評估,評選出校級“優秀社團”、“優秀社團活動”、“優秀社團干部”。
(二)對違反本制度的學生社團、團委將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勒令整改和撤銷等處分,對情節嚴重的將按《山東藝術設計職業學院學生違紀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三)受勒令整改處分學生社團,經考核合格,團委審核通過后,方可重新開展社團活動,若經考核仍不合格,則解散。
(四)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者,團委有權將其解散。
實際會員不足10人。
社團末按照規定進行注冊。
社團連續3個月沒有組織活動且機構癱瘓、管理混亂。
不接受指導處室、指導老師和學生處的指導、管理和監督,不及時完成學校交給的任務。
受到大量的會員或其他人員投訴并查證屬實。
造成重大責任事故。
社團成員三分之二以上社員解散。
五、附則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本章程解釋權歸團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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