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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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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 GB/T 50326-2006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T 5032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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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
The code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2006-06-21發布 2006-12-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聯合發布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目 次
1 總則
2 術語
3 項目范圍管理
3.1 一般規定
3.2 項目范圍確定
3.3 項目結構分析
3.4 項目范圍控制
4 項目管理規劃
4.1 一般規定
4.2 項目管理規劃大綱
4.3 項目管理實施規劃
5 項目管理組織
5.1 一般規定
5.2 項目經理部
5.3 項目團隊建設
6 項目經理責任制
6.1 一般規定
6.2 項目經理
6.3 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
6.4 項目經理的責、權、利
7 項目合同管理
7.1 一般規定
7.2 項目合同評審
7.3 項目合同實施計劃
7.4 項目合同實施控制
7.5 項目合同終止和評價
8 項目采購管理
8.1 一般規定
8.2 項目采購計劃
8.3 項目采購控制
9 項目進度管理
9.1 一般規定
9.2 項目進度計劃編制
9.3 項目進度計劃實施
9.4 項目進度計劃的檢查與調整
10 項目質量管理
10.1 一般規定
10.2 項目質量策劃
10.3 項目質量控制與處置
10.4項目質量改進
11 項目職業健康安全管理
11.1 一般規定
11.2 項目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11.3 項目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實施
11.4 項目職業健康安全隱患和事故處理
11.5 項目消防保安
12 項目環境管理
12.1 一般規定
12.2 項目文明施工
12.3 項目現場管理
13 項目成本管理
13.1 一般規定
13.2 項目成本計劃
13.3 項目成本控制
13.4 項目成本核算
13.5 項目成本分析與考核
14 項目資源管理
14.1 一般規定
14.2 項目資源管理計劃
14.3 項目資源管理控制
14.4 項目資源管理考核
15 項目信息管理
15.1 一般規定
15.2 項目信息管理計劃與實施
15.3 項目信息安全
16 項目風險管理
16.1 一般規定
16.2 項目風險識別
16.3 項目風險評估
16.4 項目風險響應
16.5 項目風險控制
17 項目溝通管理
17.1 一般規定
17.2 項目溝通程序和內容
17.3 項目溝通計劃
17.4 項目溝通依據與方式
17.5 項目溝通障礙與沖突管理
18 項目收尾管理
18.1 一般規定
18.2 項目竣工收尾
18.3 項目竣工驗收
18.4 項目竣工結算
18.5 項目竣工決算
18.6 項目回訪保修
18.7 項目管理考核評價
規范用詞說明
1 總則
1.0.1 為提高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促進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和國際化,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等建設工程有關各方的項目管理。
1.0.3 本規范是建立項目管理組織、明確企業各層次和人員的職責與工作關系,規范項目管理行為,考核和評價項目管理成果的基本依據。
1.0.4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應堅持自主創新,采用先進的管理技術和現代化管理手段。
1.0.5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應堅持 以人為本和科學發展觀,全面實行項目經理責任制,不斷改進和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實現可持續發展。
1.0.6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除應遵循本規范外,還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建設工程項目(construction project)
為完成依法立項的新建、擴建、改建等各類工程而進行的、有起止日期的、達到規定要求的一組相互關聯的受控活動組成的特定過程,包括策劃、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和考核評價等。簡稱為項目。
2.0.2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運用系統的理論和方法,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的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等專業化活動。簡稱為項目管理。
2.0.3 項目發包人(project employer)
按招標文件或合同中約定、具有項目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合同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簡稱為發包人。
2.0.4 項目承包人(project contractor)
按合同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項目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簡稱為承包人。
2.0.5 項目承包(project contracting)
受發包人的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策劃、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實行全過程或分階段承包的活動。簡稱為承包。
2.0.6 項目分包(project subcontracting)
承包人將其承包合同中所約定工作的一部分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承擔。簡稱為分包。
2.0.7 項目范圍管理(project scope management)
對合同中約定的項目工作范圍進行的定義、計劃、控制和變更等活動。
2.0.8 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document of project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y)
企業的管理層與項目經理部簽訂的明確項目經理部應達到的成本、質量、工期、安全和環境等管理目標及其承擔的責任,并作為項目完成后考核評價依據的文件。
2.0.9 項目管理組織(organization of project management)
實施或參與項目管理工作,且有明確的職責、權限和相互關系的人員及設施的集合。包括發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和其他有關單位為完成項目管理目標而建立的管理組織。簡稱為組織。
2.0.10 項目經理(project manager)
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建設工程項目上的授權委托代理人。
2.0.11 項目經理部(或項目部)(project management team)
由項目經理在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和職能部門的支持下按照企業的相關規定組建的、進行項目管理的一次性的現場組織機構。
2.0.12 項目經理責任制(responsibility system of project manager)
企業制定的、以項目經理為責任主體,確保項目管理目標實現的責任制度。
2.0.13 項目進度管理(project progress management)
為實現預定的進度目標而進行的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等活動。
2.0.14 項目質量管理(project quality management)
為確保工程項目的質量特性滿足要求而進行的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等活動。
2.0.15 項目職業健康安全管理(project occupation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為使項目實施人員和相關人員規避損害或影響健康風險而進行的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等活動。
2.0.16 項目環境管理(project environment management)
為合理使用和有效保護現場及周邊環境而進行的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等活動。
2.0.17 項目成本管理(project cost management)
為實現項目成本目標所進行的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等活動。
2.0.18 項目采購管理(project procurement management)
對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資源供應、咨詢服務等采購工作進行的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等活動。
2.0.19 項目合同管理(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對項目合同的編制、簽訂、實施、變更、索賠和終止等的管理活動。
2.0.20 項目資源管理(project resources management)
對項目所需人力、材料、機具、設備、技術和資金所進行的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等活動。
2.0.21 項目信息管理(project information management)
對項目信息進行的收集、整理、分析、處置、儲存和使用等活動。
2.0.22 項目風險管理(project risk management)
對項目的風險所進行的識別、評估、響應和控制等活動。
2.0.23 項目溝通管理(project communication management)
對項目內、外部關系的協調及信息交流所進行的策劃、組織和控制等活動。
2.0.24 項目收尾管理(project closing stage management)
對項目的收尾、試運行、竣工驗收、竣工結算、竣工決算、考核評價、回訪保修等進行的計劃、組織、協調和控制等活動。
3 項目范圍管理
3.1 一般規定
3.1.1 項目范圍管理應以確定并完成項目目標為根本目的,通過明確項目有關各方的職責界限,以保證項目管理工作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3.1.2 項目范圍管理的對象應包括為完成項目所必需的專業工作和管理工作。
3.1.3 項目范圍管理的過程應包括項目范圍的確定、項目結構分析、項目范圍控制等。
3.1.4 項目范圍管理應作為項目管理的基礎工作,并貫穿于項目的全過程。組織應確定項目范圍管理的工作職責和程序,并對范圍的變更進行檢查、分析和處置。
3.2 項目范圍確定
3.2.1 項目實施前,組織應明確界定項目的范圍,提出項目范圍說明文件,作為進行項目設計、計劃、實施和評價的依據。
3.2.2 確定項目范圍應主要依據下列資料:
1 項目目標的定義或范圍說明文件。
2 環境條件調查資料。
3 項目的限制條件和制約因素。
4 同類項目的相關資料。
3.2.3 在項目的計劃文件、設計文件、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中應包括對工程項目范圍的說明。
3.3 項目結構分析
3.3.1 組織應根據項目范圍說明文件進行項目的結構分析。項目結構分析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項目分解。
2 工作單元定義。
3 工作界面分析。
3.3.2 項目應逐層分解至工作單元,形成樹形結構圖或項目工作任務表,進行編碼。
3.3.3 項目分解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內容完整,不重復,不遺漏。
2 一個工作單元只能從屬于一個上層單元。
3 每個工作單元應有明確的工作內容和責任者,工作單元之間的界面應清晰。
4 項目分解應有利于項目實施和管理,便于考核評價。
3.3.4 工作單元應是分解結果的最小單位,便于落實職責、實施、核算和信息收集等工作。
3.3.5 工作界面分析應達到下列要求:
1 工作單元之間的接口合理,必要時應對工作界面進行書面說明。
2 在項目的設計、計劃和實施中,注意界面之間的聯系和制約。
3 在項目的實施中應注意變更對界面的影響。
3.4 項目范圍控制
3.4.1 組織應嚴格按照項目的范圍和項目分解結構文件進行項目的范圍控制。
3.4.2 組織在項目范圍控制中,應跟蹤檢查,記錄檢查結果,建立文檔。
3.4.3 組織在進行項目范圍控制中,應判斷工作范圍有無變化,對范圍的變更和影響進行分析與處理。
3.4.4 項目范圍變更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項目范圍變更要有嚴格的審批程序和手續。
2 范圍變更后應調整相關的計劃。
3 組織對 重大的項目范圍變更,應提出影響報告。
3.4.5 在項目的結束階段,應驗證項目范圍,檢查項目范圍規定的工作是否完成和交付成果是否完備。
3.4.6 項目結束后,組織應對項目范圍管理的經驗教訓進行總結。
4 項目管理規劃
4.1 一般規定
4.1.1 項目管理規劃作為指導項目管理工作的綱領性文件,應對項目管理的目標、內容、組織、資源、方法、程序和控制措施進行確定。
4.1.2 項目管理規劃應包括項目管理規劃大綱和項目管理實施規劃兩類文件。
4.1.3 項目管理規劃大綱應由組織的管理層或組織委托的項目管理單位編制。
4.1.4 項目管理實施規劃應由項目經理組織編制。
4.1.5 大中型項目應單獨編制項目管理實施規劃;承包人的項目管理實施規劃可以用施工組織設計項目或質量計劃代替,但應能夠滿足項目管理實施規劃的要求。
4.2 項目管理規劃大綱
4.2.1 項目管理規劃大綱是項目管理工作中具有戰略性、全局性和宏觀性的指導文件。
4.2.2 編制項目管理規劃大綱應遵循下列程序:
1 明確項目目標。
2 分析項目環境和條件。
3 收集項目的有關資料和信息。
4 確定項目管理組織模式、結構和職責。
5 明確項目管理內容。
6 編制項目目標計劃和資源計劃。
7 匯總整理,報有關部門審批。
4.2.3 項目管理規劃大綱可依據下列資料編制:
1 可行性研究報告。
2 設計文件、標準、規范與有關規定。
3 招標文件及有關合同文件。
4 相關市場信息與環境信息。
4.2.4 項目管理規劃大綱可包括下列內容,組織應根據需要選定:
1 項目概況。
2 項目范圍管理規劃。
3 項目管理目標規劃。
4 項目管理組織規劃。
5 項目成本管理規劃。
6 項目進度管理規劃。
7 項目質量管理規劃。
8 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規劃。
9 項目采購與資源管理規劃
10 項目信息管理規劃。
11 項目溝通管理規劃。
12 項目風險管理規劃。
13 項目收尾管理規劃。
4.3 項目管理實施規劃
4.3.1 項目管理實施規劃應對項目管理規劃大綱進行細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4.3.2 編制項目管理實施規劃應遵循下列程序:
1 了解項目相關各方的要求。
2 分析項目條件和環境。
3 熟悉相關的法規和文件。
4 組織編制。
5 履行報批手續。
4.3.3 項目管理實施規劃可依據下列資料編制:
1 項目管理規劃大綱。
2 項目條件和環境分析資料。
3 工程合同及相關文件。
4 同類項目的相關資料。
4.3.4 項目管理實施規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項目概況。
2 總體工作計劃。
3 組織方案。
4 技術方案。
5 進度計劃。
6 質量計劃。
7 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計劃。
8 成本計劃。
9 資源需求計劃。
10 風險管理規劃。
11 信息管理計劃。
12 項目溝通管理計劃。
13 項目收尾管理計劃。
14 項目現場平面布置圖。
15 項目目標控制措施。
16 技術經濟指標。
4.3.5 項目管理實施規劃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項目經理簽字后報組織管理層審批。
2 與各相關組織的工作協調一致。
3 進行跟蹤檢查和必要的調整。
4 項目結束后,形成總結文件。
5 項目管理組織
5.1 一般規定
5.1.1 項目管理組織的建立應遵循下列原則:
1 組織結構科學合理。
2 有明確的管理目標和責任制度。
3 組織成員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
4 保持相對穩定,并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5.1.2 組織應確定各相關項目管理組織的職責、權利、利益和應承擔的風險。
5.1.3 組織管理層應按項目管理目標對項目進行協調和綜合管理。
5.1.4 組織管理層的項目管理活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制定項目管理制度。
2 實施計劃管理,保證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
3 對項目管理層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考核和服務。
5.2 項目經理部
5.2.1 項目經理部是組織設置的項目管理機構,承擔項目實施的管理任務和目標實現的全面責任。
5.2.2 項目經理部由項目經理領導,接受組織職能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服務和考核,并負責對項目資源進行合理使用和動態管理。
5.2.3 項目經理部應在項目啟動前建立,并在項目竣工驗收、審計完成后或按合同約定解體。
5.2.4 建立項目經理部應遵循下列步驟:
1 根據項目管理規劃大綱確定項目經理部的管理任務和組織結構。
2 根據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進行目標分解與責任劃分。
3 確定項目經理部的組織設置。
4 確定人員的職責、分工和權限。
5 制定工作制度、考核制度與獎懲制度。
5.2.5 項目經理部的組織結構應根據項目的規模、結構、復雜程度、專業特點、人員素質和地域范圍確定。
5.2.6 項目經理部所制訂的規章制度,應報上一級組織管理層批準。
5.3 項目團隊建設
5.3.1 項目組織應樹立項目團隊意識,并滿足下列要求:
1 圍繞項目目標而形成和諧一致、高效運行的項目團隊。
2 建立協同工作的管理機制和工作模式。
3 建立暢通的信息溝通渠道和各方共享的信息工作平臺,保證信息準確、及時和有效地傳遞。
5.3.2 項目團隊應有明確的目標、合理的運行程序和完善的工作制度。
5.3.3 項目經理應對項目團隊建設負責,培育團隊精神,定期評估團隊運作績效,有效發揮和調動各成員的工作積極性和責任感。
5.3.4 項目經理應通過表彰獎勵、學習交流等多種方式和諧團隊氛圍,統一團隊思想,營造集體觀念,處理管理沖突,提高項目運作效率。
5.3.5 項目團隊建設應注重管理績效,有效發揮個體成員的積極性,并充分利用成員集體的協作成果。
6 項目經理責任制
6.1 一般規定
6.1.1 項目經理責任制應作為項目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是評價項目經理績效的依據。
6.1.2 項目經理責任制的核心是項目經理承擔實現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確定的責任。
6.1.3 項目經理與項目經理部在工程建設中應嚴格遵守和實行項目管理責任制度,確保項目目標全面實現。
6.2 項目經理
6.2.1 項目經理應由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據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范圍、期限和內容,履行管理職責,并對項目實施全過程、全面管理。
6.2.2 大中型項目的項目經理必須取得工程建設類相應專業注冊執業資格證書。
6.2.3 項目經理應具備下列素質:
1 符合項目管理要求的能力,善于進行組織協調與溝通。
2 相應的項目管理經驗和業績。
3 項目管理需要的專業技術、管理、經濟、法律和法規知識。
4 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團隊協作精神,遵紀守法、愛崗敬業、誠信盡責。
5 身體健康。
6.2.4 項目經理不應同時承擔兩個或兩個以上未完項目領導崗位的工作。
6.2.5 在項目運行正常的情況下,組織不得隨意撤換項目經理。特殊原因需要撤換項目經理時,應進行審計并按有關合同規定報告相關方。
6.3 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
6.3.1 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應在項目實施之前,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與項目經理協商制定。
6.3.2 編制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應依據下列資料:
1 項目合同文件。
2 組織的管理制度。
3 項目管理規劃大綱。
4 組織的經營方針和目標。
6.3.3 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可包括下列內容:
1 項目管理實施目標。
2 組織與項目經理部之間的責任、權限和利益分配。
3 項目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管理的內容和要求。
4 項目需用資源的提供方式和核算辦法。
5 法定代表人向項目經理委托的特殊事項。
6 項目經理部應承擔的風險。
7 項目管理目標評價的原則、內容和方法。
8 對項目經理部進行獎懲的依據、標準和辦法。
9 項目經理解職和項目經理部解體的條件及辦法。
6.3.4 確定項目管理目標應遵循下列原則:
1 滿足組織管理目標的要求。
2 滿足合同的要求。
3 預測相關的風險。
4 具體且操作性強。
5 便于考核。
6.3.5 組織應對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和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的獎懲規定,提出獎懲意見,對項目經理部進行獎勵或處罰。
6.4 項目經理的責、權、利
6.4.1 項目經理應履行下列職責:
1 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規定的職責。
2 主持編制項目管理實施規劃,并對項目目標進行系統管理。
3 對資源進行動態管理。
4 建立各種專業管理體系并組織實施。
5 進行授權范圍內的利益分配。
6 歸集工程資料,準備結算資料,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7 接受審計,處理項目經理部解體的善后工作。
8 協助組織進行項目的檢查、鑒定和評獎申報工作。
6.4.2 項目經理應具有下列權限:
1 參與項目招標、投標和合同簽訂。
2 參與組建項目經理部。
3 主持項目經理部工作。
4 決定授權范圍內的項目資金的投入和使用。
5 制定內部計酬辦法。
6 參與選擇并使用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人。
7 參與選擇物資供應單位。
8 在授權范圍內協調與項目有關的內、外部關系。
9 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它權力。
6.4.3 項目經理的利益與獎罰:
1 獲得工資和獎勵。
2 項目完成后,按照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規定,經審計后給予獎勵或處罰。
3 獲得評優表彰、記功等獎勵。
7 項目合同管理
7.1 一般規定
7.1.1 組織應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應設立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合同管理工作。
7.1.2 合同管理應包括合同的訂立、實施、控制和綜合評價等工作。
7.1.3 承包人的合同管理應遵循下列程序:
1 合同評審。
2 合同訂立。
3 合同實施計劃。
4 合同實施控制。
5 合同綜合評價。
6 有關知識產權的合法使用。
7.2 項目合同評審
7.2.1 合同評審應在合同簽訂之前進行,主要是對招標文件和合同條件進行的審查、認定和評價。
7.2.2 合同評審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招標內容和合同的合法性審查。
2 招標文件和合同條款的合法性和完備性審查。
3 合同雙方責任、權益和項目范圍認定。
4 與產品或過程有關要求的評審。
5 合同風險評估。
7.2.3 承包人應研究合同文件和發包人所提供的信息,確保合同要求得以實現;發現問題應與發包人及時澄清,并以書面方式確定;承包人應有能力完成合同要求。
7.3 項目合同實施計劃
7.3.1 合同實施計劃應包括合同實施總體安排,分包策劃以及合同實施保證體系的建立等內容。
7.3.2 合同實施保證體系應與其他管理體系協調一致,須建立合同文件溝通方式,編碼系統和文檔系統。承包人應對其同時承接的合同作總體協調安排。承包人所簽訂的各分包合同及自行完成工作責任的分配,應能涵蓋主合同的總體責任,在價格、進度、組織等方面符合主合同的要求。
7.3.3 合同實施計劃應規定必要的合同實施工作程序。
7.4 項目合同實施控制
7.4.1 合同實施控制包括合同交底、合同跟蹤與診斷、合同變更管理和索賠管理等工作。
7.4.2 在合同實施前,合同談判人員應進行合同交底。合同交底應包括合同的主要內容、合同實施的主要風險、合同簽訂過程中的特殊問題、合同實施計劃和合同實施責任分配等內容。
7.4.3 組織管理層應監督項目經理部的合同執行行為,并協調各分包人的合同實施工作。
7.4.4 進行合同跟蹤和診斷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全面收集并分析合同實施的信息,將合同實施情況與合同實施計劃進行對比分析,找出其中的偏差。
2 定期診斷合同履行情況,診斷內容應包括合同執行差異的原因分析、責任分析以及實施趨向預測。應及時通報合同實施情況及存在問題,提出合有關意見和建議,并采取相應措施。
7.4.5 合同變更管理應包括變更協商、變更處理程序、制定并落實變更措施、修改與變更相關的資料以及結果檢查等工作。
7.4.6 承包人對發包人、分包人、供應單位之間的索賠管理工作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預測、尋找和發現索賠機會。
2 收集索賠的證據和理由,調查和分析干擾事件的影響,計算索賠值。
3 提出索賠意向和報告。
7.4.7 承包人對發包人、分包人、供應單位之間的反索賠管理工作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對收到的索賠報告進行審查分析,收集反駁理由和證據,復核索賠值,起草并提出反索賠報告。
2 通過合同管理,防止反索賠事件的發生。
7.5 項目合同終止和評價
7.5.1 合同履行結束即合同終止。組織應及時進行合同評價,總結合同簽訂和執行過程中的經驗教訓,提出總結報告。
7.5.2 合同總結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合同簽訂情況評價。
2 合同執行情況評價。
3 合同管理工作評價。
4 對本項目有重大影響的合同條款的評價。
5 其他經驗和教訓。
8 項目采購管理
8.1 一般規定
8.1.1 組織應設置采購部門,制定采購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采購計劃。
8.1.2 項目采購工作應符合有關合同、設計文件所規定的數量、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符合工期、安全、環境和成本管理等要求。
8.1.3 產品供應和服務單位應通過合格評定。采購過程中應按規定對產品或服務進行檢驗,對不符合或不合格品應按規定處置。
8.1.4 采購資料必須真實、有效、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8.1.5 采購管理應遵循下列程序:
1 明確采購產品或服務的基本要求、采購分工及有關責任。
2 進行采購策劃,編制采購計劃。
3 進行市場調查、選擇合格的產品供應或服務單位,建立名錄。
4 采用招標或協商等方式實施評審工作,確定供應或服務單位。
5 簽訂采購合同。
6 運輸、驗證、移交采購產品或服務。
7 處置不合格產品或不符合要求的服務。
8 采購資料歸檔。
8.2 項目采購計劃
8.2.1 組織應依據項目合同、設計文件、項目管理實施規劃和有關采購管理制度編制采購計劃。
8.2.2 采購計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采購工作范圍、內容及管理要求。
2 采購信息,包括產品或服務的數量、技術標準和質量要求。
3 檢驗方式和標準。
4 供應方資質審查要求。
5 采購控制目標及措施。
8.3 項目采購控制
8.3.1 采購工作應采用招標詢價或其他方式。
8.3.2 組織應對采購報價進行有關技術和商務的綜合評審,并應制定選擇、評審和重新評審的準則。評審記錄應保存。
8.3.3 組織應對特殊產品(特種設備、材料、制造周期長的大型設備、有毒有害產品)的供應單位進行實地考察,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重點監控。
8.3.4 承壓產品、有毒有害產品、重要機械設備等特殊產品的采購,應要求供應單位提供有效的安全資質、生產許可證及其他相關要求的資格證書。
8.3.5 項目采用的設備、材料應經檢驗合格,并符合設計及相應現行標準要求。檢驗產品使用的計量器具,產品的取樣、抽驗應符合規范要求。
8.3.6 進口產品應按國家政策和相關法規辦理報關和商檢等手續。
8.3.7 采購產品在檢驗、運輸、移交和保管等過程中,應按照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要求,避免對職業健康安全、環境造成影響。
9 項目進度管理
9.1 一般規定
9.1.1 組織應建立項目進度管理制度,制訂進度管理目標。
9.1.2 項目進度管理目標應按項目實施過程、專業、階段或實施周期進行分解。
9.1.3 項目經理部應按下列程序進行進度管理:
1 制定進度計劃。
2 進行計劃交底,落實責任。
3 實施進度計劃,跟蹤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分析原因并糾正偏差,必要時對進度計劃進行調整。
4 編制進度報告,報送組織管理部門。
9.2 項目進度計劃編制
9.2.1 組織應依據合同文件、項目管理規劃文件、資源條件與內外部約束條件編制項目進度計劃。
9.2.2 組織應提出項目控制性進度計劃。控制性進度計劃可包括下列種類:
1 整個項目的總進度計劃。
2 分階段進度計劃。
3 子項目進度計劃和單體進度計劃。
4 年(季)度計劃。
9.2.3 項目經理部應編制項目作業性進度計劃。作業性進度計劃可包括下列內容:
1 分部分項工程進度計劃。
2 月(旬)作業計劃。
9.2.4 各類進度計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編制說明。
2 進度計劃表。
3 資源需要量及供應平衡表。
9.2.5 編制進度計劃的步驟應按下列程序:
1 確定進度計劃的目標、性質和任務。
2 進行工作分解。
3 收集編制依據。
4 確定工作的起止時間及里程碑。
5 處理各工作之間的邏輯關系。
6 編制進度表。
7 編制進度說明書。
8 編制資源需要量及供應平衡表。
9 報有關部門批準。
9.2.6 編制進度計劃可使用文字說明、里程碑表、工作量表、橫道計劃、網絡計劃等方法。作業性進度計劃必須采用網絡計劃方法或橫道計劃方法。
9.3 項目進度計劃實施
9.3.1 經批準的進度計劃,應向執行者進行交底并落實責任。
9.3.2 進度計劃執行者應制訂實施計劃措施。
9.3.3 在實施進度計劃的過程中應進行下列工作:
1 跟蹤檢查,收集實際進度數據。
2 將實際數據與進度計劃進行對比。
3 分析計劃執行的情況。
4 對產生的進度變化,采取措施予以糾正或調整計劃。
5 檢查措施的落實情況。
6 進度計劃的變更必須與有關單位和部門及時溝通。
9.4 項目進度計劃的檢查與調整
9.4.1 對進度計劃進行的檢查與調整應依據其實施結果。
9.4.2 進度計劃檢查應按統計周期的規定進行定期檢查,并應根據需要進行不定期檢查。
9.4.3 進度計劃的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工作量的完成情況。
2 工作時間的執行情況。
3 資源使用及與進度的匹配情況。
4 上次檢查提出問題的處理情況。
9.4.4 進度計劃檢查后應按下列內容編制進度報告:
1 進度執行情況的綜合描述。
2 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的對比資料。
3 進度計劃的實施問題及原因分析。
4 進度執行情況對質量、安全和成本等的影響情況。
5 采取的措施和對未來計劃進度的預測。
9.4.5 進度計劃的調整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工作量。
2 起止時間。
3 工作關系。
4 資源供應。
5 必要的目標調整。
9.4.6 進度計劃調整后應編制新的進度計劃,并及時與相關單位和部門溝通。
10 項目質量管理
10.1 一般規定
10.1.1 組織應遵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 質量管理體系GB/T 19000》族標準的要求,建立持續改進質量管理體系,設立專職管理部門或專職人員。
10.1.2 質量管理應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按照策劃、實施、檢查、處置的循環方式進行系統運作。
10.1.3 質量管理應滿足發包人及其他相關方的要求以及建設工程技術標準和產品的質量要求。
10.1.4 組織應通過對人員、機具、設備、材料、方法、環境等要素的過程管理,實現過程、產品和服務的質量目標。
10.1.5 項目質量管理應按下列程序實施:
1 進行質量策劃,確定質量目標。
2 編制質量計劃。
3 實施質量計劃。
4 總結項目質量管理工作,提出持續改進的要求。
10.2 項目質量策劃
10.2.1 組織應進行質量策劃,制定質量目標,規定實施項目質量管理體系的過程和資源,編制針對項目質量的文件。該文件可稱為質量計劃。質量計劃也可以作為項目管理實施規劃的組成部分。
10.2.2 質量計劃的編制應依據下列資料:
1 合同中有關產品(或過程)的質量要求。
2 與產品(或過程)有關的其他要求。
3 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4 組織針對項目的其他要求。
10.2.3 質量計劃應確定下列內容:
1 質量目標和要求。
2 質量管理組織和職責。
3 所需的過程、文件和資源。
4 產品(或過程)所要求的評審、驗證、確認、監視、檢驗和試驗活動,以及接收準則。
5 記錄的要求。
6 所采取的措施。
10.2.4 質量計劃應由項目經理部編制后,報組織管理層批準。
10.3 項目質量控制與處置
10.3.1 項目經理部應依據質量計劃的要求,運用動態控制原理進行質量管理。
10.3.2 質量控制主要控制過程的輸入,過程中的控制點以及輸出,同時也應包括各個過程之間接口的質量。
10.3.3 項目經理部應在質量控制的過程中,跟蹤收集實際數據并進行整理。并應將項目的實際數據與質量標準和目標進行比較,分析偏差,并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和處置,必要時對處置效果和影響進行復查。
10.3.4 質量計劃需修改時,應按原批準程序報批。.
10.3.5 設計的質量控制應包括下列過程:
1 設計策劃。
2 設計輸入。
3 設計活動。
4 設計輸出。
5 設計評審。
6 設計驗證。
7 設計確認。
8 設計變更控制。
10.3.6 采購的質量控制應包括確定采購程序、確定采購要求、選擇合格供應單位以及采購合同的控制和進貨檢驗。
10.3.7 對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應包括:
1 施工目標實現策劃。
2 施工過程管理。
3 施工改進。
4 產品(或過程)的驗證和防護。
10.3.8 檢驗和監測裝置的控制應包括:確定裝置的型號、數量,明確工作過程,制定質量保證措施等內容。
10.3.9 組織應建立有關糾正和預防措施的程序, 對質量不合格的情況進行控制。
10.4 項目質量改進
10.4.1 項目經理部應定期對項目質量狀況進行檢查、分析,向組織提出質量報告,提出目前質量狀況、發包人及其他相關方滿意程度、產品要求的符合性以及項目經理部的質量改進措施。
10.4.2 組織應對項目經理部進行檢查、考核,定期進行內部審核,并將審核結果作為管理評審的輸入,促進項目經理部的質量改進。
10.4.3 組織應了解發包人及其他相關方對質量的意見,對質量管理體系進行審核,確定改進目標, 提出相應措施并檢查落實。
11 項目職業健康安全管理
11.1 一般規定
11.1.1 組織應遵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GB/T 28000 標準,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并持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項目經理應負責項目職業健康安全的全面管理工作。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持證上崗。
11.1.2 組織應根據風險預防要求和項目的特點,制定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技術措施計劃,確定職業健康安全 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完善應急準備措施,建立相關組織。發生事故,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要處理事故時,應防止二次傷害。
11.1.3 在項目設計階段應注重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應提出有關安全生產的措施和建議。在施工階段進行施工平面圖設計和安排施工計劃時,應充分考慮安全、防火、防爆和職業健康等因素。
11.1.4 組織應按有關規定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在現場工作期間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11.1.5 項目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應遵循下列程序:
1 識別并評價危險源及風險。
2 確定職業健康安全目標。
3 編制并實施項目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4 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實施結果驗證。
5 持續改進相關措施和績效。
11.1.6 現場應將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離,配備緊急處理醫療設施,使現場的生活設施符合衛生防疫要求,采取防暑、降溫、保暖、消毒、防毒等措施。
11.2 項目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11.2.1 項目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應在項目管理實施規劃中編制。
11.2.2 編制項目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應遵循下列步驟:
1 工作分類。
2 識別危險源。
3 確定風險。
4 評價風險。
5 制定風險對策。
6 評審風險對策的充分性。
11.2.3 項目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應包括工程概況,控制目標,控制程序,組織結構,職責權限,規章制度,資源配置,安全措施,檢查評價和獎懲制度以及對分包的安全管理等內容。策劃過程應充分考慮有關措施與項目人員能力相適宜的要求。
11.2.4 對結構復雜、施工難度大、專業性強的項目,必須制定項目總體、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措施。
11.2.5 對高空作業等非常規性的作業,應制定單項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和預防措施,并對管理人員、操作人員的安全作業資格和身體狀況進行合格審查。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作業,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進行安全驗證。
11.2.6 臨街腳手架、臨近高壓電纜以及起重機臂桿的回轉半徑達到項目現場范圍以外的,均應按要求設置安全隔離設施。
11.2.7 項目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應由項目經理主持編制,經有關部門批準后,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實施。
11.3 項目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實施
11.3.1 組織必須建立分級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教育制度,實施公司、項目經理部和作業隊三級教育,未經教育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11.3.2 項目經理部應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責任制,并把責任目標分解落實到人。
11.3.3 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工程開工前,項目經理部的技術負責人必須向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2 結構復雜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項目經理部的技術負責人應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3 項目經理部應保存安全技術交底記錄。
11.3.4 組織應定期對項目進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檢查,分析影響職業健康或不安全行為與隱患存在的部位和危險程度。
11.3.5 職業健康的安全檢查應采取隨機抽樣、現場觀察、實地檢測相結合的方法,記錄檢測結果,及時糾正發現的違章指揮和作業行為。檢查人員應在每次檢查結束后及時編寫安全檢查報告。
11.4 項目職業健康安全隱患和事故處理
11.4.1 職業健康安全隱患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區別不同的職業健康安全隱患類型,制定相應整改措施并在實施前進行風險評價。
2 對檢查出的隱患及時發出職業健康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限期糾正違章指揮和作業行為。
3 跟蹤檢查糾正預防措施的實施過程和實施效果,保存驗證記錄。
11.4.2 項目經理部進行職業健康安全事故處理應堅持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人員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處理不放過,沒有制定糾正和預防措施不放過的原則。
11.4.3 處理職業健康安全事故應遵循下列程序:
1 報告安全事故。
2 事故處理。
3 事故調查。
4 處理事故責任者。
5 編寫調查報告。
11.5 項目消防保安
11.5.1 組織應建立消防保安管理體系,制定消防保安管理制度。
11.5.2 項目現場應設有消防車出入口和行駛通道。消防保安設施應保持完好的備用狀態。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和保安器材時,應采取特殊的消防保安措施。
11.5.3 施工現場的通道、消防出入口、緊急疏散通道等應符合消防要求,設置明顯標志。有通行高度限制的地點應設限高標志。
11.5.4 項目現場應有用火管理制度,使用明火時應配備監管人員和相應的安全設施,并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11.5.5 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應向所在地有關部門辦理批準手續,由具備爆破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實施。
11.5.6 項目現場應設立門衛,根據需要設置警衛,負責項目現場安全保衛工作。主要管理人員應在施工現場佩帶證明其身份的標識。嚴格現場人員的進出管理。
12 項目環境管理
12.1 一般規定
12.1.1 組織應遵照《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4000 的要求,建立并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
12.1.2 組織應根據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通過對環境因素的識別和評估,確定管理目標及主要指標,并在各個階段貫徹實施。
12.1.3 項目的環境管理應遵循下列程序:
1 確定環境管理目標。
2 進行項目環境管理策劃。
3 實施項目環境管理策劃。
4 驗證并持續改進。
12.1.4 項目經理負責現場環境管理工作的總體策劃和部署,建立項目環境管理組織機構,制定相應制度和措施,組織培訓,使各級人員明確環境保護的意義和責任。
12.1.5 項目經理部應按照分區劃塊原則,搞好現場的環境管理,進行定期檢查,加強協調,及時解決發現的問題,實施糾正和預防措施,保持現場良好的作業環境、衛生條件和工作秩序,做到污染預防。
12.1.6 項目經理部應對環境因素進行控制,制定應急準備和響應措施,并保證信息通暢,預防可能出現非預期的損害。在出現環境事故時,應消除污染,并應制定相應措施,防止環境二次污染。
12.1.7 項目經理部應保存有關環境管理的工作記錄。
12.1.8 項目經理部應進行現場節能管理,有條件時應規定能源使用指標。
12.2 項目文明施工
12.2.1 文明施工應包括下列工作:
1 進行現場文化建設。
2 規范場容,保持作業環境整潔衛生。
3 創造有序生產的條件。
4 減少對居民和環境的不利影響。
12.2.2 項目經理部應通過對現場人員進行培訓教育,提高其文明意識和素質,樹立良好的形象。
12.2.3 項目經理部應按照文明施工標準,定期進行評定、考核和總結。
12.3項目現場管理
12.3.1 項目經理部應在施工前了解經過施工現場的地下管線,標出位置,加以保護。施工時發現文物、古跡、爆炸物、電纜等,應當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按照規定處理。
12.3.2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電、封路而影響環境時,應經有關部門批準,事先告示。在行人、車輛通過的地方施工,應當設置溝、井、坎、洞覆蓋物和標志。
12.3.3 項目經理部應對施工現場的環境因素進行分析,對于可能產生的污水、廢氣、噪聲、固體廢棄物等污染源采取措施,進行控制。
12.3.4 建筑垃圾和渣土應堆放在指定地點,定期進行清理。裝載建筑材料、垃圾或渣土的運輸機械,應采取防止塵土飛揚、灑落或流溢的有效措施。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機動車輛沖洗設施,沖洗污水應進行處理。
12.3.5 除有符合規定的裝置外,不得在施工現場熔化瀝青和焚燒油氈、油漆,亦不得焚燒其他可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味的廢棄物。項目經理部應按規定有效地處理有毒有害物質。禁止將有毒有害廢棄物現場回填。
12.3.6 施工現場的場容管理應符合施工平面圖設計的合理安排和物料器具定位管理標準化的要求。
12.3.7 項目經理部應依據施工條件,按照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案和施工進度計劃的要求,認真進行所負責區域的施工平面圖的規劃、設計、布置、使用和管理。
12.3.8 現場的主要機械設備、腳手架、密封式安全網與圍擋、模具、施工臨時道路、各種管線、施工材料制品堆場及倉庫、土方及建筑垃圾堆放區、變配電間、消火栓、警衛室、現場的辦公、生產和生活臨時設施等的布置,均應符合施工平面圖的要求。
12.3.9 現場入口處的醒目位置,應公示下列內容:
1 工程概況。
2 安全紀律。
3 防火須知。
4 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
5 施工平面圖。
6 項目經理部組織機構及主要管理人員名單圖。
12.3.10 施工現場周邊應按當地有關要求設置圍擋和相關的安全預防設施。危險品倉庫附近應有明顯標志及圍擋設施。
12.3.11 施工現場應設置暢通的排水溝渠系統,保持場地道路的干燥堅實。施工現場的泥漿和污水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放。地面宜做硬化處理。有條件時, 可對施工現場進行綠化布置。
13 項目成本管理
13.1 一般規定
13.1.1 組織應建立、健全項目全面成本管理責任體系,明確業務分工和職責關系,把管理目標分解到各項技術工作和管理工作中。項目全面成本管理責任體系應包括兩個層次:
1 組織管理層。負責項目全面成本管理的決策,確定項目的合同價格和成本計劃,確定項目管理層的成本目標。
2 項目經理部。負責項目成本的管理,實施成本控制,實現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中的成本目標。
13.1.2 項目經理部的成本管理應包括成本計劃、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和成本考核。
13.1.3 項目成本管理應遵循下列程序:
1 掌握生產要素的市場價格和變動狀態。
2 確定項目合同價。
3 編制成本計劃,確定成本實施目標。
4 進行成本動態控制,實現成本實施目標。
5 進行項目成本核算和工程價款結算,及時收回工程款。
6 進行項目成本分析。
7 進行項目成本考核,編制成本報告。
8 積累項目成本資料。
13.2 項目成本計劃
13.2.1 項目經理部應依據下列文件編制項目成本計劃:
1 合同文件。
2 項目管理實施規劃。
3 可研報告和相關設計文件。
4 市場價格信息。
5 相關定額。
6 類似項目的成本資料。
13.2.2 編制成本計劃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由項目經理部負責編制,報組織層批準。
2 自下而上分級編制并逐層匯總。
3 反映各成本項目指標和降低成本指標。
13.3 項目成本控制
13.3.1 項目經理部應依據下列資料進行成本控制:
1 合同文件。
2 成本計劃。
3 進度報告。
4 工程變更與索賠資料。
13.3.2 成本控制應遵循下列程序:
1 收集實際成本數據。
2 實際成本數據與成本計劃目標進行比較。
3 分析成本偏差及原因。
4 采取措施糾正偏差。
5 必要時修改成本計劃。
6 按照規定的時間間隔編制成本報告。
13.3.3 成本控制宜運用價值工程和贏得值法。
13.4 項目成本核算
13.4.1 項目經理部應根據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建立項目成本核算制,明確項目成本核算的原則、范圍、程序、方法、內容、責任及要求,并設置核算臺賬,記錄原始數據。
13.4.2 項目經理部應按規定的時間間隔進行項目成本核算。
13.4.3 項目成本核算應堅持形象進度、產值統計、成本歸集三同步的原則。
13.4.4 項目經理部應編制定期成本報告。
13.5 項目成本分析與考核
13.5.1 組織應建立和健全項目成本考核制度,對考核的目的、時間、范圍、對象、方式、依據、指標、組織領導、評價與獎懲原則等做出規定。
13.5.2 成本分析應依據會計核算、統計核算和業務核算的資料進行。
13.5.3 成本分析應采用比較法、因素分析法、差額分析法和比率法等基本方法;也可采用分部分項成本分析、年季月(或周、旬等)度成本分析、竣工成本分析等綜合成本分析方法。
13.5.4 組織應以項目成本降低額和項目成本降低率作為成本考核主要指標。項目經理部應設置成本降低額和成本降低率等考核指標。發現偏離目標時,應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13.5.5 組織應對項目經理部的成本和效益進行全面審核、審計、評價、考核與獎懲。
14 項目資源管理
14.1 一般規定
14.1.1 組織應建立并持續改進項目資源管理體系,完善管理制度、確定管理責任、規范管理程序。
14.1.2 資源管理包括人力資源管理、材料管理、機械設備管理、技術管理和資金管理。
14.1.3 項目資源管理的全過程應包括項目資源的計劃、配置、控制和處置。
14.1.4 資源管理應遵循下列程序:
1 按合同要求,編制資源配置計劃,確定投入資源的數量與時間。
2 根據資源配置計劃,做好各種資源的供應工作。
3 根據各種資源的特性,采取科學的措施,進行有效組合,合理投入,動態調控。
4 對資源投入和使用情況定期分析,找出問題,總結經驗并持續改進。
14.2 項目資源管理計劃
14.2.1 資源管理計劃應包括建立資源管理制度,編制資源使用計劃、供應計劃和處置計劃,規定控制程序和責任體系。
14.2.2 資源管理計劃應依據資源供應條件、現場條件和項目管理實施規劃編制。
14.2.3 人力資源管理計劃應包括人力資源需求計劃、人力資源配置計劃和人力資源培訓計劃。
14.2.4 材料管理計劃應包括材料需求計劃、材料使用計劃和分階段材料計劃。
14.2.5 機械管理計劃應包括機械需求計劃、機械使用計劃和機械保養計劃。
14.2.6 技術管理計劃應包括技術開發計劃、設計技術計劃和工藝技術計劃。
14.2.7 資金管理計劃應包括項目資金流動計劃和財務用款計劃,具體可編制年、季、月度資金管理計劃。
14.3 項目資源管理控制
14.3.1 資源管理控制應包括按資源管理計劃進行資源的選擇、資源的組織和進場后的管理等內容。
14.3.2 人力資源管理控制應包括人力資源的選擇、訂立勞務分包合同、教育培訓和考核等。
14.3.3 材料管理控制應包括材料供應單位的選擇、訂立采購供應合同、出廠或進場驗收、儲存管理、使用管理及不合格品處置等。
14.3.4 機械設備管理控制應包括機械設備購置與租賃管理、使用管理、操作人員管理、報廢和出場管理等。
14.3.5 技術管理控制應包括技術開發管理,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的應用管理,項目管理實施規劃和技術方案的管理,技術檔案管理,測試儀器管理等。
14.3.6 資金管理控制應包括資金收入與支出管理、資金使用成本管理、資金風險管理等。
14.4 項目資源管理考核
14.4.1 資源管理考核應通過對資源投入、使用、調整以及計劃與實際的對比分析,找出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對其進行評價的管理活動。通過考核能及時反饋信息,提高資金使用價值,持續改進。
14.4.2 人力資源管理考核應以有關管理目標或約定為依據,對人力資源管理方法、組織規劃、制度建設、團隊建設、使用效率和成本管理等進行分析和評價。
14.4.3 材料管理考核工作應對材料計劃、使用、回收以及相關制度進行效果評價。材料管理考核應堅持計劃管理、跟蹤檢查、總量控制、節超獎罰的原則。
14.4.4 機械設備管理考核應對項目機械設備的配置、使用、維護以及技術安全措施、設備使用效率和使用成本等進行分析和評價。
14.4.5 項目技術管理考核應包括對技術管理工作計劃的執行、技術方案的實施、技術措施的實施、技術問題的處置,技術資料收集、整理和歸檔以及技術開發,新技術和新工藝應用等情況進行分析和評價。
14.4.6 資金管理考核應通過對資金分析工作,計劃收支與實際收支對比,找出差異,分析原因,改進資金管理。在項目竣工后,應結合成本核算與分析工作進行資金收支情況和經濟效益分析,并上報企業財務主管部門備案。組織應根據資金管理效果對有關部門或項目經理部進行獎懲。
15 項目信息管理
15.1 一般規定
15.1.1 組織應建立信息管理體系,及時、準確地獲得和快捷、安全、可靠地使用所需的信息。
15.1.2 信息管理應滿足下列要求:
1 有時效性和針對性。
2 有必要的精度。
3 綜合考慮信息成本及信息收益,實現信息效益最大化。
15.1.3 項目信息管理的對象應包括各類工程資料和工程實際進展信息。工程資料的檔案管理應符合有關規定,宜采用計算機輔助管理。
15.1.5 項目信息管理應遵循下列程序:
1 確定項目信息管理目標。
2 進行項目信息管理策劃。
3 項目信息收集。
4 項目信息處理。
5 項目信息運用。
6 項目信息管理評價。
15.1.5 項目經理部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熟悉工程管理業務、經過培訓的人員擔任信息管理工作。
15.2 項目信息管理計劃與實施
15.2.1 項目信息管理計劃的制定應以項目管理實施規劃中的有關內容為依據。在項目執行過程中,應定期檢查其實施效果并根據需要進行計劃調整。
15.2.2 信息管理計劃應包括信息需求分析,信息編碼系統,信息流程,信息管理制度以及信息的來源、內容、標準、時間要求、傳遞途徑、反饋的范圍、人員以及職責和工作程序等內容。
15.2.3 信息需求分析應明確實施項目所必需的信息,包括信息的類型、格式、傳遞要求及復雜性等,并應進行信息價值分析。
15.2.4 項目信息編碼系統應有助于提高信息的結構化程度,方便使用,并且應與企業信息編碼保持一致。
15.2.5 信息流程應反映企業內部信息流和有關的外部信息流及各有關單位、部門和人員之間的關系,并有利于保持信息暢通。
15.2.6 信息過程管理應包括信息的收集、加工、傳輸、存儲、檢索、輸出和反饋等內容,宜使用計算機進行信息過程管理。
15.2.7 在信息計劃的實施中, 應定期檢查信息的有效性和信息成本,不斷改進信息管理工作。
16 項目風險管理
16.1 一般規定
16.1.1 組織應建立風險管理體系,明確各層次管理人員的風險管理責任,減少項目實施過程中的不確定因素對項目的影響。
16.1.2 項目風險管理過程應包括項目實施全過程的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響應和風險控制。
16.2 項目風險識別
16.2.1 組織應識別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各種風險。
16.2.2 組織識別項目風險應遵循下列程序:
1 收集與項目風險有關的信息。
2 確定風險因素。
3 編制項目風險識別報告。
16.3 項目風險評估
16.3.1 組織應按下列內容進行風險評估:
1 風險因素發生的概率。
2 風險損失量的估計。
3 風險等級評估。
16.3.2 組織應利用已有數據資料和相關專業方法進行風險因素發生的概率估計。
16.3.3 風險損失量的估計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工期損失的估計。
2 費用損失的估計。
3 對工程的質量、功能、使用效果等方面的影響。
16.3.4 組織應根據風險因素發生的概率和損失量,確定風險量,并進行分級。
16.3.5 風險評估后應提出風險評估報告。
16.4 項目風險響應
16.4.1 組織應確定針對項目風險的對策進行風險響應。
16.4.2 常用的風險對策有風險規避、減輕、自留、轉移及其組合等策略。
16.4.3 項目風險對策應形成風險管理計劃,其內容有:
1 風險管理目標。
2 風險管理范圍。
3 可使用的風險管理方法、工具以及數據來源。
4 風險分類和風險排序要求。
5 風險管理的職責與權限。
6 風險跟蹤的要求。
7 相應的資源預算。
16.5 項目風險控制
16.5.1 在整個項目進程中,組織應收集和分析與項目風險相關的各種信息,獲取風險信號,預測未來的風險并提出預警,納入項目進展報告。
16.5.2 組織應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因素進行監控,根據需要制定應急計劃。
17 項目溝通管理
17.1 一般規定
17.1.1 組織應建立項目溝通管理體系,健全管理制度,采用適當的方法和手段與相關各方進行有效溝通與協調。
17.1.2 項目溝通與協調的對象應是項目所涉及的內部和外部有關組織及個人,包括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服務等單位以及其他相關組織。
17.2 項目溝通程序和內容
17.2.1 組織應根據項目的實際需要,預見可能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制定溝通與協調計劃,明確原則、內容、對象、方式、途徑、手段和所要達到的目標。
17.2.2 組織應針對不同階段出現的矛盾和問題,調整溝通計劃。
17.2.3 組織應運用計算機信息處理技術,進行項目信息收集、匯總、處理、傳輸與應用,進行信息溝通與協調,形成檔案資料。
17.2.4 溝通與協調的內容應涉及與項目實施有關的信息,包括項目各相關方共享的核心信息、項目內部和項目相關組織產生的有關信息。
17.3 項目溝通計劃
17.3.1 項目溝通計劃應由項目經理部組織編制。
17.3.2 編制項目溝通計劃應依據下列資料:
1 合同文件。
2 項目各相關組織的信息需求。
3 項目的實際情況。.
4 項目的組織結構。
5 溝通方案的約束條件、假設,以及適用的溝通技術。
17.3.3 項目溝通計劃應與項目管理的其他各類計劃相協調。
17.3.4 項目溝通計劃應包括信息溝通方式和途徑,信息收集歸檔格式,信息的發布與使用權限,溝通管理計劃的調整以及約束條件和假設等內容。
17.3.5 組織應定期對項目溝通計劃進行檢查、評價和調整。
17.4 項目溝通依據與方式
17.4.1 項目內部溝通應包括項目經理部與組織管理層、項目經理部內部的各部門和相關成員之間的溝通與協調。內部溝通應依據項目溝通計劃、規章制度、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控制目標等進行。
17.4.2 內部溝通可采用授權、會議、文件、培訓、檢查、項目進展報告、思想教育、考核與激勵及電子媒體等方式。
17.4.3 項目外部溝通應由組織與項目相關方進行溝通。外部溝通應依據項目溝通計劃、有關合同和合同變更資料、相關法律法規、倫理道德、社會責任和項目具體情況等進行。
17.4.4 外部溝通可采用電話、傳真、召開會議、聯合檢查、宣傳媒體和項目進展報告等方式。
17.4.5 各種內外部溝通形式和內容的變更,應按照項目溝通計劃的要求進行管理,并協調相關事宜。
17.4.6 項目經理部應編寫項目進展報告。項目進展報告應包括項目的進展情況,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重要風險以及解決情況,計劃采取的措施,項目的變更以及項目進展預期目標等內容。
17.5 項目溝通障礙與沖突管理
17.5.1 項目溝通應減少干擾,消除障礙、解決沖突、保持溝通與協調途徑暢通、信息真實。
17.5.2 消除溝通障礙可采用下列方法:
1 選擇適宜的溝通與協調途徑。
2 充分利用反饋。
3 組織溝通檢查。
4 靈活運用各種溝通方式。
17.5.3組織應做好沖突的預測工作,了解沖突的性質,尋找解決沖突的途徑并保存相關記錄。
17.5.4 解決沖突可采用下列方法:
1 協商、讓步、緩和、強制和退出。
2 使項目的相關方了解項目計劃,明確項目目標。
3 搞好變更管理。
18 項目收尾管理
18.1 一般規定
18.1.1 項目收尾階段應是項目管理全過程的最后階段,包括竣工收尾、驗收、結算、決算、回訪保修、管理考核評價等方面的管理。
18.1.2 項目收尾階段應制定工作計劃,提出各項管理要求。
18.2 項目竣工收尾
18.2.1 項目經理部應全面負責項目竣工收尾工作,組織編制項目竣工計劃,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按期完成。
18.2.2 竣工計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竣工項目名稱。
2 竣工項目收尾具體內容。
3 竣工項目質量要求。
4 竣工項目進度計劃安排。
5 竣工項目文件檔案資料整理要求。
18.2.3 項目經理應及時組織項目竣工收尾工作,并與項目相關方聯系,按有關規定協助驗收。
18.3 項目竣工驗收
18.3.1 項目完工后,承包人應自行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評定,合格后向發包人提交工程竣工報告。
18.3.2 規模較小且比較簡單的項目,可進行一次性項目竣工驗收。規模較大且比較復雜的項目,可以分階段驗收。
18.3.3 項目竣工驗收應依據有關法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竣工條件和竣工驗收要求。
18.3.4 文件的歸檔整理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法規的規定,移交工程檔案應符合有關規定。
18.4 項目竣工結算
18.4.1 項目竣工結算應由承包人編制,發包人審查,雙方最終確定。
18.4.2 編制項目竣工結算可依據下列資料:
1 合同文件。
2 竣工圖紙和工程變更文件。
3 有關技術核準資料和材料代用核準資料。
4 工程計價文件、工程量清單、取費標準及有關調價規定。
5 雙方確認的有關簽證和工程索賠資料。
18.4.3 項目竣工驗收后,承包人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遞交項目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經雙方確認并按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18.4.4 承包人應按照項目竣工驗收程序辦理項目竣工結算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進行項目移交。
18.5 項目竣工決算
18.5.1 組織進行項目竣工決算編制的主要依據:
1 項目計劃任務書和有關文件。
2 項目總概算和單項工程綜合概算書。
3 項目設計圖紙及說明書。
4 設計交底、圖紙會審資料。
5 合同文件。
6 項目竣工結算書。
7 各種設計變更、經濟簽證。
8 設備、材料調價文件及記錄。
9 竣工檔案資料。
10 相關的項目資料、財務決算及批復文件。
18.5.2 項目竣工決算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
2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
3 項目造價分析資料表等。
18.5.3 編制項目竣工決算應遵循下列程序:
1 收集、整理有關項目竣工決算依據。
2 清理項目賬務、債務和結算物資。
3 填寫項目竣工決算報告。
4 編寫項目竣工決算說明書。
5 報上級審查。
18.6 項目回訪保修
18.6.1 承包人應制定項目回訪和保修制度并納入質量管理體系。
18.6.2 承包人應根據合同和有關規定編制回訪保修工作計劃,回訪保修工作計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1 主管回訪與保修的部門。
2 執行回訪保修工作的單位。
3 回訪時間及主要內容和方式。
18.6.3 回訪可采取電話詢問、登門座談、例行回訪等方式。回訪應以業主對竣工項目質量的反饋及特殊工程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的應用情況為重點,并根據需要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18.6.4 簽發工程質量保修書應確定質量保修范圍、期限、責任和費用的承擔等內容。
18.7 項目考核評價
18.7.1 組織應在項目結束后對項目的總體和各專業進行考核評價。
18.7.2 項目考核評價的定量指標可包括工期、質量、成本、 職業健康安全、環境保護等。
18.7.3 項目考核評價的定性指標可包括經營管理理念,項目管理策劃,管理制度及方法,親工藝、新技術推廣, 社會效益及其社會評價等。
18.7.4 項目考核評價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 制定考核評價辦法。
2 建立考核評價組織。
3 確定考核評價方案。
4 實施考核評價工作。
5 提出考核評價報告。
18.7.5 項目管理結束后,組織應按照下列內容編制項目管理總結:
1 項目概況。
2 組織機構、管理體系、管理控制程序。
3 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及考核評價。
4 主要經驗及問題處理。
5 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18.7.6 項目管理總結和及時歸檔和保存。
規范用詞說明
1 為規范和區別對待本規范條文用詞用語的程度,對于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用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本規范中指定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非必須按所指定的標準和規范執行的,寫法為:“可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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