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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潤發員工工作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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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潤發員工工作守則
第一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一節 錄用規則
1. 各部門有用人需求時,應由直屬主管填寫《人力需求表》(附一)及《崗位說明書》,(附二)經總經理批準后,送交人力資源部門進行崗位評估并辦理招聘事宜。
2. 被錄用者必須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提交以下文件:
(1) 個人履歷書;
(2) 最終畢業學校的畢業證明書復印件、成績證明書復印件(出示原件); 身份證復印件(出示原件);
(3) 應屆生——報到證
再就業者——企業退工通知/退工單/辭職證明材料/勞動手冊(限上海籍) 農業戶口就業者——區、鄉勞動服務公司開具的務工介紹信(限農民身份者) 其他就業者——其他可就業的合法證明及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食品衛生健康證原件(由當地衛生防疫部門提供);
(4) 各類資格證明書復印件(有特殊技能者)(出示原件);
(5) 1寸免冠彩色照片6張(3個月以內的近照);
(6) 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如戶籍證明、婚育證明等)。
上述提交文件中的記載事項如發生變更,必須在7天之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人力資源部門。
3. 員工應于入職時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在員工入職當日將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交員工閱讀簽收。新入職員工應到人力資源部門領取工作證件、考勤卡、辦公用品、工作裝備等。員工領取所有物品時,必須填寫《物品領取清單》(附三)。
第二節 勞動合同訂立
1.人力資源部門負責核實員工各類資料、信息的真實性,必要時,可對員工進行背景調查。在核實員工一切資料后根據需要方可發放錄用信函。
2.對于公司正式錄用的員工,必須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及崗位說明書,勞動合同的訂立須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執行。
3.勞動合同是規范公司與職工之間勞動關系的法律文件,勞動合同中所有的條款和要求以及本手冊或者公司出具的其他相關文件的內容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政策為依據,結合公司業務的特點制作的,公司和被錄用的職工雙方應當在平等自愿、相互協商與諒解的基礎上簽署勞動合同,并遵照勞動合同及本手冊的規定,享有勞動合同規定的權利,承擔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各自義務。有關勞動合同內容另行規定。
4.被派遣員工,必須與勞務派遣機構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由勞務派遣機構為其辦理合法的用工手續后方可錄用。被派遣員工進入公司后,應當同公司簽訂《聘用協議》。(附四)
5.勞動合同到終止時,根據公司和員工雙方的意愿,勞動合同可以續簽或終止。
6.依法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 試用期規定
1. 試用期適用原則
首次錄用員工須經過試用期考核,試用期滿合格者,正式錄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可解除勞動關系。
2. 試用期期限
首次錄用員工須依法設定試用期,具體規定參照下表執行:
試用期內員工如請病假超過7天或經考核表現不佳,公司可與員工協商一致,將試用期適當延長,但延長后的試用期不超過法律規定的試用期限。試用期內,員工不準予請事假,特殊情況經上司批準除外。
3. 試用期工資由公司與新進員工約定,但不得低于公司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 試用期考核
新進員工在試用期期間,直屬主管定期與員工進行面談,討論其在工作上的進步與不足,同時應做好面談記錄(附五),在試用期結束前半個月內由人力資源部門會同所在部門對其進行轉正考核,同時員工也必須客觀地進行自我評定。
5. 應屆畢業生在正式畢業前在公司實習期已滿一個月的,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后,簽訂勞動合同時可免去實習期間相應試用期;不滿一個月的,未經批準不得減免試用期。
6. 錄用條件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為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被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1) 未滿16周歲的;
(2) 被查實不符合招聘時公示的錄用條件的(包括不符合《崗位說明書》所要求條件的); 在向公司求職過程中提供虛假的個人履歷、勞動關系證明文件或其他虛假信息,致公司違背真實意思訂立勞動合同的;
(3) 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有其他欺騙、隱瞞或其它不誠實行為的;
(4) 不具備政府規定的就業資格或手續的;
(5) 無法提供公司辦理錄用及社會保險所需要的文件證明的;
(6) 無法完成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務或工作指標的;
(7) 經公司指定醫院體檢不合格的;
(8) 患有精神病或犯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的; 與原用人單位存在競業限制約定的;
(9) 吸毒的;
(10) 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11) 通緝在案的;
(12) 本手冊規定的其它情形。
對有上述情形的被派遣員工,公司有權退回勞務派遣機構。
第四節 勞動合同變更
對正式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合同期限內,公司與員工可以經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附六)。勞務派遣員工工作變動,根據公司另行規定執行。
第五節 晉升
1. 晉升原則
(1) 公司希望通過最大程度的開發或發展員工的潛力來提升其工作的廣度和深度,讓員工有更大的熱情和更高的能力來應對公司不斷增長的業務,提高工作效率,節省人力成本。在此前提之下,公司會積極地在適當的時候給予符合條件的員工晉升。 晉升意味著員工進入到另外一個新的崗位,通常情況下,該崗位擁有比其原來崗位更大的職責范圍和更高的工作等級。但原則上公司不進行越級晉升。
(2) 晉升的依據,不是員工在公司內的服務年限,而是基于其個人素質與專業技能,同時還會兼顧其以往績效評價。如果某一空缺職位在發生空缺之前就已經有了接班人計劃,那么當空缺發生時,原來被確定的并且已經具備條件的接班候選人,通常首先被考慮為晉升的對象。
(3) 在任何情況下,正式對一個員工施行晉升前,都必須謹慎的評估其素質和專業技能,并且將進行一次甚至更多次的晉升面談與檢核。
2. 晉升檢核之辦法
詳見《分店主管人員晉升檢核管理辦法》(附七)
第六節 支援調動
考慮到公司各分店、各部門業務發展情況、內部機構調整的需要及員工個人的工作表現、工作能力(專業、技能、體力)以及健康狀況,公司可以根據員工的意愿或在確有必要時,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地點或職務。員工的調動,公司將提前通知員工,必要時跟員工簽訂調職備忘錄或變更勞動合同協議。
員工換崗后的薪酬待遇,將根據公司的政策執行或雙方在換崗時一并約定。 詳見《支援人員管理辦法》(附八)。
第七節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程序
1.試用期員工辭職,須提前三日書面通知直接主管或公司人力資源部門;非試用期員工辭職,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直接主管或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直接主管須在收到辭職書當天將其轉至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并應協助離職員工填寫《員工離職申請A/B表》(附九),必要時可報告上級主管。對于重要崗位人員、接觸公司核心商業秘密以及接受過出資培訓的人員,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交法務部門進行離職審查。關于員工辭職提前通知時間,如雙方勞動合同中有不同約定,則依據合同而定。
2.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在收到員工辭職通知后,應盡快同直接主管確認工作交接期的終止日和離職手續辦理日。批準后的《員工離職申請表》原件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存檔。
3.對于患有或疑似職業病的人員,公司可提供離職體檢;如員工拒絕參加離職體檢,則將自行承擔相應后果。
4.辭職員工必須在公司工作至雙方約定的最后工作日或三十日通知期滿,在此期間,如員工無故缺勤,公司仍可依照相關處罰規定處理。員工工資將發放至其最后工作日。
5.辭職員工必須根據公司規定進行離職移交。工作移交完成后,離職員工按確定的離職手續辦理日,根據《離(調)職人員移交A/B表》(附十)的要求,進行離職程序內容的相關確認。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公司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各類退職手續。
6.勞務派遣人員的離職程序,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八節 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程序
1.部門領導包括員工直接主管、主管、部門主管等,發現員工有用人單位依法可以解除情形的,在處理前必須事先通知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及法務部門,并填寫《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附十一)
2.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可與員工面談,了解情況,聽取員工的意見。在確定員工的確存在可以解除的情形時,由人力資源部門向員工發放解除通知(附十二),并確定最后工作日。
3.公司決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前,應當將理由通知工會。對工會提出的意見,公司將認真研究,并由人力資源部門將處理結果通知工會。
4.公司保留根據業務需要依法調整工作分配或減少人員數目的權利。裁員調整的決定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如公司確需依法大批裁減人員時,裁減程序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5.公司出現分立、合并、兼并或業務重組等情況,勞動關系主體發生變更,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協商解除原勞動合同,并同時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6.勞務派遣人員的退回程序,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九節 勞動合同終止程序
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負責管理勞動合同。在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人力資源部門和用人部門共同確定公司和員工的續簽意向,除依法必須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不愿續訂勞動合同的,則由人力資源部門擬定《終止通知書》,(附十三)辦理離職、退工手續,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十節 退休
1. 員工的退休年齡為男性員工60周歲、女性員工50周歲。從事高溫、有毒有害工作人員的退休年齡,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
2. 達到退休年齡的員工須配合人力資源部門辦理退休手續,退休手續結束之日,即為
退休之日。退休后,公司認為必要,而且本人也希望再就業時,公司可以聘用退休員工。
第十一節 離職交接手續
1. 員工無論因何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而離職,必須按照公司規定的程序辦理工作和資產移交手續:
(1) 歸還所有代表公司員工身份的證明文件,如識別證、介紹信函、員工信息卡等; 歸還所有公司文件、資料、記錄、設備、工具、文具、通訊設備、制服等; 歸還更衣箱、工具箱以及員工保管的所有公司的鑰匙;
(2) 向繼任者或公司指派的其他同事交代清楚所有工作;
(3) 與財務部門結算所有應付款項、應收款項;
(4) 其他根據公司規定必須移交的物品。
2. 員工辦理移交手續時,必須填寫書面的《離(調)職人員移交A/B表》,每完成一項交接則須由部門主管或人力資源部門相關人員簽字或蓋章。人力資源部門人員必須與員工在職期間所有領取物品清單核對,并交由部門主管最終確認。在確定員工所有手續辦理完畢后,人力資源部門可在《離(調)職人員移交A/B表》完成情況一欄中予以確認,交接手續此時辦結。
3. 公司依法應當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在員工辦結所有離職交接手續完成后支付。員工如未按照公司規定或雙方約定辦理離職手續,公司可以暫不發放經濟補償金,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有權要求員工予以賠償。
4.曾在公司服務,離職后申請再回公司者,除經總公司人事評議會通過外,一律不錄用。
第二章 行為準則
(1) 工作時應以全部精力及時間為公司服務,盡忠守則。員工如未事先得到公司同意,不得利用其任何業余時間受雇于其他機構。
(2) 如未事先獲得公司同意,員工不得參與任何與本公司有商業來往公司的活動。 員工不得假借公司名義,或利用職權上之便利經營商業或徇私舞弊。 工作時間內,員工非經上司允許或準假,不得擅離崗位。
(3) 公司實行職務分層負責,員工必須服從上級主管。
(4) 無論在任職期間或離職后,均不應泄露或利用公司機密資料及客戶情況,或利用此等資料謀取利益。
(5)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員工必須保持公司聲譽。
(6) 員工對公司之一切設備及日常用品,應注意愛惜,不得損毀及浪費,亦不得私自挪用 ,作私人用途或轉售。
(7) 公司的電話為工作而設,上班時間不允許打私人電話(有特殊及緊急情況除外)。私人關系的外來電話也應盡量安排在午休時間。
(8) 上班時間嚴禁上網瀏覽與擔當業務無關的網上信息。
(9) 不得利用公司網絡和電腦下載各類軟件,必要時可通知公司主管及資訊部,請IT專業人員進行下載。
(10) 公司禁止使用盜版軟件。
() 與工作無關的外部人員(如親屬、朋友及同學等)除特殊情況外,不得請到公司辦
公區域來,有特殊情況時,應事前向上級主管申告。
(11) 周休日和法定節假日除加班外,一般不得進入公司辦公區域。如有特殊情況時,應事前向上級主管申告。
(12) 員工必須嚴格遵守賣場相關規定,詳見(附十四)。
第三章 工時制度和勤務制度
第一節 工時制度
公司根據崗位性質及業務發展需要,對不同職位采用不同的工時制度。公司規定的工作時間包括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及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三種。員工具體的工時制度將根據向當地勞動部門進行工時制申請確定。
1. 標準工時制
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員工,工作時間每周不得超過40小時,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標準工時制的上班時間為周一至周五8:30~17:30,其中,午休時間為12:30~13:30。午休時間不包含在工作時間之內。
工作時間是指實際工作開始和結束的時間。非必要的準備,如早餐和個人裝備整理事務應當在工作時間以外進行。
公司可以根據營運情況,具體規定上下班時間,且公司可在不超過規定工作時間的范圍之內變更全體或部分員工的上、下班時間和休息時間,如有變更依照公司的規定執行。員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適用于標準工作制的員工包括但不限于辦公室行政、文秘、辦事員和其他輔助人員。
2. 不定時工作制
公司對于工作結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需要機動工作時間的工作崗位及其他因營運狀況、工作需要或職責性質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崗位,根據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員、采購人員、營運人員、技術維修人員、研(開)發人員、工程人員、駕駛員等。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公司將提前通知員工并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人員,如無因公外出需要,正常工作日也必須回公司報到。
3.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公司對于無法確定準確工作時間、需要連續作業的崗位及其他因業務特別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崗位,根據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包括但不限于店內營運人員等。
綜合計算工時制可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具體采用何種計算標準,以勞動行政部門核準的方式為準。
第二節 勤務制度
1.員工應按公司規定上下班打卡,記錄出勤時間。無正當理由不進行打卡的作為曠工處理。
2.員工因特殊原因忘記帶卡、磁卡損壞或考勤機器故障,應當在上班之前及下班之后由所在部門主管作書面登記,并及時提交人力資源部。
3.在磁卡損壞或丟失后,員工需向人力資源部門進行書面報告,人力資源部門制作新卡并發放。損壞的考勤卡交人力資源部門。因員工原因致磁卡損壞的,員工需承擔額外的制卡成本。
4.員工上下班應當親自打卡,嚴禁托人或代人打卡,一經發現,托人或代人打卡者,均視為違紀。
5.員工在工作日上、下班或休息日加班都必須打卡考勤,有完整的進出考勤記錄。員工因公外出、出差無法及時打卡時,應填寫《公出單》(附十五)注明原因,及時得到直屬主管的批準確認上、下班時間, 并提交人力資源部門以便進行考勤記錄管理。如果考勤記錄不完整,并無正當理由說明的或無故缺勤的,一律作曠工處理,已有其他考勤記錄的證明除外,如:加班記錄、出差記錄、其他請假記錄等。
6.員工因私外出、早退而需要離開公司的,亦應事先填寫《請假單》(附十六),征得所屬部門主管的事先批準并報人力資源部門備案,否則以曠工論處。
7.因業務需要直訪和直返的,應在前一天下班時間以前征得上級的同意。
8.如員工遭遇突發事件或疾病不能按時上班或無法先行請假者,應在當天10:00前打電話或以其他方式通知上級,如果上級不在,應當請同事轉告,并在上班后立即填寫《請假單》,補辦請假手續,并提供相關證明,經公司審核后,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以遲到、早退或曠工論處。
9.遲到、早退
(1)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員工,延遲到崗時間30分鐘以下的為遲到;提前離崗視為早退。
(2)任何理由的遲到,都必須在途中預先通知其直屬上司或人力資源部門,以便部門工作的安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遲到時,在人力資源部門確認許可的情況下,可不作遲到處理。
(3)員工不得無故遲到、早退,對遲到、早退處罰根據本手冊的懲罰制度執行。
10. 曠工
(1)下列行為為曠工半天或視作曠工半天,曠工以半小時為最小計算單位,曠工可累計計算:
1 單日缺勤一小時以上不滿四小時的,計曠工半天;單日缺勤四小時以上的,計曠工一天。
2 無正當理由未打卡或考勤者;
3 未履行請假手續或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崗的;
4 擅離工作崗位的沒有事先提出休假申請而缺勤的;
5 依公司規定未及時辦理補假手續的;
6 休假到期后,沒有合理理由仍不返回公司報到的;
(2)員工不得曠工。曠工期間的工資不予發放,并對曠工行為進行處罰,處罰方式根
據本手冊的懲罰制度執行。
對員工進行考核時,曠工記錄,特別是擅自曠工等將作為考核的依據之一。
11. 下列行為視為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不作為曠工處理:
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出席各級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席勞動模
范、先進工作者大會;
出任法院證人、見證人或作為陪審員履行義務或職務的;
因公負傷,醫生認為需要療養;
為預防傳染病(被傳染)而被相關部門隔離觀察的;
因自然災害及其它類似災害的特殊情況;
其他不可預見的情況。
第三節 加班制度
1.員工應充分利用工作時間,妥善安排工作,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確因工作需要員工加班的,員工應填寫“加班申請單”,(附十七)注明加班事由及預計加班時間和用餐時間,報直屬經理(部門主管)同意后方可加班。如果《加班申請單》預計加班時間、用餐時間少于或多于實際加班時間,員工應修改《加班申請單》中的實際加班時間,再交由直屬經理(部門主管)審核批準后將《加班申請單》交至人力資源部門,作為統計加班時間、計算上月度加班工資的依據。用餐時間不計入加班時間。憑工作日及休息日的加班單可至人力資源部門調換領“調休單”。(附十八)
2.只有在公司安排及直屬經理(部門主管)事先批準的情況下,員工才能加班(尤其在法定節假日)并按規定申請加班費。沒有必要或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工作不得利用加班時間完成。公司有權根據員工考勤記錄核查員工加班出勤情況。
3.外出工作的就餐時間不得計入加班時間。
4.員工出差期間,如發生加班情況,返回公司后須補填《加班申請單》,記錄加班時間,報部門主管核準后報人力資源部門備案。
5.下列情況將不被視為加班:
上、下班途中;
在節假日或下班后員工自發組織或自愿參加的旅游、體育活動及其他集體娛樂活動;
符合條件的員工在婦女節、青年節期間工作的;
在非工作時間員工自己參加的培訓;
在非工作時間員工自己參加的與本職工作及公司利益無關的社會活動; 未經批準程序或核實的擅自超時逗留;
公司或部門已明確調班計劃,且保證休息的;
公司規定的其他情況。
6. 對懷孕7個月以上及哺乳期內的女性員工,公司不給安排夜班工作。
7. 每月25日各部門將本月的考勤和加班記錄表交人力資源部門匯總。法定節假日加
班費按工資月度申請,即當月申請下月支付。公司有權依據員工的考勤卡記錄核查員工的加班的出勤情況。
8. 調休
員工在休息日加班的,公司原則上在三個月內安排員工調休。為了保證員工的正常休息,公司安排調休的,員工無正當理由必須休假。具體調休日期、時間由公司安排,員工本人也可以提出申請,經公司批準后休息。
員工進行調休的最小單位為半天,一般為4小時。
9. 加班工資
公司對于正常工作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原則上予以調休,如有特殊情況無法安排調休的,公司將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按國家及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各類假期
第一節 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
1.法定節假日按照以下規定: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休息日依據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節 年休假
1. 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2. 連續工作不滿一年者,不能享受年休假。
3. 員工新進入公司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公司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具體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公司剩余日歷天數÷365天)×員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4. 員工離職時,當年度未休的年休假,按以下方法折算,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當年度在本公司已過日歷天數÷365天)×本人全年應享受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5. 員工請年休假時,公司若遇緊急事務而無法對應時,公司有權不予批準。
6. 員工申請年休假時,必須事先合理地安排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如公司在認為使用年休假對營運造成影響時,可以變更休假時期或者將申請天數分割使用。
7. 年休假的最小單位為半天(4小時)。
8. 員工請事假時,如遇年休假尚未使用完畢的,應優先使用本人年休假,公司按年休假支付全額工資;如有年休假已使用完畢,則按相應假期處理。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員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9. 公司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對符合《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的法定休假天數應休未休的,公司應當按照該員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10. 員工累計工作年限公司將參考員工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勞動手冊記錄、勞動合同記錄、人事檔案記錄等進行統計,員工有義務提供相關材料證明其累計工作年限。
11. 上述休假天數的計算和執行如與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沖突以相關規定為準。
第三節 病假
1.因病或受傷需請假者,必須提供醫院的病假單、診斷書,并填寫“請假單”。具體操作參見《出勤管理辦法》(附十九)。
2.如果員工無法提供醫院開具的病假單,不得按照病假處理,員工可申請年休假或事假,但仍需公司批準。
3.女職工懷孕或產后因身體狀況無法上班而申請病假的,必須提供醫院的病假單、診斷書,并填寫“請假單”,經公司批準后方可休假。
4.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可根據其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享受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醫療期待遇。病假期間,扣除當日餐費,并按相關規定核發薪資。
5.員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可享受停工醫療的待遇。停工醫療期期限根據員工的病
情及醫療機構的證明決定。停工醫療期內,公司按照國家的規定給予員工相應的待遇。
6.員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可享受停工醫療的待遇。停工醫療期期限根據員工的病情及醫療機構的證明決定。停工醫療期內,公司按照國家的規定給予員工相應的待遇。因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及因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待遇按照國家及當地政府規定執行。
第四節 事假
1. 員工在使用完調休和年休假時才可以申請事假,事假需提前申請,經主管批準后,交人力資源部門審核后方可請假。
2. 一年內累計事假天數原則上不得超過14天,特殊情況經公司批準后除外。
3. 事假期間不支付工資。
4. 事假扣除當日餐費。
第五節 婚假
1. 公司員工結婚,男25歲,女23歲以下,給予婚假 3 天,晚婚者,男25歲,女23歲以上,給予婚假 10天。
2.結婚休假的有效期限為結婚登記后的壹年(以結婚證上的日期為準)。結婚休假應當一次性連續使用。
3.以上休假必須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結婚證明或結婚證原件。
第六節 喪假
1. 配偶、子女喪故3天。
2.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喪故3天。
3.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喪故 1天。
4. 員工申請喪假,必須提供相關的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的復印件。
第七節 產假、計劃生育假
1. 符合計劃生育的女員工生育可享受90天產假,其中產前(按預產期)15天。女年滿24周歲的初育為晚育,晚育年齡的計算以子女出生日為準。符合晚育年齡的夫妻,女方增加產假30天,男方給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須是初婚者或未生育過孩子的再婚者。女方難產者,增加產假l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 對已婚且采取計劃生育措施而自然流產的女性員工,不滿3個月流產的給予30天的休假,3個月以上不滿7個月流產的,給予45天休假。
3. 員工節育假期可根據政府規定享受。
4. 女職工妊娠期間,至指定產前檢查醫院進行約定產前檢查的,每月給假1天。
5. 女性員工享受上述假期時,必須有醫療機構的有效證明,男性員工享受陪產假時必須提供子女出生證明。
第九節 休假管理制度
請假申請流程:詳見《出勤管理辦法》(附十九)。
1. 員工若發生病假、產假、陪產假、節育假這四類假期時,應在規定期限內,攜帶相關證明至公司申請假期。員工憑假期證明單至人力資源部門,辦理請假手續。
2. 員工使用年休假、調休時,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得到部門主管的批準后,方可使用。
3. 婚假:本人《結婚證書》或結婚證明。
4. 喪假:死亡者的“死亡證明書”或戶口簿注銷證明的復印件。
5. 陪產假:子女的《出生證明》。
6. 如遇特殊情況,事先不能以書面申報的,必須事先就相關事由以電話或其他迅速有效的方式報告上級主管,或請同事轉告。在返回公司,恢復工作后第一個工作日內立即提供相應的書面休假證明材料并補辦休假申請。
第五章 工資
5.1員工工資以月薪計算,個人薪資收入屬個人隱私,不得公開或私下議論。
5.2工資項目包括:
基本工資:固定工資,具體參照當年度級別工資標準。
崗位津貼:按崗位津貼規定(按當年度規定執行)。
績效工資:按業績等考評項目核定(按當年度規定執行)。
5.3員工因故任職或離職當月不滿1個月時,其當月薪金計算如下:
月薪 = (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當月實際工作日/發生當月的計薪日
日薪 = (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發生當月的計薪日
時薪 = (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發生當月的計薪日/8
計薪日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5.4工資以轉帳或現金形式于每月10日轉入員工工資帳戶或發放。
第六章 保險福利
6.1 公司按國家規定為正式訂立勞動合同的員工繳納國家規定的保險金和公積金。勞務派遣人員相關保險金繳納方式根據相關規定執行。
6.2 公司提供員工工作餐。
第七章 公務出差
7.1員工可能因工作需要被要求出差,具體規則請參閱《出差管理辦法》(附二十二)。
7.2因公務在市內的外出,可利用出租車作為交通工具,并在報銷時注明起止地點。
7.3因私外出的費用不可報銷。
第八章 安全與衛生
第一節 安全
1. 安全義務
員工就以下各項負有安全義務:
(1) 進行工作場所的清理整理(附二十三);
(2) 不在規定丟棄廢物的場所以外丟棄廢物;
(3) 嚴格管理煙火,只在指定場所吸煙,防止災害于未然;
(4) 對電器等易引起火災的設備的使用,應嚴格遵守適當的使用方法;
(5) 嚴格管理、正確使用有危險的設備,防止人身意外事故;
(6) 未經許可不做拆除安全裝置、或使其失去效果的行為;
(7) 發現有關員工安全的問題時,應立即向相關部門主管報告,必要時須向總經理匯報。
2. 緊急災害的防止
(1) 當發現火災及其他災害或有發生的危險性時,以及物品遺失或其他異常情況時,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并立即將詳細情況向有關負責人報告。
(2) 發生火災及其他災害時,員工應當互相合作,努力將損失控制在最小范圍內。
第二節 衛生
1. 衛生須知
(1) 員工應注意保健衛生,工作時保持身心愉快。
(2) 環境衛生及環境整理。
(3) 員工應該知道,工作場所的清潔衛生,人人有責(如SGS標準等)。為了使工作順利進行,應當不斷進行清理整頓。養成將使用過的物品或文件放回原位的習慣。嚴禁亂扔紙屑。
(4) 重要的文件和不需要的文件應當按照規定作正確的處理。
(5) 下班時應該整理好桌面,鎖好文件柜和抽屜(如5S管理等)。
(6) 保持餐廳、休息室和更衣室的整潔。自覺將個人的垃圾扔進垃圾箱。
2. 健康診斷
對于長期病假的員工,公司本著愛護員工健康的目的,可根據病情,指定某專業醫院或專家醫生會診,以盡早幫助員工康復。
3. 傳染病預防
與公司員工同居的家屬或員工本人患有傳染病或有染患嫌疑時,應立即向主管報告并接受指示。
4. 職業病防治
公司有義務創造安全、健康、衛生的工作環境。如果員工長期從事的工作崗位可能發生職業病危害,公司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條例》等規定設置職業病危害保護措施,提供職業病防治勞保用品,為員工提供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對可能感染職業病的員工,在職期間和離職前公司均會提供健康檢查。對相關部門確認患有職業病的員工,提供醫療補助。對于職業病防治體檢,員工不得拒絕。
第九章 保密規定
9.1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司所知悉、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和IT信息。
9.2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不得超越其工作范圍非法取得或試圖獲取公司的商業秘密,員工對其在必要的工作范圍內所獲之的商業秘密,不得超越工作范圍進行復制、披露或使用,也不得向他人泄露、讓他人使用。
9.3 員工應對其在公司中從公司的客戶或其他相關人員取得的資料或其他信息應妥善保管;未經公司批準,不得超越必要的范圍進行復制披露或使用,也不得向他人泄露、讓他人使用。
9.4未經公司書面同意,員工不得利用公司的商業秘密設計、開發新產品,或寫論文。
9.5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或與公司終止聘用關系后,未經公司同意,不得對商業秘密資料、保密信息資料或公司的其他資料進行復制、竊取、泄露,或供自己或他人使用,或披露給包括將來的聘用方在內的其他人。
9.6員工因過失而泄露公司商業秘密時,應立即報告公司,同時必須采取必要且有效的措施防止對公司損害的擴大;在公司的商業秘密被泄露或有可能被泄露時,獲知此信息的員工均應立即向公司報告相關情況。
9.7員工在為公司工作時,保證不侵犯其他公司的商業秘密。
9.8員工與公司的聘用關系解除、終止時,應當歸還公司的所有文件和財產。
9.9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圖紙、設計圖、報告、手冊、信件、客戶名單、計算機程序或任何與公司業務有關的或在工作期間取得的其他所有材料原件(包括電子文檔)及復印件、筆記、摘錄等。
9.10員工需在離職后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應當與公司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9.11具體規定根據雙方約定的《保密承諾書》(附二十四)、《保密協議》(附二十五)執行。
第十章 表彰
第一節 表彰
員工在符合下述任何條件時,公司將表彰該員工。表彰根據需要可以隨時進行。
1. 業務成績良好者。
2. 對公司有顯著貢獻者。
3. 工作成績優秀,成為員工模范者。
4. 防止災害于未然,或發生災害時,采取特別行動有功績者。
5. 向國家與社會做出對提高公司及員工名譽有特別貢獻的行為者。
6. 工作上有優異的發明、創造、改良及研究者。
7. 被認為有其他與前述各項有相當的功績者。
第二節 表彰方法
具體操作參見《獎懲管理辦法》(附二十六)、《評選優秀員工管理辦法》(附二十七)。
第十一章 懲戒
員工在違反本手冊或公司其他規定、指令時,根據其嚴重程度,將按本章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一節 懲戒方法
公司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將違紀行為區分為三個級別,并給予相應處罰:
1.輕微違紀行為:給予書面警告處罰;
2.較嚴重違紀行為:給予嚴重警告處罰;
3.嚴重違紀行為:給予解雇處罰。
上述處罰的具體方式為:。
1.警告:令其寫檢查、反省,發給(附二十八)。
2.嚴重警告:令其寫檢查、反省,發給《糾正紀錄單》。
3.解雇:不設通知期,立即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第二節 輕微違紀行為
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處以警告處分。
1、委托他人代打出勤卡或受他人委托代打出勤卡的;
2、一個月內第三次發生遲到或早退行為,無正當理由的;
3、一年內曠工半天以上(包括半天),無正當理由的;
4、工作時間未經主管許可離開工作場所的;
5、因公司業務外出,無正當理由未及時返回的;
6、工作時間喝酒或呈醉酒狀態,尚未造成后果的;
7、工作時間閑聊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如撥打或接聽私人電話、玩電子類游戲、瀏覽與工作無關的網頁、在更衣室休息、上班洗澡等),經勸告仍不改正的;
8、在規定場所和時間外飲食或吸煙的;
9、消極怠工(包括工作的準備性工作和收尾性工作,如工作場所的整理清掃等;未在規定時間完成工作的),經批評后仍不改正的;
10、未辦理或故意拖延辦理業務移交等手續或報告的;
11、在工作場所內使用帶有攻擊性、歧視或粗魯的不禮貌言行對待他人的(如爭吵等);
12、未經許可使用公司設施,或使用公司指定以外的設施的(如使用公司電話撥打私人電話等);
13、使用公司財物不當,造成浪費的;不愛護公司財物,浪費公物的。
14、因過失致公司財產遭受經濟損失,累計價值不滿1000元的;
15、因過失致公司名譽及信用受損的;
16、在工作中有隱瞞事實、虛構真相的欺詐行為(如虛假報銷等),尚未造成公司損失的;
17、違反公司的安全、衛生規定或違反生產操作規程(如禁火區使用明火等),尚未造成損失或雖造成一定損失但能及時搶救且已彌補該損失的;
18、未經許可,將管制器具、危禁品、危險品帶入工作場所的;
19、隨意堆放物品致使管理困難,經勸不改的。
20、工作時間未按照公司規定穿戴指定服裝的;
21、無正當理由,不服從上級指令或散布謠言的;
22、對部下指揮、監督不力的;
23、非工作時間未經許可進入或滯留公司的;
24、工作時間內未經許可將非工作人員帶入公司及公司指定區域或將未經許可的物品帶入公司及公司指定區域的;
25、工作時間內使用非工作必須的電腦軟件,或其他未經公司許可使用的電腦軟件的;
26、未經公司許可或以業務以外目的利用公司電腦瀏覽互連網的;
27、輕微違反賣場相關規定的,參見《賣場相關規定》;
28、有其他相當于上述各項行為的。
第三節 較嚴重違紀行為
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處以嚴重警告處分。
1、一年內第2次發生本手冊所述輕微違紀行為的;
2、一年內累計曠工二天的;
3、工作時間喝酒或呈醉酒狀態,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秩序的;
4、因過失致公司財產遭受經濟損失,累計價值滿1000元不滿10000元的;
5、因重大過失致公司名譽及信用受損的;
6、未經許可擅自挪用公司財物,累計價值滿1000元不滿10000元的;
7、擅自侵占公司財物,累計價值滿1000元不滿10000元的;
8、工作時間參與賭博或非法交易行為的;
9、在工作中有隱瞞事實、虛構真相的欺詐行為(如虛假報銷等),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累計價值滿1000元不滿10000元的;
10、違反公司的安全、衛生規定或違反生產操作規程(如禁火區使用明火等),給公司造成一定損失的;
11、傳染病患者違反相關規定,危及其他人健康,經批評后仍不改正的;
12、無正當理由,不服從上級指令或散布謠言,經批評后仍不改正的;
13、有嚴重越權或嚴重失職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累計價值滿1000元不滿10000元,或造成公司重大名譽損失的;
14、無正當理由,對公司或上級進行無理取鬧的;
15、未經許可,在公司內錄音、照相、攝影或繪畫或企圖錄音、照相、攝影的;
16、未經許可,擅自更改公司電腦數據的;
17、對根據本規則應受處罰者給予縱容包庇的;
18、較嚴重違反賣場相關規定的,參見《賣場相關規定》;
19、其他相當于上述各項行為的。
第四節 嚴重違紀行為
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處以解雇;勞務派遣員工處以退回勞務派遣公司。
1、一年內第3次發生本手冊輕微違紀行為的;
2、一年內第2次發生本手冊較嚴重違紀行為的;
3、連續曠工三天以上(包括三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五天以上的;
4、工作時間酗酒,酒后駕駛造成交通事故或因醉酒嚴重擾亂公司經營秩序的;
5、在工作場所內使用暴力、恐嚇或類似行為對待他人的(如打架行為);
6、未經許可,在工作場所內進行非法集會和非法宣傳等活動,或使用帶有煽動性的言論,嚴重妨害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有妨害危險的;
7、因過失致公司財產遭受經濟損失,累計價值滿10000元的;
8、因故意行為致公司名譽及信用受損的;
9、未經許可擅自挪用公司財物,累計價值滿10000元的;
10、擅自挪用公司財物,累計價值滿10000元的;
11、因其他故意行為致公司財產遭受經濟損失,累計損失額滿10000元的;
12、工作時間參與賭博或非法交易行為,嚴重擾亂公司經營秩序的;
13、盜竊公司或他人財物;
14、利用公司職務或職權,敲詐勒索或不正當地收受錢財或謀取私利的;
15、收受賄賂的;
16、在工作中有隱瞞事實、虛構真相的欺詐行為(如虛假報銷等),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累計價值滿1000元的;
17、偽造身份證明、學歷、證書等證明文件,在應聘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或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聘用的;
18、違反公司的安全、衛生規定或違反生產操作規程(如禁火區使用明火等),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19、無正當理由,不服從上級指令或散布謠言,嚴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秩序的;
20、因嚴重越權或嚴重失職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累計價值滿10000元,或造成公司重大名譽損失的;
21、因對所受處罰不滿,向相關人員進行蓄意報復或恐嚇的;
22、未經許可,在其他公司就業,嚴重影響本職工作或經批評后仍不改正的;
23、未能遵守公司保密規定,或未能妥善保管公司及客戶的資料,或未經許可,擅自將工作資料帶出公司,或在公共場所談論涉及公司或客戶機密的;
24、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非法取得或泄漏公司商業秘密的;
25、未經許可,擅自更改公司電腦數據,造成公司重大損失的;
26、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27、嚴重違反賣場相關規定的,參見《賣場相關規定》(附十四);
28、嚴重違反公司其他各項規章制度的;
29、有其他相當于上述各項行為的;
第十二章 附則
12.1.公司全體員工以及臨時聘用人員須遵照執行本手冊。如因違反本手冊規定,公司有權追究該員工的相關責任。
12.2.本手冊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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