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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書怎么寫
告知書是什么意思?
告知書一種是“通告”。還有一種是“書面文件式”“通知”。都應該有被告知知道的同時還有第三人知道。
告知書怎么寫?
篇一:訴訟風險告知書范文
任何訴訟或仲裁均存在法律風險,案件進程和案件結果可能受到各種客觀因素的影響。為維護您的合法權益,我們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向您告知一下可能存在的風險:
一、不如實陳述事實和提供證據的風險
您應當向承辦律師如實提供全面準確的事實和證據,以便承辦律師依法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律師對您的陳述將全部認定是真實的,并依此分析判斷案件的可能情況,如果您作虛假陳述或提供虛假證據,將會導致律師作出錯誤的分析、判斷,對此律師不承擔任何責任。
訴訟中爭議的事實都是過去發生的,訴訟當事人雖自己親身經歷了糾紛的全過程,但法官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對事實作出認定的,您主張的任何權利,均需提供相關證據加以證明,您有可能承擔不利或敗訴的后果。
二、費用得風險
1、您在委托律師辦理案件時,應與本律師事務所而非律師個人簽訂委托合同;律師費用均依照規定或根據案件情況與您協商確定,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并向您出具發票;且無論案件結果如何所收取的費用不予退還。
2、您提出的任何權利主張,包括但不限于訴訟、仲裁、公告、勘驗、鑒定等,均需向有關單位繳納費用。若您沒有按時繳納有關費用,有可能產生您的權利主張得不到支持的法律后果。
三、判決結果的風險
律師是根據自己的法律專業知識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者。我們承諾盡全力履行代理、辯護等職責。但基于眾多不確定因素,律師并不能保證案件必然勝訴或刑事案件被告人必然罪輕或無罪的審理結果。我們也不會對案件結果向您做出任何承諾,不以案件判決結果作為收取律師費的參考。
四、執行的風險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履行能力不足、逃避、無被執行財產線索等,都有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無法執行,您有可能承擔執行不能的'風險,感謝您對我們的信任與支持,我們將依法盡心盡責地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間、時效以及委托人約定的時間辦理委托事項,謹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證據和其他法律文件,保守服務過程中所知悉的委托人的商業秘密 或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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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年XX月XX日
篇二:民事訴訟風險告知書
為了使當事人在起訴前、訴訟中和申請執行前預見可能發生的風險,以謹慎的態度選擇訴訟手段解決糾紛,并在訴訟中正確行使訴訟權利,積極、全面、及時地履行舉證等責任,以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現將訴訟不當可能產生的風險提前告知當事人。
一、關于超過訴訟時效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一般為二年,下列訴訟時效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對訴訟時效屆滿后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案件,當事人雖享有起訴權,但被告如以原告行使訴訟權利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而原告確無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法定事由或者不符合人民法院可予延長訴訟時效之情況,人民法院將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行使請求權,債務人不作時效抗辯,或者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二、關于訴訟請求不當
民事訴訟實行“不告不理”原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來審理案件,如果訴訟請求不完全,會導致未請求的部分得不到審理的法律后果。
如果訴訟請求不適當,其不適當部分將不能得到支持,且須自行負擔不當請求部分的訴訟費。
訴訟請求中所提給付或索賠金額越高,繳納的訴訟費用也越高。因此,如果對勝訴沒有把握,事先應作好損失訴訟費的心理準備。
三、關于不按時繳納訴訟費
當事人起訴或者上訴,應當依法預交訴訟費。當事人不按時繳納訴訟費用,又不提出減、免、緩交申請,或提出減、免、緩交申請未獲批準仍不繳納訴訟費,將承擔按自動撤訴處理的后果。
當事人申請財產、證據保全以及責令停止侵權,應當提供擔保,并依法繳納有關費用,否則將承擔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
四、關于不按時參加庭審
當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原告將承擔按撤訴處理的后果,被告將承擔缺席判決的'后果。
五、關于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
當事人不能充分提供證據,法官只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關于當事人在訴訟中應承擔的舉證責任的規定及其他證據規則規定,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或者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將承擔不利,甚至敗訴的后果。
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六、關于舉證期限及其法律后果
當事人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除因正當理由,以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舉證期限且經人民法院批準同意延長舉證期限外,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證據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除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條規定的“新證據”外,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對方同意質證除外),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證據。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將承擔所主張的事實不能被認定、甚至承擔敗訴的后果。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超過人民法院許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審理。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按舉證通知書期限提出申請的,將導致該申請不獲法院準許并承擔不利甚至敗訴的后果。
七、關于申請審計、評估、鑒定
對需要經審計、評估、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審計、評估、鑒定等申請,或者不預交審計、評估、鑒定費用,或拒不提供相關材料,應當對案件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八、關于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
當事人對生效裁判文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兩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九、關于無足夠財產可供執行
裁判確定的民事責任能否得到全面履行,其重要因素在于債務人有無財產可供執行。一些案件之所以無法得以執行,往往源于債權人在民事行為實施階段就沒有充分預見交易風險。
有些案件起訴時被告就已下落不明,或者被執行人根本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債權人沒有及時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訴前或訴訟保全措施,致使案件在審理完畢進入執行程序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有義務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線索,若不能舉證證實被執行人財產下落以及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確有到期債權的,或者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不足等,將會導致執行不能的后果。
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全區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和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網站上統一公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效裁判文書不得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和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網站上公布:
(一)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
(三)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
上述提示,旨在提醒當事人能正確運用訴訟手段,盡量減少不必要的訴累以及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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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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