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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河道管理的通告
加強河道管理的通告1
為加強我縣境內河道管理,促進河道整治,保障防洪、生態和河流基礎設施安全,改善水資源環境,發揮河道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山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發布此通告:
1、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2、禁止在河道內修建阻水的圍堤、道路、渠道;
3、禁止在河道內種植樹木和高桿作物;
4、禁止在堤防和護堤地,打井、挖窯、葬墳和存放物料。
5、河道管理范圍內的上述阻水障礙物,由清徐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責令設障單位和個人在規定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全部清障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6、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嚴格依法處罰。鼓勵廣大群眾對破壞河道管理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舉報電話xxxx。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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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x日
加強河道管理的通告2
近年來,滏陽新河、滏東排河、鹽河故道、中干渠等重點河道堤段發現有墳場、養殖場、魚塘、房屋等違建和河道種植樹木、傾倒垃圾等破壞河勢穩定的現象,嚴重影響了河道暢通和行洪安全,給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帶來極大的隱患。為進一步加強河道規范管理,發揮河道綜合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規定,通告如下:
一、國家對水工程實施保護,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嚴禁以下行為:
(一)私自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私自在大壩、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安全的活動;
(三)移動或者拆除河道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以及各類測量、監測等附屬設施;
(四)設置攔河漁具以及棄置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雜物;
(五)擠占河道。
二、禁止圍墾河道。禁止在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對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責令限期清除;逾期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水工程和防汛搶險的義務。不得破壞、侵占、毀損水庫大壩、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等。
四、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監察機構或人員,依法維護水利工程的管理秩序和水事秩序。為維護水利工程的管理秩序,禁止:
(一)干預和阻撓工程管理人員履行職責;
(二)攔截、搶占水源,破壞供水、用水、排水秩序;
(三)非工程管理人員操作閘門及各項設備。
違反以上規定者,由行政部門依法查處,拒絕行政處理的,移交公安部門,構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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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x日
加強河道管理的通告3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黑龍江省河道管理條例》,加強河道和堤防管理,確保城鄉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工農業生產順利進行,特通告如下:
一、為保證防洪堤壩的抗洪能力,在壩面泥濘期,除公安、救護、消防、防汛車輛可以行駛外,其它車輛禁止通行。
二、為保證行洪需要,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擅自修建工程或堵截、開挖河道,改變原有流勢;不得在河道行洪斷面內植造阻水林木、傾倒灰渣、垃圾,濫采亂挖砂石或取土。如需要在江河河道內修筑工程挖河改道,必須經河道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河道內已有的阻水工程,不得繼續擴建,并由設障單位作出清障方案,市、縣防汛指揮部監督限期清除。
三、主要江河堤防迎水面一百米內、背水面五十米內范圍為護堤地,由江堤管理部門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在護堤地內從事開荒種地、放牧、采砂取土、開順堤渠、修建房屋等。
四、保護堤防、涵閘、護岸等水利工程設施。禁止在堤身挖掘草皮,濫扒道口,堆放貨物,取土挖洞和從事其它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動。除防汛搶險船只外,任何船只不得在非指定港口、碼頭停泊或裝卸貨物。對破壞堤防工程和危害堤防安全的`行為,堤防管理部門和護堤人員有權制止。對造成嚴重后果者,要嚴肅處理。
五、嚴禁濫砍盜伐護堤林木和護岸林木。違者要賠償損失,情節嚴重者要依法懲處。
水利、城建、交警、公安等部門要通力協作,嚴加管理。全市廣大人民群眾要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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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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