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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森林防火通告范文
關于森林防火通告范文1
根據《xx省森林防火條例》規定,縣人民政府確定x年12月1日至x年6月15日為全縣森林防火期,其中x年3月1日至4月30日為森林高火險期。
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吸煙、燒紙、燒香、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煙花爆竹、焚燒垃圾及其他非生產性用火。禁止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林區。嚴格管控農事生產性用火,確需在林區和林緣100米范圍內進行農事生產性用火的,必須報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并按相關規定執行。各鄉鎮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和林木、林地經營單位或個人,要認真執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組織開展依法治火宣傳教育,提高全民防火責任意識;要認真進行森林火險隱患排查和工作督促檢查,全面落實預防和應急保障措施。各類森林防火管理人員、森林消防專業隊伍要及時上崗履職,做好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重點森林防火區域要增加護林員,加大巡護密度。對無行為能力人要強化監管,嚴防被監護人進入林區違規使用火種。各森林防火檢查站(點)要依法對進入林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檢查和登記。全縣各中小學校要認真實施森林防火"五個一"工程,普及防火安全知識,提高中小學生防火安全意識。縣森林公安機關要加大執法力度,對森林火災案件依法從嚴、從快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職人員違反規定的,將啟動問責。全縣廣大干部群眾發現森林火災或違規野外用火,要及時撥打森林火警報警電話:。
特此通告。
xx縣人民政府
x年11月30日
關于森林防火通告范文2
為有效預防和控制森林火災的.發生,保護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我市林區社會和諧穩定,創建全國森林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相關規定,特發布如下公告:
一、今年3月10日至5月20日,全市停止一切野外用火審批,任何單位、任何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批準野外用火。
二、禁止攜帶火種及易燃易爆物品進山入林。
三、禁止在林區范圍內吸煙、野炊和上墳燒紙、燃放煙花爆竹。
四、禁止一切造林、生產經營等煉山行為。
五、禁止在山上直接燒除斷木及林下植被物等。
六、禁止在林區內和林緣100米范圍內燒荒、燒秸稈、燒茬子。
七、禁止在公路兩側林帶內焚燒枯枝落葉和其他用火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和林業行政處罰。
廣大干部群眾要積極參與森林防火,遵守森林防火規定。發現違規用火和森林火災,立即撥打森林火警電話:12119。
xx市森林防火指揮部
x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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