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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環境衛生通告3篇
小區環境衛生通告1
各業主(住戶):
為落實濱州市城市綜合管理委員會“關于開展住宅區環境衛生整治活動的通知”的精神,進一步提升小區環境衛生,努力營造良好環境,提升濱州博興城市形象,現決定開展本物業公司管轄范圍內各小區環境衛生、車輛停放為主體的`整治活動,希望各業主(住戶)全力配合。
一、整治重點
1、各樓層樓道內亂放雜物和不經常用的交通工具;
2、黑色廣告;
3、小區內車輛亂停。
二、本區業主(住戶)和進入本小區的市民等均有責任和義務維護本區衛生,嚴禁下列不衛生不文明的行為:
1、嚴禁隨地吐痰,隨地丟果皮、煙蒂、廢物、雜物,隨地傾倒垃圾,請業主(住戶)的生活垃圾請下樓時隨手丟棄到指定的垃圾回收地點;
2、嚴禁隨地大小便,若小孩隨地大小便,追究家長的責任;
3、嚴禁飼養無證寵物;
4、嚴禁亂豎立廣告牌、亂貼標語、廣告、啟事,若確有需要向物業申請后,張貼在指定地點;
5、嚴禁亂堆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若產生的建筑垃圾數量較多,請及時聯絡建筑垃圾相關人員,若建筑材料亂堆放,物業將視為無主物品予以沒收;
6、嚴禁搭建各類違章建筑,若違章建筑被房辦執法二大隊查處,該物業的產籍將會被凍結,直至違章建筑恢復原樣;
7、嚴禁在公共場地、花木上拉繩晾曬衣物,一經發現物業將視為無主物品予以沒收;
8、嚴禁攀登、涂污園林雕塑小品,一經發現將賠償修復的各類費用;
9、嚴禁從樓上往下拋雜物、潑水等事件發生,一經發現將報公安部門按治安管理條例處罰;
10、嚴禁在樓梯間、通道等處堆放垃圾雜物,一經發現將報消防部門按防火管理條例處罰;
11、嚴禁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
以上整治要點請各業主(住戶)共同配合,同塑文明社區。
XXX物業管理處
20xx年XX月XX日
小區環境衛生通告2
各鎮(街)物業辦、各物業服務公司:
創衛迎查在即,根據區創衛辦的部署要求,請按照創衛達標標準,對本轄區物業企業管理范圍內的服務項目重點抓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保持垃圾桶、果皮箱外觀整潔,封閉加蓋。
2、使用密封式垃圾清運車輛清運,確保垃圾日產日清。
3、公用場地衛生清潔,無衛生死角,無雜物、無煙頭、無痰跡。公共區域無亂停放,秩序良好。
4、公共樓梯、扶欄、走道干凈整潔,無亂堆亂放,墻面無亂貼亂畫。
5、綠化亮化好。綠地無破壞,花草樹木無病蟲害。路燈和樓道燈正常照明,干凈明亮。
6、市政設施設備完好。排水管網通暢,井蓋無缺損,路面平整無坑洼。電梯及其他設施設備完好整潔,定期檢修,無影響業主(居民)生活的'事故。
xx年xx月xx日
小區環境衛生通告3
為進一步加強城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創造清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保障公共環境衛生安全和人民身體健康,促進和諧建設,推進"多城同創"工作的深入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就加強我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倡導文明衛生,做文明市民。嚴禁亂搭建、亂張貼、亂停放、亂占道、亂堆放、亂養殖、亂拋撒、亂扔亂溺等行為。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處以1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經批準擅自在建城區內飼養犬、雞、鴨、鵝、兔、羊、豬、鴿等家禽家畜,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責令飼養者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經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擺設攤點影響市容的,扣沒有關物品,并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經批準或經批準后不按有關規定堆放物料、渣土,或違章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不按規定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污水,或亂扔動物尸體、隨意焚燒樹葉和垃圾的,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產生有毒、有害廢棄物未按有關規定處置的,處以200 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
(七)不按指定地點停放機動車輛的,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不按指定地點停放非機動車輛的,處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八)損壞草坪、花卉、樹木或城市綠化設施的,處以被損壞物價值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九)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的,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以被侵占面積綠化補償費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十)未經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或設立廣告牌的,責令其限期遷出或拆除,并處以1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附屬設施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雖經批準但未按規定繳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又未及時修復清理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三)臨街工地不設護攔或護攔不符合要求,施工場地不及時整理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或施工場地的泥漿、污水外流影響市容環境的,處以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運輸液體、泥沙、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或車輛帶泥運行污染路面的,每輛(次)處以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
(十五)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的罰款;
(十六)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5萬以下的罰款;
(十七)不履行環境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處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本通告自20xx年7月1日起在城區范圍試行。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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