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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占道經營通告
取締占道經營通告1
為加快推進國家衛生城市、園林城市創建工作,提高城市品位,打造宜居城市環境,根據《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參照《安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安康市城市容貌標準》等法規、政策規定,區政府決定對安康中心城區出店占道流動經營進行清理整治。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的范圍為中心城區新城辦、老城辦、江北辦、建民辦轄區范圍內,未經批準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各類攤點和流動攤販。
二、中心城區金州路、巴山路(東堤頭至西堤頭)、興安路、解放路(安運司什字至興安路什字)、南環路、香溪路、大橋路、育才路、瀛湖路、南環快速干道、香溪大道、東大街、西大街、安悅街、文昌路、濱江大道、江北大道(漢江一橋北橋頭至中渡路口)、安康大道、進站路等19條一類道路禁止出店經營、占道經營、流動叫賣,禁止設置廢舊回收站點。
三、中心城區黃溝路、中渡路、出站路、水電大街、2.7改線、江北大道(中渡路口至江北繅絲廠)、內環路、巴山西路、巴山東路(東堤頭至高井路口)、果園路、鼓樓街、西外環路、東外環路、朝陽路、漢寧路、五星街、培新街等17條二類道路嚴禁出店經營、占道經營、流動叫賣。金屬加工、汽車(摩托車)維修攤點等必須入場入室經營,符合行業管理規范,嚴禁占道擺放、作業。
四、中心城區一、二類道路以外路段為三類道路。三類道路按照劃行歸市原則和控制規模、規范有序、確保暢通的要求,經轄區辦事處提出設置申請,區城管局審查批準后,可設置劃線經營、限時定點的便民服務銷售點,轄區辦事處負責各便民服務點的環境衛生秩序管理工作。
五、沿街門店要認真落實"門前四包"責任,對在責任區內流動占道經營進行勸導、糾違;各門店必須在店內經營,不得在店外堆放和銷售物(商)品、設立燈箱招牌和遮陽棚傘;從事餐飲的`經營戶不得出店設桌、擺放爐灶;車輛清洗、維修、裝飾行業不得占道作業;加工、焊接及修理行業不得出店占道施工。
六、水果、蔬菜、小百貨等攤點應進入指定市場經營,不得沿街流動叫賣。
七、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利用人行道設立機動車輛停車泊位和非機動車保管站(點)。
八、城區現有臨時銷售點、攤點在禁設控制范圍內的,限于20xx年3月11日前自行遷離,待銷售服務點規劃設置完成后,進入服務點統一經營,逾期不遷離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強制取締。
九、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區城管局依照《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有關規定處理;對阻撓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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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月xx日
取締占道經營通告2
為了改善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決定取締天宮北路農副產品占道經營,占道經營戶搬遷到西部現代物流港縱橫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和南大水產品市場臨時疏導點。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取締天宮北路農副產品占道經營行為,從20xx年10月14日起,所有占道經營的攤點必須停止擺攤設點,售賣產品。根據具體情況和自愿原則,占道經營戶遷入西部現代物流港縱橫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和南大水產品市場臨時疏導點,并自覺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在規定時間和指定位置擺攤設點,依法經營。
二、城管、公安等相關職能部門將對天宮北路占道經營行為進行集中整治,不允許再有任何形式的占道經營活動,違者將依法給予處罰。對不按時搬遷,不服從管理,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城管、公安等部門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嚴肅處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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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10月8日
取締占道經營通告3
為進一步治理城市臟亂差,給人民群眾創造一個宜居宜業的城市環境,按照輝縣市委、市政府"清潔輝縣大行動"的.統一安排,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容貌標準》、《輝縣市城區占道經營規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決定自20xx年1月30日起取締城區一切店外經營和違規占道經營,規范市容秩序,現通告如下:
一、臨街商場、門店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外墻擺攤經營、加工和展示商品。重點取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擺攤設點、銷售或生產加工制作鋁塑門窗、鐵藝護欄、燈箱牌匾等商品和從事維修、清洗車輛、汽車美容等違章行為。
二、街道兩旁的餐飲店、燒烤店嚴禁出店擺設桌凳店外經營,無店鋪的露天餐飲、燒烤攤點一律進入劃定區域經營。無工商營業執照、餐飲服務許可證及違章占道經營餐飲行為一律取締。
三、嚴格規范廠家、商家的節假日促銷行為,未經審批,嚴禁任何企業、單位、個人在任何路段、門前搭棚舉辦各類促銷、展銷活動。
四、市區主次干道嚴禁流動攤販占道擺攤設點、經營商品和農副產品。各流動攤販、商販必須自覺進入城區各農貿市場經營。
五、所有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和劃定的停車泊位有序停放,嚴禁非機動車輛在人行道上隨意停放,確保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暢通;所有工程車輛禁止在城區主要干道停放,違者將依法予以處罰。
六、各商家、經營戶要自覺遵守,積極支持、配合整治經營秩序工作,凡有上述行為之一者,請在規定時間自覺整改到位。對在規定時間內不自覺整改到位的,市城管部門將組織有關執法單位,集中力量開展整治,依法清除(扣押)其相關物品,并予以罰款。
七、對侮辱、謾罵執法人員或暴力妨礙執行公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xx市鄉管理行政執法大隊
1月28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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