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貿市場搬遷通告
通告,是適用于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事項的周知性公文。通告的使用面比較廣泛,一般機關、企事業單位甚至臨時性機構都可使用,但強制性的通告必須依法發布,其限定范圍不能超過發文機關的權限。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農貿市場搬遷通告,歡迎大家分享。
農貿市場搬遷通告 篇1
為進一步加快板橋鎮小城鎮建設步伐、完善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提高人民群眾生活質量,滿足日常生活消費需求,給廣大人民群眾提供一個優美、整潔、文明的經營購物環境,經板橋鎮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將板橋鎮農貿市場搬遷至新型農貿市場(原鐵廠舊址)。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搬遷原因
1、解決因馬路市場長期占道導致320省道線擁堵、車輛違規占道停放等問題。
2、受場地限制,原市場占道經營嚴重,對通行車輛及人員造成極大安全隱患。
3、原市場為開放管理,攤位亂擺,秩序混亂,環境臟、亂、差,嚴重影響板橋鎮“四創”工作推進。
二、搬遷地點
板橋鎮新型農貿市場地點:原鐵廠舊址
三、搬遷時間
定于20xx年11月5日將原農貿市場、板橋國土所至南江路口、板橋國土所至五中路段兩側所有室外經營攤點,遷入新型農貿市場,自覺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依法依規經營,自行拆除原經營點私自搭建物。市場搬遷結束后,板橋鎮人民政府將組織公安、工商、四創辦、衛生、環監等相關職能部門對原農貿市場及道路兩側進行清理,不再允許原市場范圍內以任何形式從事室外擺攤經營活動。
四、村民自產自銷的農副產品可以自行入市,在指定位置擺攤經營。
五、對不按時搬遷,不服從管理,聚眾鬧事,妨礙執行公務者,有關部門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對惡意阻撓或暴力抗法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六、本公告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xx縣xx人民政府
20xx年x月x日
農貿市場搬遷通告 篇2
由于東山市場(包括農貿、竹木市場,下同)使用年限較長,內部設施破舊,功能不全且存在嚴重的消防等安全隱患,需全面整改,整體搬遷。同時,天麓廣場農貿市場、桂花園農貿市場已全面竣工。經研究,現就東山市場搬遷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東山市場自20范文篇年2月3日24:00起關閉,各經營戶在2月3日上午12:00前完成搬遷,分流搬遷到天麓廣場農貿市場(上猶二中旁)和桂花園農貿市場(備田大道)。
二、天麓廣場農貿市場和桂花園農貿市場是我縣統一規劃建設的農貿市場,于20范文篇年1月25日起試營業,2月4日正式營業。東山市場的經營戶從即日起辦理東山市場的退場手續和天麓廣場農貿市場、桂花園農貿市場的入場交易手續。
三、未按規定時間搬遷的'經營戶,依法終止東山市場經營關系。市場關閉搬遷過程中,阻礙、使用暴力等方法阻撓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將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四、請各經營戶積極配合,合法依規經營,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特此通告。
xx縣人民政府
20xx年x月x日
農貿市場搬遷通告 篇3
為加強集鎮市容管理,改善老子山鎮長期以來占道經營、亂擺亂放、破壞衛生環境、阻礙交通等狀況,進一步提升集鎮品位和對外形象,保證集鎮主干道的暢通,給廣大人民群眾提供一個良好的購物、休閑環境,根據集鎮總體規劃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鎮政府研究決定,位于集鎮丹山路農貿市場的經營商販,全部搬遷到張咀丹山苑農貿市場,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搬遷時間:
20xx年5月1日前
二、搬遷內容:
原丹山路農貿市場經營商販、沿街擺賣、占道經營的所有蔬菜、肉類、魚內經營戶和村民自產自銷的農副產品,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自動遷入丹山苑農貿市場進行經營,并自覺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依法依規經營。
三、搬遷要求:
1、原丹山路農貿市場經營戶和沿街擺賣的經營戶必須自行拆除私自搭建物,市場搬遷期限后,依法取消、封閉原農貿市場,將組織公安、工商、茶庵居委會、城建、城管等相關職能部門對原市場進行現場清理,原馬路市場和正街不允許任何形式的占道擺攤經營活動,違者依法取締。
2、農貿市場搬遷,是全鎮人民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有關經營戶要提高認識,顧全大局,積極行動起來,按照政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迅速搬遷到指定位置,并根據農貿市場的功能分區,落實好各自的經營位置,為廣大消費者提供良好的購物環境。對未在規定時間內搬遷的經營戶,鎮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將依法采取相關措施,對無理取鬧、聚眾鬧事,造成重大影響的,司法機關將依法嚴肅處理。對于20范文篇年5月1日后仍在丹山路農貿市場和街道擺攤設點的經營戶,將視為亂擺亂放,由相關執法部門予以取締。
3、嚴禁在集鎮道路兩側、街頭及公共場所隨意設立任何市場,一經發現,嚴肅查處。
四、優惠政策:
1、自公告公布之日起接受各類攤位預登記,先行登記者優先選擇攤位。
2、按登記搬遷進序排名,完成搬遷在前20名的獎免全年攤位租金,前21至40名的獎免半年租金,在規定時間內搬遷的獎免3個月租金。
3、20xx年5月1日以后自行或強行搬遷的攤位不享受任何優惠政策。
4、拒不配合搬遷,由此封市、取締等造成的損失及法律后果由經營戶自行承擔。
特此通告。
xx鎮人民政府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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