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通告范文
出租屋通告范文1
為進一步加強本區的出租屋管理,消除出租屋消防和治安隱患,區人民政府決定全面開展出租屋整治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xx市城市規劃條例》、《xx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xx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轄區范圍內的出租屋的管理,適用本通告。
二、市工商xx分局、區公安、國土房管、規劃、衛生、環保、城管、環衛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組織實施本通告。各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出租屋的管理工作。
三、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到區租賃管理所委托的各街道出租屋外來暫住人員管理服務中心辦理租賃登記手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申報暫住登記或辦理暫住證。
四、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權屬證明的;
(二)屬于違法建設的;
(三)屬于危險房屋的;
(四)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的;
(五)不具有房屋租賃證的;
(六)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五、出租屋按照以下要求進行消防安全整治:
(一)提供給承租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少于3平方米,且不得在房間內設置住人閣樓和3層以上的床位;
(二)廚房應單獨設置,房間墻體不得使用可燃材料;
(三)應設有直通樓房天面的樓梯,樓梯寬度不得少于1米,其中樓高3層以上且居住50人以上的應設有2座樓梯;
(四)每個樓層及窗戶、陽臺的防盜網均應設有安全出口,并保持暢通;面積60平方米以上的房間應設2個安全出口;
(五)按照建筑面積50平方米配置1個滅火器的.標準配置滅火器,并保持暢通;樓高6層以上的出租屋還應同時在每個樓層明顯易于取用的地點設置室內消火栓;
(六)不得亂拉接電線和電器設備,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出租屋的業主是出租屋整體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出租屋的消防安全負責,并承擔安全整治責任。
出租屋業主應當與承租人以書面形式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范圍。
七、房屋租賃期間,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守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使用、修繕房屋,保證房屋使用安全;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非法活動;不得擅自拆改、擴建房屋或者添加附屬設施;不得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等。
八、出租屋業主和承租人不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的、違反房屋租賃、城市規劃管理等法律法規的,由區公安、國土房管、規劃、城管等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九、凡在本區從事經營活動,必須依法持有有關證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無照從事經營活動。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對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取締。
十一、出租屋業主為無照經營提供場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十二、出租屋業主和承租人應當在20xx年11月20日前按本《通告》的要求進行自查和完成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未整改的,將按照本《通告》第八條、第十一條規定處罰。
十三、阻撓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本通告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本辦法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xx市xx區人民政府
二○xx年十一月三日
出租屋通告范文2
為進一步加強本區的出租屋管理,消除出租屋消防和治安隱患,區人民政府決定全面開展出租屋整治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廣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轄區范圍內的出租屋的管理,適用本通告。
二、市工商海珠分局、區公安、國土房管、規劃、衛生、環保、城管、環衛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組織實施本通告。各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出租屋的管理工作。
三、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到區租賃管理所委托的各街道出租屋外來暫住人員管理服務中心辦理租賃登記手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申報暫住登記或辦理暫住證。四、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權屬證明的;(二)屬于違法建設的;(三)屬于危險房屋的;(四)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的;(五)不具有房屋租賃證的;(六)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五、出租屋按照以下要求進行消防安全整治:(一)提供給承租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少于3平方米,且不得在房間內設置住人閣樓和3層以上的床位;(二)廚房應單獨設置,房間墻體不得使用可燃材料;(三)應設有直通樓房天面的樓梯,樓梯寬度不得少于1米,其中樓高3層以上且居住50人以上的應設有2座樓梯;(四)每個樓層及窗戶、陽臺的防盜網均應設有安全出口,并保持暢通;面積60平方米以上的房間應設2個安全出口;(五)按照建筑面積50平方米配置1個滅火器的標準配置滅火器,并保持暢通;樓高6層以上的出租屋還應同時在每個樓層明顯易于取用的地點設置室內消火栓;2 (六)不得亂拉接電線和電器設備,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出租屋的業主是出租屋整體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出租屋的消防安全負責,并承擔安全整治責任。出租屋業主應當與承租人以書面形式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范圍。七、房屋租賃期間,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守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使用、修繕房屋,保證房屋使用安全;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非法活動;不得擅自拆改、擴建房屋或者添加附屬設施;不得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等。
八、出租屋業主和承租人不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的、違反房屋租賃、城市規劃管理等法律法規的,由區公安、國土房管、規劃、城管等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九、凡在本區從事經營活動,必須依法持有有關證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無照從事經營活動。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對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取締。十一、出租屋業主為無照經營提供場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十二、出租屋業主和承租人應當在20xx年11月20日前按本《通告》的要求進行自查和完成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未整改的,將按照本《通告》第八條、第十一條規定處罰。
十三、阻撓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十四、本通告自頒布之日起施行。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五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本辦法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政府
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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