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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通知書格式范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需要用到通知,通知是運用廣泛的知照性公文。如何寫一份恰當的通知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催款通知書格式范文,歡迎閱讀與收藏。
催款通知書格式
可以用固定格式的表格,也可以寫成便函,不論采取哪種形式,一般應該包括以下四個內容:
1、標題和編號 標題要簡明,一般寫作“催款通知單”、“催收、清理聯系單”等字樣。如果催收的是緊急款項,可在標題前加上“緊急” 二字。標題下要注明編號,以便于查詢和聯系。
2、雙方單位的名稱和賬號 要正確地寫上催款單位和前款單位的全稱和賬號。必要時候還應該寫上催款單位的地址、電話以及經辦人的姓名。如果是銀行代為催款的,還必須寫明雙方開戶銀行的全稱和賬號。
3、崔收的內容 應該具體、準確地寫明雙方發生往來原因、日期、發票號碼、欠款的金額或貨物的數量、金額,以及款、貨拖欠的情況。
4、處理意見 一般是再確定一個付款期限,希望對方從速交付。同時也可以把再次逾期將要采取的措施告訴對方,如停止貸款或收取逾期罰金等。
總之,催款書的內容要寫清楚、具體;處理意見既要有催促的作用又要符合財經政策,文中所寫的日期、金額、賬號數字要準確無誤。
催款通知書范文
_廠財務部:
你單位__年_月_日向我廠訂購_,貨款計金額_元,發票號為_,該貨款至今尚未支付給我廠,影響了我廠資金周轉。接到本通知后,請即結算,逾期按銀行規定加收_%的罰金。如有特殊情況,望及時和我廠財務部_聯系。我廠地址:_,電話:_。
_(蓋章)
__年_月_日
催款通知書在借款保證合同中的法律適用不同情形的分析
案例1、1997年6月12日,A銀行與B廠、C公司簽訂保證借款合同,約定B廠向A銀行借款12萬元,借款用途購材料,借款期自1997年6月17日起至1998年6月17日止,C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自1998年6月18日至20xx年6月17日,保證范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以及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期滿后,B廠未付分文借款本息。20xx年6月28日,A銀行分別向B廠、C公司發出貸款逾期催款通知書,記載內容為“根據__號借款保證合同,借款已期滿,截止今日共欠借款本息15萬元,請求你單位立即籌措資金償還,否則依法采取強制清收措施”。B廠、C公司分別在收件人處簽名蓋章。
案例2、案情同案例1,B廠在收件人處簽名蓋章,C公司在保證人處簽名蓋章。
上述案例中,因B廠、C公司未償付借款本息,A銀行無奈于20xx年12月底訴至法院。
點評:二個案例中的借款保證合同合法有效,C公司對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之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6條第2款規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案例中銀行未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此時保證人享有免責抗辯權。保證責任期間是根據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債權人(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或者保證人(在連帶保證情況下)主張權利的期間。它是一種徐斥期間,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法律預定的某種權利存續的期間,當期間屆滿時該實體權利消滅。保證責任期間是對債權人的一種行使權利期限上的要求,如果債權人在保證責任期間內沒有主張權利,則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實體權利消滅,保證人免責。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是兩種不同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一般情況下適用于請求權,經過訴訟時效,債權人如果不主張權利的話,當事人喪失的是一種勝訴權,其實體權利仍然存在,只不過這種實體上的權利已變成一種自然權利,不再受法律的保護。故二個案例中A銀行都是在保證人C公司免責后向其發出催款通知書,雖然C公司均在上面簽名蓋章,但C公司在通知上的身份不同,決定了C公司的不同意思表示,不同的法律行為以及不同的責任形式。
案例1中,催款通知書的內容僅是催促還款而已,C公司在上面以收件人的身份蓋章,蓋章行為顯然可以證明C公司已收到該催款通知書,但是否可以證明C公司對保證人債務重新確認呢?
筆者認為,保證的設立,必須以當事人明確的意思表示為限。世界各國法律對保證關系成立的要件都有要求,但各國在具體立法規定中又不盡相同。按《法國民法典》20xx條規定,保證“應以明示為之”,嚴禁默示形式在合同成立時使用,且規定在保證合同的成立上不得推定。前蘇聯民法典除不允許默示推定保證關系成立外,還不允許以口頭明示形式成立保證關系,明確保證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不遵守書面之形式要件,則保證合同無效。我國《擔保法》第13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這一法條目的也顯然在于保證合同為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其有續時間往往較長,且設立保證合同的債權債務關系標的數額亦通常較大,或對當事人是有其他方面的重要意義,為了強化保證合同業已成立以及判明保證內容的證據力,應以書面形式訂立。《擔保法》第15條還規定:“保證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我國《擔保法》的上述規定,盡管沒有明文是否允許以默示為之,是否可通過推定確認擔保合同成立,但其立法精神應該說與法國民法典和前蘇聯民法典是一致的。即必須有當事人明確的意思表示,必須以書面形式將雙方協商的內容記錄下來,這就排除了以默視推定方式確認擔保合同的成立,至于書面保證合同應采用何種方式沒有定義。
審判實踐中一般認為保證合同可基于以下方式成立:①簽訂書面保證合同即保證人和債權人依據書面形式,就保證合同的主要條款依法達成書面協議,保證合同即告成立。
②單獨出具保函:即保證人以書面信函、傳真等形式向債權人表示,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為履行或負擔損害賠償之責,被債權人接受的,保證合同成立。
③在主合同中訂有保證條款或保證人欄內簽字蓋章,即保證人在債權人與被保證人簽訂的訂有保證條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保證合同成立;或者主合同中并未訂有保證條款,保證人在主合同的保證人欄內,或以保證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亦視為保證合同成立。擔保責任是一種嚴格的民事責任,必須以保證人的明確意思表示才能建立。因此,作為一個已經免責的保證人如要其重新承擔保證責任,必須基于其重新對債權提供保證的明確意思表示,如通知書明確表示“如同意對該借款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予以蓋章確認,”或債權人與免責的保證人達成還債協議。案例1中的蓋章應視為同意繼續承擔擔保責任還是僅僅表示收到該催款通知書爭議極大。
該催款通知書本身即是一個意思表示不明確的函件。雖然法釋(1999)7號《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其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按法理理解為“確認債務人放棄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而產生的抗辯權”。但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的超過引起的是不同的法律后果,超過保證期間實體權利消滅,超過訴訟實效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僅喪失勝訴權,故對保證債務的確認比對普通債務的確認具有更加嚴格的法律要求。法釋(1999)7號司法解釋不是針對保證人的,故不可對其參照適用于保證人。
案例2中,C公司明知自己已免除保證責任,根據原保證合同產生的保證權利義務關系自然終止,其已不再是借款合同的保證人而仍然以保證人的身份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蓋章。催款通知書為書面載體,通知書內容含有承諾還款的意思表示,結合上述保證合同成立方式的闡釋,按照誠實信用和字面解釋原則,可確定C公司真實意思表示為自愿重新對B廠的借款之債承擔保證責任,A與C之間成立新的保證合同。兩個案例中C公司責任承擔的不同也被20xx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后又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問題的批復》的司法解釋所印證。
該批復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依法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保證責任消滅。保證責任消滅后,債權人書面通知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清償債務,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認定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該催款通知書內容符合合同法和擔保法有關擔保合同成立的規定,并經保證人簽字認可,能夠認定成立新的保證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證人按照新保證合同承擔責任。”一般意義上的保證是在債務期滿責任產生前訂立。為保護保證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債權人故意怠于主張權利而置保證人于永久的債務人地位、不穩定的狀態特在債務期滿后設立保證期間。在借款期滿責任產生后自愿提供保證,此時保證期間自主債務期滿之日起計算的法律規定已無法適用,故不存在保證期間。保證人明知保證期間的法律保護而予放棄,與借款人共同承擔清償責任。根據意思自治、私權處分的原則,應受法律保護。此時應受民法通則的調整,從保證人自愿承擔清償責任之日起適用2年訴訟時效的規定而不再適用保證期間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