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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議案的格式
歡迎來到CN人才網,下面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關于議案的格式,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議案的含義、特點和類型
(一)議案的含義
議案是行政公文。《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對議案的功能給予下列定義:
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這個定義是比較狹窄的,制作主體限于各級政府。在公文的實際運作中,議案的使用范圍要大于上述限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九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地方組織法》第十四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和代表(有三人以上附 議),都可以提出議案。”這些顯然超出了國務院辦公廳的職權范圍,在《辦法》中不可能給予表達。所以,《辦法》中對議案所下的定義,僅限于各級政府向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
政府向人大提出的議案、非政府機關向人大提出的議案、人大代表聯名向人大提出的議案,這是議案的三種不同類型。在這里,我們重點介紹的是政府向人大提出的議案。其它議案與政府議案并無太大差異,可妨照制作。
(二)議案的特點
1.制作主體的法定性
按國務院辦公廳的規定,只有各級政府才能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即使參照全國人大組織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對議案作廣義的理解,有權提出議案的仍然是少數的法定機構,黨團組織、社會團體、政府各部門、企事業單位等,都無權提出議案。因此,議案這種文體在基層使用很少。
2.內容的特定性
憲法和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規定,議案的內容,必須是屬于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職權范圍之內的事項。超出人大職權范圍的議案,不會被大會接受。
3.適時性
議案必須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舉行會議期間提出,否則也不會被列為議案。
4.必要性和可行性
適合提交人大會議審議的事項,必然是重要事項,而且議案中提出的方案、辦法、措施,也必須是切實可行的,才有可能獲得通過。因此,針對性、必要性、務實性、可行性,這都是議案必須具備的品質。實事求是、腳踏實地、符合人民群眾的意愿和要求,這些都是撰寫議案的基本原則。
二、議案的分類
(一)立法性議案
立法性議案主要在兩種情況下使用:一是政府機構制定了某項法律或法規之后提請人大審議通過時;二是建議、請求某行政機構制定某項法規時。前者如《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草案)〉的議案》,后者如《關于盡早制定我省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實施條例的議案》。
(二)重大事項的決策性議案
關于財政預算決算、城鄉發展規劃、重大工程上馬以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衛生等領域中的重大事項的決策,需要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準時使用的議案,就屬于重大事項的決策性議案。如《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興建長江三峽工程的議案》、《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組織動員全市人民綜合治理開發建設渾河沈陽城市段的議案》。
(三)任免性議案
行政機關向權力機關提請任命、免去或撤消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請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準的議案,就是任免性議案。如《國務院關于提請××等同志職務任免的議案》。
(四)建議性議案
以行政部門的身份向權力部門提出建議,也可以使用議案。這種議案有些像建議報告,供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采納。
三、議案的寫法
(一)標題和主送機關
1.議案的標題
議案的標題采用常規公文標題模式,有兩種寫法,一是發文機關+案由+文種,二是省略發文機關,案由+文種。前者如《××市人民政府關于提請審議〈××市鄉鎮企業條例〉的議案》;后者如《關于提請審議修改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議案》。議案標題一般不能采用發文機關加文種或者只有文種的寫法。
2.議案的主送機關
議案的主送機關,只能是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能有其他并列機關。要采用全稱或規范化簡稱,不得隨意簡化。
(二)議案的正文
1.案據
議案的第一部分叫做案據,顧名思義,這部分要提供提出議案的根據。由于內容不同,這部分的篇幅長短在不同議案中會有很大差異。下面是《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組織動員全市人民綜合治理開發建設渾河沈陽城市段的議案》的案據部分:渾河是遼寧省第二大河,流經沈陽規劃城市段50公里。長期以來,由于種種原因,造成渾河沈陽城市段河槽亂采亂挖,河障雜亂繁多,不僅直接影響城市安全防汛,而且嚴重污染城市環境。為了認真貫徹國家關于渾河綜合治理的重大決策,提高城市防洪能力,緩解地表和地下水缺乏的矛盾,促進生態平衡,改善城市功能,適應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建設高科技、大生產、大流通、現代化、國際化的沈陽,根據外地經驗和近幾年的充分準備,組織動員全市人民對渾河進行綜合治理和開發建設的條件已經成熟。為此,市政府向市十一屆人大第三次常委會提出議案,請大會審議并作出相應的決議。
這個案據和常規的根據、目的、意義式的公文開頭很接近。有時案據部分內容很復雜,文字也很多。如《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興建長江三峽工程的議案》,案據部分超過全文的一半,對于這樣一個耗時耗資十分巨大的工程,將理由闡述的充分一些,是很有必要的。有時案據可以寫得很簡短,如《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草案)〉的議案》,就是一個比較常見的“目的式”寫法,不過三四行、百余字而已。
2.方案
方案部分,就是對提請審議的事項或問題提出解決的途徑、方法的部分。如果是提請審議已制定的法律法規的,解決問題的方案就在法律法規之中,這部分只需寫明提請審議的法律法規的名稱即可,但要把法律或法規的文本作為附件。如果是任免性議案,要將被任免人的姓名和擬擔任的職務寫明。如果是提請審議重大決策事項的,要把決策的內容一一列出,供大會審閱。如果是建議采取行政手段解決某方面問題的,要把實施這一行政手段的方案詳細列出,以便于審議。不能只指出問題,而沒有解決問題的方案。
3.結語
結語是議案的結尾部分,主要用于提出審議請求。一般都采用模式化寫法,言簡意賅。如“ 這個草案業經市政府同意,現提請審議。”
(三)簽署和日期
一般行政公文,最后簽署的都是發文機關的名稱,而議案有所不同,要由政府首長簽署。國務院提交給全國人大的議案,要由總理簽署;各省、市、自治區提交給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議案,要由省長、市長或自治區主席簽署。
日期格式與一般行政公文相同。
相關知識
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制度
一、建立三級承辦制度,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答復工作由局長統一領導,局辦公室負責協調管理,各科室根據主管領導批辦意見,指定專人負責辦理,科室負責人對辦理和答復的質量負直接責任。
二、由局辦公室負責議案、建議和提案的簽收、清點、登記工作。對認為不屬于本單位辦理的,按有關程序退回區委、區政府辦。
三、對于區人大代表議案和區政協主席會議建議案、區政協重要提案,在一個月內,經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后,會同會辦單位(或主辦單位)共同制訂辦理工作方案,并書面報告分管領導審定。
四、對于本單位辦理的議案、建議和提案,由局辦公室制訂辦理方案,由主管領導審查,提出批辦意見,并指定專人負責辦理。
五、辦理過程中,應注意調查研究,要加強與議案、建議和提案提出代表與委員的溝通,聽取他們的意見。對議案、建議和提案提出的問題,凡應該解決且有條件解決的,應抓緊解決;應該解決但因條件限制暫時不能解決的,應納入計劃,創造條件逐步解決;涉及上級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積極反映情況,爭取上級部門支持解決;因各種原因一時難以解決或不可行的,應實事求是地向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解釋清楚。
六、對區人大代表議案、區政協主席會議建議案和區政協重要提案,其答復意見經區委、區政府審批后由本局答復。
七、答復應做到內容有針對性,態度誠懇,表述準確,文字精煉,按照《深圳某南山區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細則》要求的格式打印,并以我局正式函件印發。
八、時限要求。
作為主辦單位,承辦科室應在交辦之日起二個月內,在綜合會辦單位意見的基礎上作出答復,報分管局領導和主要局領導審核同意后由局辦公室負責將回復送達代表或委員,并抄送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或區政協辦公室和區委、區政府辦公室;確因問題復雜在二個月內不能答復的,應事先報局辦公室,由局辦公室向區委、區政府辦說明理由,但正式答復最遲不超過四個月。作為會辦單位,應在交辦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會辦意見送主辦單位。
九、承辦議案、建議和提案5件以上的,由局辦公室寫出書面總結報告,報區委、區政府辦公室,抄送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或區政協辦公室。
十、所有議案、建設和提案辦理完后,應在一周內交局辦公室存檔。
十一、辦理答復工作的質量納入科室年終考核。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給予通報批評外,科室負責人、辦理人員當年不得評為優秀。
(一)工作草率應付,辦復質量差,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意見較大的;
(二)互相推諉,久拖不辦的。
(三)承辦人員不負責,遺失議案、建議或提案文本的。
(四)超過規定辦理時限的。
(五)不及時報送書面總結報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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