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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議案和提案的區別
想必很多人都不懂議案和提案有什么區別吧,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關于議案和提案的區別,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概念不同
議案是全國人大代表及有關部門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事原案。這是反映人民意愿、行使代表職權的重要途徑。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參會的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都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全國人大職權范圍內的議案。其內容涉及法制建設、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環境保護等領域。
提案是政協委員、政協各專門委員會和政協各參加單位向人民政協組織,并通過政協組織向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政府就有關國家或地方大政方針、社會生活等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的形式。政協提案實行提出提案的時間不限、內容不限、人數不限的“三不限制”原則。
提出的主體不同
提出議案的主體必須是法律規定的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同時代表聯合提名可以提出議案。但代表提出的議案,必須要達到法定的人數,即縣級以上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鄉鎮的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聯名才有提議案權。而政協提案的主體相對較寬泛,委員個人或者聯名、小組或者聯組、各黨派和人民團體、政協各專門委員會都可以提出提案。
提出的要求不同
在人代會召開期間提出的議案,必須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閉會期間向人大常委會提交議案必須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職權范圍內。而政協提案除了格式上有具體的要求外,不受內容限制。
立案的方式不同
地方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并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主席團一般采取三種方式處理:決定列入大會議程;決定不列入大會議程;決定提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閉會期間向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須經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并形成相應的決議或決定。而政協提案,只要經過提案委員會審查,符合政協提案工作條例的規定,便予以立案。政協提案提交大會后,設在全國政協機關的大會提案組會第一時間看到,首先對提案進行分類、立案、轉信、撤并案。此后,提案還要進行多次審查。主要是看它是否符合立案要求,還要根據提案所提建議,看應交由哪個承辦單位來辦理。每年兩會結束后,一般在3月底,全國政協會舉行一場提案交辦會,承辦單位匯聚而來,各自領回自己的提案。提案進入承辦單位后,各單位一般根據提案內容和各個業務司局的職責再進行一次交辦,確保讓最專業的人去辦理提案。提案辦理后,會形成一份答復,交到全國政協提案委和提案人手中,這就是辦復率。
時限要求不同
議案一般只在人民代表大會和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提出,人代會上提交的議案必須在議案截止時間前提出。而政協委員提案,既可在全體會議期間提出,也可在休會期間提出,不受時間限制。
法律效力不同
議案具有法定約束力,承辦單位必須執行。政協提案是民主監督的一種形式,沒有法律的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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